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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6:22: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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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

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对象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各设区市的市长为所辖行政区域粮食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签订粮食生产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重视粮食生产,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质量安全;

  (二)增加投入,落实扶持政策;

  (三)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

  (四)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配套高产综合技术,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和粮食产业化。

  责任书内容作为当年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奖惩结合”的原则,采用平时考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查与定性考查相结合,自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办法,逐项评分,综合考评。

  第五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计分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1)执行,标准分为100分,根据完成情况,依照评分标准加分和扣分。

  第六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全年粮食总产量达到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指标,且总分高于90分的,评定为优秀。

  全年粮食总产量达到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指标,且总分达到80~90分的,评定为合格。

  全年粮食总产量不达到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指标,或者总分低于8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办公厅(室)和农业、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保、统计、粮食、气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

  第八条 各设区的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年终根据预计数或快报数,对本行政区域本年度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打分,填写《  市  年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评分表》(见附件2),向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领导机构报送自查结果和粮食生产工作总结。

  第九条 自治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领导机构对各设区的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自查结果进行核查和综合评定,并将考核结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十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结果与政府绩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考核对象绩效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结果与财政支农资金安排相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把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支农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

  第十二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结果与有关奖惩相结合,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在发展粮食生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推荐部分市、县(市、区)参加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单位评选。

  第十三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没有法定统计数据的,以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历次检查记录、各级农业部门田间档案、农情统计资料等,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和干扰、阻碍考核工作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桂工商报字〔1997〕第27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桂工商报字〔1997〕第27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桂林恒龙实业发展公司违法经销北方牌QCJ7081微型轿车案能否适用〈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7〕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颁布之前非法拼(组)装的车辆,在《通告》颁布之后,继续进行销售的,可以依据《通告》的规定予以查处。



1997年6月10日

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1]8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市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70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租金补贴或者给予租金减免。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房管局、财政局、总工会、民政局等单位领导组成廉租住房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对象的审核工作。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分别剧负责廉租户对象认定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腾退的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店;

(二)政府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房。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筹措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的专项资金;

(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三)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管局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定向用于廉租住房的购置、租金补贴和维修。市财政局应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廉租住房通过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实物配租三种形式实施:

(一)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对象租住的住房,按照应享受的面积标准发放租金补贴;

(二)租金减免:对符合条件且只租住一处公房的廉租住房对象,按廉租住房政策的面积和租金标准重新核定租金,对享受面积内的租金按规定予以减免;

(三)实物配租:对孤老、烈属、残疾等特殊廉租住房对象由政府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常州市区常住户口;

(二)持有市总工会的特困职工证明或市民政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及其单位均无能力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见 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证明;

3、提供经年审有效的特困职工证明或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

4、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现住房租赁证、房产证或无房证明);

5、其它相关证明。

(二)市总工会或市民政局按规定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送市房管局复审。

(三)市房管局复审后会同市总工会、民政局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对象,按住房困难程度、申报时间先后实行轮候。

(四)市房管局对复审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廉租对象,在其所在单位和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市房管局根据廉租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给予租金补贴、租金减免或实物配租等解决形式,经市廉租住房审核领导小组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廉租住房家庭享受廉租政策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定期公布。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租.金减免办法由市物价局、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承租实物配租住房家庭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同住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续租廉租住房条件的,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二条 承租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如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直至迁出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所在的小区已实行物业管理的,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遵守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由物业管理单位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廉租住房所在的小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管理单位参照公房修缮范围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的产业、维修等管理,设立专门帐册、表卡,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实行年审制度。当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再持有市总工会的特困职工证明或市民政局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时:

(一)对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二)对现住房租金减免的家庭恢复实行标准租金;

(三)对承租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在半年内退还廉租住房,如退还确有困难的,按房改标准租金的两倍计租,并补交逾期租金差额。

第十六条 承租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违反规定转租的;收回转租的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提供价况,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住房租金补贴或租金减免的,由市房管局收回住房、停发租金利项或停止租金减免,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或已发放的租金补贴,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必须严格加强监督,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市区廉租房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