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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

时间:2024-05-27 13:21: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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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
1997年9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条 为规范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的管理,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中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
第三条 申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年进出口额:是指外经贸公司或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每年以海关报关单为依据所统计的进出口实际发生额。
第四条 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可以保留的最高限额由外汇局核定,不得转让。其核定限额的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该限额一般按照年度核定,不得结转使用。
第五条 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可以保留的最高限额为本企业上年进出口总额的15%。该帐户的余额不得超过所核定的限额,超出最高限额部分必须办理结汇。
银行收到超过企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限额部分的外汇,可以先行予以入帐,并自超过限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结汇;企业逾期不办理结汇的,银行应当通知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企业按照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一个企业只允许开立一个外汇结算帐户。在一家银行开立不同币种的帐户视同一个帐户,外汇局根据企业申请和具体情况将帐户限额分割在不同币种的帐户中,不同币种的帐户限额,不得任意调整。不同币种帐户内的资金不得在无对外支付情况下进行外汇买卖。
第七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将外汇结算帐户中的一定金额在同一银行作定期存款,但须报外汇局批准并纳入其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限额管理。
第八条 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限额的核定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对于非美元币种帐户的限额,按照核定日“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第九条 在核定的限额之内,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收汇后保留外汇的金额与时机。
第十条 企业如果需要将外汇收入保留现汇并进入外汇结算帐户,必须在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银行办理出口收汇业务,如果将外汇收入结汇,可以在任何银行办理出口收汇业务。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核定限额及申请开立外汇结算帐户须到外汇局领取并填写“外汇结算帐户核定限额申请表”(以下简称“核定限额申请表”)(见附表1)及“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见附表2),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的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外经贸部批准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件复印件;
四、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外汇局根据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对照外经贸部提供的企业年进出口总额情况进行审核,核定企业外汇结算帐户的限额,在“核定限额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出具“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
企业按照规定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后,外汇局应当将核定的最高限额记入企业“外汇帐户使用证”相应栏目中。
第十三条 经外汇局批准开立的外汇结算帐户,其收入为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其支出为经常项目用汇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用汇。
第十四条 外汇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撤销,帐户管理、年检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均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银行须按照本操作规程严格监督企业外汇结算帐户的收支范围及余额。
第十六条 各分局须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根据所辖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及所辖地区审批外汇帐户情况填写“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帐户情况汇总表”(附表3)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劳动人事部 等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中药老药工是中药职工队伍技术力量的中坚,他们把在几十年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精湛的中药技艺献给人民,同时培育了新的一代人才。长期以来为继承和发扬祖国医药遗产,发展我国的中药事业做出了贡献。
为了振兴中药,稳定中药职工队伍,抢救人才,抢救中药传统技术,调动老药工和广大中药行业职工的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对在职中药老药工实行老药工技术津贴。具体规定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曾获得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发的老药工荣誉证书的在职中药老药工(包括符合上述条件,因工作需要聘请回中药行业工作的已离退休的老药工),在栽培、养殖、收购、加工炮制、调剂、仓储、科研教育、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技术专长者,可享受老药工技术津贴,每人每月15元,经费
开支列入成本或费用。

二、发放办法
属于享受老药工技术津贴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实行时间
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通知的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劳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订,并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案。国家医药管理局在各地的直属单位,统一按所在地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1987年1月9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金融证券的管理工作,根据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长编委发〔2002〕23号)精神,长沙市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证券办)是市人民政府授权主管全市地方金融证券工作的直属副县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全市地方金融证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单独或组织有关方面起草促进全市金融业、证券业发展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全市地方金融证券机构及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掌握地方金融证券机构的资产运营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监督管理;指导各类金融工具创新;参与地方债券的发行工作;负责联系境内外驻长金融、证券、保险机构等有关工作。
  (三)履行长沙市创建金融安全区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综合协调涉及地方金融证券领域的重大问题;负责实施市政府对地方金融证券市场运行的宏观指导。
  (四)为主承办我市公司上市的前期改制、上市推荐、发行等工作,协调、指导上市公司配股融资、资产重组及兼并收购工作;预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增资扩股、合并、分立等有关工作,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债务重组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指导和监督全市国有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及公用事业类公司等的改制、设立、重组和规范运作;指导和监督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行。
  (六)指导地方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和期货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七)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地方金融证券机构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中国证监会长沙特派办、中国保监会长沙特派办、省地方金融证券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金融证券办设2个职能处:
  (一)金融证券一处
  1、拟订全市地方金融证券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地方金融、证券、期货的政务信息和宣传;对全市地方金融、证券、期货机构的有关报表进行统计汇总,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起草金融、证券、期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2、为主承办我市上市公司的前期改制、上市推荐、发行及配股融资等有关工作,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及兼并收购工作;承办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增资扩股、合并、分立等方面的预审工作;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债务重组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访、建议提案办理、机要保密、文印收发、会议组织等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行政后勤、财务、保卫、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教育培训、考核和离退休干部管理等有关工作。
  (二)金融证券二处
  1、负责全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承办涉及地方金融证券领域的重大问题;监督和指导地方金融证券市场的运作。
  2、负责对全市地方金融证券机构及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掌握地方金融证券机构的资产运营情况,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联系境内外驻长金融证券保险机构等有关工作;指导地方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和信托等行业的自律性管理。
  3、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国有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公用事业类公司等的改制、设立、重组和规范运作;指导和监督地方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行;指导各类金融工具创新;参与地方债券的发行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办机关编制总额内单列。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金融证券办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其中党组书记兼主任1名(副县级),副主任(正科级)2名,正、副处长4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和纪检〈监察〉负责人),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