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特困失业人员爱心助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5:24: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特困失业人员爱心助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特困失业人员爱心助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0〕11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区特困失业人员爱心助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南通市市区特困失业人员爱心助保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特困失业人员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使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按月领取养老金,实现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心助保的帮助对象为市区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费无力续保缴费的下列人员(不得与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享受):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无力缴纳断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无力后延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四)因病、因伤、因灾致贫,无力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五)其他无力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人员。

  第三条 爱心助保的运行规则是自愿申请、审核批准、借资助保、归还本金、免收利息。

  第四条 爱心助保的基本方式是政府筹集爱心助保资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受助对象提供助保借款,帮助其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受助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后,以本人养老金分期归还助保借款本金。

  第五条 爱心助保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受助人原有缴费年限与助保年限之和不得超过15年。

  第六条 爱心助保的申请和办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需要助保的特困失业人员须本人至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爱心助保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

  (二)受理审核。助保申请经社区初审、公示后,提交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复核,复核通过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集中报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

  (三)签订协议。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符合助保条件的人员,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其签订《爱心助保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助保期限、缴费标准、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市劳动力资源服务中心根据助保协议为受助人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八条 爱心助保的缴费标准:

  (一)为受助人缴纳断保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律按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2006年6月(含)以前的,缴费比例为28%,补缴2006年7月(含)以后的,缴费比例为20%;

  (二)为受助人缴纳后续年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后续年份的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比例为20%。

  第九条 爱心助保受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自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按照不超过本人每月养老金总额的25%,按月归还爱心助保借款本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发放养老金的银行在受助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中直接划扣。受助人在经济状况好转时,可以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或一次性还款。

  第十条 爱心助保受助人于助保期间或退休后尚未还清助保借款前死亡的,在足额支付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应用于归还助保借款本金。不足部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按年度对爱心助保受助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认证。经认证,确定受助人的困难状况已缓解或消除,已具备缴费能力的,市劳动力资源服务中心在书面通知受助人本人后,可中止助保。

  第十二条 爱心助保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爱心助保资金只能用于以下支出:

  (一)为受助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为由于死亡等原因不能还清助保借款本金的受助人核销尚欠借款余额。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爱心助保工作及爱心助保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市劳动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爱心助保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目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三章 评议考核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人事、监察、机构编制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本机关和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指导下一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领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责任与奖惩相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机关负责组织实施以及配合其他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进行逐项分解,并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新法颁布实施或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修正、废止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执法职权、执法责任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应当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分解落实的执法职权、执法责任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由行政执法机关确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完善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案卷,建立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执法职责争议,涉及职能划分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协调解决;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协调解决。







第三章 评议考核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行政机关绩效评估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结合年度考评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职权是否分解落实;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统一;



  (八)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九)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结果;



  (十)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十一)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考评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和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组织考评为主。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考评机构(考评委员会或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考评机构负责对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评。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由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进行考评,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考评机构应当由本级人事、监察、法制、机构编制等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考评机构应当结合不同机关、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明确评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量化各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指标,制定评议考核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引入外部评议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认真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外部评议的结果要作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在评议考核中发现有未经处理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应经被考评单位或被考评人员确认,并转送责任追究机关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为先进:



  (一)行政执法机关首长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或者本机关有5人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认定该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作出撤销裁决且比例较高的;



  (四)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创佳评差”活动中被评为较差单位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行政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五)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七)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



  (八)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



  (九)不使用统一执法文书格式,执法案卷不完整、不规范的;



  (十)拒绝、拖延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十一)拒绝、推诿依法应当受理、查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



  (十二)行政执法决定在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中被认定违法或变更、撤销以及引起行政赔偿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行政执法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并能主动纠正,且危害后果较小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



  (二)情节严重,有故意违法情形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行政赔偿的,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的案情失实,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依据失实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者违法办案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由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和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发现行政执法违法、不当或不作为的,应当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第二十三条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予以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给予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的,由其主管机关或政府法制机构具体处理。



  责任追究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被追究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拒不追究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有权责成有关机关追究或者直接追究。被责成追究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抄送原处理机关。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客观公正,不枉不纵。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以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政府同意后施行。

附: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
一、“七五”计划期间土葬改革状况
“七五”计划期间,特别是自第二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提出强化土葬改革、建立土葬服务体系的任务以来,由于各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及民政部门的努力,我国的土葬改革工作呈现出好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已建立公益性公墓10.6万多处,普及率达14%,经营性公墓200多处;土葬殡
仪馆或殡管所100多个;红白事理事会40 多万个,普及率达52%。但是,发展很不平衡。在一些地方, 土葬改革工作尚未引起重视,抓得不力,处于放任自流状态;乱埋乱葬现象还十分严重(据估计, 全国乱埋乱葬的坟头约有1亿多个);既无统一规划,又未建立土葬服务和管理体系;封建
迷信丧葬用品充斥市场,搞封建迷信活动和大操大办现象还相当普遍;半数以上的红白事理事会发挥作用差或不起作用。总之,在这些地方,党中央关于在城乡开展移风易俗活动的要求尚未得到落实,国家规定的土葬改革任务尚未进行,乱埋乱葬现象严重。这不仅占用大量耕地,而且还耗
费大量人力、财力;既不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又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社会风气,毒害人们灵魂,影响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使土葬改革工作在“八五”期间和今后十年有一个较大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
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议》精神,制定本规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土葬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克服乱埋乱葬现象,破除封建迷信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实现党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服务。基本任务是,在城镇实行殡仪服务社会化,逐步解决城镇群众办丧事难的问题;在农村消除乱埋乱葬和搞封建迷信、大
操大办现象,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丧葬习俗文明化。
三、工作目标
(一)村级公益性公墓,“八五”期间发展到20万处,普及率达到26%; 到本世纪末发展到38万处,普及率达到50%。
(二)土葬改革区的县城所在地兴办经营性公墓,“八五”期间发展到500处, 普及率达到30%,即每省(自治区)平均三分之一的县城有经营性公墓; 到本世纪末发展到1000处,普及率达到60%,即每省(自治区) 平均二分之一以上的县城有经营性公墓。
(三)在村委会、居委会建立红白事理事会一类的群众自治组织。“八五”期间发展到50万个,普及率达到60%;到本世纪末发展到60万个,普及率达到80%。
(四)在县城所在地兴办土葬服务殡仪馆(站),“八五”期间发展到500个, 普及率达到30%;到本世纪末发展到1000个,普及率达到60%。
(五)丧葬用品管理。“八五”期间,70%以上的县实行统一管理, 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丧葬用品生产和销售服务公司(中心)或专营商店;到本世纪末,90% 以上的县达到上述要求。丧葬用品市场基本消除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用品。
四、主要措施
(一)各地从实际出发,按照本方案的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并组织实施。在落实计划过程中,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先行试点,通过典型引路,分类指导,逐步落实。
(二)积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土葬和丧俗改革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参加土葬改革的积极性,使这项利国利民、造福子孙后代的改革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走社会化的路子,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实行综合治理。将土葬改革列入地方的基本建设规划,努力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财政开支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地方财政拿一点、民政部门自筹一点、社区内各大单位集资一点的办法。在城镇可以租房办殡仪服
务站,先服务,后建设,用群众的钱为群众办事。提倡火化区有经济实力的殡葬事业单位到土葬改革区兴办经营性公墓和开展土葬服务。
(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激励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起表率作用,用他们的模范行动带动群众。



199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