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2:0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6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办法
省科学技术协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科学技术事业,提高科学技术学术研究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和学科发展,发现和培养人才,保证“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的评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为省级奖励,以青海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旨在通过奖励在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人员,调动和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科学实践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青海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服务。

  第三条 “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 成立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省评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科协主席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省内各学科知名专家、学者和省级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具体人员由省科协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报省政府审批。

  省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聘请有关评审专家;

  (二)审定学术论文奖的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学术论文奖评审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省评委会下设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奖办),设在省科学技术协会。

  省评奖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论文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调处论文评审中的相关问题;

  (三)完成省评委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省评委会按理、工、农、医、综合学科设立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专家评审组)。

  专家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专业学术论文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省评委会报告论文评价意见和等级建议;

  (三)对完善学术论文奖评审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奖金由省政府奖励基金列支。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八条 评奖范围在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领域内进行,即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科学研究、交叉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学术论文。
第九条凡在评奖规定年限内,由国内(省级以上)、国外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均可申报评奖。
第十条凡在青海省内工作、且是参评论文第一作者的科技工作者,可申报一篇学术论文。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论文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根据学术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对学术论文分三个层次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理论研究方面具有重要创新观点,学术上有重大突破和价值,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重大技术发明和创造,在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有重要创新和突破,对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学术研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二等奖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定创新观点,学术上有一定突破和较大价值,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较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或在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有较大创新和突破,在科研、生产上有较高的指导和推广价值。学术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

  三等奖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些新思想和观点,学术上有所突破和一定价值,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或在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有一定创新,在科研、生产上有指导和推广价值。学术研究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四章 申报推荐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论文,须由作者本人向省科协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州(地、市)科协、省级各企事业单位科协(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提出申报。

  同一论文只能向一个申报单位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论文,须按要求填写《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审书》(一式两份,以下简称《评审书》,可在青海科协网下载),同时报送论文、查新材料和引用材料(一式五份)。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负责对申报的学术论文进行筛选,并在《评审书》上填报推荐意见后,统一向省评奖办申报。

  第十五条 凡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存在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推荐;涉及违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学术论文不得申报。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省评奖办对推荐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规定、审查合格的推荐申报材料,按学科提交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采用初评、复评、终评三级评选制度。

  初评专家评审组的评委以通讯方式,对省评奖办提交的每篇推荐论文进行鉴定、初审,按评奖标准签署评审意见。

  复评专家评审组以会议形式,对各评委初评结果进行交叉复评和定性评价,并将复评结果上报省评委会。

  终评省评委会以会议方式对专家评审组的复审结果进行审定,对有争议的学术论文进行仲裁。

  拟获奖的学术论文在《青海日报》、《青海科技报》和青海科协网上公示。听取社会反应及意见后,由省评委会对获奖项目进行最终审定并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复评、终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到会投票人员必须超过参会评委的三分之二,投票方为有效。得票必须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评奖工作由省公证处监督并予以公证。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对获奖论文由省政府颁发《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术论文奖可作为作者考核、晋升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以及申报其他奖项的重要条件和依据之一。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青海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申报的优秀学术论文奖的内容、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在公示之后15日内向省评奖办提出。

  第二十三条 凡对申报的优秀学术论文奖在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等方面存在虚设内容,或有剽窃抄袭行为的,由省评奖办责成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内容,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异议期后,由省评奖办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省评委会报告,由省评委会裁定。

  第二十五条 获奖论文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窃取他人论文情形的,即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今后两届内不允许申报。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各申报单位须认真审核申报论文的有关条件和作者资格,论文筛选应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慎推荐。

  第二十七条 评委须严格按照评奖标准和程序公正评选,以质取文,宁缺勿滥,不徇私情。

  第二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论文评审过程中,作者及相关人员一律回避。评奖论文及有关材料由省评奖办统一编号,论文送审时,凡涉及作者姓名、单位等一律隐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评奖办负责解释。凡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由省评委会遵照本办法有关精神研究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政办发〔2007〕82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甘南藏族自治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日常考核是指被考核机关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的日常监督和检查考核,由被考核机关自主进行。
年度考核是指考核机关按照所制定的考核具体标准对被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核。考核机关于每年年底组织相关单位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核。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市和州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具体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协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各县市政府负责各乡镇和县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州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机关及其直属、被授权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对本系统工作进行指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评议考核的同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五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要与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把执法责任制考核列入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于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留用辞退和晋职晋级等管理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以及执法单位评优评先相衔接。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情况;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情况;行政执法依据变动后,继续跟踪梳理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的调整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四)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案卷管理、案卷评查和案件统计报告情况;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六)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赔偿等行政执法情况;
(七)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情况;
(八)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九)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十)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听取被评议考核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 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有关行政执法文书、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四)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五)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方式。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责任考核范围,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 90以上分为优秀,60—90分为良好,60分以下为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差、执法责任制不落实、执法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部门每年11月份应当将本县市、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情况报告州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



为了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12分)
1.成立由本单位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履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职责;(4分)
  2.制定具体可行的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及时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4分)
3.重视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有与本单位工作相适应的法制机构和人员,在办公条件、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4分)
二、法制学习宣传与队伍建设(12分)
4.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社会进行深入、有效的宣传普及;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两个月内组织宣传。(3分)
5.健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学法制度,领导成员带头学习法律知识,熟悉并掌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每年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轮训或行政执法人员每年业务知识学习培训不少于15天,考试合格率达100%。(3分)
6.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通过培训考核,并经资格审查,取得《甘肃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执法证件按规定年审注册、更换。(3分)
7.行政执法人员遵纪守法,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没有不作为或越权行政的情况和违法乱纪行为。( 3分)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24分)
8.梳理界定、汇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本单位负责实施的以及应当协助其他单位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将梳理后的行政执法依据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公室。(7分)
9.区分不同的执法职权类别,科学合理地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并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同时向社会公示;将执法职权分解情况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7分)
10.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4分)
11.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究。(6分)
  四、抽象行政行为(12分)
  12.本单位当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抵触,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内容。(4分)
  13.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经法制机构审查,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将本单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4分)
14、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4分)
五、具体行政行为(20分)
15.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公示,并按政府要求进入政务大厅;行使行政许可权符合法定职责、权限、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后,依法履行监管职责。(5分)
16.实施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6分)
  17.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对象、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5分)
18.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增强执法文书的说理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完整。(4分)
六、行政执法监督(8分)
20.认真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本单位做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处及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按季度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表和简讯。(4分)
21.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分)
22.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制度,有落实。(2分)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2分)
  23.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积极应诉行政诉讼;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6分)
  24.主动履行涉及本单位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裁决。(6分)
八、加分情况
25.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和做法或者调研成果被国家或省、州以会议、文件或简报的形式总结推广的,分别加4分、3分和2分(不重复计算);行政执法工作被评为省部级优秀的,加3分。


乐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乐山市物价局制定价格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乐山市物价局


乐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乐山市物价局制定价格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乐市价发〔2007〕117号



各科室、分局、中心:

  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44号令)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188号令)等规定,制定《乐山市物价局制定价格行为暂行规定》,已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乐山市物价局制定价格行为暂行规定

     2、乐山市物价局制定(调整)价格流程图(略)

附件1:    乐山市物价局制定价格行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制定价格行为,提高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乐山市物价局制定价格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制定价格行为,是指我局依法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制定价格的范围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确定,具体定价范围、权限以《四川省定价目录》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为准,不得越权制定价格。

  第四条 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我局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价格,而不是依消费者、经营者申请才启动制定价格程序。因此,对消费者、经营者提出制定价格的申请要作为“建议”对待,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

  第六条 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应经而未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的,不得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第七条 我局制定价格实行“一站式”服务,由相关业务科室(下称承办科室)牵头,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承办科室收到制定价格的有关材料后,对制定价格的依据、理由、权限以及制定价格所需资料等进行审核。

  在无申请人的情况下,承办科室按有关规定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应根据定价权限和相关规定,启动制定价格程序,提出制定价格的方案。

  (二)审核后认为有必要制定价格,并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承办科室应将相关材料移送调控科进行定价成本监审。监审报告形成后,应及时送交承办科室。

  (三)成本监审后,列入《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承办科室应将制定价格的申请方案、成本监审结论以及制定价格的依据、理由、权限的书面审查意见等材料移送综合法规科,由综合法规科按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承办科室应当归纳听证代表意见提交听证会主持人汇总;听证会纪要应在听证会后10日内送交承办科室和听证代表。听证会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召开的,听证会纪要应在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委托机关。

  第八条 承办科室根据听证结果认为不需要制定价格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并将结果反馈申请方。如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应在听证会后及时拟定制定价格的方案。制定价格的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现行价格和拟制定价格标准、单位调价幅度;

  (二)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经过成本监审的,附成本监审报告;

  (四)制定价格后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五)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纪要;

  (六)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七)经过听证的,附听证会纪要;

  (八)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第九条 召开价审委会议以前,承办科室应将拟定的制定价格的方案送综合法规科,由综合法规科向价审委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我局法定的职权范围;

  (三)制定价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否提交价审委讨论的意见。

  第十条 制定价格的方案原则上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可采用价格审议委员会(简称价审委)讨论或办公会议讨论等方式;实行审议的方式、人员组成和工作规则在省物价局没有新的规定前按我局现行规定执行。价审委会议由价审委主任委员或分管副主任委员按相关规定组织召开,综合法规科负责具体事务;制定价格的方案等材料确需印发的,由承办科室于会前印发各位委员。价审委会议讨论情况应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各位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以下简称建议人)可以向我局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

  第十二条 制定价格过程中,承办科室应当要求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供制定价格所需资料,并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其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第十三条 制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对依法不实行听证的,我局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制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有权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 制定价格按照有关规定需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的,应按规定申报备案。

  第十七条 承办科室应当在价审委会议后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要求,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草案,制定价格的决定草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制定价格的项目及标准;

  (二)制定价格的依据;

  (三)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四)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八条 制定价格的决定草案拟定后,承办科室应及时送交综合法规科提出初审意见后,再送局领导审签。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二)是否符合省政府188号令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三)是否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意见采纳处理情况;

  (四)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制定价格的决定经领导审签后,由承办科室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要求制作文件,加盖我局印章后生效,按已确定的范围发文。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制定价格的决定应按规定进行公布,由承办科室将制定价格的决定以电子文档形式送综合法规科和调控科,分别在市政府网站物价网页、《价格公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与查阅。除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的外,制定价格的决定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承办科室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将制定价格过程取得的价格、成本调查资料,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反映,集体审议文书,价格听证、专家论证、成本监审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等移送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 制定价格有建议人的,承办科室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建议办理情况告知建议人。

  第二十三条 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承办科室应当对价格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跟踪调查和监测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价格的执行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企业经营状况、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变化对价格的影响;

  (三)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的变化情况;

  (四)社会各方面对所制定价格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凡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