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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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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  
  2010年11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农村能源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能源,是指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和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条例所指农村能源产品,是指沼气及其他生物质燃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农村能源制成品和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节约所使用的设备、器材等。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生产经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农村能源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遵循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的行政主管部门,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的组织、推广和安全管理教育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开展农村能源资源调查与评价,编制农村能源发展规划;
  (三)指导、监督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实施;
  (四)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五)组织开展农村能源技术、工艺、产品的试验、示范、推广;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扶持服务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将农村能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农村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与能源总体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节能规划相衔接,并与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相适应。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项目安排、创新奖励等方面支持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农村能源建设。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及个人参与投资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节约。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能源发展规划,重点支持下列地区开发利用农村能源:
  (一)农村贫困地区;
  (二)少数民族地区;
  (三)生态环境脆弱地区;
  (四)畜牧业发展重点区域。
  第十条列入国家和省农村能源发展规划的、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和技术推广,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利用沼气发电、沼气和秸秆气集中供气以及应用秸秆气化、固化、碳化、液化技术的项目所购置的设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农村居民住宅利用太阳能供水供热或者购买使用省柴节能炉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利用荒山、荒坡或者边际土地发展能源作物,利用农作物秸秆、农业废弃物等生产生物质能的支持力度。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能源公益性服务网络,并在具备条件的乡、镇设立农村能源服务站,在政策咨询、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安全检查、维修维护等方面为用户提供服务。
  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及个人参与农村能源工程的经营和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合作组织为用户提供维修维护、技术指导、安全培训等服务。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单位研究开发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对在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工作中有重大创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能源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推广下列农村能源技术:
  (一)沼气池、沼气工程及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
  (二)农村和城市污水管网不能覆盖的乡镇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
  (三)农作物秸秆生物气化、热解气化、固化、碳化、液化等能源化利用;
  (四)农村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利用;
  (五)农产品初加工、农房建设和炊事节能;
  (六)其他农村能源技术。
  第十六条鼓励在农村新建、改建、扩建农宅、公益设施和办公场所时,优先采用集中供气、太阳能利用等新能源利用和节能技术,其相关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农村建设统一规划。
  鼓励在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排放的有机废弃物时,优先采用沼气工程技术。
  第十七条农户利用自留地、住宅周围空闲地建设户用沼气池,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能源建设,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能源产品开发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国家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经济主体、个人合作进行农村能源建设或者能源产品开发,所需土地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农村能源碳交易工作。
  第三章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能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以上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农村能源产品及工程按照标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或者因为其它原因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排除,达不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应当报废。具体报废条件、程序及处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论证评估认定后,方可推广。
  引进农村能源技术、工艺、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并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的农村能源产品,应当检验合格。纳入国家能效标识管理的,应当加贴能效标识;纳入国家公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应当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农村能源产品。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村能源工程建设、产品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质量安全和所提供的技术服务负责。
  使用农村能源设施的单位应当制定、遵守有关安全管理、使用制度;使用农村能源设施的个人应当遵守相关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立项、安全评价、招标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防雷、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法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从事农村能源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从事农村能源建设施工、安装、维修、管护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下列农村能源工程,政府投资或补助兴建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非政府投资或补助建设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单池容积5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和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
  (二)日产气量5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沼气工程和秸秆气化工程;
  (三)日产5吨以上的生物质固化工程;
  (四)非公共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的1千瓦以上5千瓦以下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和5千瓦以上10千瓦以下风力发电站;
  (五)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热水系统,5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暖系统,10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干燥系统;
  (六)其它按规定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备案的农村能源建设和农村节能工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能源安全运行管理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沼气安全综合保险。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具备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农村能源建设施工、安装、维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核或者未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能源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第十七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中央文明办 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 教育部等


关于开展第十七个世界无烟日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明办、卫生厅局、爱卫会、教育厅(教委)、工商局、广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卫生局、教育局、工商局、广电局,全国爱卫会各委员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今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起的第十七个世界无烟日,主题是“控制吸烟,减少贫困”。
烟草危害是当今世界最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是人类健康所面临的最大的然而又是可以预防的危险因素。目前全球共有11亿吸烟者,每年导致近500万例可以预防的死亡。WHO强调指出,全球烟草种植、加工和消费消耗了自然资源,加剧了贫困。全世界有75%的吸烟者分布在发展中国家。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现象还存在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影视、体育、文化活动之中,通过时尚活动影响和诱导青少年吸烟。穷人、文化程度低的人更倾向于吸烟,浪费了本该用在营养、教育等必须开支的有限家庭资源。此外,烟草攫取土壤营养,烟草种植使用的杀虫剂和化肥污染环境,烤烟大量消耗森林资源等等都导致了环境的退化。最新研究表明,各烟草种植国近5%的森林砍伐是由于加工烟草造成的。
2003年5月21日,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一致通过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截止2003年底,共有85个国家签约,预计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第一部公共卫生多边条约将于今年正式生效。各成员国通过履约将承诺迎接烟草带来的公共卫生挑战,积极处理烟草价格和税收、烟草和贫困、跨国界走私、广告与促销、被动吸烟等关键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烟草生产和消费量最大的国家,分别占到全球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目前全国约有3.5亿吸烟者,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近100万。2002年城镇居民八类食品开支的4.9%用于购买烟草制品,在一些贫困地区该比例甚至超过10%。敬烟送烟仍然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社交礼仪,特别是还存在着公款消费烟草的腐败现象。我国已经于2003年11月10日正式签署《公约》,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吸烟危害的认识,营造一个健康、清洁、禁烟的良好社会环境,为成功履约打下基础,现将第十七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安排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今年世界无烟日主题和国际控烟工作的新形势,切实转变观念,学习和宣传《公约》,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认识到烟草不仅会造成疾病,而且会引发贫困等经济和社会问题。各级卫生、爱卫部门要明确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职责,建立健全控烟工作组织网络。
二、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广泛动员和鼓励各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控烟工作。以创建无吸烟学校、无吸烟医疗卫生单位、无吸烟政府机关办公楼为重点,积极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进一步倡导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改陋习、树新风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认真贯彻并严格执行《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在2003年37个城市申报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设置烟草广告,努力消除在其他公共场所,尤其是中小学校周围的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严格限制在大型体育赛事、公益活动中出现烟草广告,依法查处违法烟草广告。
四、积极组织参加第六次国际戒烟竞赛活动,营造全社会控烟的大环境。国际戒烟竞赛(英文名:Quit & Win)是一个旨在通过积极指导与奖励来鼓励人们戒烟的国际戒烟项目,自1994年开始,每两年举办一次。我国分别于1996年、1998年、2000年和2002年组织参加了国际戒烟竞赛活动,参赛者的一年成功戒烟率达30%左右。中国有2名参赛者分别获得1996年的国际大奖和2002年的西太区洲际大奖。我国已报名参加将在全球近百个国家和地区举行的2004年国际戒烟竞赛(竞赛规则等详见附件)。
五、各新闻媒体要结合本次世界无烟日主题及时宣传报道各地控烟活动。各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要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工作,拒绝一切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广播影视及文化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和消除影视剧中吸烟镜头。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2004年世界无烟日活动,并于6月2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卫生部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如需咨询或索取本届世界无烟日活动和戒烟竞赛活动相关资料,请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联系。
电话/传真:010-83158552
网址:http://www.tobaccocontrol.com.cn或http://www.chinancd.com.cn
附件:1、2004年国际戒烟竞赛规则(译文)
2、2004年国际戒烟竞赛中国方案(纲要)


中央文明办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教育部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2004年国际戒烟竟赛规则(译文)

国际戒烟竞赛起源于世界卫生组织(WHO/CINDI)项目组织的竞赛,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由WHO无烟行动部门支持的、向所有国家开放的国际活动网络。每个国家遵循共同规则安排本国的竞赛,既可以在全国也可以在限定的地区范围内组织进行。第六次国际戒烟竞赛将于2004年5月举行,要求戒烟时间维持4周,建议计算时间(戒烟日)为2004年5月2日至29日。国际戒烟竞赛规则如下:
一、参赛国家与参赛人
2004年戒烟竞赛面向所有国家。国家成立竞赛协调机构(组委会)组织竞赛。卫生部门的认可和支持是必需的。参加国由一名国家联络员与国际戒烟竞赛协调中心保持联系,获得其信息和材料。
参赛人必须年满18岁,目前吸烟或其它烟草制品,且在竞赛开始前至少吸烟一年。从戒烟日开始完全戒烟至少4周的报名参赛者(注册不迟于2004年5月2日)有资格获得奖金。除各参加国自行设立的各种奖项之外,设有国际超级大奖。
二、参赛方式
参赛者必须填写一份报名登记表并于戒烟日(2004年5月2日)之前送到当地的竞赛组委会。登记表内容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址、电话,每天吸烟次数(每天吸香烟、雪茄和烟斗),过去戒烟尝试情况(从未、1-2次、3次及以上),吸烟年数,以及一个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其他问题各地可以因地制宜。
证人必须能够证实参加者有资格参加竞赛 (即每日吸烟者),并且能够证实吸烟者在竞赛期间的4个星期内的吸烟情况。参加者在登记表中应保证他/她将遵守竞赛规则,竞赛期间努力戒烟并如实陈述事实。参加者必须签名生效。
三、奖励
(一)国家奖
各国自行设立各种奖项。国家奖将在合格的登记者中抽签产生。可能的获奖者在竞赛结束时将立即被取得联系。戒烟情况从登记者,如果有必要从证人处进行调查。为证实完全戒烟的真实性,应采取必要的化学试验(尿可铁宁,呼气中一氧化碳等)。
(二)国际奖
国际超级大奖获得者将在国家主要奖项获得者中抽签产生(每个国家1名)。抽签将集中在一个地区进行。国家取得超级大奖抽签资格的最低标准是至少有100个报名者。考虑到不同国家的人口数不同导致获奖的概率不同,因此各国根据报名数获得抽签票数,每1000人1票。因此,一个有100-999个登记者的国家将得到1票,1000-1999得到2票,2000-2999得到3票,依此类推。
四、竞赛的执行
参赛登记表应该在参加国中通过各种渠道分发给可能的参加者。当地杂志/报纸公布竞赛规则和报名登记表是一个经济的信息传播方式。当地的宣传活动有利于增加参加人数。为有效的开展竞赛,参加国应在不同组织和机构间建立合作,并寻求媒体的有力支持。
国际宣传标语,海报和其他宣传材料,如“2004年戒烟竞赛手册”等将由国际戒烟竞赛协调中心制作并分发。国家和地区应承担当地竞赛的费用。印刷费和奖金等可以考虑国家间的双边合作。
五、支持者竞赛项目(可自由选择参加)
除了为吸烟者组织的戒烟竞赛之外,也可以为希望参加活动的非吸烟者组织支持者的竞赛。这是一种使非吸烟者参加,支持吸烟者并且可避免非吸烟者冒充吸烟者进入戒烟竞赛的一种积极的方式。支持者的条件是必须动员至少一名吸烟者参加戒烟竞赛。如果支持者动员参赛的吸烟者在活动期间成功戒烟,该支持者就有机会参与赢得专门为支持者设立的奖金。
六、评价
各参赛国安排一年后的随访调查,以评价戒烟率和竞赛开展情况。国际戒烟竞赛活动协调中心将在戒烟竞赛一年之后,即2005年5月对每个国家随机抽取至少1000名登记者进行调查。如果参加国登记人数极少,随访的人数也将减小,但不会少于300人。根据当地需要,样本量可以增加。随访的具体过程和核心内容(调查表)将在戒烟竞赛手册中详述。对竞赛的组织也应进行定性评价。
七、国际合作
国际戒烟竞赛得到WHO的支持。国际戒烟竞赛协调中心(芬兰国家公共卫生研究院KTL)将对该竞赛及其国际评价进行协调。国际戒烟竞赛监督委员会对活动进行监督。

附件2:

2004年国际戒烟竞赛中国方案(纲要)

竞赛活动包括5个阶段:组织和设计阶段、动员和培训阶段、报名和竞赛阶段、随访和评价阶段、巩固和延续阶段。
一、组织和设计阶段(2004年1月至2004年2月)
1、组织
由卫生部等国家有关部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共同组成全国戒烟竞赛组织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立全国戒烟竞赛专家委员会。各参赛城市成立市级或相应的戒烟竞赛组委会。
2、设计
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负责设计2004年中国国际戒烟竞赛报名手册和随访表,以及相关的软件等。
二、动员和培训阶段(2004年3月至2004年4月)
1、通过媒体开展倡导和动员,包括公益海报、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宣传戒烟竞赛,鼓励吸烟者报名参赛。
2、培训:控烟办公室组织全国省级控烟机构及各参赛城市(竞赛组委会的组织者和主要工作人员)进行戒烟竞赛规则、与媒体建立联系的方法和信息公布、随访以及相关软件的使用等内容的培训。
三、报名和竞赛阶段(2004年4月至2004年5月)
1、报名登记:
(1)控烟专业机构渠道:以城市为单位自愿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申报,报名截止日期为3月20日。当地一切活动经费自筹。经审定备案后,由各地控烟专业机构组织报名登记。
(2)商业连锁机构或互联网渠道:各地(包括参赛城市和非参赛城市)吸烟者还可以通过竞赛组委会办公室指定的商业连锁机构或互联网站等渠道报名参赛。
2、竞赛阶段
(1)媒体宣传报道:动员媒体跟踪报道戒烟竞赛,扩大影响,动员戒烟。
(2)戒烟支持服务:通过开通戒烟咨询热线、开发手机戒烟短信等方式为参赛者提供心理支持。
(3)设奖与抽奖:除国际大奖以外,国内拟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设支持奖若干名;为成功组织竞赛活动的城市设组织奖。5月26日至30日通过摇奖方式抽出各相关奖项候选获奖者(各地设立的奖项分别在当地抽出)。
(4)验证:候选获奖者立刻到指定的检测中心进行检测,获得确实戒烟的证明并公证;支持奖获得者需有相关成功戒烟者证明。
(5)颁奖:5月31日举办戒烟竞赛颁奖大会。
四、随访和评价阶段(2004年6月-2005年5月)
1、竞赛评价:2004年9月各地召开戒烟竞赛工作总结会。
2、一年随访:各参赛城市安排一年后的随访调查,以评价戒烟率和竞赛开展情况。随访的具体过程和核心内容(调查表)将在戒烟竞赛手册中详述。对竞赛的组织也应进行定性评价。
五、巩固和延续的社区帮助阶段(2004年9月-2005年9月)
利用国际戒烟竞赛活动的可参与性和影响力,通过科学运作,逐步培育成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卫生品牌公益活动,并长期开展下去。

中山市镇村河涌水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镇村河涌水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0]5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镇村河涌水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七月三十一日


中山市镇村河涌水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本市镇村河涌水环境,防治水污染,实
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
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现有镇村河涌的水
环境保护管理。但西江中山段、岐江河、鸡鸦水道、小榄水道、
东海水道、容桂水道、黄圃水道、洪奇沥、黄沙沥的管理按省
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有关水污染防治
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对辖区内的河涌水
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向市
人民政府报告水质保护的情况。
第五条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环
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利、建设、规划、卫生、海洋与水产、农业、林业、
公安、交通、港监、航道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
市环保局做好我市镇村河涌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
区,制订水质控制目标。
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水质目标控制方案应当包括划定
主要河涌、水库、山坑、山塘等地表水体的水环境质量功
能区和所批准的水质标准,设置跨镇、区河流边界断面及
其水质控制指标,明确对河流边界断面水质负责的相关镇
区。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根据辖区内地表水环境质量
功能区和水质控制目标,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功能区和边界
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向河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其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须报水利部门审核同意,
再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市环保局审核后依据排入该
河涌的流量、污染物浓度、河涌纳污承受能力发给排污许
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排污许
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范围排污。如河涌水质污染超过
功能区水质标准时,必须削减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使
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或已落实消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措
施后,方可向河涌水体排污。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应
报环保部门审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须有经水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土保持和环境
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验收
达到要求后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
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必须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或居民,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 禁止向河涌水体和河涌两岸、滩地排放、倾倒、
堆放、贮存和填埋下列物质:
(一)含汞、砷、镉、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
品、废渣和农药;
(二)油类、酸液、碱液和剧毒废液;
(三)工业废渣、建筑余泥渣土、瓦砾、生活垃圾和其
他废弃物;
(四)含病原体污水。
第十一条 禁止在河涌清洗含有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
辆、船舶、容器。
禁止使用渗井、渗坑、裂隙和钻孔排放、倾倒含有毒污
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池塘等输送、贮存含有
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二条 严禁在河涌上建厕所,确需在河堤建厕所的,
应配置三级化粪池。不得擅自在河涌围垦,禁止在河面围养
禽畜以及在河岸或河中沙洲设置禽畜饲养点。不得擅自在河
涌弃置沉船、种植水浮莲等水生植物以及设置拦河养殖等设
施。
第十三条 河涌沿岸的居民住宅,应设有化粪池或其他
净化设施,不得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涌,化粪池应定期清
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缩窄河涌,
确需占用的须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并采取补救设施以维
持现有河涌宽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涌,不得破坏原有
防洪排涝设施。
城镇建设不得擅自填堵河涌、沟汊,确需填堵的,必须
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在河涌管理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设施建
设,建设单位和个人须将建设方案报水利部门按河道管理
权限审查同意,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对未经批准现已在河涌兴建的建筑物要进行全面清拆
和清障,以确保河涌水流畅通。
第十六条 在河涌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配
置国家规定的防污染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
格证书和海事部门规定的防污文书和记录文书。
船舶在港口或者码头装卸、运输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
腐蚀性、放射性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必须采取预防措
施,防止污染水体。
第十七条 在河涌沿岸的港口、码头,应设置接收、
处理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粪便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
未设置上述设施的,须限期补设。
第十八条 河道两岸应因地制宜植树(竹)种果,进
行绿化;对已栽植的果、竹、木,应加强管理,不得随意
砍伐;确需砍伐的,应征得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能砍
伐。
第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根据水质保护规
划的要求和当地的经济条件,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逐
步增加对河涌整治的投入,有计划地清疏河涌,确保河涌
水质达到水功能区水质要求。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适当调整化肥
的品种与结构,向高效化、复合化、生物化及缓效化施肥
方向发展,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流入水源
区的小流域应推广使用生物农药。
第二十一条 污染企业向河涌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
家及地方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排污单
位应作出防治计划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市环保局应对限
期治理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逾期
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业或关闭。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