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8〕5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储备原则)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
第五条 (储备粮油权属)
市级储备粮油权属市政府,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由市政府确定。
第六条 (管理职责)
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牵头协调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库存质量、安全及储备业务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等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市级储备粮油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承储单位选择)
市粮食局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油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选择确定承储单位,并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合同。
第八条 (承储单位条件)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与承储市级储备粮油相适应的储存能力、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等设施设备。承储单位的具体条件由市粮食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承储单位责任)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不得擅自变动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
(四)确保承储的市级储备粮油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五)按照市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市级储备粮油的调入和调出;
(六)市级储备粮油实物报表按季度报送市粮食局,并抄报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第十条 (储备粮油购入)
购入市级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局采取招标方式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购入的粮食应当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购入的食用油应当是国家标准四级以上的新油。
第十一条 (储备粮油轮换)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年限为:稻谷2至3年,小麦3至4年,食用油2至3年。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的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
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出库,由各承储单位根据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的轮换计划报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进行审核后下达轮换计划,并抄报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销售轮出的市级储备粮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市场竞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储备粮油动用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粮食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储备粮油动用程序)
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由市粮食局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计划,报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财政、物价、粮食等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下达动用指令。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第十四条 (违法责任追究)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可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由市粮食局取消其承储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参照办法)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市)县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统计〔2008〕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大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能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及时报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存在较大、重大事故迟报、漏报,事故信息要素不完整,事故跟踪不及时等问题,特别是部分单位对重大涉险事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反应不灵敏,报送不及时,甚至漏报,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事故处置工作带来影响。为确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采取措施,完善事故报告方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效性
各单位接到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报告后,无论事故情况是否完整,事故性质是否明确,要立即逐级报送事故概况,事故的详细情况要抓紧了解,尽可能快地在续报中予以体现,确保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信息及详细情况在最短时间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必要时,启动事故信息越级上报程序。特别重大事故和性质严重的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有关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向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报送事故信息时,可同时直接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事故信息报送方式和方法,努力提高事故报告效率。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针对本地区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事故报送方式和方法,进一步缩短事故报告时间,确保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上报。
二、增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和加强重大涉险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重大涉险事故波及范围广、涉险人员多,社会影响大,而且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重大涉险事故信息的报送工作。凡发生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险事故,要按照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的要求,及时逐级报送。同时,要密切关注互联网、新闻媒体披露的事故信息,发现重大涉险事故,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迅速核查,一经核实要立即上报。
三、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全面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精神,按照规定的事故报告范围、内容和要求,及时报送工矿商贸、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等各行业(领域)事故快报信息,做到事故报告报送迅速,事故要素完整,事故情况清晰。
四、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要素和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重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续报工作。要在事故快报的基础上,按照事故报告内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事故要素不完整、事故情况不清的进行跟踪调度,尽快续报。特别是发生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后,要尽快跟踪调度发生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企业性质、生产规模和能力、证照情况等)、事故情况(事故类型、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涉险人员情况、事故抢险救援进展和采取的对策措施等情况,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续报。重特大事故、社会影响重大和重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2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较大事故每天续报1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五、建立事故信息联动机制,进一步扩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渠道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主流新闻媒体的联系和协调,充分发挥政府值班室、公安部门指挥中心、交通海事部门、铁路部门和主流媒体记者站的资源优势和信息传递快的特点,研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联动机制,开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借助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力量,扩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渠道,及时、全面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为提高事故信息快速处置能力提供保障。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处置制度,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信息保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