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4:38: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市府发〔2008〕32 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 年9 月19 日市政府第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使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泸州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市委的决策和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深入推进泸州“四个四”发展战略。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十一、市政府各委员会、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主任、局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并对市长、副市长负责。各委员会、各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职能,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完善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城乡发展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市政府人事任免、表彰奖励、行政处分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二十一、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人民政府的命令、决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和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将目录公告。
  二十六、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十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制,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行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行政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办事指南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创新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长组成,泸州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市长召集。
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通报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人代会、政协会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六)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 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顾问、副秘书长,市政府各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市级有关单位和中央、省在泸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邀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及市委有关部门、泸州武警支队负责人和市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泸州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 议案和必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及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其他重大行政措施;
  (五)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人事处分及表彰奖励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 次,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顾问、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督办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段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旁听涉及议题。
  四十三、提请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报市长审批确定。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上会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出席人员。
  四十四、确因特殊原因,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召集人审批。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成员暨区县长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或通报,由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签发。新闻稿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秘书长审定。
  四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由市长、代行市长职责的常务副市长审批,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改进形式,简化程序,严格审批。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市政府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章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提前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涉及财政支出的由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九、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行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发文,可由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副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一般事务类函件可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及贯彻省厅局委有关工作部署的,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工作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不得逆向流转。
第十一章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或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当地负责人到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本市(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或代行市长职责的常务副市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在市政府办公室内部信息网上载供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阅知。副秘书长离开本市向分管市长和秘书长报告,并将活动情况告知市政府办公室,以便在内部信息网上载供市政府领导同志阅知。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泸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请假,待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及时填写请假报告单报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铁路客车租赁承包经营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客车租赁承包经营试行办法
1998年5月8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铁路运输走向市场,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车是指在国家铁路上进行运输营业的软、硬座,软、硬卧(含高卧),餐车(包括单节和整列的旅客列车)。
第三条 出租方出租的客车应为管内和跨局的经营不善、效益低下的慢车。热线车、收益好的客车不得出租。
第四条 租赁、承包均应贯彻兼顾国家、出租方及承租方、发包方及承包方利益的原则,确保运输收入完整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租赁经营
第五条 出租客车时,出租方必须是铁路运输企业。承租方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支付租赁保证金。
第六条 办理租赁客车时,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应有以下内容:
1.出租方和承租方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2.租用车辆种类、数量;3.租用的时间、区间;4.租车费用及付费方式;5.经营范围;6.车票的发售方式;7.风险抵押;8.违约责任;9.租赁保证金的确定和支付方式;10.争议条款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技术状态良好,符合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承租方不得自行改变车内的设备及功能。交接时,合同双方应有交接记录,交接记录由双方签字生效。
第八条 车辆的检车、维修工作由出租方承担。车辆在租用期间的日常检查、维修和按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定期检修,其费用由出租方承担。需甩车时,出租方应提供其它车辆替代。车辆在租用期间因承租方使用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或配件缺失时,其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九条 租车费用应按《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收取。
餐车出租除核收租车费和挂运费外,还须核收经营管理费。经营管理费的标准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租用费和挂运费由分局(总公司,无分局的由铁路局,以下同)、铁路局(集团公司)按运输收入有关规定,分管内、直通列报运输收入。
第十条 出租客车时,由分局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在铁路局管内运行的,报铁路局批准,直通客车出租时,应报国务院铁路客运主管部门批准。
租车合同签订后,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所租车辆转租。
第十一条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营规章适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十二条 承租方租赁客车时,其经营范围一般仅限于该车种本身的功能,超范围经营时,其经营内容和租车费用应在合同中另行约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食品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自制品毛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幅度。
第十三条 租用客车经营期间客运各工种由承租方承担,如需出租方提供劳务人员时,应在合同中载明人数、工种、劳务费等。检车员、乘警由出租方提供,不收劳务费。

第三章 承包经营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应由分局(路局)作为发包方与路内运营单位(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签订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承包主要内容:
1.定额指标:运输收入。
2.工作质量:列车安全、服务、卫生、治安秩序和作业标准符合《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和《乘务工作标准》的规定。
3.人员工资收入。
第十六条 核定承包基数时,要考核所承包列车上年的实际收入(含站售、车补、客杂),同时考虑运价调整、客流变化和路内免票乘车等因素,由运输、车辆、公安、财务收入、劳资、统计等部门共同测算核定,最低应比承包前一年的实际收入高10%。
第十七条 承包应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主要包括:
1.承包方和发包方名称、地址;2.承包列车的车次、编组;3.承包时间(不得少于一年);4.承包定额及工作质量;5.经营范围;6.违约责任;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旅客票价收入按承包基数全部列报运输收入。超基数部分作为承包单位的经营收入,同时列报客运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发包方应为承包方的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遇承包方与外部发生矛盾时,发包方应积极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承包经营时,承包方的人员组合应以现有职工为主组合。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劳务合同。

第四章 票据的请领发售
第二十一条 承租、承包期间的运营票据应采用《客规》、《客运办理细则》规定的票据,票据由出租、发包方提供。
出租客车使用的票面必须打印“Z”字母标记(使用代用票时可专用一组,在记事栏内按上述规定记载。计算机售票除外)。由列车发售车票时,车站应发给“上车补票证”。按上述规定发售,以便于清算。
承包列车的票据必须使用专组票据,列车发售时,不收手续费。
票据的请领按照《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租赁的列车在站车发售车票时,不得超过列车终点站。持有直通车票的旅客允许换乘承包、租赁的列车。
第二十三条 对《客规》规定减价优惠对象购票乘车时,仍执行《客规》规定。

第五章 旅客运输组织
第二十四条 对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客车,车站按现行规定组织旅客售、剪票,做好服务工作。对列车以记录交下的无票人员或伤、病、亡旅客不得拒收,并应认真按照现行规定处理。对乘坐租赁、承包列车的旅客在上车前、下车后发生伤害的,按现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租赁的客车在运营期间发生旅客伤亡事故(包括食物中毒)时,属于承租方责任时,其事故处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属于出租方设备质量的原因时,其事故处理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属于其它原因造成的,出租方承担80%,承租方承担20%。承租方对自身无过错的事件应提出足以说明问题的证据。
承包的列车发生旅客伤害事故,按现行旅客伤害事故的规定处理。属于承包单位责任事故时,对承包单位应有处罚措施。
持“上车补票证”进入检票口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按有票旅客处理。事故处理程序按照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承包、租赁经营的列车应接受铁路有关部门对其执行规章制度及工作质量的检查。发现有违章、违纪的问题时,出租、发包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现行铁路规章有规定的,按现行铁路规章办理。现行铁路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铁路局组织实施。


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人防委、财政部下发的人防委字[1985]9号文《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和省人防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粤防委[1988]3号、粤财行字8号文《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发挥人防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
战备效益,推动人防工程建设,逐步实现以洞养洞,以人防发展人防,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收费范围
(一)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后,方可使用。已经使用人防工程而未履行立约手续的,应补办立约手续。
(二)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平时使用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使用费。使用国家拨款或按国家规定地方筹集的人防经费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收费。
(三)利用人防工程兴办幼儿院、托儿所、老人、儿童活动室,单位自用办公室、会议室、教室、食堂等无经济收益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免收使用费。
二、收费管理
(一)市、区人防部门管理的公共人防工程,收取的工事使用费,百分之五十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列入年度工程计划使用。其余百分之五十用于调剂人防事业建设,其中属市直接收取的,百分之八十留市人防办,百分之二十上交省人防办;属各区人防办收取的,百分之十上交省人防办
,百分之二十上交市人防办,百分之七十留区人防办。
(二)市属各局代管并安排使用的市属大型人防工程(如南方大厦地下商场、花果山物资仓库、飞鹅岭粮油库、象岗山车库等),按规定收取的使用费,局留百分之十用于工程建设,其余交市人防办安排工程建设和调剂人防事业建设。
各局管理的其它人防工事的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其收入用于工程建设部份应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其余部份可用于人防事业建设。
(三)各大专院校、厂矿企业管理的人防工事,可参照本规定收取人防工事使用费、其收入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应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其余部份可用于人防事业建设。
(四)人防部门收取的使用费应设立专项帐册,纳入人防经费管理计划。人防事业收入和人防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使用应参照省人防办粤人防[1987]2号文《关于人防事业收入的管理、分配使用的暂行规定》执行。
(五)各区、局人防主管部门对工事使用费的收支,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要接受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和上级人防部门的检查监督,每半年应将收支决算情况编制报表分别报送市人防办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月交付人防工程使用费。
三、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和幅度,应根据工事位置、质量、经营项目和效益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标准表(经市物价局审核)
┌────────┬─────┬─────────┬───────┐
│ 平时用途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 商场(店) │元/M2月│4.00-5.00│ 收费按使用面 │
├────────┼─────┼─────────┤ 积计算(工事 │
│ 旅店、招待所 │元/M2月│3.00-4.00│ 内部凡人、车 │
├────────┼─────┼─────────┤ 所到之处,包 │
│ 饮 食 店 │元/M2月│3.00-4.00│ 括风、水、 │
├────────┼─────┼─────────┤ 电设备房,均 │
│ 商品周转仓库 │元/M2月│3.00-4.00│属使用面积)。│
├────────┼─────┼─────────┤ │
│ 原材料储存仓库 │元/M2月│1.00-1.50│ │
├────────┼─────┼─────────┤ │
│ 生产车间 │元/M2月│2.00-3.00│ │
├────────┼─────┼─────────┤ │
│营业性的娱乐场所│元/M2月│1.50-2.00│ │
├────────┼─────┼─────────┤ │
│ 种植、养殖场 │元/M2月│0.20-0.50│ │
├────────┼─────┼─────────┤ │
│ 其 他 │元/M2月│ 与使用单位面议 │ │
└────────┴─────┴─────────┴───────┘





198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