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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0:4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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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自《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不断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了全省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少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重大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仍然较多;部分地方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存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办案设备不够、执法手段落后等问题,给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隐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于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关系复杂化,维护劳动者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异常繁重。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劳动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要结合《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正确处理好实施《条例》与发展经济的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保护投资者积极性的关系、严格执法与优化投资环境的关系,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劳动保障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劳动者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同时,让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劳动保障监察是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行政执法工作。要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和接受劳动者举报投诉三项基本执法工作,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服务能力,将宣传法律、服务企业、规范用工与查处违法结合起来,坚持做到检查一户、宣传一户、服务一户、规范一户。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立网上举报投诉信箱、维权热线,改善投诉窗口的服务设施。要继续开展专项执法活动,遏制突出违法问题的蔓延。要加大对企业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拖欠职工工资、安排职工超时加班和企事业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拒不参保等突出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对那些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严惩。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完善并实行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制度,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用人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警示和震慑违法企业。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逐步由建筑领域扩大到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快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社保费缴纳等情况的审计监察。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具体办法由人保部门商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依托现行行政管理体系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在进一步加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基础上,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增强基层力量,强化基础工作。要落实监察网格宣传政策法规,采集用人单位信息,调处简单劳动纠纷,上报举报投诉材料、违法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等职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跟踪及时的覆盖城乡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各地要依托金保工程二期,应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发的全国统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软件,逐步在市以上监察机构建设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全省联网的层级式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动态监管。
四、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
要以“机构标准化、人员专业化、执法规范化”为目标,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体系。各地要按照“名称规范、职能统一”的原则加强和规范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通过整合现有执法资源,充实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途径发展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切实履行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事务、劳动用工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责。切实落实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重点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改善办案条件,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快速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要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各地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和激励制度,保持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作岗位相对稳定,提高监察员业务素质,培养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五、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协调配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协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维权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组织协调。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依法查处欠薪逃匿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监察部门负责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追究责任。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协同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国资委负责加强有关企业的管理,督促解决监管企业的拖欠工资问题。工会负责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形成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健康、高效开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关于做好农机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做好农机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为贯彻落实全国粮食生产卫星视频会议精神,打好春耕生产开局第一仗,为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打好基础,现就抓好农机春耕备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切实加强农机春耕生产领导工作

2004年是恢复粮食生产的关键之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级农机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恢复发展粮食生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粮食生产这一重点,认真做好今年农机化生产工作。一年之计在于春,搞好春耕生产是夺取全年农业丰收的基础。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早动员、早准备、早安排,确保春耕生产高质量完成。

二、及早做好农机具检修等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春耕备耕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要组织农机技术人员深入乡村,帮助农民机手保养、调试和检修好各类农业机械,把修理服务工作做到田间地头,保证农机具以良好的技术状态投入到春耕生产中去。要组织协调好农机具、零配件和作业用油的供应。要认真组织好春耕期间农机产品打假护农工作,净化农机配件市场,保护农民机手利益。

三、加强机具调度,做好农机作业的组织指挥工作

要认真做好农机化生产调度和农机服务的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农业机械的作用,提高农机作业效率,加快春耕播种进度,确保作业质量。基层农机管理部门和各类农机服务组织,要积极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提供急需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有机户与无机户签订作业合同,开展帮扶助困活动,保证各项农机作业任务落实到位。要组织和动员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做好种子、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及时运送,特别要动员和组织基层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帮助重灾乡村和困难户开展春耕生产,不得出现因机具不到位而延误农时的情况。要大力推广跨区作业的模式,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提高农业机械的利用率,降低作业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四、认真做好农机新机具和新技术推广工作

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帮助农民做好适用农业机械的选型配套工作。在做好深松、节水灌溉、化肥深施、免耕播种、精量半精量播种、覆膜播种、坐水种等机具推广工作的同时,重点搞好农民急需的农机具的引进示范和推广。要组织技术力量通过科技下乡等形式,向广大农民提供农业机械选购、使用知识咨询。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向机手传授农机新技术,提高农机新机具的使用和经营水平。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我国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分析


[英 文 名] Analysis on the Aim of Modernization of China ’s Constitution
[内容摘要] 我国宪法的现代化应当基于两个维度:一是针对原有宪法存在的问题,一是尊重宪法的普适性价值。就我国而言,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应当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确立人权保障与民主价值,二是推进宪法的形式化。
[关 键 词] 宪法 现代化 人权 民主 价值 形式主义
[作者简介] 谢维雁(1968-),男,重庆市忠县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教师,法学硕士。
[通讯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 , 邮政编码:264209
[电子信箱] xwyan3721@sina.com xwyan3721@hotmail.com



引言:“不一样”的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项双向比较运动:一方面,现代化面对过去,过去构成现代化的起点和基础。现代化是对传统的变革与创新,或者对传统的扬弃。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变革、创新或扬弃的过程。另一方面,现代化又指向未来,而这个“未来”的模式是以已经现代化的国家即发达国家为原型来描述的,其结果,现代化是一个不断向发达国家靠近的过程。现代化是一个比较性概念。对于落后国家,现代化是对发达国家的追赶或超越的过程。就“面向过去的运动”而言,由于各民族国家背负传统的差异,在变革与创新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各国现代化的过程具有特殊性。而对“指向未来的运动”而言,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其现代化的内容与过程都必然带有某种普遍性。这些普遍性为落后国家的现代化过程提供了一个参考模式。因此,现代化必然既是一个转化传统的过程,也是一个吸纳普遍性的过程,其结果是:尽管各国的现代化在结果形态上大体一致,但若将各自确立的现代化目标分解成若干细目,则可发现在这些细目的选项上存在着差异。

因此,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现代化目标和不同的现代化道路。与其他国家相比,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都是“不一样”的现代化。这是在现代化问题上传统因素的特殊性与发达国家现代化的普遍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不同国家宪法的现代化也是“不一样”的。从这一认识出发,确定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必须考虑两个维度:一是要针对原有宪法及实施中存在的特有问题确定解决方向与所要达到的目标,二是从发达宪政国家的现代宪法中概括出基本的普遍性要素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确定为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就我国而言,宪法现代化的目标应当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确立人权保障与民主价值,一是推进宪法的形式主义。


一、厘清宪法的价值承载


(一)价值在宪法中的意义

1、价值判断与宪法学

根据哈耶克的研究,18世纪到19世纪初,科学尚未分化。像政治经济学这类现在看来非常明确归于社会科学的学科,在当时既可以称科学的一支,也可以称为道德哲学或社会哲学的一支。19世纪上半叶,科学日益局限于指自然科学和生物科学,并形成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严密性和确定性,而科学的成功导致另一些领域的工作者着手模仿它们的教义和术语,出现了狭义的科学方法和技术对其他学科的专制。 实证主义正是这种“专制”的哲学解读——它“坚持‘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主张社会科学必须将自己的范围严格限制于事实领域,因为事实领域可以应用经验的或自然科学的方法,以从中求得确定无疑的规律。” 韦伯也主张,“社会科学是价值中立的”,“它不是应当价值中立,而它就是价值中立的”。 19世纪下半叶,实证主义侵入了包括法律科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一切分支。法律实证主义为了追求客观性,它也运用所谓“物理的”科学的方法,试图消除科学家的任何主观因素,法律科学家必须审慎地避免把自己的价值观带到调查中。 “实证主义导致一切价值判断都是非理性的说教”。价值判断被认为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个人的或者集体方式相同的基本评价,也就是说,人员对某一对象物的种种感觉状况转换解释为该对象物的一些特征,亦即被客观化。东西不是美或者丑,行为不是善或者恶,等等,而是一些人员或者人员圈子对它们的中意还是不中意,赞成它们还是不赞成它们。 价值判断被认为是主观的,而且仅仅是一种统计学上的确认:如果多数人对某物持共同评价——他们赋予其相同的用途,或者期待它在相关的人看来具有相同的效用,那么,该事物就有价值。实证主义理论的致命之处在于:它无法真正做到所谓“价值中立”或“摆脱一切价值”。

与法律实证主义相反,一些学者把他们的研究完全置于价值判断之上,如古斯塔夫·拉特布鲁赫。对他来说,整个法哲学是“法的价值的观察”,法哲学必须探索各种价值,在各种价值的基础上,某一种实在法的法制显示出是公正的或是不公正的,是正确的或者不正确的法。

事实上,法学研究不可能离开价值判断。边沁认为法学研究的任务是,“(1)确定法律是怎样的;(2)确定法律应当怎样。” 宪法学的研究也应该是要达到这两个目的:一是确定宪法是怎样的,二是确定宪法应当怎样。无论你如何小心,只要你冀望确定宪法应当是怎样的,则无法避开价值判断。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看到(Seeing),从任何重要的意义上来看,都依赖于我们的看(looking),看反映了关切、理论、目的和理念的整个系统,它们引导我们去追寻所考虑的事物中这一个而不是另一个本性。 马丁·洛克林反问道:我们真的能够在不选择任何价值立场的情况下辩识和安排关于英国宪法的“事实”吗?他说,在我看来,这一学科中的知识必定关系到人的目的以及我们赋予给周遭情境的意义。这标明:首先,知识必须到意义中去寻找;其次,知识是关系性的。知识的这些特性表明:我们不可能在人类目的的社会背景之外来确定真理或谬误。

可以得出结论,价值判断在宪法学研究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价值判断决定了宪法学研究的方向与路径。任何一个从事宪法学研究的人,他必须先为自己预设必要的价值判断,至少他必须确认对宪法学的研究这一活动本身是有价值的。这个价值判断构成了他研究的出发点,他在研究中可能改变其价值判断,而在改变之前,他一定又接受或形成了新的价值判断。其次,价值判断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成果的性质与历史意义。再次,价值判断的多元化所导致的宪法学内部的分歧与多样性,是宪法学学术进步的前提。黑格尔曾从哲学的角度强调了一个学科内部的分歧与多样性对于该学科的重要性:“哲学系统的分歧和多样性,不仅对哲学本身或哲学的可能性没有妨碍,而且对于哲学这门科学的存在,在过去和现在都是绝对必要的,并且是本质的。”

我国传统宪法学的问题在于,过分强调一种单一的价值判断,而忽视了其他价值判断的存在。这导致宪法学研究的单调,缺乏创新,研究本身不过是对某种价值判断的注释。

2、价值与宪法文本(或宪法规范)。

林来梵博士将宪法规范喻为“单纯的容器”,认为它具有价值中立的特性,不排除任何一种特定的价值。因此,事实与价值可以相对分离,任何价值均可以通过竞逐而注入宪法规范。 这一观点的缺陷在于:事实上,并不存在价值中立或者不含任何价值观念的宪法规范。首先,事实上,宪法所特有的价值理念,如权力、权利、正义、民主等价值观念都是先于宪法观念之前而产生的。 制定宪法的动议及制定的整个过程都是在一定的价值理念指导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宪法在制定时就已经被预设了价值理念。此时,价值是制宪者为宪法预设的道德目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这种价值理念的实现手段才被确定下来的。因此,宪法规范根本不可能与价值分开来,“单纯的容器”是不存在的。正如马丁·洛克林的断言:“不存在关于英国宪法的价值无涉的事实。” 其次,并不是宪法文本中每一个宪法规范或每一具体条文都能读出价值内涵。但这并不排除一些规范或条文,如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直接表述宪法的价值,这类规范可以称为宪法的价值规范。其他不直接表达宪法价值的规范可称为非价值规范,它又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类。从形式上看,相同或类似的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在任何一部宪法都可以找到,它似乎不含任何价值观念。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在一部宪法中,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总是要与价值规范结合在一起才构成宪法规范的整体,而且,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只有在促进价值规范的实现过程中才能体现出自身的价值。因此,即使内容完全一样的技术性、社会性宪法规范,在纳粹德国和其他真正实行民主宪政的国家,实践中会表现出完全不同的价值倾向。从根本上讲,宪法的价值是通过所有宪法规范组成的规范系统所发挥的整体功能来体现的。再次,宪法一旦颁布实施,其价值作为一个系统或整体隐藏在规范的背后。价值必须借助于概念和逻辑的形式,尽可能精确地转化为调整具体宪法行为、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才有可能在具体的行动领域得以彻底、全面的贯彻。这一过程,一方面使宪法规范获得了正当性,另一方面也为宪法规范及宪法规范的具体适用过程获提供了评价的标准。

我们以往的宪法并非没有确立价值,而是所确立的价值仅停留在纸上,换句话说,宪法文本叙述的价值与宪政实践中的实际价值诉求并不一致。

(二)将人权保障确定为宪法的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