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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08:59: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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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水资源、矿藏、埋藏物、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等。

  第四条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租赁、承包、转包、作价入股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参与森林资源流转。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 转范围与期限

  第七条 下列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以外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一)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二)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三)林地已纳入国家建设拟征收、征用范围的;(四)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和集体森林资源进行流转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第三章 流转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应当先评估,采用拍卖、招标的形式进行。不具备拍卖、招标条件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

  国有森林资源以转让、作价入股形式流转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收益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形式、流转基价等内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7天以上。集体森林资源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采取互换、转让形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再次流转的,还必须征得原承包人同意。

  第十三条 联合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必须依法取得联营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下列森林资源的流转,由森林资源权利人自主决定:(一)自留山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二)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自主流转的其他林木。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流转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坐落位置、面积、四至、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者株数等,并附地形图;(三)流转用途、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四)林木采伐以及更新造林责任;(五)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六)资源管护责任、风险承担;(七)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资产存量及处理办法;(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十六条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签订后,应当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的备案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森林资源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时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十八条 林地在流转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征收的,其森林、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归属流转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办理。

  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林地所有权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森林资源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森林资源流转活动提供指导服务。

第四章 流转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1/3以上成员或者1/3以上村民代表要求评估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其他森林资源流转,流转双方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是否评估。

  第二十一条 森林资源流转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流转资产评估的具体办法,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国有森林资源进行资产评估前,须经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森林资源实物量核查,并由国有林业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予以认定。

  第二十四 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其流转行为无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已经办理权属登记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权属登记。

  第二十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流转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一九六六年度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一九六六年度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6年5月4日 生效日期1966年1月1日)
  根据一九六二年三月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第三条的规定,两国政府就一九六六年度的贸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间,双方将努力各向对方出口价值一千五百万英镑或在此金额以上的货物。两国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使两国贸易达成平衡。

  第二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交换的商品的品种和质量应该是买卖双方所能接受的,并且此项商品的价格应该按照“贸易协定”第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双方应允按照附表(一九六六年/甲表为中国出口商品,一九六六年/乙表为阿联出口商品)所列商品配额及时和全部发给必要的进、出口许可证。此外,双方对上述增加数量的商品或者贸易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其他商品应允及时批发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 双方同意各自采取合理措施,给予对方根据“贸易协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所委托的商业代理人经营代理商品的便利,包括发给上述代理人和代理商品所需要的进口许可证。

  第五条 本议定书追溯自一九六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议定书在有效期内是“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五月四日在开罗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一九六六年/甲表和一九六六年/乙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雷 任 民         侯赛因·哈立德·哈姆迪
     (签字)             (签字)

工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情况,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部分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称予以更改(名单见附件)。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名称变更(更正)名单





工商总局

2013年7月1日









附件

        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名称变更(更正)名单



序号
备案文号
授权企业

名称
授权品牌
原公布的企业名称
变更后的企业名称

1
工商市字〔2005〕第178号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东风雪铁龙
东风汽车公司孝感技术服务站
孝感合力安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工商市字〔2005〕第178号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东风雪铁龙
德州市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联合有限公司
德州元盛鑫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工商市字〔2006〕35号
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一汽大众
天津港保税区捷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捷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
工商市字〔2006〕35号
一汽马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马自达
北京盛基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国服信高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
工商市字〔2006〕第68号、工商市字〔2009〕166号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一汽佳宝

一汽佳星
襄樊清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襄阳清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6
工商市字〔2007〕68号、工商市字〔2011〕104号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日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长安轿车

郑州日产
西藏自治区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
西藏汽车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7
工商市字〔2008〕77号
上海宾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进口宾利
广州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合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8
工商市字〔2008〕235号
上海宾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进口宾利
四川宾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东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工商市字〔2009〕95号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比亚迪
青岛交运锐锋汽车销售服务公司
交运集团青岛阳光汽车销售服务公司

10
工商市字〔2010〕127号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轿车
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万合汽车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11
工商市字〔2011〕149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焦作市博大亿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焦作市亿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工商市字〔2011〕149号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一汽佳宝

一汽佳星
信阳新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信阳新新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工商市字〔2011〕149号、工商市字〔2011〕194号
南昌陆风汽车营销有限公司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陆风

江铃
襄樊威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襄阳威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4
工商市字〔2012〕27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济宁市和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济宁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工商市字〔2012〕27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滨州市仁和汽贸有限公司
滨州市仁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工商市字〔2012〕143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南京惠佳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惠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7
工商市字〔2012〕143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宿迁环通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宿迁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工商市字〔2012〕143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变更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漳州信龙汽车有限公司
漳州市雅达贸易有限公司

19
工商市字〔2012〕215号
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密山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鸡西环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
工商市字〔2012〕215号
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
MITSUBISHI MOTORS(三菱)品牌(进口乘用车)
吉林省华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工商市字〔2013〕31号
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黄山市风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黄山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2
工商市字〔2013〕31号
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
黄山市风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歙县分公司
黄山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歙县分公司

序号
备案文号
授权企业名称
授权品牌
原公布的企业名称
更正后的企业名称

1
工商市字〔2007〕第281号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轿车
四川众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众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
工商市字〔2012〕183号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北京汽车

制造厂
榆林嘉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榆林嘉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工商市字〔2013〕31号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南通文峰嘉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通文峰嘉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
工商市字〔2013〕66号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现代
保定市轩宇瑞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保定轩宇瑞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