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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许蕊

时间:2024-07-07 03:37: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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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许蕊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在第二款、第三款中分别规定了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的问题。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入手,对正当防卫的成因进行深入探讨,以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为重点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界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必要限度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此来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实行。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人受到一定损害的方法来保卫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条件,以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而给社会带来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不仅是指损害行为的实际存在,而且也是指损害行为不法性的实际存在。对于那些有合法依据的损害行为,受侵害人或者他人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只有对现实存在的、具有违法性的、已经形成防卫必要的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仅是指不法侵害实行行为的进行。公民只有在情况紧急的状态下,才能依靠自己的实力去进行正当防卫行为,否则就会造成防卫权的滥用,破坏实行稳定。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它的损害后果只能加诸于不法侵害者,而不能加诸于第三人,这是正当防卫区别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个显著特点。
4.行为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对于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①
5.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
如果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种行为就背离了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其性质不再具有合法性,而成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根据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可以看出,进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和存在。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上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认定不法侵害应注意其具有的侵害性、违法性、紧迫性、可制止性四个方面特征:
(一)不法侵害应具有侵害性
侵害是一种具有主动攻击的有可会造成损害的行为。作为正当防卫前提条件的要素,“侵害”有其特定的含义。不法侵害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攻击,在理论上有危险说与实际危害说两种见解。多数人认为不限于实际危害,只须对权利的正常状态发生不利影响,因而有实际危害发生的危险,也属于侵害。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必须具有发生实际危害的现实可能性,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即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二)、不法侵害应具有违法性
刑法涉及“不法侵害”一词,其含义并不只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应当包括于犯罪手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或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侵害的违法性要素,就成为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前提。
关于不法的性质有客观不法说与主观不法说两种解释。客观不法说认为只须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即可,主观不法说则认为尚须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即主客观都违法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笔者认为只要客观上可能或已经造成了对合法权益的侵害,且这种行为并不是合法而发生的,就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而不管不法侵害人是否具有刑事和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因为在不法侵害发生时,防卫人不可能事先明确判断加害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和审判机关才有权对加害人的责任能力作出认定。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正当防卫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来实现。因而,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无责任能力之行为人时,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即使在明知其为无责任能力之行为人时,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三)、不法侵害应具有紧迫性
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是说这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联的,即不法侵害行为一经实施,危害结果就随之、立即可能发生。因而对侵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并不是紧密相联的侵害行为,并不具有紧迫性,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这一特征排除了那些没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成为正当防卫前提的可能性,从而使正当防卫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不法侵害是直接攻击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这种侵害是现实存在的,具有直接的破坏性和及时制止性。如果不法侵害不是现实存在的,没有直接的破坏性,也不需要及时制止,那么不法侵害与所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关系就不可能是紧密相联的,而是须经过一个过程,才可能产生危害结果,或者是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结束后才可能产生危害后果,而对这种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显然是不符合立法规定的,因为这种不法侵害可以用向司法机关寻求保护的方法达到。因此,犯罪行为虽然属于不法侵害,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在新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中,如用语言进行侮辱已经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重婚的犯罪行为等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四)、不法侵害应具有可制止性
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制止” 从词义来讲有使其停止的意思,可制止性是指使不法侵害停止,或者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可能性。如果一个不法侵害的行为一经发生,危害后果随之造成,即使实行正当防卫,也不能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挽回损失。这样的不法侵害没有可制止性,因而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同时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使不再实行正当防卫,也不会再发生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再扩大。在这种时候,不法侵害虽然没有结束,危害结果也没有继续发生,如受害人已死亡,但犯罪分子仍继续加害,也已经失去了对不法侵害的可制止性,因而就不能对之实施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可以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犯罪行为,但不管其危害性如何;也不管不法侵害是否存在紧迫性和可制止性,就一律认为对不法侵害都可作出正当防卫,并不符合立法精神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害的。当然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准确评定,有时只能在事后才能作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存在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危害性及是否可制止性、紧迫性作出了不实际的判断的情况,此时就会产生防卫过当甚至于故意犯罪的行为。
三、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是正当防卫理论的核心”,②正确理解正当防卫中的必要限度对于准确适用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十分重要,笔者认为应将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作为认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而行使特殊防卫权应根据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来综合考察分析,作出科学的判断。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过当。③对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和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危害性去理解,才能更好地把握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不仅受害人本人可以防卫,第三人也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第三人的防卫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同时也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才能构成。根据防卫所保护的权益不同,构成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也不同,国家、公共利益的防卫限度可分为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下的防卫限度,紧急情况下的防卫应按照绝对防卫执行,实行特殊防卫权,财产防卫是以财产免受或不受损失为必要限度,其他防卫是以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目的为必要限度。
(一)、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④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这一法定概念,更为确切、具体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内容,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科学地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至于实际上“需要”还是“不需要”,不能以防卫人自己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否则就没有“过当”存在的余地了,因为任何防卫人都会说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必需的;也不能以审判人员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否则,不同的审判人员会有不同的标准,实际上也就没有标准了,正确的只能是依据当时、当地的客观情况为标准。因此,在认定防卫行为时,对制止不法侵害是不是实际需要的问题上,必须考察以下四个方面,才能作出科学的判断。
一是要从不法侵害的性质上来看。对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一般犯罪和轻微刑事违法分别具有正当防卫的适用限度。二是要从不法侵害的强度上来看。这里所说的强度,是指不法侵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力量大小。一般来说,在防卫强度小于或相当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既使造成了重大的损害,也应认定为是需要的,不存在过当的问题。反之,则认为防卫过当。三是要从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的性质上来看。一般来说,为保护重大的合法权益,既使防卫的强度比较大,造成的损害比较严重,也应认定为实际需要,不存在过当问题。四是要从不法侵害行为的缓急上来看。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一般来说,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的突然,防卫行为往往是仓促应战,而来不及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因而在此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了重大的损害,也不轻易认定为过当。
2、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为必要限度。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赋于防卫人了特殊防卫权,即无限防卫权。这是针对暴力性犯罪的特点来考虑的。对这些暴力行为,只要其达到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限度,就允许防卫人实施特殊防卫权,这正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是鼓励公民利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武器,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公民自卫权和见义勇为行为。
同时,也必须看到,无论是从立法意图还是从刑法条文中这种“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表达方式来看,那种认为上述犯罪无论是采用什么手段实施,达到什么程度,都可以对之进行特殊防卫的观点,也严重违背了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将特殊防卫限于暴力犯罪的立法精神,从而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如采用投毒手段杀人,以不作为杀人,以诱骗手段绑架,对这些行为事实上不存在防卫的问题,更谈不上特殊防卫。同时,并不是所有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都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发生,如果对其他暴力犯罪行使特殊防卫权要求防卫人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危及,而对上述四种犯罪不加限制,这就使防卫权适用的标准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对犯罪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从立法意图及法条规定来看,必然应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来严格限定法条中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必要限度。
(二)、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理解
“任何权利,如果没有必要的限制,则必然过度膨胀而走向 另 一个极端,防卫权也是同样如此。”⑤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于公民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特殊权利,正当防卫权利的使用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防止滥用正当防卫权利。为保护一个很小的利益,借正当防卫之机而将轻微的侵害者置于死地,也属于滥用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者已停止了侵害行为或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不法侵害者已经失去了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能力时,继续对侵害者实施打击,致其重伤或死亡的,也属于滥用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笔者认为判断何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包括主观、客观两方面之判断。
从客观方面来讲,可将受损害的权益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部分,对财产权的保护不宜使用重伤、杀死等致命性暴力防卫。正当防卫既是授权性规范又是禁止性规范,不能走向任何一个极端,为保护一般的或较小的合法的财产而损害不法侵害者的生命权益,也是违反其应遵守的义务的。为制止侵害某项财产的重罪而完成除故意杀人之外的防卫行为,在此防卫行动系实现目的所绝对必要的,所采取的防卫手段与犯罪行为之严重性相一致时,完成该防卫行动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体现了即使为防止某项财产的重罪侵害,也不容许使用致命暴力。对人身权的侵害,分为致命性暴力侵害与非致命性暴力侵害,对致命性暴力侵害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能致人死亡或重任的暴力,可以加以无限度的特殊防卫,体现了对严重犯罪实行严厉惩罚的精神。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也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对非致命性暴力侵害,则应依据“必要说”,从实际出发,全面考察不法侵害的个人情况,所保护的权益大小和他的环境,以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各种因素,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总之,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正当防卫的起因——不法侵害行为,其强度、手段、时间、环境、实施的对象等,决定了实施防卫行为的强度、手段、时间、环境,即决定了防卫行为应有的限度和是否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限定,对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及时排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效地惩罚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的两个重要方面,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的确认和实施有着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大纲》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大纲》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经过近一个月认真而紧张的工作,已按《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规定程序,制定并经考评委员会主任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
评大纲》。
这个大纲是中直院团各类艺术人员专业技能和应聘资格考评的标准和依据,是保证考评工作顺利进行,坚持公正、客观、公平的考评原则的必循之章。
经研究决定,现批准并印发《考评大纲》,望按照《考评大纲》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和准备,做好考评工作。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大纲

(1995年8月24日经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第二次主任工作会议通过)


根据《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总体方案》和《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考评大纲。

管 乐 专 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铜管、木管艺术人员的专业技能考核,测试应考人员的素质、能力和在交响乐队中的实际作用。内容主要从歌剧、舞剧和交响乐队作品中的铜管、木管片段挑选。考评侧重实用性、普遍性。
二、考评方式
本考评采取拉幕形式。考试顺序以抽签形式确定,每日抽取当天的顺序号。
三、考评内容
(一)长笛:
必奏曲目:
1.陈钢、何占豪《小提琴协奏曲“梁祝”》引子
2.普罗科菲耶夫《彼得与狼》其中一段
任选曲目:
1.里查·斯特劳斯《恶作剧》其中一段
2.斯美塔那《被出卖的新嫁娘》其中一段
3.歌剧《白毛女》引子
请任选其中二段,也可只选一段,另一段自选(体裁不限)整套曲目演奏时间10—15分钟
(二)双簧管
必奏曲目:
1.贝多芬《第七交响乐》第一、二乐章
2.勃拉姆斯《D大调小提琴协奏曲》第二乐章
3.柴科夫斯基芭蕾舞剧《天鹅湖》场景音乐
4.里查·斯特劳斯《唐璜》
5.舒伯特《未完成交响乐》第一、二乐章。
任选曲目:
1.罗西尼歌剧《软梯子》序曲
2.勃拉姆斯《第二交响曲》第三乐章
3.柴科夫斯基《第四交响乐》第二乐章
4.里姆斯基—科萨科夫《天方夜谭》
(请任选其中二首)
整套曲目演奏时间10—15分钟
(三)单簧管:
必奏曲目:
1.辛沪光《嘎达梅林》其中二段
2.贝多芬《第六交响乐》其中二段
3.勃拉姆斯《小提琴协奏曲》其中三个乐句
4.柴科夫斯基芭蕾舞剧《胡桃夹子》二段
必选曲目:
1.比才《卡门》
2.李斯特《匈牙利第二狂想曲》
3.里姆斯基—科萨科夫《天方夜谭》
4.罗西尼歌剧《塞维利亚理发师》
5.舒伯特《未完成交响曲》
6.西贝柳斯《第一交响乐》
7.肖斯塔科维奇《第五交响乐》
8.斯美塔那《沃尔塔瓦河》
9.柴科夫斯基《第六交响乐》
10.柴科夫斯基《第四交响乐》
11.拉赫玛尼诺夫《第二钢琴协奏曲》
12.贝多芬《第七交响乐》
13.贝多芬《第八交响乐》
14.贝多芬《第九交响乐》
15.勃拉姆斯《第四交响乐》
(必选其中二首曲目)自选曲目:
自选二个曲目,也可从必选曲目中再选二首。整套曲目演奏时间10—15分钟
(四)大管:
1.杜卡交响诗《巫师》
2.斯特拉文斯基芭蕾舞剧《火鸟》之《催眠曲》
3.比才歌剧《卡门》间奏曲
4.柴科夫斯基《第五交响乐》第三乐章
5.贝多芬《第九交响乐》第四乐章
6.拉威尔《包列罗》
7.茅源《瑶族舞曲》
8.勃拉姆斯《第四交响乐》第二乐章
9.威尔第《安魂曲》选段
(任选其中五段,若想另外自选一段,亦可从中减少一段)整套曲目演奏时间10—15分钟
(五)小号必奏曲目:
1.肖斯塔科维奇《第五交响乐》第一乐章
2.贝多芬《第五交响乐》第四乐章任选曲目:
1.亨德尔《弥塞亚》其中一段
2.肖斯塔科维奇《第五交响乐》第四乐章
3.李斯特《前奏曲》
4.德沃夏克《第八交响乐》最后一段
(任选二段)整套曲目演奏时间10—15分钟
(六)长号必选曲目:
1.瓦格纳歌剧《罗恩格林》
2.柏辽兹《拉格齐进行曲》
3.德里布芭蕾舞剧《葛培利亚》任选曲目:
1.柴科夫斯基《第四交响乐》第一、四乐章
2.柴科夫斯基《第六交响乐》第一乐章
3.穆索尔斯基《荒山之夜》
4.莫扎特《安魂曲》
5.陈钢、何占豪小提琴协奏曲《梁祝》
(任选其中两段,也可另外自选两段,声部不限)整套曲目演奏时间10—15分钟
(七)大号必奏曲目:
1.瓦格纳歌剧《罗恩格林》
2.柏辽兹《幻想交响曲》
3.瓦格纳歌剧《名歌手》任选曲目:
1.柴科夫斯基《第四交响乐》第一、四乐章
2.柴科夫斯基《第六交响乐》第一乐章
3.穆索尔斯基《荒山之夜》
(任选其中一首,亦可另行自选一首)。整套曲目演奏时间10—15分钟
(八)圆号必奏曲目:
A:1.佛兰克《d小调交响曲》第二乐章
2.肖斯塔科维奇《第五交响曲》第一乐章。
B:1.威柏歌剧《奥伯龙》序曲引子
2.普罗科菲耶夫交响组曲《罗米欧与朱丽叶》
(可自选其中一组演奏)
自选曲目:任选一首(体裁不限)
整套曲目在10—15分钟
四、评分办法
1.评分以百分制计算,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平均分作为应考人员最后得分。
2.评分标准:技术性、艺术性并重。
1)技术性包括:音准、音色、音质、节奏。
2)艺术性包括:对作品的理解,表现的深度,对乐曲风格的掌握,音乐形象的塑造。

弦 乐 专 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演奏具有代表性的交响乐、歌剧、舞剧片段,从音准、音色、节奏、力度、速度和乐曲的表现等方面测试应考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艺术水平。
二、考评方式
(一)实行拉幕考试。应考人员入考场前调好弦,入考场后不得发出任何与考试无关的声音;演奏结束即退出考场。
(二)抽签。在考试的前一天,考评组通知各院团第二天要参加考试的人数,第二天各院团安排的应考人员统一到考场抽签,以确定当天的入场顺序。
三、考评内容
以下曲目均为交响乐、歌剧、舞剧片段,应考人员演奏全部曲目的时间不超过15分钟。
1.小提琴
(1)巴哈 勃兰登堡第五片段
(2)莫扎特 第四十交响乐片段
(3)贝多芬 第五交响乐第一乐章片段
(4)贝多芬 第九交响乐第三乐章片段
(5)布拉姆斯 第一交响乐第二乐章片段
(6)布拉姆斯 第一交响乐第四乐章片段
(7)约翰·施特劳斯 《蝙蝠》序曲片段
(8)罗西尼 《贼鹊》序曲快板
(9)柴科夫斯基 第五交响乐片段
(10)普罗科菲耶夫 《罗米欧与朱丽叶》片段
(11)中国作品 《保卫黄河》主题
(12)中国作品 《二泉映月》片段
2.中提琴
(1)贝多芬·OP·67 第五交响乐第二乐章片段
(2)柏辽兹·OP·9 《罗马狂欢节》片段
(3)莫扎特 《魔笛》序曲片段
(4)罗西尼 《贼鹊》序曲片段
(5)柴科夫斯基 第六交响乐片段
(6)西贝柳斯·OP·39 第一交响乐片段
(7)中国作品 《二泉映月》片段
3.大提琴
(1)《黄河》钢协 《黄河颂》片段
(2)罗西尼 《塞维里亚的理发师》序曲片段
(3)柴科夫斯基 第五交响乐第二乐章片段
(4)莫扎特 《魔笛》序曲片段
(5)中国作品 歌剧《伤逝》片段
(6)贝多芬 第五交响乐第二乐章片段
(7)贝多芬 第三交响乐第一乐章片段
(8)莫扎特 第三十五交响乐片段
(9)罗西尼 《贼鹊》序曲片段
(10)威尔第 《茶花女》序曲片段
(11)布拉姆斯 第一交响乐片段
(12)贝多芬 第九交响乐第三乐章片段
(13)莫扎特 第四十交响乐片段
4.低音提琴
(1)贝多芬 第五交响乐第二乐章C段
第三乐章从头至小步舞曲
第七交响乐第一乐章引子
第九交响乐第四乐章《欢乐颂》
(2)莫扎特 第四十交响乐第一乐章主题片段
(3)德沃夏克 第九交响乐第一乐章呈示部开始
第九交响乐第二乐章拨弦开始
(4)柴可夫斯基 第五交响乐第四乐章片段
第六交响乐第三乐章片段
(5)瓦格纳 歌剧《名歌手》序曲片段
(6)弦乐合奏 《二泉映月》片段
(7)钢协 《黄河》第二乐章引子
(8)合唱 《保卫黄河》片段
(9)交响诗 《嘎达梅林》片段
(10)小提琴协奏曲 《梁祝》片段
5.竖琴
(1)威尔第 歌剧《命运之力》序曲
(2)柏辽兹 《幻想交响曲》第二乐章
(3)布里顿 《交响乐队指南》OP.34
(4)柴可夫斯基 《罗米欧与朱丽叶》序曲片段
(5)柴可夫斯基 舞剧《天鹅湖》二幕双人舞竖琴独

(6)肖斯塔科维奇 第五交响乐第三乐章片段
(7)中国歌剧 《白毛女》、《原野》片段
四、评分办法
实行百分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算出平均分作为应考者的最终成绩。
评分标准是:凡能按乐谱演奏下来,音准、节奏和速度基本符合一般要求者为及格;能完整地演奏下来、准确地表现乐曲的内容和乐曲本身的风格、音质好者为优秀。演奏者的具体分数由评委掌握。

打击乐专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打击乐艺术人员专业技能的考评,测试应考人员基本素质、能力和在乐队中发挥的实际作用。
二、考评方式
现场演奏。抽签决定考核次序。
三、考评内容
打击乐器种类繁多。为了对应考人员有共同的尺度,现选出三种有代表性的乐器作为考核的媒介,即定音鼓、小军鼓和木琴,应考人员任选其中一种即可。为了给应考人员充分发挥的余地,应考人员可任选其中两种,还可在这三种之外再选择可展现本人特长的其它打击乐器(中国民族
打击乐器、世界各国民族打击乐器以及乐队中常用的小件打击乐器)进行演奏,演奏优秀者可酌情加分。(爵士鼓不列入本次考核范围)。
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必试部分
以下为每个应考人员必考题。
1.一般节奏变化能力。4/4拍,■=60,要求从每拍一个音符、两个音符……至每拍八个音符逐渐地增加,再逐渐地减少,连续演奏,共有三个不同级别。
a、1-2-3-4-6-8-8-6-4-3-2-1
b、1-2-3-4-5-6-7-8
c、评委指定。速度提至■=80;提示每拍要敲的节奏型之后一小节变换节奏;大三连音
等等
达到a为及格,b为良好,c为优秀。
2.力度变化能力。4/4拍,■=60。
(二)自选部分
以下为自选部分,每个应考人员任选两个或两个以上曲目。
定音鼓:
1.调音和换鼓的能力
a、给标准音后,四个鼓分别调定为G、A、D、E;然后换成F、G、C、D,允许调音时间为4/4,■=60,休止16小节的长度。
b、换鼓(长音与短音分别为不同音高)
2.定音鼓练习107条(两个鼓)
Studies for two Timpani
选自德国埃克哈特·克因耐的定音鼓教材P128
3.定音鼓练习56条(两个鼓)
同上P89
4.定音鼓练习136条(四个鼓)
同上P162
5.定音鼓练习137条(四个鼓)
同上P16—163
6.定音鼓练习138条(四个鼓)
同上P163
7.贝多芬第三交响曲第二乐章定音鼓部分
8.贝多芬第五交响曲第三、四乐章连接部分
9.贝多芬第五交响曲第一乐章定音鼓部分
10.贝多芬第九交响曲第三、四乐章定音鼓部分
11.德沃夏克第九交响曲第三乐章定音鼓部分
12.柴科夫斯基第四交响曲第四乐章定音鼓部分
13.勃拉姆斯第一交响曲第一、四乐章定音鼓部分
14.《图兰多特》定音鼓
15.《威廉·退尔》序曲
16.柴科夫斯基《罗密欧与朱丽叶》幻想序曲
17.格林卡《鲁斯兰与柳德米拉》序曲
小军鼓:
1.小军鼓练习107条
德国埃克哈特·克因耐的小军鼓教材P85
2.小军鼓练习156条
同上P120
3.小军鼓练习170条
同上P137
4.小军鼓练习《善良的西蒙进行曲》
Simple simon March 2/4
选自美国莫里斯·高登伯格的小军鼓教材P16
5.小军鼓练习《士兵进行曲》
Soldier’s March 6/8
同上P18
6.小军鼓练习《毕业练习曲》
Graduation Etude 4/4 3/8
同上P30
7.小军鼓片断 罗西尼《贼鹊》序曲
8.里姆斯基—柯萨科夫《天方夜谭》第三乐章
(与单簧管一起演奏部分)
9.拉威尔《鲍列罗》
10.约翰·施特劳斯《蝙蝠序曲》、《蓝色多瑙河园舞曲》
11.肖斯塔科维奇第十一交响曲第四乐章
12.肖斯塔科维奇第七交响曲第一乐章
13.勃·阿萨菲耶夫《泪泉》芭蕾舞剧第一幕结尾;间奏;
第四幕Solo部分。
14.吴祖强、杜鸣心《红色娘子军》芭蕾舞剧序曲;第六场
第三段“英勇就义”第98小节至120小节。
木琴:
1.24个大小调音阶、琶音、属七和弦分解;减七和弦分解。
2.《沁园春·雪》四个槌片断
3.《养鸡场》片断
4.列·伯恩斯坦《坎迪德》序曲片断
5.圣·桑《动物狂欢节》片断
6.木琴两排和四排的均可,练习曲与独奏曲任选,两个槌
和四个槌的曲目,选用巴哈作品。
四、评分办法
本次考核为百分制,其中节奏题满分为50分,及格线为60分。每题能完整、准确演奏即为及格;能按原作品所标的力度、速度要求并且有音乐感地演奏出者为优秀;每题停顿两次以上者(含两次)为不及格;每题虽无停顿,但明显错音、错节奏、错力度标记三次以上者(含三次)
,评委有权要求重来一次,仍无改进者为不及格,有两处改正,尚有一处错误者,可酌情作及格处理。

键盘乐专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键盘乐专业人员的演奏技巧、风格、节奏、音色以及音乐的完整性等各方面的综合测评,衡量应考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艺术水平。
二、考评方式
进行分组考试,考试顺序当场抽签决定。
实行幕后考试。
应考人员必须遵照考评大纲要求进行演奏,总演奏时间不超过15分钟,超时者评委有权中断演奏。
三、考评内容
钢琴专业应考人员必须完成两部分演奏内容:
1.技术性练习曲一首
选自:
(1)车尔尼OP·740
(2)克列门蒂
(3)莫什科夫斯基
(4)肖邦
(5)李斯特
2.大型乐曲
莫扎特C大调奏鸣曲No.10K.330第一乐章。
以上曲目均不反复。
四、评分办法
采取无记名评分。
评分标准以百分制计算。
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评委给的平均分即应考人员的最后得分。

吹打乐专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民族吹打乐器演奏员专业技术能力的考核,衡量其音色、音准、节奏、乐感、表现力、特殊乐器演奏等综合能力。
二、考评方式
1.本专业采取主考人员当面听取应考人员演奏的面对面考试方法;
2.分吹奏、打击两大类,按照乐器种类分组考试;
3.考试顺序临场抽签决定,一经确定,不得私自调换;
4.应考人员如需伴奏,允许有伴奏一人,伴奏者及乐器自备;
5.考试时间每人不超过20分钟,超过者评委有权中断考试;
6.吹奏乐器为笛、管、笙、唢呐,应考人员选择其中一种为必考专业乐器,自选曲目可兼一种其它吹奏乐器;
7.打击类为民族打击乐器堂鼓、排鼓、板鼓和西洋打击乐器定音鼓、军鼓、木琴或其它打击乐器。打击乐器须选择两种演奏,可以一中一西或皆为民族乐器,但不可两种都是西洋乐器。
三、考评内容
1.本专业考评内容分为视奏、自选曲目演奏两部分;
2.应考人员须完成视奏、自选曲目各二首;
3.视奏曲目现场抽签决定,读谱时间不超过5分钟;
4.视奏及自选曲目之一所用乐器必须为所申报应试专业乐器;
5.自选曲目每首不超过8分钟,可一中一西或皆为民族曲目,但不可均是西洋曲目(可为独奏曲,亦可为合奏组合选段);
6.自选曲目应选取便于评委对本人专业能力全面考查的曲目(评分将参考曲目的难易程度及完成情况);
7.吹奏乐器、小件和特殊打击乐器自带,其它打击乐器由考场院团提供。
四、评分办法
1.采用百分制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评委所给的平均分数即为应试者得分。评分表及应试者得分当场封存交考评办公室;
2.分数比例:视奏曲目30%,自选曲目70%;
3.视奏满分为30分。第一个曲目一遍通过20分,二遍通过18分,三遍通过16分;第二个曲目一遍通过10分,二遍通过8分,三遍通过6分;
4.自选曲目满分为70分,其中技巧方面(包括音色、音准、节奏、气息、难度等)占40分,表现力方面(包括形象、乐感、完整性等)占30分。

拉弦乐专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民乐拉弦乐专业人员的音色、音准、节奏、难度、技巧等方面的考评,衡量其音乐感觉、音乐表现力、对音乐的理解能力、视谱能力以及合奏时的默契程度等专业水平。
二、考评方式
1.本专业考试包括四种乐器:二胡、中胡、高胡、板胡。
2.本专业采用上台独立演奏进行考评,一律采用面对面方式。应考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评委安排。
3.考评时提倡不要伴奏或一件乐器伴奏,就考人员自备乐器及伴奏人员。
4.视奏考题简谱、线谱自选。
5.本专业以院团为单位进行考评,同一院团应考人员采取抽签形式确定考试顺序,一经确定,不得私自调换。
三、考评内容
1.考试内容分为自选曲目、视奏两部分。
2.应考人员自选两首性质不同、能够充分体现本人艺术水平的曲目,每首时间限制在10分钟以内。如果演奏两种乐器,每种乐器自选一首曲目。板胡应考人员自选两首曲目时,必须是一首高音,一首中音。
3.视奏考题由评委确定,应考人员先读谱不超过五分钟,严格按照视奏考题上的弓指法、表情记号及速度等演奏,每曲不超过三遍。
四、评分办法
1.所有乐器均采取百分制。
2.评委采取无记名评分方式。在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评委给的平均分即应考人员最后得分。
3.各部分内容分数比例:
自选曲目共占70%
视奏30%
附:参考曲目
二胡
《二泉映月》、《病中吟》、《三门峡畅想曲》等中高级曲
目。
中胡
《草原上》、中胡协奏曲《苏武》片断等中高级曲目。
高胡
《渔舟唱晚》、《春天来了》及广东乐曲等中高级曲目。
板胡
高音:《大起板》、《灯节》
中音:《秦腔牌子曲》、《红军哥哥回来了》
注:应考人员可选参考曲目或以外的中高级曲目,自选曲目的
高、低、难、易程度是评分的重要依据。

弹拨乐专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弹拨乐演奏员的专业技能的考评,衡量其音准、节奏、音色、表现力、情感的表达和演奏气质及视奏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二、考评方式
采用现场演奏记分的办法。考评将分阶段进行,各阶段的考评顺序由现场抽签决定。
每位应考人员只限申报一项乐器。
应考者如需伴奏,伴奏人员限一人。
三、考评内容
(一)琵琶:
1.自选传统民间曲目:要求6分钟以上
2.规定创作曲目:a、彝族舞曲(第三段至第六段)
b、天山之春 全曲
要求:1、2两项总演奏时间不超过15分钟,规定曲目曲谱将统一印制下发。
3.视奏:视奏曲谱将在考评前一天由评委作出线谱、简谱两类。
(二)扬琴:
1.自选两个曲目,要求一支传统民间曲目,一支创作曲目。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2分钟、不超过15分钟。
2.视奏:视奏曲谱将在考评前一天由评委作出线谱、简谱两类。
(三)古筝:
1.自选两个曲目,要求一支传统民间曲目,一支创作曲目。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2分钟,不超过15分钟。
2.视奏:视奏曲谱将在考评前一天由评委作出线谱、简谱两类。
(四)阮:(演奏方法自由,中阮、大阮任选)
1.规定曲目范围(二选一):a、丝路驼铃
b、火把节之夜

2.自选曲
要求:1、2两项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2分钟,不超过15分钟。
3.视奏:视奏曲谱将在考评前一天由评委作出线谱、简谱两类。
(五)柳琴:
1.自选两个曲目,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2分钟,不超过15分钟。
2.视奏:视奏曲谱将在考评前一天由专家考评委作出线谱、简谱两类。
(六)月琴
1.自选两个曲目,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2分钟,不超过15分钟。
2.视奏:视奏曲谱将在考评前一天由专家评委作出线谱、简谱两类。
(七)三弦:
1.自选两个曲目,要求一支传统民间曲目,一支创作曲目。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2分钟,不超过15分钟。
2.视奏:视奏曲谱将在考评前一天由专家评委作出线谱、简谱两类。
(八)古琴:
自选两个曲目,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5分钟,不超过20分钟。
(九)特种乐器(中国少数民族弹拨乐器及外国民间弹拨乐器,不包括吉它与电声乐器)
自选两个曲目,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2分钟,不超过15分钟。
四、评分办法
实行百分制。评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所得的平均分数即为最后得分。
注:1.自选曲目的高、低、难、易程度是评分的重要依据。
2.两首自选曲目须性质不同(指风格、内容、技巧、快、
慢等)。

美 声 专 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美声演员演唱和视唱练耳两方面专业技能的考评,衡量其声乐技巧、音准、节奏、对作品内涵的理解、音乐语言的表达、视谱、模唱等能力。
二、考评方式
对应考人员专业技能的考评,由评委集体面试,当场打分、交分。应考人员都要参加演唱和视唱练耳两个部分的考评。
演唱和视唱练耳两项都合格者,方能取得应聘资格。整个演唱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最长不得超过20分钟。
应考曲目上报之后,不得更改。
考评顺序,先由单位抽签决定单位应考先后,再由每个单位按声部顺序分别由应考人员抽签决定先后。
三、考评内容
(一)演唱
1.用原文原调并脱谱演唱外国经典咏叹调(歌剧、清唱剧、康塔塔、神剧)一首(从海顿、莫扎特、亨德尔、格鲁克、卡达拉尼、普契尼、威尔第、列昂卡瓦洛、玛斯卡尼、乔尔达诺、玛斯奈、比才、奥芬巴赫、柴科夫斯基、齐利雅、瓦格纳等的作品中任选)。
为了便于应考人员选择演唱内容,特提供各声部曲目供参考,见附件一。
2.用原文并脱谱演唱外国经典艺术歌曲一首,可以从以下不同风格的作品中任选,申报时须注明调号:
(1)奥地利艺术歌曲(舒伯特、莫扎特、马勒等);
(2)德国艺术歌曲(舒曼、门德尔松、勃拉姆斯、贝多芬、里·斯特劳斯、沃尔夫等);
(3)法国艺术歌曲(杜巴克、弗雷、拉威尔、德彪西、肖松等);
(4)俄罗斯艺术歌曲(柴科夫斯基、格林卡、鲁宾什坦、穆索尔斯基、拉赫玛尼诺夫等);
(5)意大利艺术歌曲(罗西尼等,不包括意大利古典歌剧中的咏叹调和民歌);
(6)其他国家的艺术歌曲(肖邦、德沃夏克、李斯特等);
(7)现代外国作曲家的艺术歌曲。
3.中国声乐作品一首(中国歌剧选曲、古曲、民歌和根据民歌改编的歌曲、创作歌曲均可,申报时须注明调号)。为了便于应考人员选择演唱内容,特提供参考曲目,见附件二。
另外,还允许加选声乐作品一首(中外作品均可)。
(二)视唱练耳
1.视唱
试题程度在三个升、降号以内,题中含有变化辅助音、经过变化音和近关系转调,基本节奏有■■,■■■,■■■ ……。试题由演员抽签决定,试题保密。要求参评演员视谱即唱。
2.练耳
模唱和声音程,大、小三和弦及其转位,大、小七原位和弦。
四、评分办法
演唱、视唱练耳分别都以百分制计算。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所得平均分数即为最后得分。
演唱评分办法:发声技术、技巧(共鸣位置、呼吸方法、音色、音量、音域、力度等)为50分,音乐表现(对作品风格的理解与把握,音乐线条的运行、音乐语言的表达能力、吐字的清晰准确度、台风等)为40分,音准、节奏为10分。
视唱评分为60分,练耳评分为40分。

附件一:外国歌剧咏叹调参考曲目
女高音:
1.“可爱的名字” 选自歌剧《弄臣》 威尔第
2.“他的声音温柔多情” 选自歌剧《清教徒》 贝里尼
3.“亲爱的爸爸” 选自歌剧《詹尼·斯基奇》 普契尼
4.“主人,听我说吧” 选自歌剧《图兰多特》 普契尼
5.“为艺术,为爱情” 选自歌剧《托斯卡》 普契尼
6.“人们叫我咪咪” 选自歌剧《绣花女》 普契尼
7.“当晴朗的一天” 选自歌剧《蝴蝶夫人》 普契尼
8.“让大地长出青草” 选自清唱剧《创世纪》 海顿
9.“上帝给我安宁” 选自歌剧《命运之力》 威尔第
10.“安冬尼达咏叹调” 选自歌剧《伊万·苏萨宁》 格林卡
11.“珠宝之歌” 选自歌剧《浮士德》 古诺
12.“月亮颂” 选自歌剧《水仙女》 德沃夏克
13.“啊!年轻人,不要害怕” 选自歌剧《魔笛》 莫扎特
14.“在这狂欢的宴会上” 选自歌剧《茶花女》 威尔第
15.“杨柳之歌” 选自歌剧《奥赛罗》 威尔第
16.“祝他凯旋归营” 选自歌剧《阿依达》 威尔第
17.“啊,永别了,我亲爱的祖国” 选自歌剧《阿依达》 威尔第
女中音:
1.“菲德里奥的咏叹调” 选自歌剧《菲德里奥》 贝多芬
2.“没有尤丽狄西我怎么活” 选自歌剧《奥菲欧与尤丽狄西》 格鲁克
3.“美妙的声音” 选自歌剧《塞维里亚的理发师》 罗西尼
4.“桑吐查咏叹调” 选自歌剧《乡村骑士》 马斯卡尼
5.“那地方你知道吗?” 选自歌剧《迷娘》 托马斯
6.“达利拉之歌” 选自歌剧《桑松与达利拉》 圣·桑
7.“哈巴涅拉” 选自歌剧《卡门》 比才
8.“万尼亚咏叹调” 选自歌剧《伊万·苏萨宁》 格林卡
9.“你们可知道什么是爱情” 选自歌剧《费加罗的婚礼》 莫扎特
男高音:
1.“美丽的肖像” 选自歌剧《魔笛》 莫扎特
2.“偷洒一滴泪” 选自歌剧《爱的甘醇》 唐尼采蒂
3.“宛如一梦” 选自歌剧《玛尔塔》 佛劳托
4.“安慰我的百姓” 选自歌剧《弥赛亚》 亨德尔
5.“爱情无法控制” 选自歌剧《菲多拉》 乔尔达诺
6.“洁白小屋” 选自歌剧《浮士德》 古诺
7.“离开了她,我心里
多么痛苦” 选自歌剧《茶花女》 威尔第
8.“连斯基的咏叹调” 选自歌剧《叶甫根尼·
奥涅金》 柴科夫斯基
9.“今夜星光灿烂” 选自歌剧《托斯卡》 普契尼
10.“冰凉的小手” 选自歌剧《绣花女》 普契尼
11.“今夜无人入睡” 选自歌剧《图兰多特》 普契尼
12.“再见吧,可爱的家” 选自歌剧《蝴蝶夫人》 普契尼
13.“从前你扔给我这朵花” 选自歌剧《卡门》 比才
14.“不必害怕,虽然
我拿着宝剑” 选自歌剧《奥赛罗》 威尔第
15.“女人善变” 选自歌剧《弄臣》 威尔第
男中音:
1.“费加罗的谣唱曲” 选自歌剧《费加罗的婚礼》 莫扎特
2.“美丽天仙” 选自歌剧《唐·帕斯夸勒》 唐尼采蒂
3.“唐璜小夜曲” 选自歌剧《唐·爵瓦尼》 莫扎特
4.“你站起来……” 选自歌剧《假面舞会》 威尔第
5.“斗牛士之歌” 选自歌剧《卡门》 比才
6.“奥涅金的咏叹调” 选自歌剧《叶甫根尼·奥涅金》 柴科夫斯基
7.“乔治·亚芒的咏叹调” 选自歌剧《茶花女》 威尔第
8.“罗德里戈的咏叹调” 选自歌剧《唐·卡罗斯》 威尔第
9.“费加罗的咏叹调” 选自歌剧《塞维里亚的理发师》 罗西尼
男低音:
1.“父亲的哀伤” 选自歌剧《西蒙·博格涅格拉》 威尔第
2.“菲利普咏叹调” 选自歌剧《唐·卡洛斯》 威尔第
3.“我又来到了这个久
别的村庄” 选自歌剧《梦游女》 贝里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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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人员:
(一)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按评残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二)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且有详细病历的;
(三)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或当年民政部、总参谋部规定,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非本人退伍不能维持家庭生活,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办公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粮食、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接待,在主要车站设置临时接待站、中转站;义务兵退伍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退伍义务兵优先购票,优先乘坐车船,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中转换乘。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当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到工作单位报到前,须到原登记的兵役机关备案。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不含集体功,下同)以上的以及由大军区、中央军委批准获誉称号并分别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一级英雄模范奖章的,应当安排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二)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省、市(地)、县(市、区)的计划、财政、物资部门每年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其经费和建筑材料指标,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掌握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一)自幼失去父母,由国家或乡、村基层组织照顾抚养长大的孤儿,并在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结婚,其爱人系城镇职工和城镇户口的;
(二)服役期间,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全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三)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全家随军的;
(四)在保卫国家安全中牺牲的烈士,其兄、弟或姐、妹接替入伍的。
第十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含中央驻豫和省属单位)必须接收、妥善安排。因接收单位推拖造成退伍义务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补发自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
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由省、市(地)、县(市)按管辖范围分别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计划指标进行分配。各部门、各单位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三)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第十一条 原系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三)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工作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入伍前有严重问题,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到部队后被退回的;
(五)非农业户口占农业户口征兵指标入伍的;
(六)在部队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中途退伍的。
第十二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等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妥善安置。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
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 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可根据全省情况,调部分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跨市(地)安置。各接收退伍义务兵单位所在的市(地)、县(市)公安、粮食部门凭原户口所在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安置介绍信和接收单位的证明办理户口、粮食关系。
第十四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经教育逾期半年拒不报到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五条 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本人到原征集地城镇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允许将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的农业户口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回原籍农村安置的应予鼓励,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转为非农业户口。需要安排其配偶工作的,劳
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安排。需要建房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解决。
第十六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七条 对在服役期间患有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退伍病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的,由部队与原籍卫生部门联系及时安排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病员原籍市(地)卫生部门报销;生活费和出院返乡的路费(包括医院派人护送的路费)由病员原籍县(市)民政部门报销;
(二)病情较轻的,由部队直接与病员原籍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护送回原籍,妥善安置;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由外省迁入我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由有关市(地)、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
家庭住址在省内变迁的,由有关市(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协商接收安置。
第十九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
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模范执行《条例》和本细则,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198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