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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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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素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在职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目的是补充、更新、拓宽科学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单位的远期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科学技术人员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教育重点是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第四条 继续教育是企业、事业单位对科学技术人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对科学技术人员实施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以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一般参加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组织的专业培训、进修、研讨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脱产自学。还可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需要和可能,组织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研讨班;
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边工作边学习;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出国进修、考察等。
第五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科学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学习时间由本单位根据本规定的要求作出计划安排,保证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脱产十五天。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奖金,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能低于科学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不足部分,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大型企业设立的培训中心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第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将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本规定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标之一。对不执行本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继续教育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15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年)》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年)》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预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流行性出血热是严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传染病,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被列为重点防治的传染病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流行性出血热是由布尼亚病毒科汉坦病毒属中不同型病毒引起的一类自然疫源性疾病。人感染汉坦病毒后能导致两种严重的疾病:肾综合征出血热(HFRS)和汉坦病毒肺综合征(HPS)。在我国流行的主要是肾综合征出血热,并通常将肾综合征出血热称为流行性出血热(EHF)。
我国是受流行性出血热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年报告发病人数约为4~6万,占世界报告病例总数的90%以上。目前,除青海与新疆两省区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发现有流行性出血热的疫源地。流行性出血热不仅严重危害着我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且对工农业生产、经济开发,以及外贸、旅游事业的发展等造成极大的影响,是我国重点防治的传染病之一。
国家十分重视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工作。从1984年起,在全国建立了流行性出血热监测网络,对人间与宿主动物间的疫情进行监测,并在全国以县为单位进行了地理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开展了以灭鼠防鼠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流行强度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目前,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形势仍十分严峻。高发区报告发病人数居高不下,新疫区不断出现,包括西部在内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病人数呈明显上升趋势。尤为严重的是出现了流行性出血热向大中城市蔓延的流行趋势,而且部分城市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强度上升明显,报告发病数迅速增多。同时,中心城市的实验动物中也出现了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另外,部分流行性出血热患者的临床症状已不同于Ⅰ型与Ⅱ型病毒感染后的临床症状,相关研究也表明在我国流行的汉坦病毒可能存在新的型别。全面有效地实施综合防治措施,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对保证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南水北调、西气东送、西电东输等重点工程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目标
(一)“十五”期间,全国流行性出血热年均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病死率控制在1.0%。
(二)“十五”期间,各省区流行性出血热年均发病率控制目标是:高发病省区的发病率控制在8.0/10万以下;中发病省发病率控制在5.0/10万以下;低发病省的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稳定维持低发水平,控制疫区扩大及新的暴发流行;至2005年,高发病省、中发病省、低发病省的病死率分别控制在1.0%、1.5%、3.0%以下。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监测工作
按照《2001-2005年全国流行性出血热监测方案》做好人间疫情和宿主动物间感染情况监测。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准确,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疫情进行预测,为制定出针对性强的防治对策与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提高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效果。
(二)灭鼠防鼠,控制宿主动物的密度
流行性出血热是以啮齿类动物传播为主的自然疫源性疾病,灭鼠防鼠是我国防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成功经验与主要措施之一。
灭鼠对象:家鼠型出血热疫区针对褐家鼠、黄胸鼠和小家鼠在居民区内灭鼠;姬鼠型和混合型出血热疫区针对黑线姬鼠和褐家鼠、黄胸鼠、小家鼠等,在居民区内及其附近(500米)野外灭鼠。
灭鼠指标:城乡居民区内,灭鼠后要求鼠密度(夹夜法,下同)低于1%;流行高峰期低于3%。在姬鼠型疫区村外鼠密度应控制在5%以下。
(三)疫苗接种
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预防免疫接种是控制和降低本病发病率的有效措施之一。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在流行性出血热的重点疫区、重点人群中开展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预防免疫接种。各地可根据本省区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病情况、流行特点和疫区类型,制定预防免疫接种规划目标,以形成有效的免疫保护覆盖率。
(四)加强培训,提高防治队伍的业务水平
要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培训教材,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开展流行性出血热预防控制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工作,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各级医疗机构要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做到“三早一就”(即早发现、早休息、早治疗,就近治疗),对临床诊断病例经特异性血清考核,符合率应达到80%以上。贯彻中西医结合、预防性治疗的原则和发热期抗病毒治疗,加强重症患者的护理工作,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五)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
要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
(六)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研究
要加强流行性出血热的应用性科学研究,高发省区应将流行性出血热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流行性出血热病原学、疫源地类型、流行因素、快速诊断与分型试剂、疫苗远期防病效果持续性观察、出血热发病机理和特异性治疗以及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七)治理环境,搞好卫生,阻断传播途径
加强城市社区与农村居民区,尤其是疫点周边地区的环境综合治理,搞好环境卫生,阻断传播途径,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领导。重点疫区要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部门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加强在疫源地建设大型工程项目的卫生防病管理
流行性出血热是自然疫源性疾病,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各地卫生防病机构要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学评价,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病措施,以防止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生和流行。
(四)加强队伍建设
一支强有力的专业防疫队伍是做好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保证。目前,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科研技术人员正处在新老交替时期,建设一支好的防疫队伍是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不但要稳定这支防疫队伍,更要在业务技术上培养提高他们,在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的预防控制中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考核与评价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地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将不定期地对各地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2003年和2005年组织中期和终期抽查评估。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省区,将进行表彰,以全面促进和推动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卫办疾控发[20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预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流行性出血热是严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传染病,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被列为重点防治的传染病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2002-200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流行性出血热是由布尼亚病毒科汉坦病毒属中不同型病毒引起的一类自然疫源性疾病。人感染汉坦病毒后能导致两种严重的疾病:肾综合征出血热(HFRS)和汉坦病毒肺综合征(HPS)。在我国流行的主要是肾综合征出血热,并通常将肾综合征出血热称为流行性出血热(EHF)。
我国是受流行性出血热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年报告发病人数约为4~6万,占世界报告病例总数的90%以上。目前,除青海与新疆两省区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发现有流行性出血热的疫源地。流行性出血热不仅严重危害着我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且对工农业生产、经济开发,以及外贸、旅游事业的发展等造成极大的影响,是我国重点防治的传染病之一。
国家十分重视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工作。从1984年起,在全国建立了流行性出血热监测网络,对人间与宿主动物间的疫情进行监测,并在全国以县为单位进行了地理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开展了以灭鼠防鼠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经过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流行强度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目前,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形势仍十分严峻。高发区报告发病人数居高不下,新疫区不断出现,包括西部在内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病人数呈明显上升趋势。尤为严重的是出现了流行性出血热向大中城市蔓延的流行趋势,而且部分城市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强度上升明显,报告发病数迅速增多。同时,中心城市的实验动物中也出现了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另外,部分流行性出血热患者的临床症状已不同于Ⅰ型与Ⅱ型病毒感染后的临床症状,相关研究也表明在我国流行的汉坦病毒可能存在新的型别。全面有效地实施综合防治措施,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对保证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南水北调、西气东送、西电东输等重点工程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目标
(一)“十五”期间,全国流行性出血热年均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病死率控制在1.0%。
(二)“十五”期间,各省区流行性出血热年均发病率控制目标是:高发病省区的发病率控制在8.0/10万以下;中发病省发病率控制在5.0/10万以下;低发病省的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稳定维持低发水平,控制疫区扩大及新的暴发流行;至2005年,高发病省、中发病省、低发病省的病死率分别控制在1.0%、1.5%、3.0%以下。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监测工作
按照《2001-2005年全国流行性出血热监测方案》做好人间疫情和宿主动物间感染情况监测。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准确,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疫情进行预测,为制定出针对性强的防治对策与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提高流行性出血热的防治效果。
(二)灭鼠防鼠,控制宿主动物的密度
流行性出血热是以啮齿类动物传播为主的自然疫源性疾病,灭鼠防鼠是我国防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成功经验与主要措施之一。
灭鼠对象:家鼠型出血热疫区针对褐家鼠、黄胸鼠和小家鼠在居民区内灭鼠;姬鼠型和混合型出血热疫区针对黑线姬鼠和褐家鼠、黄胸鼠、小家鼠等,在居民区内及其附近(500米)野外灭鼠。
灭鼠指标:城乡居民区内,灭鼠后要求鼠密度(夹夜法,下同)低于1%;流行高峰期低于3%。在姬鼠型疫区村外鼠密度应控制在5%以下。
(三)疫苗接种
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预防免疫接种是控制和降低本病发病率的有效措施之一。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在流行性出血热的重点疫区、重点人群中开展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预防免疫接种。各地可根据本省区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病情况、流行特点和疫区类型,制定预防免疫接种规划目标,以形成有效的免疫保护覆盖率。
(四)加强培训,提高防治队伍的业务水平
要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培训教材,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开展流行性出血热预防控制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工作,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各级医疗机构要不断提高诊疗水平,做到“三早一就”(即早发现、早休息、早治疗,就近治疗),对临床诊断病例经特异性血清考核,符合率应达到80%以上。贯彻中西医结合、预防性治疗的原则和发热期抗病毒治疗,加强重症患者的护理工作,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五)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
要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
(六)加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研究
要加强流行性出血热的应用性科学研究,高发省区应将流行性出血热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流行性出血热病原学、疫源地类型、流行因素、快速诊断与分型试剂、疫苗远期防病效果持续性观察、出血热发病机理和特异性治疗以及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七)治理环境,搞好卫生,阻断传播途径
加强城市社区与农村居民区,尤其是疫点周边地区的环境综合治理,搞好环境卫生,阻断传播途径,控制流行性出血热的流行。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领导。重点疫区要把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确保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部门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加强在疫源地建设大型工程项目的卫生防病管理
流行性出血热是自然疫源性疾病,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各地卫生防病机构要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学评价,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病措施,以防止流行性出血热的发生和流行。
(四)加强队伍建设
一支强有力的专业防疫队伍是做好我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的保证。目前,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科研技术人员正处在新老交替时期,建设一支好的防疫队伍是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不但要稳定这支防疫队伍,更要在业务技术上培养提高他们,在我国流行性出血热的预防控制中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考核与评价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地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作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将不定期地对各地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2003年和2005年组织中期和终期抽查评估。对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省区,将进行表彰,以全面促进和推动流行性出血热防治工作,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