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已于2004年9月29日经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务院决定所列涉及建设部职能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如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建设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该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一、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条件
1、初始注册登记
(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
(2)经所在单位同意。
2、续期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2)具备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经所在单位同意。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1)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
(2)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3)工作调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1、甲级资质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O万元;
(6)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8)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9)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10)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乙级资质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在暂定期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6)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7)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8)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9)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三、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条件
1、甲级资质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2)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2、乙级资质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2)达到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丙级资质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
(2)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达到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六、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
接通和准备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
2、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3、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地方制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5、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6、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7、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8、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3条规定的标准。
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
1、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2、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3、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4、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八、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条件
1、外方是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2、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管理部门计算机普及率不低于6O%;数字化仪或者扫描仪;宽幅绘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及较完善的网络系统及相关软件;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九、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条件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十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条件
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且结论为“通过。
十二、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条件
1、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有安全评估报告;
5、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6、有管线架设设计图纸;
7、有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
1、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2、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 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3、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 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4、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十四、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十五、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条件
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城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1、经营资格证
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
(2)有符合规定质量、数量要求的出租车辆、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3)出租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
(4)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
(5)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6)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7)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2)有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设施和设备;
(3)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
(4)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5)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停车场所;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车辆运营证
(1)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2)有符合经营资格证要求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3、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1)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2)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3)经培训考试合格;
(4)被吊销客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吊销之日起已经满5年。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研究所,海洋学校、预报中心、出版社:
现将《国家海洋局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暂行规定》下发。凡已批准实行所长(社长、主任、校长)负责制的单位,望结合实际、认真试行。在试行中,遇到与中央精神不符的情况,按中央的精神办。如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
国家海洋局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暂行规定(试行稿)
(国家海洋局一九八六年四月)
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所长的职责与权限
第三章 所党委的职责与任务
第四章 党委保证监督的内容、形式与方法
第五章 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
第六章 所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任务
第七章 所务会议的组成和任务
第八章 所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九章 关系的协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海洋局研究所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科研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实行所长负责制。为了有效地实行所长负责制,贯彻“党政职责分工”的原则,明确所长、党委、职工代表大会等的职权、工作任务以及相互关系,以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搞好研究所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所长受国家海洋局的委托管理研究所,代表研究所向国家海洋局负责。对本所的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所长作为研究所的法人代表,全权处理与外单位的各种业务关系。
第三条 所党委对研究所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工会工作和共青团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实行监督保证。
第四条 所党委书记一般由所党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局党组任命,或由局直接任命,是所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负责人,对所的全面工作负有保证、监督、协调的责任。
第五条 所长与书记是研究所党政主要领导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党政分工的关系。各自对自己所领导的工作负全面责任。所长与书记同是研究所的领导人,他们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共同实现全所的目标。
第六条 研究所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成立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所工会是职工的群众组织,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有关事项。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在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所务会议是所长依靠集体进行决策的组织形式。
第八条 所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在学术方面的咨询、参谋、监督机构。
第二章 所长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所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基本理论知识和政策水平。
2、事业心强,有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卓有成效地组织和指挥所的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
3、能够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党委的支持、帮助和监督;
4、能够发扬民主,团结同志,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善于依靠专家、内行集体决策;
5、能够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6、能够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结合业务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国家海洋局研究所的所长一般由局委派,也可由本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后报局任命。所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最多可连任两届。所长因故不在位时,由所长指定(并报上级备案)的副所长行使所长职权。
第十一条 所长的基本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科技方针,体现改革的精神,坚持正确的办所方向;
2、主持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包括科研、新产品试制、标准、情报、行业技术组织工作等)和横向合同任务;
3、确保科研质量,力求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4、努力提高所的科研业务水平;积极推动技术进步,加强业务培训;有效地使用各种资金,搞好所的基本建设,保证研究所长期稳定地发展;
5、组织制定本所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正常的科研秩序,不断提高科研工作效率和效益;
6、关心职工生活,不断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结合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主动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7、负责全所人员的人身安全,搞好国家财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8、定期向党委(一般为半年)、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为一年)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所长行使以下职权:
1、决策权
对研究所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等有决策权,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2、领导权
所长对本所的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
副所长在所长领导下按分工协助所长工作,并向所长负责;
所长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和研究室(工厂)直接实施领导。
3、任免、聘任权
所长有权确定机关行政职能部门和研究室(工厂)的负责人人选,征求党委意见后,进行任命;对不称职的,在征求党委意见后予以免职,所长与党委意见不一致时,应充分交换意见,以求正确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副所长由所长提名,经党委讨论后,报局审批任命。所长根据有关规定有权聘任专业技术人员。
4、决定权
所长有权对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对管理体制和行政机构的变更,对职工的调动、招聘和解雇,对合同的签订,对科研、生产经费的使用等作出决定。
5、奖惩权
所长有权对所属人员实施经济和行政上的奖励和处分,并负责“所长奖励基金”的使用。
第三章 所党委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三条 研究所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四条 党委的职责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坚持研究所的社会主义方向;
2、对党员和群众进行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努力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
3、教育党员和群众维护、支持所长对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工作的领导,保证所长行使职权,同时通过职代会等形式监督所长尊重职工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
4、听取所长关于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大问题的报告,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这些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保证监督工作;
5、加强党委、支部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党的发展工作以及教育、管理工作,健全党的生活制度,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6、管理、考核、任免处(室)以下党、工、团干部,任免前应征求所长意见,对所的行政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所长人选有权向上级提出推荐和免职的建议;
7、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科技人员,积极做好思想工作,有效地调动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科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骨干作用;
8、负责领导和组织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紧密结合科研、生产的实际,对职工进行理想纪律、形势政策、职业道德、民主与法制以及热爱海洋事业等教育;
9、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10、抓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教育、督促党员和党员干部自觉遵纪守法,监督各级领导认真执行《准则》;
11、党委负责协调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组织交流情况,互通信息,维护团结。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局党组决议、指示的措施;
2、党委的季度、年度政治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向上级党委的有关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
3、听取和讨论所长关于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重大问题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研究保证实施的措施;
4、所属党支部状况,党员队伍思想状况的分析,以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奖惩和发展工作;
5、职工思想动态的分析,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
6、决定管理范围内的党群干部的任免、调整、培训和奖惩事项,听取所长关于行政干部任免的意见,提出建议;
7、所党、工、团机构设置和调整,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讨论研究党风、党纪以及党委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
第四章 党委保证监督的内容、形式与方法
第十六条 党委的保证监督作用,是实现党对研究所领导的重要途径。保证监督,既是责任和权力的统一,又是手段与目的的统一。保证是目的,监督是手段,没有监督就难以起到保证作用,只有把目的与手段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真正做到有效的保证和正确的监督。
第十七条 保证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业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所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大政方针,党风党纪,财经纪律,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职工民主权利等六个方面。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制度,实现保证监督制度化、程序化和具体化,是完善所长负责制,搞好保证监督的必要条件。
1、建立并坚持学习制度,提高政策水平,把握保证监督的依据;
2、建立所长向党委报告工作制度,党委要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对一些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建立党政领导班子生活会制度,健全民主生活,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建立书记和所长联系制度,加强联系,经常交换意见,保证信息畅通,做到重要决策事先沟通,决定问题及时通报;
5、建立调查研究制度,为所长正确决策当好参谋,帮助所长集思广益,避免偏差和失误。
第十九条 党委要善于保证监督,敢于保证监督,并坚持把监督保证工作贯彻始终,不当旁观者,不当事后诸葛亮,做到决策前参谋建议,决策后保证支持,失误时分担责任。
第五章 常委书记的职责
第二十条 研究所党委书记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与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贯彻和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比较成熟、敏锐;
2、具有较好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识素养;
3、党性强,作风民主,办事公道,以身作则,模范作用好,并善于团结干部和群众,善于协调所内各方面关系;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总结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5、顾全大局,豁达大度,积极有效地支持所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所党委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以主要精力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贯彻执行,抓好党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2、领导和组织好政治教育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3、主持开好党委会、常委会、组织党委决议的贯彻,检查党委决议的执行情况;
4、支持以所长为首的科研、生产、行政指挥系统行使职权,并切实做好保证、服务工作;
5、协调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
6、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是: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所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支持职工参加民主管理,评议监督所长和各级领导干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参加所的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参加所的决策,主要是行使以下三种民主决策权;
1、对科研、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重大决策的审议权;
2、对收益分配和职工奖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通过(认可)权;
3、对职工生活福利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工作
1、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内部经济责任制,职工培训计划以及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3、讨论决定集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方案,以及其它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各级干部,并提出任免和奖惩建议;
5、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职工代表中要扩大科技人员、管理干部的比重。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工会主要任务是:
1、协同党委政工部门,共青团组织以及行政部门,动员组织职工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2、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参加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交流活动,并组织评选劳模和先进工作者,总结推广经验;
3、组织职工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业余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
4、组织职工代表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任免、奖惩的建议;
5、负责办好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6、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
7、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以及大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情况。
第七章 所务会议的组成和任务
第二十七条 所务会议一般由所领导、总工程师以及有关处、室领导组成。
第二十八条 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所里的重大业务、行政问题,如年度、季度计划,体制、工资等调整、改革方案;重大制度的建立与废止;重大的奖惩;职工培训规划等。所务会议在必要时召开,由所长主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所长决策。
第八章 所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二十九条 所学术委员会由所科技人员推荐或选举产生。应注意吸收学术水平较高、有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参加,逐步做到以中、青年为主体,同时也可聘请少量所外专家参加。
第三十条 所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对所科技体制、方向任务,科技政策,发展规划、计划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组织对所重大课题的综合论证;
2、评审所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
3、评定所重大科技成果奖励等级和上报局奖励的项目;
4、就有关国际合作、技术引进和国际学术会议等提出建议;
5、组织研究科技人才培养,科技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
第九章 关系的协调
第三十一条 妥善处理所长与党委的关系
1、党委要支持所长对科研、生产、经营、行政工作的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并以积极态度,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2、党委在所长工作遇到困难时,要积极帮助做好疏导和补救工作;
3、所长必须尊重并支持党委的工作,在作出重大决策和任免行政业务干部之前,都应主动听取党委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争取得到帮助和支持;
4、党员所长应带头执行党委的决议,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汇报思想,听取批评,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5、在工作中出现意见分歧时,如属一般问题,属行政方面的,按所长意见办;属党的工作方面的,按党委的意见办。如确属重大问题,且相持不下的,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不能勿忙决定。
第三十二条 当所长与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发生矛盾时,党委要出面做好调解工作。可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政、工、团联席会议,或采取其它形式解决。
第三十三条 此规定也适用于海洋学校、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洋出版社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