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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注森林活动总结表彰大会暨全国林业宣传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4:20: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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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注森林活动总结表彰大会暨全国林业宣传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宣字〔2007〕112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注森林活动总结表彰大会暨全国林业宣传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日前召开的关注森林活动总结表彰大会暨全国林业宣传工作会议,对新形势下做好林业宣传工作,积极推进生态文化体系建设作了全面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会见与会代表并作重要讲话,对加强林业和生态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林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为深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实质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贾庆林同志重要讲话和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将林业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统一到讲话和会议精神上来,将目标任务统一到各项部署和要求上来,振奋精神,开拓奋进,不断把林业宣传工作推向新的阶段,推向更高的水平。要充分认识建设生态文化体系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稳妥地推进生态文化体系建设,发挥生态文化对促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要充分认识做好林业宣传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大力加强和改进林业宣传工作,发挥宣传工作对现代林业建设的特殊作用。要充分认识开展关注森林活动的重要意义,不断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扎实有效地将关注森林活动深入、广泛、持久地开展下去,发挥关注森林活动对提高全民生态意识、加快国土绿化进程的突出作用。
二、不断开拓创新,加快推进生态文化体系建设
生态文化体系建设是一个新课题,是宣传工作的一项新任务。各地要把生态文化体系建设摆上重要位置,与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统筹谋划、共同推进。宣传部门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建设、宣传、普及的职责。要加强生态文化理论研究,重点挖掘和丰富森林文化的内涵。要制定和编制生态文化体系建设规划,明确方针原则、推进步骤、制度保障、工作机制等内容。要广泛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全面深入系统地宣传生态文化的精深理论及丰富知识,重点宣传繁荣生态文化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把生态教育融入到全民教育、全程教育、终身教育之中,通过多种形式突出抓好未成年人的生态道德教育。要加强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在充分利用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同时,加快对现有生态文化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整合,丰富和完善其功能,积极融入生态文化内容,拓展生态文化的渠道和范围。要大力开展生态文化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建立起一批有特色、高水平、多功能的教育示范基地,带动和繁荣生态文化,促进生态文明。
三、积极协调配合,组织开展好关注森林活动
关注森林活动已经成为推动林业发展,加快生态建设,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知名宣传品牌。各地要充分利用好这个平台,积极进行沟通协调,与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关注森林活动的各项工作。要以“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倡导生态文明”为主题,重点围绕林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林业与国家安全的关系、林业改革、城市森林建设等内容,精心策划,组织开展系列调研和宣传活动。要大力倡导“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理念,积极参与、开展森林城市创建活动。
四、精心策划安排,做好今年底和明年初林业宣传重点工作
年底年初的林业宣传工作处在关键时刻,十分重要。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精心策划,上下协同,抓紧抓实,积极主动地为林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切实抓好林业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的宣传。紧紧围绕林业与生态文明建设、林业与国家安全、林业与推进新农村建设、林业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等方面,宣传林业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二是切实抓好林业改革的宣传。继续宣传好各地各类林业改革中的成功范例,不断宣传新典型、新经验,进一步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展开,推动国有林区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林场改革不断引向深入。三是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宣传。在山区、林区,特别是森林防火重点区域要开展多种形式防火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警示教育宣传,进一步提高各地群众对森林火灾严重危害的认识。四是切实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沙治沙、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宣传,大力宣传林业的重大任务和对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贡献。五是切实抓好2008年初“两会”期间的宣传,主动为“两会”代表服务,提高建议、提案质量,促进林业面临问题的解决。六是切实抓好“绿色奥运”宣传。增强全局意识,找准切入点,突出林业在“绿色奥运”中的重要作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林业宣传工作有序推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宣传任务十分繁重。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宣传工作的领导,针对新形势新任务,积极行动,认真研究各项政策措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林业宣传机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设有专门的宣传机构,有专人负责,地、县(市)要有专兼职的宣传人员;加强经费和设备保障,宣传经费要有稳定渠道,基本建设投入要纳入同级林业基本建设计划,争取在各级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统筹安排解决;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各级林业部门宣传组织领导机制、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制度等,为开展林业宣传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和思路及2008年林业宣传工作要点和计划,并及时上报我局宣传办公室。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

国务院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

1979年9月3日,国务院

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被偿贸易,是较快地提高出口产品生产技术,改善产品质量品种,扩大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外汇收入的有效途径。它有利于发挥我国劳动力,自然资源和生产的潜力,扩大出口货源,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包括军工部门,下同)要加强领导,解放思想,千方百计地把这项业务更多更好地开展起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为了搞好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工装配业务,主要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时提供某些设备,由我国工厂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交给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设备的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也可以采取灵活作法,运进的原料和运出的成品,各作各价,分别订立合同,我方赚取差价,用差价即工缴费偿还设备价款。或者由外贸部门同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生产,外贸部门同工厂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
中小型补偿贸易,主要是指国家重点的大型补偿贸易项目以外的一般轻纺产品、机电产品、地方中小型矿产品和某些农副产品,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的材料,我方进行生产,然后用生产的产品偿还。补偿贸易原则上要用所产产品偿还,如须用其他商品偿还的,属于中央管理的商品由国家计委及外贸部审批;属于地方管理的商品,由省、市、自治区审批。
二、对外开展加工装配业务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要以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外汇收入为主要目的。开展这项业务,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多搞劳动集约产品,不要片面追求自动化;要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厂房设备,同现有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结合进行。进口设备必须从严控制,凡是能引进技术在国内制造的,不要进口设备,能进口单项设备在国内组织配套的,不要成套进口。必须引进的技术和进口的设备,要进行周密的经济分析和成本核算,不能搞那些偿还期过长、收汇少、没有盈利甚至亏损的项目。
三、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条件和特点,制定发展规划,要因地制宜地发展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发展高级加工产品,逐步改变出口商品结构。在继续搞好加工装配业务的基础上,有些来料加工,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逐步改变为进料加工或使用国产原料,有些装配业务要逐步提高国产零部件、元器件的比重,以至完全立足于国内。
四、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要在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指导下,依靠各地方、各部门放手去办。有条件的地方,都可承接这方面业务,不受现行口岸商品经营分工的限制。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凡是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平衡、产品不涉及国外市场配额和用汇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报国家计委,并抄报国家经委,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贸部和主管部备案;凡涉及上述问题和用汇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事先报国家计委会同进出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五、搞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要做到产销见面,各有关部门协同动作,一致对外。接受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工厂,有权参加对外谈判,交流技术,必要时派人出国考察,并同外贸公司一起,对外签订合同,在生产和交货方面,直接承担执行合同的责任。工业、外贸、银行等部门要分别研究技术,价格、信贷条件、支付方式和货币使用等方面的问题,并共同搞好谈判。
六、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是整个对外贸易的组成部分。外贸部门要把开展这项业务作为自己的任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为联系客户,积极组织来料来件和设备的进口,组织成品的出口交货。要随时介绍国际市场情况,支持生产,指导生产,积极搞好仓储、运输和合同的履行。有关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进出口数字,一律计入国家进出口贸易总额中,各种对外加工装配收入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收入(除去偿还设备部分),都作为国家出口收汇。各承办单位和企业,要按时向外贸部门和银行提供有关进出口业务的统计凭证或报表。外贸部门和银行要在统计
报表中专项进行统计。外贸公司、银行可以从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所得的外汇收入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七、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选择条件适合的企业,作为专厂专车间,承担加工装配业务,开展中小型补偿贸易。这些单位,要实行独立的核算制和严格的责任制。对这些单位的出口产品部分,只考核合格率、履约率、交货量和创汇额,完成这4项指标,即作为全面完成计划。
八、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外汇收入,要在银行单独开户,单独结汇,以利于考核企业经营活动的成果。有关开户、支付方式、结汇办法和信贷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按照外贸部、银行的规定执行。
九、加工装配收入的工缴费外汇,除了用于支付外商提供设备价款以外,留15%给企业,用于进口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支付出国洽谈业务、交流技术、培训人员和业务考察等费用;留15%给企业的所在地方,由省、市、自治区适当分给地、县一部分(如系部属企业,分给地方和主管部门各一半)。外商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原辅料总值20—50%的减半留成;不足20%的,不予留成。
中小型补偿贸易收入的外汇,扣除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后,留15%给企业和地方,各半分配;如系部属企业,除规定留给企业的部分外,其余分给主管部门和地方各一半。补偿期满后,按出口贸易的不同形式计算留成。
十、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所得的外汇收入,除按规定留成和有特别规定者外,其余部分必须按规定上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挪作它用,或留存国外和港澳。
十一、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所需原材料(包括辅料和包装物料)、零部件、设备的进口,一律免征关税和工商税,也不实行加成作价。有关单位应将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合同副本,事先送给入境地海关。原材料、零部件和设备进口以及产品出口时,应填写明细单向海关申报,凭以免税放行。
十二、承担加工装配的企业,其加工装配所得纯收入,在3年内,国营企业免征工商税、免缴利润,集体企业免缴工商税和所得税。中小型补偿贸易项目,在偿还设备价款期间,免缴税金和利润。补偿期满后,按规定转为固定资产,按一般企业对待。
十三、工缴费外汇收入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在偿还期内的外汇收入,在结汇时,按优惠的折合率计算,每1美元暂按人民币3元付给企业。同现行外汇牌价的差额部分,由外贸部门贴补。
某些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在开展初期,由于条件限制,所得收入不足双抵偿实际费用或成本,而这项业务又有发展前途的,经省、市、自治区或外贸部同意,可以在2年之内,给予必要的补贴。经省、市、自治区同意补贴的,在地方财政中解决;经外贸部同意补贴的,由外贸部解决。但补贴以不超过每1美元折人民币4元为限。
十四、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一定要注意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在同外商洽谈业务时,要精确地核算成本,计算合理的盈利,力争做到既有一定的竞争性,又不至于发生亏损。要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费用。要对职工加强思想教育和进行严格的技术训练。
承担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可以采取计件工资、基本工资加奖励或定额加奖励等工资形式。经营管理好,业务发展快,对外信誉高,创汇多,盈利多的,经省、市、自治区或主管部门批准,工资、奖金和福利可以适当增加,粗制滥造,克扣来料和私分产品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五、已经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根据需要,可以派人出国联系业务、学习技术,也可以邀请国外厂商前来洽谈业务,交流技术,帮助培训人员。为了简化审批手续,地方企业经省、市、自治区批准,部属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即可办理出入境手续。
十六、根据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需要,铁路、公路、水运、空运、港口等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运力。交通部门要开辟新的航线,开办定期班轮,把运输安排好,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发运和接卸。外贸部外运公司要把这项业务的运输,纳入自己的工作范围,按正常外贸运输渠道,统一接受委托,组织运输。有关订舱、配载工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经交〔1979〕06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如国内运力不足,应当允许客户租用外轮到我港口接卸货物。邮电部门要不断改善通讯设备,加强通讯和邮递工作。
十七、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尽先由地方、部门和企业从更新改造资金、技术措施费、利润留成收入中解决,或者由地方和部门从自筹资金中解决。必要时可以由有关银行发放贷款给予支持。所需少量外汇资金,由地方和企业用地方外汇、外汇留成或中国银行发放短期外汇贷款解决。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所需外汇贷款的审批手续要简化、具体办法由银行拟订。
十八、开展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需要国内提供一定的原料、辅料、包装物料和建筑材料,需要保证燃料、动力,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出口优先的原则,予以安排。某些少量零星物资,要挖掘潜力,设法调剂解决。批量较大的物资,可向物资部门申请,纳入分配计划,按正常渠道供应。有些国内供应困难的物资,可以使用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进口解决。
十九、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设备和物资,在运输,生产和储存过程中必须办理保险时,要在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中加以规定,要明确各方、各段应负的责任。按规定由我方保险的,要及时向各地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
二十、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由于生产方面未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索赔,在企业、地方或部门外汇留成中支付;由于非生产方面未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索赔。由有关责任方面支付。对外商未履行合同的索赔,由外贸部门负责办理。所有各方面的经济责任,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二十一、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工作中要注意调查研究,分析行情,积累资料。外贸、银行等部门和驻外经济机构要经常提供国际商情资料。国内上下左右都要经常互通情报,交流资料,沟通情况。
二十二、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涉及许多部门,要有专门机构进行统一安排,综合平衡。全国这项业务,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加工装配办公室负责联系推动。各省、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都要有相应的机构,把各方面的力量组织在一起,协同动作,督促检查,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这项业务的开展。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具体贯彻执行。
对国外厂商提供修理劳务活动,收取外汇费用的,比照本办法有关各条办理。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原发《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试行办法》即行废止。各有关部门的各种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勒窝内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中国政府 塞拉勒窝内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勒窝内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签订日期1971年7月29日 生效日期1971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勒窝内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各自出产的商品,在进口和出口方面给予各种便利。
  “甲”表为塞拉勒窝内共和国出口的商品;“乙”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
  本协定对未列入上述附表内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法律和规章的条款内,为促进两国间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就交换两国产品方面提供最大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就商品的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但本条款不适用于: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某一关税联盟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给予毗邻国家的特别权益。

  第四条 为了办理两国间贸易和非贸易的付款,中国人民银行和塞拉勒窝内银行应相互以对方名义开立无息无费的账户,以勒窝内为记账货币。每一勒窝内按含金量1.06641克纯金计算,如勒窝内的含金量有变动时,上述账户的差额将按变动比例加以调整。

  第五条 凡本协定内的商品交换的付款及其从属费用,双方国家有关外交、商务、文化、社会团体、代表团等费用以及经双方国家银行同意的其它付款,均通过上述账户办理。

  第六条 每一协定年度终了时双方银行进行清算,如有差额,负债一方在每一协定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以双方同意的货物或第三国货币偿付。
  有关实施本协定支付事项的技术细则,由上述两国银行协商制定。

  第七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检查本协定执行情况时,双方可指定代表进行商谈,以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果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用书面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塞拉勒窝内共和国政府
    副  总  理         代表团团长、财政部长
     李 先 念          克·阿·卡马拉·泰勒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