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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婚姻制度中的嫁资与婚娶赠与/刘城志

时间:2024-05-20 21:33: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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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婚姻制度中的嫁 资 与 婚 娶 赠 与

071000 河北保定 刘城志

【摘 要】罗马法中的婚姻根本不同于其现代的对应制度,这种情况在罗马法制度中少有的,从法律的观点看,对于我们来说,婚姻是一种大量权利和义务,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另一方面讲罗马的婚姻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社会事实,法律对它的设立与终结大不干预,而且这种婚姻几乎不影响当事人的地位。
【关键词】 婚姻 嫁资 婚娶赠与


婚姻,与其是婚姻的终结,提出与配偶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一般都与各共同体的习俗有着根深蒂固的联系。在古罗马由于受古典罗马法中的“自由婚姻”观念的影响,在婚姻财产制度中,各方配偶均不首先质地拥有自己的财产,但这种完全分离的情况受到嫁资制度的明显改变,而且在后期罗马法中,还受到丈夫向妻子实行赠与的做法的改变。
一嫁资
㈠嫁资概述
在罗马的历史进程中,嫁资制度经历了明显的变迁。
嫁资使女方因婚姻而带往男方的财产,用以补助生活费为目的。罗马古代的嫁资是妻子或第三方对夫婚姻而为的赠与,既然是赠与,它的所有权就属于丈夫,此后纵使婚姻关系的终止,男方也么有返还的义务。在自权女子缔结有权婚姻的,她所有的财产就等于嫁资;如果是他权女子,则家长也依习俗有按他的资力和新婿的身份为女儿设定嫁资的义务,以补偿女子在出嫁后所丧失的继承权。① 在通行的无夫权婚姻中,子女和她们的家长为了补助新婚夫妇的生活及抚育子女的费用,也照例设定嫁资,同时游客利用这一办法,把自己的财产传给新生的后裔,以纠正古代继承法纯依法亲为基础的不合理。嫁资既然是阴魂因而作的赠与,故嫁资以未婚夫履行结婚为条件,如果他们不结婚后不能结婚,则嫁资的设定就是无效的。嫁资虽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但常是区别无权婚姻与姘合的标志。在帝国后期,嫁资已变成妻子带到夫家补助家用的财产,不再和过去那样是对夫的赠与,因此就逐渐形成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夫负返还义务的制度。
⑵嫁资的设立
任何种类的财务、所有权、其他物权和债权均可设立为嫁资,撤出某一债务同样可等同为设立嫁资。
嫁资的设立后者通过转让财务完成、或者通过担保某一义务来实现。
实物转让叫做“嫁资给付”,他要求的不是特殊形式,而是按照需转让的权利的性质采取的形式,比如,如果是转让所有权,依据古典法,转让要式物必须采用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的形式,否则丈夫只有在时效取得要求的是时间后所取得的所有权,在优士丁尼法中,对于任何物品来说,在这种情况中只需简单的过渡。
嫁资债,即设立嫁资的第二种形式,在古法典中叫“嫁资允诺”,他所采取的程式是任何其他债允诺借助的形式——要式口约,如果采取嫁债的特殊形式,则是“嫁资口约”,荻奥多西二世使嫁资允诺成为一种没有任何形式的简单协议,然而在最后一个时代,制作文书的做法则日益发展。尤士丁尼也承认为了将前婚的嫁资转变为后婚嫁资可以实行“默示设立”。②
嫁资的设立是适法行为之一,对他常常需要附加附带协议或简约,比如,有关嫁资使用返还时间,对实行返还的人等内容的简约。嫁资简约或婚姻简约不应当包含任何同嫁资或婚姻本相抵触的内容,尤其不应当含有使妇女变得较为不利的内容。
嫁资由妻的父系尊亲设定的称为“祖增嫁资”,俗称有义务设定的嫁资;由妻本人或妻的母系亲属或妻的债务人等设立的称为“外来嫁资”;嫁资设定时附有婚姻解除后因返还设定人条件称为“约还嫁资”。
⑶婚姻存续间的嫁资
丈夫取得在嫁资中所包含的权利,他成为嫁资的所有者,然而,从嫁资的这种彻底让度中可以见到这一制度起源的痕迹。在普遍实行归还嫁资这一做法之后,在甚至出现具有现实效力的可退性之后,优士丁尼可以理由充分地认为,嫁资转归丈夫所有实际上是一种法律细节问题。他不能抹煞或混淆真实的情况;的确,尽管《学说汇编》中有些不同的说法,但新制度逻辑结论则是把丈夫的权利看作一种法定用益权。③
丈夫在经营嫁资时必须采用经管自己物品时所采用的那种谨慎注意,也就是,他]在所谓“具体过失”的限度内对嫁资物品丧失,损坏和任何形式的贬值负责,同样,根据优士丁尼法,如果嫁资面临危险,妇女可以在婚姻缓续期间要求返还,只要不把他挪作他用。
⑷嫁资的返还
最初,由于嫁资士赠与,所以夫或夫的家长就取得完全的所有权,纵使在婚姻关系终止后,也不负返还的义务。其时风俗纯朴,丈夫休妻并不多见,同时休妻应征的亲属会议的同意并且照例给妻子适当的财产,时期可以维系生活。以后社会风气变坏,丈夫休妻的现象增多,且经常不顾亲属的意见,仅允许妻子带走衣服和一些日常用品,因此,女方家长或其本人等为了保护妇女的利益,
在设定嫁资时常常用要式口约使其丈夫或夫的家长在婚姻终止时时承担返还嫁资的义务,即做出返还妻子财产的保证。相沿成习。后来,裁判管对没有约定的也承认女方有请求返还嫁资的权力。可是对于丈夫在处分嫁资方面,并没有任何限制,所以纵有约定也等于虚设,再加嫁资有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为了家庭利益,也应使它能保存下来,防止丈夫的滥用。④
帝国时期,法律虽规定夫应负返还嫁资的责任,但民间习用协议返还制,因此两种方法同时存在,有协议的受“口约素”的保护,没有协议的受“妻财诉”的保护。
二 婚嫁赠与
㈠婚娶赠与的概述
婚娶赠与是指夫或夫的家长对其所为的赠与,此制度兴盛与帝国时期,由于按市民法的规定无夫权婚姻中的夫妻彼此不能发生继承的关系,如果妻先于夫而死或婚姻因妻子的过失而解除,则夫可取得妻的嫁资。反之,如果夫先死或婚姻因夫的过失而解除,则妻就没有相等的权利。设定婚娶赠与为的是平衡这种不公平的状态,又因基督教严禁离婚,维护家庭组织的稳定,于是婚娶赠与又和嫁资一样,也发生补助家庭和日常开支的作用,因此,逐渐形成家长也为儿子设定婚娶赠与的责任。查士丁尼时,婚娶赠与在实质上已经是嫁资的相对物,并明确规定和嫁资一样,家长又设定的义务且不因儿子的解放而免除。
㈡婚娶赠与的设定
婚娶赠与最初应在结婚前设立,原称婚前赠与,至查士丁尼前后此制逐渐衍变,先是规定、结婚后可则增加其数额,后进一步规定婚娶赠与不仅可在婚前设立,就是在婚后设立也同样发生效力,故称婚娶赠与,使之名副其实。这项赠与,又夫本人或其家长,或其他人以夫的名义为之,以次作为夫妻财产的依据。
关于婚娶赠与的数额,法律初无明文规定,后来罗马以嫁资的半数为准,在西罗马须和嫁资相等。查士丁尼统一规定按西罗马的规定办理。如果婚后女方增加嫁资的,男方也应增加他的赠与,使之保持平衡,但在共和国时期,按市民法的规定,夫妻间不得互为赠与,故应为特别声名,否则无效。⑤
㈢婚娶赠与的效力
最初的婚娶赠与常在嫁资设定前设定,妻就把这项财产作为嫁资的一部分,如果以后因夫的死亡或夫的过失而离婚的,妻便可提起妻财诉把他追回,以后的习俗为了简化手续,不再办理该项财产的转让程序,继续由夫经管,仅约定如果夫先死或婚姻的解除不是由于妻子的过失造成的,则给妻子一定数额的财产。如果丈夫有支付能力,妻子本人可提前收回,在查士丁尼时对于婚娶赠与中的不动产,即得到妻子的同意,也不得出让或抵押,同时对丈夫的财产有法定的抵押权,但和嫁资不同,不是优先抵押权。
嫁资或婚娶赠与,当时是在结婚设立或者追加的,对夫妻间赠与无效这项规定则构成主要变通,这后一项的基础与据以为英国法中的某种类似的规则辩解的考虑相一致,即使的他们为了钱而亲密或翻脸.。几乎在所有问题上,就法律规定而言,丈夫和妻子是完全相互独立的个人。
婚娶赠与在后来历史发展中没有什么影响,但是,罗马法中有嫁资所体现的财产分离制度则一直保存在现代欧洲,虽然他不象各种习惯上的财产共有那样普遍实行。

参考文献:
1、[英]巴里尼古拉斯著黄风译《罗马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意]朱塞佩罗格索著黄风译《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法学教材编辑部著《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4、[意]彼得罗彭梵德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作者简介:
刘城志.男
1982年生
现就读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系02级普本班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宜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春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调整的通知》(赣委[2005]4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部分机构调整的通知》(宜办字[2005]9号)精神,组建宜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正处级,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按照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主要负责市属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无形资源资产的监管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职能调整
(1)将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管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能划入;
(2)将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研究国有企业改革、规划和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国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资产重组的职能划入;
(3)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原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划入;
(4)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承担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政策、调控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的职能划入。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加强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工作;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2)代表市政府向部分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并对其进行管理。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4)负责对市属国有资源(含自然资源资产、无形资源资产)进行优化整合和科学配置。
(5)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6)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7)监管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国有资产。
(8)负责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的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9)起草宜春市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国资委内设5个职能科。
(一)秘书科
(二)规划管理科
(三)国有资产管理科
(四)国有资源管理科
(五)监察审计科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资委机关编制20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
科级职数8名。
五、其他事项
(一)组建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企业)。在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的基础上组建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具体负责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
(二)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市国资委与财政局的关系。市国资委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省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对市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省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编制和执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政办发(2006)154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暂行)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2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与评价,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深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努力创建食品放心消费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11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食品放心工程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75号)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评价工作经市政府授权,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评价以客观公正、求真务实、以评促管、激励引导为工作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评价按照评价时间、评价内容、评价标准三统一的要求,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重视情况、综合监督情况、环节监管情况及案件查处情况等四个方面(详见《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评价细则》)。

  第五条 考核评价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政府重视情况15分,综合监督情况15分,环节监管情况60分,其他工作情况1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区县考核评价按总分数进行评定,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80—90分(含80分)的为良好,60—80分(含6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部门考核评价根据年初制定的各部门工作要点,结合国家、省检查情况确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评价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质量问题,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综合考核评价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每年12月底,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 综合考核评价工作一般在年末进行,考核评价小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条 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被评价单位自查总结,考核评价组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相关记录及档案资料,现场检查,反馈沟通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考核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讨论确定综合评价结果,并上报市政府,同时书面通知被评价单位。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同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京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评价细则》




评价项目 所占 分值 评价要点 分值 评价标准 计分标准 扣分 情况 实际 得分
政府重视情况 15 1、政府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实际问题情况 5 1、食品安全工作被列入政府当年重点工作之一,有相应文件 未列入扣1.5分    
2、政府常务会或工作会研究食品安全工作,有会议纪要或记录 未安排扣1.5分  
3、有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的批示,有现场检查、解决食品安全具体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没有指示扣1分,没有现场检查等背景材料扣1分  
2、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情况 5 4、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没有扣1分    
5、政府以文件(或责任状)的形式明确了其监管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未明确扣1分  
6、有考核结果,奖惩分明 没有考核扣1分  
3、经费落实情况 3 7、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及监管部门日常工作经费有保障,食品监测、检测、装备、整治、宣传等有专项经费有投入,并逐年增加 经费未落实到位扣1分,少于上年度扣0.5分    
政府重视情况 15 4、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创新   8、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模式、方式方法有突破、有创新,具有示范作用,受到表彰 出台新条例或制度,并效果明显加2分,受到上级部门表彰加2分    
5、宣传教育开展情况 2 9、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有方案 无方案扣1分    
10、形式多样,有文字和影像背景材料 无背景材料扣1分  
11、开展培训教育,培训内容与实际需要紧密结合,覆盖面广 未开展培训扣1分  
6、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12、有检测机构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 有加1分    
13、有统一的检测计划 有加1分  
14、检测资源共享,检测结果互认 共享、互认加1.5分  
综合监督情况 15 7、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4 15、有专项整治方案并及时下发,任务明确,有整治结果 无方案扣1分,下发不及时扣0.5分    
16、结合本地区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整治,有工作方案和结果 无方案扣0.5分,未开展扣0.5分  
17、专项整治目标基本完成 50%以上目标未完成扣1分  
综合监督情况 15 8、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4 18、制定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详细、周密,可操作性强 无应急预案扣1分    
19、应急响应及时,行动迅速,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查明事故原因,有查处结果,有详细记录 查处不及时扣0.5分,未查明原因扣0.5分  
20、发生事故能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有上报文件 上报不及时扣1分,无相关报告扣1分  
9、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情况 4 21、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制度 未建立制度扣2分    
22、能定期或不定期的报告、通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少于4次扣1分  
23、编写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年度报告 编写的加1分  
10、监管网络建设情况 3 24、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有具体的监管制度及措施,落实到位,假冒、“三无”、过期食品得到有效控制 未建立监管网络扣0.5分    
无具体的制度措施扣1分  
落实不到位扣0.2分/户  
环节监管情况 60 11、种植养殖环节监管情况 15 25、日常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管理记录齐全 管理制度不健全扣0.5分/户,无管理记录扣0.5分/户,记录不齐全扣0.2分/户    
发现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扣1分/户,发现不规范使用农药、兽药扣0.5分/户  
26、有农业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监控计划 无监控计划扣1分  
27、制定了农业投入品整治行动方案,有整治结果 无方案扣0.5分,无结果扣0.5分  
28、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总数增加,有背景材料 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数量未增加的分别扣1.5分  
29、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质量监测监管体系,确保日常运行正常 监测“硬件”、“软件”不齐备,扣1分  
12、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情况 15 30、日常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管理记录齐全 无进货验收制度扣0.5分/户,进货记录不齐全扣0.2分/户    
产品出厂未严格执行检验扣1分/户  
31、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有使用非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具体监管措施并落实 没有措施扣1分,发现未落实相关监管措施的扣0.5分/户  
环节监管情况 60 12、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情况 15 32、准入制度执行严格,企业严格按国家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规定产品全部获得QS标志 规定产品获得QS标志低于80%扣1分,低于65%扣2分,低于40%扣3分  
33、有针对无证照食品加工点的整治方案,效果明显 无方案扣1分,效果不明显扣2分  
34、有监管畜禽屠宰的管理办法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及专项资金保障 无管理办法扣1分,无管理机构、资金保障各扣1分  
35、城市基本实现生猪定点屠宰,基本消除注水肉、病畜肉上市 屠宰率低于95%扣1分,现场检查发现注水肉、病畜肉扣1分/户  
13、食品流通环节监管情况 15 36、日常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管理记录齐全 现场索证索票、记录不全扣0.5分/户    
销售无QS标识食品扣0.5分/户  
销售“三无”及过期食品扣0.5分/户  
37、严格审查食品经营主题资格,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持证率,无无证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现象 证照不齐全扣0.5分/户  
超范围扣0.2分/户  
38、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质量监测计划执行严格,有快速检测设施及日常检测记录 无监测计划扣1分  
无快速检测设施或日常检测记录扣0.5分/户  
环节监管情况 60 14、食品消费环节监管情况 15 39、学校、工地食堂,餐饮店日常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管理记录齐全 没有食品安全责任人扣1分/户,责任不明确扣0.5分/户    
无健康证扣0.5分/人  
无进货记录扣0.5分/户,进货记录不全扣0.2分/户  
餐具清洗消毒不符合要求扣1分/户  
餐饮经营无卫生许可证扣1分/户  
40、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推进工作方案或计划,并得到落实 无方案或计划扣1分  
未落实扣1分  
41、有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预防控制措施具体详细 无预案扣1分  
42、发生食物中毒后,行动迅速,报告及时 报告不及时扣0.2分/起  
43、发生食物中毒后,处理及时,整改措施具体并落实 处理不及时扣0.5分/起  
整改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扣0.5分/起  
案件查处情况 10 15、大案要案处理情况 5 44、对大案要案处理迅速,查办力度大,有查办结果 查办不及时扣1分/起,没有查办结果扣0.5分/起    
45、移送及时,有文件,有卷宗 移送不及时或不移送扣0.5分/起  
16、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环节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5 46、依法立案、及时结案 应结未结扣0.5分/起    
47、依法罚没 未依法罚没扣0.5分/起  
合计 100 16项   47小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