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娄底市中心城区燃气工程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08:39: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娄底市中心城区燃气工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娄底市建设局


娄建发〔2008〕157号





娄底市中心城区燃气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规范燃气工程建设审批程序,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储存、输配设施以及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一)燃气场站(含燃气汽车加气站)及输配设施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一类燃气工程);

 (二)市政燃气管道、瓶组气化站、单体建筑及小区庭院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二类燃气工程)。

第三条 娄底市建设局授权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中心城区燃气工程建设实施市场监管、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心城区进行燃气工程建设的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报建和审批,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

第五条 燃气工程分为项目批准(一类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30万元以上的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移交等阶段。

第六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七条 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燃气工程设计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向其提供气源接入点,作为工程设计的原始资料。

第八条 民用建筑燃气配套设施工程的建设应由建设单位根据“三同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九条 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监督。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市燃气办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施工位置图;(四)强度、气密性试验验收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验收或评价的文件。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二类燃气工程的接收和供气单位。二类燃气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可在60天内按照规定将工程移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实物及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在完成移交前,业主单位承担工程实物的维护。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在用气前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供气手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完成燃气工程竣工移交及供气手续后立即组织供气,不得拒绝向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报建费用严格按省市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8日起实施。

简述合同的一般效力

韩召峰


  运输合同的效力,即指运输合同关系中,基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拘束力。因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承运人的门儿为旅客或托运人的权利,反这亦然。同时,对客运、货运及联运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下还有具体论述。故此处所谓运输合同的效力,主要指承运人和旅客或托运人的一般性义务。
  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到约定地点;支使期间是指将旅客或货物或货物运送到目的所需的时间。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毛毛雨,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间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承运人不能在约定期间和合理期间履行磅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韦责任。承运人还负有将客货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非因法定的免责原因而造成客化损害的,承运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所谓按照约定地点履行,是指承驼人应当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约定地点是运输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托运人指定的、承运人认可的运输目的地。在旅客所持有的各种票证止,或承运人填发的运输单据、提货单据上,均明确载明了客货的天达地点。承运人应将客货过送到约定地点,否则,旅客或托运人或收化人的运输目的无法实现。承运人不履行定地点运送客化义务,对造成的损害,应负担违约责任。同时,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后,还负有将货物交付给合同载明或指示交付的收货人的义务。如果承运人交付对象的错误,托支人的运输目的的落空,对造成的损失,承支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2.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的造成的除外。
  运输路线是承运人承担运输业务所需经过的路线。在作为旅客运输合同的票证上,以及货物运输的运输单广播剧 上,一般对运输路线没有明确约定。但是,在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领域,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为了运输安全、使得和快捷,对运输路线往往都有统筹的计划和安排。承运人未按照通常的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费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化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费。同?,承运人未按规定多收的杂费,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也有权拒付。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车辆外观标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车辆外观标识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5]210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加大对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工作条件逐步得到改善,执法车辆得到一定补充。但我部在检查中发现,目前各地存在卫生监督执法车辆外漆喷涂不统一、卫生监督徽标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形象。因此,为加强对卫生监督执法车辆的统一管理,树立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形象,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规定,特对卫生监督执法车辆的外观标识规定如下。
一、卫生监督执法车辆的车身上应当喷涂卫生监督徽标(式样参见附件1)、中文“卫生监督”及英文“HEALTH INSPECTION”字样(喷涂式样可参考附件2)。
二、卫生监督执法车辆的车身颜色以白色为基色,卫生监督徽标和中英文“卫生监督”字样颜色为蓝色。
三、2004年以来我部加强中西部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配发各地的卫生监督执法车辆的外观、徽标和颜色,各地不得擅自改变;各地自行装备的卫生监督执法车辆亦应参照以上规定统一外观标识。

附件:1、卫生监督徽标式样
2、卫生监督执法车辆外观标识参考图
附件.doc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