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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代理行往来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5:51: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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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代理行往来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代理行往来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南京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代理往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并遵照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现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试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第十一条第(一)款中所提“外汇”章,为实边空心字蓝色印章,由各分行按该文附式7所绘样式和尺寸自行刻制。该章只可印在联行专用信封左下角联行结算凭证和一般结算凭证栏的方框内,不得印在信封其他位置。
二、第三十条第(六)款所提“冲帐戳记”和第三十二条所提“作废戳记”,由各分行自行刻制。
三、附录2、3、4、5、6、7、9、10、11共9种附式的单据,目前正由总行统一印刷。待印成后再予补发。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行开办外汇业务的需要,建立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自成体系,是国内总、分行划拨和办理国内异地外汇结算的重要工具。国内外汇联行往来,专门办理异地外汇结算的重要工具。国内外汇联行往来,专门办理国内总、分行外汇运用资金的存款往来清算,以及分行之间的外汇资金异地结算。
第三条 国内外汇联行往来,采用总行集中销帐制。即将联行帐户划分为往户与来户两个系统,联行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通过划款报单进行核算,两个关系行直接往来。开始办理资金往来的开始行填发报单,简称为发报行,记往帐。对方银行简称为收报行,根据收到的报单处理来帐。
由总行凭发报、收发两行寄送的报单销帐联集中办理对帐,并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各分行办理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的联行行号和联行专用章及密押等,均由总行统一颁发。
第五条 自本制度生效日为止,办理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的行,限于总行及附录1所列的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今后,新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要求参加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应先报经总行同意,并俟其外汇联行行号在总行“外汇联行机构变动表”上刊登,通报国内各有关分行后,才能开始办理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帐务。
第六条 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帐务,使用“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核算。

第二章 凭 证
第七条 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的基本凭证是联行报单,包括邮划借方报单、邮划贷方报单、电划借方报单、电划贷方报单、电划借方补充报单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共六种。报单由总行统一规定格式,并统一编号与印刷,联次和用途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混淆、串换、短缺,也不能附加。
第八条 借方报单和贷方报单的使用,根据发报行的分录决定。发报行的分录是:(借)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即填制借方报单;发报行的分录是:(贷)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即填制贷方报单。
第九条 邮划报单和电划报单各联,按下列规定使用:
(一)邮划报单分邮划借方报单(见附式1)和邮划贷方报单(见附式2)两种,各由六联组成:
第一联报单:由发报行加盖国内外汇联行专用章后寄收报行,由收报行代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来户传票。
第二联收报行卡片帐:由发报行寄收报行,收报行转帐后,代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来户卡片帐。
第三联收报行销帐联:由发报行寄收报行,收报行转帐后,随附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报告表寄总行。
第四联发报行销帐联:由发报行随附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报告表寄总行。
第五联发报行卡片帐:发报行转帐后,代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往户卡片帐。
第六联发报行代传票:由发报行代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往户传票。
(二)电划报单分电划借方报单(见附式3)和电划货方报单(见附式4)两种,各由三联组成。(电划报单与电划补充报单合计六联,发报行填四至六联,收报行填补充报单一至三联)。
第一联至第三联电划补充报单由收报行填制;
第四联发报行销帐联,由发报行随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报告表寄总行;
第五联发报行卡片帐,发报行转帐后,代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往户卡片帐;
第六联发报行代传票,由发报行代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传票。
(三)电划补充报单。收报行收到发报行电报后,应填制电划补充报单。电划补充报单分电划借方补充报单(见附式5)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见附式6)两种,各由三联组成。
第一联收报行代传票,由收报行代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来户传票。
第二联收报行卡片帐,收报行转帐后,代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来户卡片帐。
第三联收报行销帐联,收报行随附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报告表寄总行。
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报行填制。
(四)电划报单电文格式
为便于译发、减少错发,电划报单格式统一规定如下:
借(或)贷、电押、币种、金额、摘要、发报行行号、发报日期。电文中首字借(或贷)是根据电划报单是借方报单还是贷方报单确定。摘要应将该笔业务内容扼要说明,如上缴或领用头寸,应注明“上缴”或“领用”字样等。

第三章 发报行处理手续
第十条 发报行是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帐务的开始行,根据单位委托和业务需要,填制邮划或电划借方或贷方报单。处理手续如下:
报单的填制:
(一)发报行填制报单时,对发报、收报两行的行号、行名、货币名称及金额都要写得正确、清晰、字迹端正,并在第一联邮划报单上加盖国内外汇联行专用章。报单不得随意涂改。金额或货币简写符号填错,应将报单注销重填。复核员或经办联行工作人员,对涂改或字迹潦草不易辩认的报单,应要求重新填写。报单摘要应书写清楚、扼要,以便收报行能及时处理。填写报单金额,凡电划报单、电划补充报单及邮划报单有附件的,可只填小写金额,填在有分位线的小写金额栏内;无附件的邮划报单,大、小写金额均应填写(使用打字机打的报单金额,元以下应有小数
点,元以上三分位应打明逗点)。填制电划借、贷方报单,除有明文规定免编密押外,均应加编密押。
(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报单,必须经过复核,才能寄发。复核时,对报单内容要仔细核对,如行号、行名、货币、金额等是否正确,邮划第一联报单上是否已盖国内外汇专用章,报单附件与报单上写的内容是否相符,电划报单电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十一条 报单的处理
(一)邮划第一至第三联报单连同附件,应以联行专用信封(适用国内人民币联行往来的红边专用信封格式,加盖“外汇”字样,以示区别。“外汇”章样见附式7)寄收报行。联行专用信封封面上应将收报行行名、地址和借方、贷方报单笔数,逐栏填写清楚。联行专用信封应只将寄报单、联行报告表、查询书等与联行业务有关的凭证,与联行业务无关的公文、函件、便条等应另装信封寄递,私人信件一律不得装附。
(二)第四联报单应按货币、借贷方分开整理,连同当日收到转帐的其他联行寄来的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报单第三联,合并填制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报告表寄总行对帐。
(三)第五联报单应于每日营业终了,按货币、借贷方进行整理(电划在前,邮划在后),作为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往户卡片帐,并与同日收到转帐的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来户卡片帐合并,加计借、贷方发生额与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总帐相核对。
(四)第六联报单代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往户传票。

第四章 收报行处理手续
第十二条 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寄来的邮划报单及附件,应先与联行专用信封封面上所填报单笔数进行核对,并审查报单上的收报行行号、行名是否本行,是否漏盖、错盖联行专用章,有无错编密押等。经核对无误后,应立即根据报单内容或有关附件办理转帐手续,不得积压,并以第一联报单代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来户传票。对暂时不能转帐的款项,应以“____应收及暂付款项”或“____应付及暂收款项”等过渡科目处理。
第十三条 收报行到发报行电报,经译电后,即填制电划补充报单,经核对密押无误后,即办理转帐手续。
第十四条 每日营业终了,将已转帐的第二联报单(包括电划补充报单)按货币和借贷方分开整理(电划在前邮划在后),作为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来户卡片帐,并与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往户卡片帐合并,加计借、贷方发生额与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总帐核对。
第十五条 第三联报单应按货币、借贷方分开整理,连同当日寄发其他联行的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报单第四联,合并填制“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报告表”(见附式8)寄总行对帐.

第五章 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国内同业机构转汇的处理手续
第十六条 对收款单位在中国银行或其他开办外汇业务的国内同业机构开户的结算款、汇入地有开办外汇业务的建设银行,应尽量要求收款单位在建行开户,并将汇款直接收帐。若不能在建行开户,应采取“先直后横”划拨方式,即汇款单位开户的建设银行,将款项通过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划至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再由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转划到收款单位开户的中国银行或其他开办外汇业务的国内同业机构。会计分录:
发报行: 借: ____企业外汇存款____汇款单位户
贷: ____国内外汇联行往来____往帐户
收报行: 借: ____国内外汇联行往来____来帐户
(转划行): 贷 ____国内同业往来____××行户
第十七条 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开办外汇业务的国内同业机构解付汇款,发报行应按照借、贷方报单逐笔填制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转划款清单”(见附式9)二联,一联留存,做发报行报单附件,一联寄收报行做收报行报单附件,以备事后查考。
第十八条 异地收款单位所在地没有开办外汇业务的建行,汇款单位开户的建设银行办理异地结算划款时,可通过建立有同业往来关系的中国银行或其他开办外汇业务的国内同业机构转汇。
第十九条 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开办外汇业务的国内同业机构解付汇款的分行,应在中国银行或其他开办外汇业务的同业机构开立帐户,并存有足以支付的款项。各分行每十日一次(旬末三日内)向总行申请领用存入当地同业往来户的资金,如遇特殊情况同业往来帐户存款不足,可随时向各总行申请领用资金。

第六章 填制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报告表
第二十条 各行应于每日营业终了后,根据当日本身填制的及对方行寄来的报单销帐联分别货币、借方、贷方整理后,填制“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报告表”一式两份,以一份随附报单销帐联,以联行专用信封寄总行,一份留底。业务较少的行,可每五日汇总报送一次。
第二十一条 全国外汇联行往来报告表应连续编号,在寄发前进行复核,复核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一)报告表上借方、贷方的笔数和发生额,是否与所附销帐联的笔数和数额相符。
(二)根据上日报告 上各货币的余额,加减本日借、贷方发生额,是否等于本日报告表上各种货币的余额。
(三)报告表上各货币的余额,是否与当时该货币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的总帐余额相符。
第二十二条 对当日(或5日内)无收、付的货币,报告表内可免填,但每月月底,对当日(或5日内)无收、付的货币,也应将余额填报在报告表内。

第七章 总行处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总行收到各行寄来的“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报告表”及报单销帐联,经核对无误后,办理逐笔销帐。
第二十四条 对超过一般处理日期的未销讫销帐联,应填制未达查询书(使用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查询书格式,见附式10),及时向有关行查询。
第二十五条 为了核对销帐是否正确,应定期进行轧帐。轧帐时每一种货币各行报告表上填报的余额、借、贷方汇总轧抵后所得的借差或贷差,应与该货币未销讫的销帐联借、贷方汇总轧抵后的金额相符。

第八章 年终结转及查清未达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新年度开始后,应对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各货币增设上年户,将各货币的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各户余额,不通过分录转入国内外汇联行科目上年户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对上年户的处理
(一)发报行于新年度开始后,不得再填发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年户的报单;
(二)收报行于新年度开始后,收到发报行寄来的上年的报单(以发报行发报日期为准),应在报单第一至第三联加盖“上年户”字样戳记,通过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年户进行核算,并填制国内外汇联行往来上年户报告表,报告表编号,应与上年度的报告表衔接。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本年户报告表,从新年度开始自1号起重新编列。
(三)总行于新年度开始后,接到各行寄来上年度报单销帐联时,应注意勿与各行寄来的本年度报单销帐联相混淆。
第二十八条 结平上年户余额
总行根据各行寄来上年度的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报单销帐联,全部核销完毕,各行(包括总行本身)同一货币的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年户最后余额,经分别借、贷方汇总后借、贷方总额相等,即证明上年全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帐已核对清楚。总行即通知各分行将各货币上年户余额并入本年户(不通过分录,采用并表办法),填制合并后的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报告表寄总行。

第九章 错帐处理方法
第二十九条 总、分行对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进行帐务处理,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发生任何差错都会影响全行工作的进行,影响资金的正常周转。各行必须认真处理,严格复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更正。
第三十条 各分行接到对方行或总行的查询,必须及时查明答复。报单若属我行国内外汇往来行处误发,致使收报行无法转帐,收报行可将报单注销退还发报行;除此情况以外,一般不得将报单注消退回。发生错帐,不得以红字冲帐。为了避免各行处理方法不一致,造成帐务上的紊乱,现对比较常见的错帐处理方法统一规定如下:
(一)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报单,发现收报行行号、行名为其他联行误寄本行时,应代转寄正确的收报行,并以查询书通知发报行。
(二)收报行接到发报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报单,报单上收报行行号、行名虽系本行,但根据报单内容,应属于另一收报行时,应立即填制报单代为划转(在报单上注明原因),同时以查询书通知发报行。如无法肯定正确的收报行时,亦不得将报单退回发报行,应以“____应收及暂付款项”或“____应付及暂收款项”等过渡科目办理转帐,并以查询书向发报行查询。俟发报行查复后,再根据查复情况,转销过渡性科目。
(三)收报行接到发报行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报单,报单上收报行行号、行名是其他联行,但根据报单内容或其他附件能够肯定是属于本行的,应留存附件,并即向原报单上所列收报行填发报单(在报单上注明原因),办理转帐手续,并将发报行寄来的原报单作为转划报单的附件,一并寄原报单上所列的收报行,同时以查询书通知发报行。
(四)收报行收到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报单,发现金额或货币错误时,必须先以电或函向发报行查询,不得径行冲正。
(五)发报行在发出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报单后,或接到收报行查询书发现错划收报行,或金额多划或少划时,应即以电划或邮划报单予以冲正,并在报单上说明原因。
(六)发报行误将非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的行处作为收报行,填发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报单,发现后应请收报行将原报单注销退回,由发报行在退回的两联报单上加盖冲帐戳记并注明原因,以第一联作为冲帐传票,第二联作为冲帐的卡片帐,第三联销帐联随附当时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报告表寄总行。
(七)对邮划报单第一至第三联已寄送收报行后,发现金额或货币简写有误,应即以反方向电划或邮划报单进行冲正。各行经办和复核人员,均应注意不得单方面涂改第四至六联。冲帐办法举例说明如下:
1.邮划借方报单金额应为USD100,误为USD1000,发报行发现后,应填制邮划贷方报单USD1000和邮划借方报单USD100,进行冲正。
2.邮划借方报单的货币简写符号应为£误填HK$一至三联报单寄出后,发报行发现错误,应立即填制HK$邮划贷方报单冲正错误报单,另制正确£报单补正。
3.电划报单发报行分录正确,拍发电报时借贷搞反,例如应为电划贷方报单,拍发电报时误发电划借方报单,发报行填的电划报单第四至第六联是正确的。接收报行或总行查询,应即以电报向收报行作如下的冲帐:
(1)按正确分录,补发电划贷方报单的电报(不通过分录);
(2)对原误发的电报,补制传票(即以填电划借方报单四联)不发电报;
(3)反方向编制冲正报单,即以电划贷方报单冲回错帐,报单应注明“冲正×月×日错报”字样。

第十章 联行凭证、印章及密押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联行凭证、印章及密押等的管理是防止差错,堵塞漏洞,保证我行国内外汇联行资金清算顺利进行和保证国家资金安全的重要条件。人民银行、建设银行总行制定印发的有关严格联行管理的制度及其他法规性文件。同样适用于国内外汇联行往来,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属于重要空白凭证。各行要按规定建立健全联行凭证保管制度。建立“联行空白报单登记簿”,按报单种类立户,登记报单起讫号码,并保证帐实相符。对各种联行空白报单,必须入箱入柜、加锁保管,并指定专人管理。领用时应填写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详细登记领用人姓名、时间、种类、数量、起讫号码。使用时应建立销号单销号制度。各种报单如因填写错误应予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并及时登记“作废报单号码登记簿”。每日营业终了,联行空白报单应入箱或入柜保管。
第三十三条 各分行外汇联行印章、密押,应选定专人分别掌管与使用。联行印章只限于签发联行划款凭证和联行对帐签证单使用。联行往来帐目的查询、查复等一律使用业务印章。使用密押人员不得超过两人(编押、核押各一人)。分管空白联行凭证人员不得兼管联行密押和联行印章。经办联行业务人员不得兼管联行凭证和联行印章。
第三十四条 联行电划业务的电稿和电划补充报单,应建立“发电和收电登记簿”,登记日期、行名、行号、金额和报单号码以及经办人姓名。电稿发出前应经复核员复审,并在留底联签章证明;电划补充报单,应经复核员审核对后据以办理转帐。
第三十五条 联行的发报行,接到收报行查询书或查询电报、电传时,应指定专人认真核对原报单或电稿,确定差错类型,及时答复。如需补拍电报或发报单抄本时,应经主管会计审批后,才能办理,并登记备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生效。
附录:
1.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行名及行号表
2.邮划借方报单 附式1(略)
3.邮划贷方报单 附式2(略)
4.电划借方报单 附式3(略)
5.电划贷方报单 附式4(略)
6.电划借方补充报单 附式5(略)
7.电划贷方补充报单 附式6(略)
8.“外汇”章章样 附式7(略)
9.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报告表 附式8(略)
10.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转划款清单 附式9(略)
11.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查询书 附式10(略)
附录1
国内外汇联行往来行名及行号表
┌─────────┬────────┬─────────┬────────┐
│ 联 行 行 名 │ 行 名 │ 联 行 行 名 │ 行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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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行 │ F0001 │ 福 建 分 行 │ F2801 │
├─────────┼────────┼─────────┼────────┤
│ 上 海 分 行 │ F0201 │ 广 东 分 行 │ F3401 │
├─────────┼────────┼─────────┼────────┤
│ 深 圳 分 行 │ F3601 │ 辽 宁 分 行 │ F0701 │
├─────────┼────────┼─────────┼────────┤
│ 珠 海 分 行 │ F3701 │ 江 苏 分 行 │ F2201 │
├─────────┼────────┼─────────┼────────┤
│ 厦 门 分 行 │ F2901 │ 南 京 分 行 │ F2301 │
├─────────┼────────┼─────────┼────────┤
│ 湖 北 分 行 │ F3101 │ 山 西 分 行 │ F0501 │
├─────────┼────────┼─────────┼────────┤
│ 浙 江 分 行 │ F2401 │ *广 州 分 行 │ F3501 │
├─────────┼────────┼─────────┼────────┤
│ 大 连 分 行 │ F0901 │ 宁 波 分 行 │ F2501 │
├─────────┼────────┼─────────┼────────┤
│ 云 南 分 行 │ F4501 │黑 龙 江 分 行│ F1101 │
├─────────┼────────┼─────────┼────────┤
│ 山 东 分 行 │ F1901 │ 西 安 分 行 │ F1401 │
├─────────┼────────┼─────────┼────────┤
│ 天 津 分 行 │ F0301 │ 河 北 分 行 │ F0401 │
├─────────┼────────┼─────────┼────────┤
│ 江 西 分 行 │ F2701 │ 重 庆 分 行 │ F4301 │
├─────────┼────────┼─────────┼────────┤
│ 沈 阳 分 行 │ F0801 │ 四 川 分 行 │ F4101 │
├─────────┼────────┼─────────┼────────┤
│ 海 南 分 行 │ F3901 │内 蒙 古 分 行│ F0601 │
├─────────┼────────┼─────────┼────────┤
│ 武 汉 分 行 │ F3201 │ 宁 夏 分 行 │ F1601 │
├─────────┼────────┼─────────┼────────┤
│ 安 徽 分 行 │ F2601 │ 广 西 分 行 │ F4001 │
├─────────┼────────┼─────────┼────────┤
│ 青 岛 分 行 │ F2001 │ │ │
├─────────┼────────┼─────────┼────────┤
│ 河 南 分 行 │ F3001 │ │ │
├─────────┼────────┼─────────┼────────┤
│ 陕 西 分 行 │ F1301 │ │ │
└─────────┴────────┴─────────┴────────┘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境外代理行往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境外可自由兑换外汇资金的收付工作,考核可自由兑换外汇资金的活动情况,加强对境外存放的外汇资金的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行在境外同业机构开立可自由兑换外汇存款帐户办理业务,均通过“存放境外同业”科目核算。
第三条 存放境外同业帐户,由总行集中对外开户,各行共同使用。为便于帐户处理,分为以下三种核算方式:
(一)集中开户,集中记帐;
(二)集中开户,有关分行分散记帐;
(三)集中开户,有关分行开立分户记帐;
对于个别对外业务十分频繁的分行,经总行批准可使用第(二)或第(三)种方式,其他分行一律使用第(一)种方式。
第四条 总行对外开立帐户时,由总行将帐户行名称、地址、币种、帐号、电传号等有关事项通知国内有关联行,并将有关国内分行的名称、地址、电报挂号、电传号等事项告知国外代理行,以便直接联系和处理往来帐目。
第五条 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办理境外存放业务,一般实行总行集中记帐方式,即各分行通过总行在境外的代理行帐户收付时,应凭境外帐户行贷借记报单(进口付款除外)或总行查询书,通过“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上划总行记帐。划帐时应随附帐户行报单或总行查询书,一般用邮划,但大额收付用电划总行。
第六条 分散记帐方式:对某些与境外代理行往来较多的国内分行,经总行批准可实行分散记帐,即需要通过此帐户收付款项时,不必逐笔划总行记帐,而由国内分行以境外帐户行名义记帐。为便于外汇资金及时调拨运用,采取分散记帐方式的分行应按照规定根据帐户收付情况,用邮划或电划报单,将头寸按大数拨交总行或向总行领用。
第七条 对个别往来频繁的国内分行,经总行同意,也可由总行与境外帐户行联系,由分行开立分户。分户帐每日余额,不论借方、贷方,由总行授权境外帐户行拨转总行帐户。
第八条 境外帐户行的借贷记报单正本(包括电报)径寄国内业务发生行;报单副本连同对帐单由帐户行寄送总行,开分户帐的对帐单寄往开户的分行。
第九条 总行结束境外帐户时,除应通知境外银行外,同时应及时通知国内有关分行结束帐户往来。

第二章 凭证的使用和处理
第十条 凭证的种类和使用:
(一) 请借记通知书和请贷记通知书:
请借记通知书一式二联,在“请借记”前加(×)符号(格式见附式1)。第一联正本寄往境外帐号行;第二联可作“存放境外同业”科目贷方传票。请贷记通知书一式二联,在“请贷记”前加(×)符号(格式见附式2)。第一联寄境外;第二联不得做“存放境外同业”科目借方传票,须待接到对方银行贷记报单时,方能凭对方贷记报单借记帐户行帐户。
(二) 如直接以业务凭证代替请借记或请贷记通知书时(如出口寄单通知书,支付通知书等),必须在有关业务凭证上注明请借记我总行第×××号帐户/我行第×××号帐户或请贷记我总行第×××号帐户/我行第×××号帐户字样。
(三) 以电报作“请借记通知书”应以电抄一联附“存放境外同业”科目贷方传票。
(四) 邮、电“请借记”或“请贷记”通知书上,均应注明我行帐户的帐号。
第十一条 凭证编号:各行代号将由总行统一规定,作为业务编号的字头以资识别;各行凭证编号的编列方法将由总行逐步统一,未统一前,暂由各行自行确定。编号的位数,应尽量缩短,如需加列外文字母,可加在号码前面,编号(包括外文字母)最多不超过九位。上述编号均按日历年度编列,每年更换,重新编列。在每年年度前,各行应将下年度编号函报总行,由总行汇编后,分送国内分行。
第十二条 错误凭证的处理:凭证填制发生错误时,应由凭证填制行以函、电通知境外银行更正,并相应在帐务上作调整。国内填制行如系集中记帐的分行,应通过“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划总行,作相应的帐务调整处理。

第三章 境外帐户行寄来报单的处理
第十三条 境外帐户行邮划或电划借贷记报单,以及注明款已贷记或已借记,用以代替贷、借记报单等业务凭证是外汇收付的重要凭证和帐务处理的根据。对报单的收发、转寄要建立登记制度,并在报单上加盖收到日期戳记。
第十四条 为使帐务记载及时正确,要做到随到随转。对我行发出的“请借记”已记帐回头报单,要注意及时核对,并在回头报单上批注转帐日期;对双方记帐金额不一致的报单,应立即查明处理。
第十五条 错误和不清楚报单的处理:
1.对签字不全、漏签和密押不符的邮、电划报单应即向对方银行用函或电查证实后办理;
2.对金额和内容有误或摘要不清无法处理的报单,应专夹保管并立即进行查询,待查明后处理;
3.境外银行将应寄境外其它银行的报单误寄我行,经审核后,应退寄原寄发行,境外银行误寄我国内其它联行和其它银行的报单,收到报单行应及时转寄国内有关联行或其它银行;
4.收到境外帐户寄来总行集中开户,国内分散记帐各户的报单,抬头行如为本行,而业务内容系属国内其它联行的报单时,可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① 报单中注明有关业务编号,可以确定属于国内某联行的,径寄有关行处理;
② 如报单上未注明国内有关联行业务号码,应查明后处理;
③ 如属于委解异地境外汇入汇款,应按照境外汇入汇款转汇手续处理,不得将报单径寄有关行。

第四章 帐务和帐单和处理
第十六条 境外帐户行借、贷记报单,或经境外帐户行加签作为境外帐户行报单的业务行凭证是可转帐凭证,可作为传票;境外业务行收付款通知,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可转帐凭证凭以转帐。电划报单应另制传票,并应以对方银行来电,或我行发电的电抄作为传票附件。如来电需要专卷保管不作传票附件的,应复印一份作传票附件。
第十七条 根据境外对帐单或查询书,需自制传票、代替境外报单时,应查明情况才能办理,以免发生错转重转。传票上除应填写一般业务摘要外,还必须注明帐户行转帐日期、起息日等。
第十八条 境外帐户行寄来同一报单中列有多笔业务,如没有合计总数,应按逐笔金额转帐记帐,如有合计总数,应按合计总数转帐记帐不得分割处理,以保证国内外帐务一致,如同一报单的多笔业务中,有不属于本行业务,分散计帐时,应将其中其它银行业务各笔通过“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划国内有关行帐。集中记帐的各分行转帐时,应按报单全部金额划总行帐,将其中他行业务划国内有关联行帐,并将境外帐户报单,随附划总行报单寄总行。
第十九条 为了方便帐务的查考和核销,应按户根据传票,逐日逐笔连续记帐,摘要内容应记载有关业务编号、对方报单日期、起息日、审押等。帐务记载必须字迹清楚。
第二十条 总行集中开户分散记帐的国内分行,应将帐务多的分散记帐的帐户的帐页每5日寄送总行;5日内无收付的帐户可免寄。但每月最后5天,无论有无收付,均寄总行。
第二十一条 分行分户帐与总行帐户或分户之间发生串户,包扩境外帐户行报单上缮打的帐户和记帐不一致时,一律按境外帐户行对帐单为准,由总行与有关分行查明后进行帐务调整,一般不与境外帐户行交涉。

第五章 对帐单的核对和确认
第二十二条 我行(指总行及有关分行)收到帐户行的对帐单时,应及时进行核对,查明未达帐。境外对帐单中我行尚未转帐各笔,应查明原因。漏转应从速补转;不能转帐的或金额有误的,应由经办业务行及时向境外查询。对我行已记帐对方久未记帐各笔,应及时查明我行转帐是否有误或其它原因。如我行转帐确属无误,除列入未达向对方催促转帐,必要时以函、电向对方查询。
第二十三条 查明未达后,将未达帐及对方当月记帐、我行下月转帐,我行当月记帐、对方尚未记帐的金额作平衡验对。对因邮程关系我行已记帐,对方银行未记入当月帐的各笔,可作为合理未达,不列入未达帐内。向对方银行确认函(见附式3)至少每季填寄一次。确认函副本连同对帐单按户排列,定期装订保管。
第二十四条 收到境外对帐单,最迟在一个月内核对完毕,对未收到对帐单各帐户,应及时向对方银行索取。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利息的核对:
境外银行寄来计息清单,必须详细核对余额、起息日积数、利率、利息等。如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境外银行调整。应向银行补收或退还的利息,应待对方银行查核后,由对方银行贷记或借记我行帐户,我行在接到对方银行报单后再办理转帐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境外同业存款。境外代理行往来的其他制度将另行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生效。
附式略。


能动司法: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路径选择

尹振国

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我国社会呈现出经济成分和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文化思想形态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这“五个多样化”的复杂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广大群众对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期待和要求不断提高。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相比,我国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相对滞后,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重大课题。
一、能动司法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就是形成包括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完善的社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在内的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的体系。
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完善和发展的“主发动机”。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系统,要确保其始终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建构相应的系统机制予以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关键就是发挥各方面治理的能量,来促进和完善社会管理,以推动建立有效的、完善的社会管理和控制网络。
当前,中国的社会控制机制正在经历由意识形态控制向法律控制的转变过程,正在经历由人治或半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过程。这一过程,也正是中国法治生长和发育的过程。法治不仅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方式,更是一种社会管理的方式。因此,法治与社会管理创新息息相关。
在现代国家,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用法律规则规制社会生活的实践越来越普遍,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的职能,而且要调控社会秩序、实施权力制约、规制社会政策。司法工作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制度的形成和不断完善,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促进和监督制约作用。在我国,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不是社会管理的局外人,而是社会管理的积极参与者,要坚持把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作为审判机关的重要职责,要增强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自觉把自身融入社会管理之中。
“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基本内涵。
因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适应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要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所作为、大显身手,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是必然的路径选择。人民法院必须强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动司法观,凸显司法的延伸功能和服务功能,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二、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发挥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并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调节功能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生动体现。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增加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社会管理创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对社会管理、道德建设的导向作用,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民事行为,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水平,有利于弘扬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和道德素养;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作用,有利于规范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的自由,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创造良好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只要能动司法,就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一技之长、拥有一席之地
(一)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能动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管理首先是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着眼人民群众需求,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人民法官为人民,人民司法为人民。能动司法必须以为民司法为方向,人民法院要把人民群众的诉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审判执行工作的重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和评判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充分发挥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作用,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竭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是要完善司法便民措施。积极推行诉讼引导、举证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判后答疑等司法服务措施,坚持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巡回审判、简易纠纷速裁等便民利民诉讼制度,减少群众“讼累”,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使群众得到更加周到的司法服务。大力加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各项司法救助基金,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和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必要的生活救助,使弱势群体得到更多的司法实惠。二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农民工劳动争议、劳资纠纷、工伤事故等案件,要认真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及时高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好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征地补偿纠纷、农资质量纠纷等“三农”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三是畅通民意沟通和表达机制。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的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的“五个严禁”,抓好队伍建设,畅通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积极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实现“阳光司法”,进一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满意度,使群众监督司法、了解司法、支持司法。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和方法,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要以审判活动正确引导社会价值取向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恶法非法”,法律和道德密不可分,法律是弘扬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司法的功能不仅仅是解决社会纠纷,而且是正确引导社会价值取向。司法行为不是孤立的就事论事、就案办案,还必须关注社会的评价和司法的效果。“彭宇案”一审判决就是一个不好判决,之所以说它不好,是因为该判决实际上是鼓励社会公众在他人遇难时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果然“彭宇案”判决一出,很多地方的群众都不敢去扶倒在地上的老人了。该判决牺牲了社会的道德底线,是对社会向善价值取向的重大打击。因此,司法行为应当符合实情,体现公意,实现“情理法”的统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法官要在审判实践中,要自觉考量社会道德和主流民意,坚决杜绝与社会主流价值观明显相违背的案件发生,以最能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民意的理由回应社会关切,作出公正的、有说服力的判决。
(三)要发挥司法对社会的规制作用
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曾说过:“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法律是通过“令人知事”、“规矩绳墨”的手段,来达到“兴功惧暴”、“定纷止争”的目的。“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复杂流变的社会关系亟待丰富完善的法律规则予以调整,不同社会主体的权利需要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平等保护。但是,受立法难以避免的模糊性、滞后性等因素的制约,司法裁判经常会遇到法律依据不完备、不明确等问题,这给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带来了困难。改进转型时期的社会治理,人民法院就必须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通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拟制、法律推理等法律技术的运用,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妥善解决进入司法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而不是消极被动地等待立法的完善。”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严惩犯罪行为,调控社会经济秩序,规制公权力,弘扬传统美德,通过这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对社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良现象起到社会规制的作用,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等,为社会管理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
(四)要进一步加大司法建议工作力度。
司法建议制度是司法机关对在司法活动中发现的、不属于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它是中国特有的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主动参加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不仅有利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有效地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弥补工作过失,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及各种纠纷的发生;而且有利于引导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在客观上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有为才有位”,法院只有真正重视这项工作,才能有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积极促进社会各方遵守宪法和法律。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崔建国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广泛的研究。本文主要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法的本质、价值和法与正义的相互作用:正义促进了法律的进化,法律实现了正义的追求。

[关键词]:正义 法的本质 法的价值 法律的进化 正义的实现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
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刑也,平之如水,从水;?D,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 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这个准绳。法字中的“?D”,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
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罗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自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如康德对法所下的定义:“根据自由的一般法则,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条件的总合”其大意为:法是为个人有可能享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条件。在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学中的正义观又有所改变,正义内容以不限于自由和平等,而且更包含社会福利,正义要求个人自由、权利应服从社会利益。 我们认为单纯将法的本质归结于抽象的正义观念是一种唯心史观,正义总是在一定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制度及由此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和行为要求,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主要内容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
1. 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里所讲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代表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并不是统治者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或各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
2. 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指生产方式,尤其指同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因而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其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

三.法的价值与正义
单从字面上讲,法的价值一词可以有不同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从这一意义上讲,法的价值即法的评价准则。美国法学家庞德在其法理学作品中所讲的价值问题就是评价准则,他认为,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中,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这三种含义是不同的,不应加以混淆,但他们又是密切联系的。法促进哪些价值,实际上就是法的本质与目的问题,不同阶级,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有不同的理解。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实际上是指法不仅是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同时他本身也有特定的价值。例如,一般的法总意味着某种理性、效率和秩序,而与非理性主义、不顾效益和无政府主义是相对的;现代社会的法,一般的说,意味着某种民主、自由与平等,而与专制、独裁是对立的。我们在研究法促进哪些价值时,必然会涉及到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法所促进的各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必然是会有矛盾的,银而就有对它们进行评价、协调、选择的问题。在研究法的价值时,不应仅讲法促进哪些价值而忽视它们之间的矛盾以及用以解决这些矛盾的评价准则问题。
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所促进的价值,但归纳起来,主要是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 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依靠自己的努力独自生存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人对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

四.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作用
在法律生活中正义发挥着各种积极作用。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两方面作用。
(一) 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和推动作用
正义作为社会的道德价值,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在不同的制度和文化环境里,这种评价的力度是不同的。在专制国家里,统治者不但是政治权威的拥有者,也是道德权威和真理权威的拥有者,所以在法与正义之间的张力不足,在权力从面上几乎难以评价。在社会从面上,这种评价是始终存在的,但是软弱无力。在民主法制国家,无论是在权力从面还是在社会从面,正义都发挥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不正义的法律被拒绝认可为法就是典型表现。正义被吸收为法源的一部分,正义可以填补法律空白,正义可以作为法律失误的力量,正义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标准。
(二)正义对法律的进化用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法律进化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实现的,是社会进化的表现和动力。法律的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的进步都离不开正义的推动,主要表现在:
1.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法律的根本进步在于法律总体精神的进化,同样 的法律话语在不同的法律精神下面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含义和社会效果。法律精神的进化的主要动力在正义。例如,早在古昔腊奴隶社会全盛时期,人们就正义反对奴隶制,启蒙思想家用正义谴责封建特权引发法国大革命和19世纪的世界性立宪运动;美国人用平等反对男女不平等、反对种族隔离、种族歧视,促使美国法律不断进化。自由、平等、权利的精神家园正是正义。
2.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法律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大致有两种形态:人治型和法治型。在人治社会中,法律的控制能力不足,他从属于统治者的权力意志;在法治社会中,统治者的权力意志服从法律,正是正义观念推进了法律由人治型向法治型转换。在一个正义声音北扼杀或声音微弱的地方是难以建成法治社会的。
3.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控权立法的产生与完备。正是在正义的推动下,法律内部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使法律更适合于保障人权和防治社会弊害。主要表现为(1)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2)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3)正义推动了程序法质与量的提高。(4)正义催生了专门针对国家机关的诉讼形式: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如国家赔偿。
4.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正义的重要内容之一使对社会的一致、公正的管理。对法律来说,就是法律应当良好的实施,官方行为应与法律保持一致。通常的法律适用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观念对提高法律的实效起到重要作用。在一个缺乏正义追求的社会,首先受到打击的就是法律的实效。

五. 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这些古老的法学格言和法的定义表明法与正义是不可分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作用,总体上体现为:
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这是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包括把指导分配的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且具体化为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在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中,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带有根本性的、决定性的。在一个民主政体的国家中,关于基本权利的分配即分配正义原则的执行通常是由人民选举的立法机关进行的,因为基本权利和义务涉及到人民的财产、人身自由和人格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所以,国家权力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课以何种义务和责任的问题,成为分配正义的核心问题。当分配正义原则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的时候,校正的或诉讼的正义就开始起作用。这就会引起惩罚与补偿的问题。
第二.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这是法律实现正义的一个方面。以刑罚为代表的法律上的惩罚之基本目的不外乎报应与预防两方面。报应,也就是通过惩罚罪恶表达正义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犯罪,一般来说不仅是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而且也是违反正义观念的邪恶行为。因此,出于正义的要求,对邪恶行为要作出否定评价,对于善意行为应该给予褒扬。这是基于道义要求所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应有内涵。在关于惩罚的理论中,包含三个基本问题,即惩罚的理由、惩罚的对象以及什么是适当的惩罚。这些问题都表明惩罚具有伸张正义的作用。
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如果说惩罚罪恶是基于道义的正义要求,那么补偿损失则是功利的正义要求。法律在平均正义方面除了对罪恶予以惩罚外,还在合同、侵权方面表现为试图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这种补偿通常只以损失大小为标准,而不考虑或过多考虑侵害者有无过错、其错误程度与赔偿额有无必然联系、赔偿费是否由其本人支付(如行政赔偿由国家支付)。以赔偿为主的补偿性责任主要是恢复分配正义。

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决定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法是体现和实现统治阶级正义观的重要手段。统治阶级的正义观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之后,就具有了一种道德上的权威性,使法能更好地在实际生活中贯彻执行。统治阶级的正义观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法的内容中的重要组成因素。法是上层建筑中法律制度的范畴,它不仅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正义观,而且与统治阶级的正义观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相互补充。 具体来说,这种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1)正义是实在法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它表现为以正义的要求作为其追求目标,并将其确定为一套可操作的行为准则,给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标准;(2)法律通过和平和公正解决冲突的规定和程序来保障正义原则的实现。 正义对法律进化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动力。任何实在法律制度都或多或少、至少统治者在口头上承认正义为其目标。不管统治者愿意不愿意,正义作为社会价值,始终是衡量法律良恶的标准。另一方面,法律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暴力,它的实现离不开规范,尤其离不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法律。



参考文献:
1. 孙国华主编.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 群众出版社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