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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公司“包年卡”欺诈案法律评析/王政

时间:2024-07-10 18:42: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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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A上网卡有猫腻 律师破谜找玄机
———— 联通宽带套装卡欺诈案法律分析

优仕联律师事务所 王政 律师

近日在报上(京华时报2月11日版)读到多名联通CDMA上网卡用户因购买宽带套餐“包年卡”被骗的事件报导后,本人便禁不住为这些被骗的用户深表不平起来,对联通公司如此不负责任的处理态度也感到有些大惑不解。也正是这种不平之感和不解之迷惑促使我欣然提笔,对关于销售联通CDMA上网卡的客户欺诈行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做些法律上的思考分析,权且当为这些被骗的联通公司用户们鸣几声不平吧;同时,本人也希望联通公司为了自己的信誉着想,应主动考虑给这些被骗的用户有个适当的交代。

一、相关案情简介
2006年2月7日,梅先生、田先生等多名联通CDMA上网卡用户发现自己因欠费而无法上网。他们的上网卡多是在一、两个月前通过淘宝网从一名自称为“妖言媚惑”的卖家手中购得的,另有一些用户是通过易趣网从一名自称为“程家大女”的卖家手中购得的。当时卖家在宣传材料中称,该上网卡是“掌上宽带套餐”,而且给提供了两种选择:一为北京地区不限时长及流量,外地每个月送50小时漫游时长,包年1200元(从激活之日起共计13个自然月);二为全国漫游不限时长及流量,包年1500元(从激活之日起共计13个自然月)。而且卖家在宣传材料的注意事项中明确提示:集团客户咨询电话51664884;当有因使用问题不能解决时,请您拨打10010或大客户代理商解决等。因为是网上交易,几乎所有的用户在购买此上网卡和付款前都曾拨打联通10010免费咨询电话对该“掌上宽带套餐”是否为“包年卡”和是否已在电信网上开通等事项进行过确认。另外,该上网卡多是通过快递公司送到用户手中的。
意想不到的结果是:在这些购卡用户们已支付了全年的上网卡费用后,刚刚使用了一两个月便被告之欠费停网。据网上初步统计,类似的用户已达四百多人(实际人数可能会更多)。更奇怪的是,当这些用户向联通公司就此上网卡欠费问题作出反映时,联通公司方面的答复是:联通公司从未推出过“CDMA包年上网卡”。 对此,联通公司通过内部调查确认的情况是:一位姓任的客户通过正规途径,携带单位(任某向联通公司提供的单位名称为北京威普视讯有限公司)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在联通营业厅办理了一批198元和298元包月的预付费掌上宽带UIM上网卡单位用户,需要每月向联通支付198元或298元的月使用费。
可以确认的其他事实是:这些用户所使用的上网卡是联通公司通过正规渠道售出的198元和298元包月的预付费掌上宽带UIM上网卡(即CDMA上网卡)。联通公司对198元或298元的CDMA上网卡,可以按照集团购卡的方式卖出,即任何一家公司,只要你购卡达到一定的数量,就可以把一年总费用为3600元的298元的套餐卡以1500元/年甚至更低的价位买走。这些被骗的用户实际支付的是一年的上网费。另联通公司是最先知道其售出的“包月上网卡”被当作“包年卡”卖出之事情的,但其有关接待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到部分用户向他们的投诉后,却对此事件没有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许多用户在1月底还同CDMA上网卡卖家进行交涉,确认卖家仍在北京,但进入2月份之后便很快就失去了联系。

二、有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联通公司推出的198元或298元的CDMA上网卡是一种商品还是一种服务?从CDMA上网卡的物理属性角度讲,CDMA上网卡所储存的信息具有激活联通手机上网的功能,具有为接受网络供应商服务提供充值或付费的功能,也就是说,这种上网卡,本身就是一种商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但是从CDMA上网卡销售的价格和销售目的来看,CDMA上网卡仅仅是一种接受网络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一种凭证,相当于“入场券”或“门票”的性质,上网卡的价格实际上是电信网络供应商提供上网服务的价格,上网卡本身具有赠送的性质,其自身的商品属性被电信网络供应商提供上网服务的服务属性所吸收。对消费者而言,其购买CDMA上网卡除了与CDMA上网卡的销售商建立上网卡买卖合同外,更重要的是与联通公司(电信网络供应商)建立了一种电信网络服务合同。
(二)利用互联网销售产品或推销服务并对所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就本案而言,如果CDMA上网卡的广告发布者(可能是卖家)仅仅是在淘宝网或易趣网上发布了CDMA上网卡的虚假宣传信息(将“包月卡”说成是“包年卡”),而具体的成交是通过网下电话或信函(包括电子邮件)确认后达成的,且付款方式也是网下进行的,则CDMA上网卡的广告发布者的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如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按照《刑法》第222条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对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应按无效合同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CDMA上网卡的卖家除了在淘宝网或易趣网上发布CDMA上网卡的虚假宣传信息外(将“包月卡”说成是“包年卡”),且具体的成交是在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电子商城中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成交的,则CDMA上网卡的卖家的违法行为若达到情节严重(如违法所得数额符合一般诈骗罪的数额,个人五千以上,单位五万元以上),应按照《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这里合同表现形式为“电子合同”)定罪处罚;对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应按无效合同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淘宝网或易趣网等网络经营者应否对通过其网络宣传所产生的欺诈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我们认为:网络经营者若同时作为广告业务的经营者,有依法对在其网上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的义务,有对广告发布者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的义务。若广告的经营者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没有尽到适当的审查或核实义务,广告经营者应当对虚假广告所产生消极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或赔偿责任。若网络的经营者仅仅是提供网络交易的服务平台,即提供电子商城的会员制交易服务,则网络经营者的义务仅限于“在买家确认商品无误且发出成交指令前,能够确保买家的货款安全”。但交易一旦完成,除非能够证明网络经营者与商品或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存在共谋或网络经营者实际被合同一方当事人所控制,则网络经营者对通过网上交易所达成商品或服务合同内容所存在的瑕疵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当合同双方产生纠纷或有关交易事项涉嫌违法犯罪时,网络经营者有向案件当事人或执法部门提供交易记录和网上会员资料的义务。
(四)联通公司应否对因购买CDMA上网卡而被欺诈的用户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我们认为,本案所涉及到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不应当成为联通公司拒绝对这些被欺诈的用户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的借口。这是因为:1、本案中所涉及的CDMA上网卡已确认是联通公司提供的,任何购买该上网卡的用户都将与联通公司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协议,联通公司是服务协议的主要一方当事人。2、联通公司作为电信网络的运营商,其对上网服务的收费是按照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时间长短来计算收取的。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联通公司有义务告之CDMA上网卡的属性(在CDMA上网卡功能被激活时,有关系统应自动提示输入的网费数额或使用时间)。但联通公司在上网卡被激活时没有进行系统自动提示,这说明其服务自身存在瑕疵。这种瑕疵有导致用户预付费被欺诈的潜在风险。3、本案受欺诈用户在购卡前曾通过拨打联通公司10010咨询电话的方式咨询过联通公司的有关业务人员,所得到的一致回答是“包年卡”而非“包月卡”(联通公司应当对咨询情况保留原始录音记录),联通公司业务人员的回答代表了联通公司对其服务内容的承诺。4、联通公司作为CDMA上网卡的推出者,应当对销售其上网卡的代理商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并通过协议方式对其进行管理;联通公司对CDMA上网卡推出集团用户消费,应当对集团用户消费者的身份进行严格的审核,应当通过协议方式对其进行管理(如限制购买数量、不允许再行转让或销售等)。联通公司对由于其疏于管理而给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5、对CDMA上网卡用户而言,凡经营或销售真实CDMA上网卡的人员或单位,用户都有理由相信经营者或销售者已经获得了联通公司的合法授权。就本案而言,考虑用户购卡和咨询的整个过程情况,本案销售CDMA上网卡的人员或单位已经与联通公司之间形成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关系,联通公司依法应当对其用户受欺诈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联通公司对因承担赔偿责任所遭受的损失有权向“表见代代理人”进行追偿,而不应该是一切损失后果皆有消费者自己承担。

三、本案存在的重大疑点问题
(一)联通CDMA上网卡购卡用户在打联通10010咨询电话时得到的确认信息是“上网包年卡”,而事后联通公司为何又否认推出过“CDMA包年上网卡”?
(二)联通公司对如此长时间地将其198元或298元的包月CDMA上网卡慌称包年卡进行网络宣传销售的行为为何没有人发现或发现后不进行制止?当受欺骗客户对欺诈事项进行投诉时,联通公司又为何遮遮掩掩不及时向司法部门报案?
(三)北京威普视讯有限公司是否真实存在?联通公司在售卡时是否对此公司存在的真实性进行过核实?
本案所涉及上述疑点问题会让一般人对联通公司的内部管理现状与CDMA上网卡用户被欺诈之事实之间产生必然的联想。
  
四、显而易见的多处破案线索
其实,本案并不是一起难以侦破的惊天大案,本案至少有如下破案线索供侦查机关利用:
(一)到联通营业厅办理集团客户消费的购卡人所提供的用户资料;
(二)北京威普视讯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三)淘宝网和易趣网保留的CDMA上网卡卖家注册和宣传资料;
(四)联通10010咨询电话客户咨询语音记录资料;
(五)CDMA上网卡卖家所使用的电话或手机通话记录资料;
(六)北京联创未来速递公司提供的CDMA上网卡交寄方的资料等。

我们相信:公安部门若通过对上述破案线索进行仔细深刻地挖掘或跟踪,破解联通CDMA上网卡欺诈之谜应该不是一件难事,找到真正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实施者也会很容易。当然最好是“妖言媚惑”、“程家大女”等网上玩家突然翻然悔悟、显露真容,主动地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并主动地退还被骗用户的钱财。总之,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了,让其心理上能感觉平衡了,或许此事件才能够算划上最圆满的句号。


2006年2月17日星期五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复员退伍军人查找原部队证明个人历史和伤残问题的通知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关于复员退伍军人查找原部队证明个人历史和伤残问题的通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民政部



现在有些复员退伍军人不断查访原部队,要求证明个人历史和伤残情况等事宜。部队历经多次整编,变化较大,为了不影响生产、工作和利于保守军事机密起见,今后,凡复员退伍军人要求查找原单位证明个人历史或残废情况者,一般不要由复员退伍军人个人出面,应按中央组织部、
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日《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精神,由复员退伍军人所在县(市)民政局或相当于县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的组织、人事部门发函调查。需要查原所在部队的,由总参谋部负责查转;需要查原所在单位领导人的,由总政治
部负责查转。
特此通知。



1979年6月20日

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王金山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第三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进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度。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审批和监督检查中的过错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度,促进本级行政审批机关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违法违纪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同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收费的合法性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不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七条 下列事项可以依法设定行政审批:
  (一)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
  (三)事后补救难以有效消除影响或者难以挽回重大损害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列以外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审批。


  第八条 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条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及时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每一项行政审批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操作规则和程序。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和标准以及申请行政审批需要提交的各种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受理场所公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或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统称政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在政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送达行政审批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政务中心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或在本机关设立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有关企业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等事项的行政审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由一个行政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并转告其他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行政审批机关联合办理。对其他同一事项的行政审批,也可以联合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行政审批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到行政审批受理场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寄、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必须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全部有关内容后,行政审批机关必须受理;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经过行政审批或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在公示范围内的材料。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审查期限,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不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活动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与审批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的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涉及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等的行政审批,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并告之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制度,核查能够反映被批准的申请人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在审批和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全部存档。


  第二十条 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该行政审批事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审批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一)应当进入政务中心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在政务中心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的;
  (三)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四)不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五)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乱收费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机关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给申请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