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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批准成立全国财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43个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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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批准成立全国财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43个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批准成立全国财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43个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职成函[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根据《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章程》规定,经研究决定,批准成立全国财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43个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聘请张猛等同志分别担任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指委为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的下设机构,是受教育部委托,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牵头组建和管理,对相关行业(专业)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服务和质量监控的专家咨询组织,同时也是指导本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的专家组织。

  二、行指委的主要职能是:分析研究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本行业职业岗位变化和人才需求的影响,提出本行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要求;指导、推进教育部门与本行业教产合作,学校与企业联合办学,校企一体化建设;指导推动本行业相关专业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提高教师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推进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实施“双证书”制度;研究提出本行业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教学基本要求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方法,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定、课程开发、教材建设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本行业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基本文件、专业设置标准、实训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和教学评估标准及方案;受教育部委托,组织开发本行业相关专业的教学指导方案,指导教学改革实践;组织本行业相关专业教学经验交流活动等。

  三、各行指委主任委员由教育部聘任,同时聘为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委员。行指委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聘任。委员主要由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较深厚的行业专业阅历与背景的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专家以及职业院校院(校)长、一线骨干教师等人员组成。

  各行指委的成立是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求,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推动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要加强对行指委的指导,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各行指委开展工作。

  附件: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名单.doc
http://www.moe.edu.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01217105412836.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6〕5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本市所辖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不


服,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人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申请复查(复核)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


(四)属于梅州市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


(五)信访人应在收到处理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四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有权处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或复查意见、申请复查(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


第五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请求经市政府信访局审核后,符合受理条件的,送市政府领导审阅,由市政府信访局向申请人出具《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或《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由市政府信访局向申请人出具《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市政府信访局应在决定受理复查(复核)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访材料向市政府相关部门转送,要求就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二)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副秘书长牵头,并由市政府信访局和信访事项相关部门组成复查(复核)小组,对信访人申请的内容进行复查(复核);


(三)复查(复核)小组应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意见对信访事项进行专门研究,然后由市政府信访局对研究情况进行综合,草拟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并送相关单位会签,最后送市政府领导审核、签发,加盖市政府公章,形成正式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


第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应在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第八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核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法定的复核期限内。


第九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一式多份,分送复查(复核)申请人、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领导、广东省信访局各一份。


第十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挂号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并由经办人填写《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表》。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继续上访的,由作出复核意见的复核机关给予解释,信访部门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违反《信访条例》规定无理缠访闹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徐州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徐州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6〕 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制定的《徐州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七日


         徐州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35号)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政府机关为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应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优化重组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向社会和公众提供规范与透明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电子政务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包括建设网络基础设施、线路租用、购置计算机或存储设备、开发或购买软件等动用资金数额超过5万元的,及其相关事宜。电子政务项目分为:新建或拟建项目、续建项目和运行维护项目以下简称运维项目)。
  第四条凡市级部门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单位)电子政务项目(不分资金来源)、新城区行政中心电子政务项目及相关事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对新(续)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资金概算提出审批意见;对新(续)建项目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负责建设列入《徐州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对其他项目实施相应管理。
  项目申报单位提出资金筹措计划,并负责落实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对通过市信息办预审的电子政务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对资金使用市信息办要及时将项目审批、实施情况向市政府报告,重大项目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审批流程

第六条基本原则
 (一)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原则。
  重点支持列入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的电子政务项目。
  技术标准必须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市信息办认可的技术标准,未经认可的企业标准和其他标准不得使用,禁止没有标准的随意建设行为。
  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以及徐州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结合申报的项目内容,制定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市信息办负责跨地区、跨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
  (二)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绩效优先”原则
  促进网络资源、信息资源、软件和人才资源整合。跨地区、跨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应使用徐州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对社会服务的项目应最大限度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徐州”平台。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以信息共享为新(续)建的重要依据,并向市信息办指定的机构提交数据交换接口资料,未预留数据接口的系统原则上不得新建,已建成的必须进行相关改造。
  项目申报单位制定电子政务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时,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方针,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实现精细化管理、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便于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以及应急指挥能力的应用系统建设。
  第七条一般申报程序
 (一)项目申报单位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市信息办递交下一年度的电子政务工作计划,拟建和续建项目要同时递交项目建议书,运维项目要报送项目状况说明书和预算清单。
 (二)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报送的年度计划、拟建项目、续建项目和运维项目进行初审,对具有共性的设备和软件提出集中采购计划,组织招标,对项目提出书面调整意见和书面评价,并于5月10日前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对不能安排的项目必须说明理由。项目申报单位要积极做好初审配合工作。
  (三)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反馈意见编制新(拟)建项目或续建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运维项目编制申请书),并编制采购目录及运行维护计划,一并在5月30日前报送市信息办。
  (四)市信息办依据初审意见及有关规定,对报送的可行性报告或申请书进行复核。7月底前,对通过复核的项目发放《徐州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预审合格通知书》(以下简称《预审合格通知书》)。未通过复核的退还项目申报单位,年内不再复核。
  市信息办根据市财政预算编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徐州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年度计划和预审合格项目清单。
  (五)2007年电子政务项目,申报单位于2006年9月10日前报送到市信息办,市信息办于9月30日前完成审核,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发放《预审合格通知书》。
  (六)2006年下半年电子政务项目,按照特殊申报程序办理。
  (七)通过复核的项目凭《预审合格通知书》,随部门预算同步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信息办报送的徐州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年度计划和有关规定,将预审合格的项目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结合财力及单位自有资金情况统筹考虑。
  第八条特殊申报程序使用规范
 (一)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不能在前一年度按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申报的,可以启动特殊申报程序;
 (二)同一事项、单个部门原则上每年只能启动一次特殊申报程序。
  第九条特殊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市信息办提交启动特殊申报程序申请书;
  (二)市信息办根据特殊申报程序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启动特殊申报程序;
  (三)对同意启动特殊申报程序的,市信息办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报送指定材料;
  (四)市信息办收到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审。项目申报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会审意见及时调整项目;
  (五)市信息办对通过会审的项目发放《预审合格通知书》,项目申报单位据此提出资金筹措计划。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的资金筹措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十条属国家或省安排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国家或省里申请的同时,需将有关情况抄送市信息办备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市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监理、审计和验收等管理制度,推行计算机系统集成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建和监理,必须使用正版软件。
  第十二条新(续)建项目在资金落实到位后,项目申报单位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申报,由市信息办组织制定招标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建设进度计划报送市信息办;项目结束前,每季度初五个工作日内将季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度表》(以下简称《进度表》)报送市信息办。
  第十四条 新(续)建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信息办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书,并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安全测评与风险评估报告、应用软件测试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市信息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报告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工程进度组织项目实施,年底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市信息办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对逾期不改的,市财政局将冻结有关资金。

       第五章效果评估
 第十七条电子政务项目效果评估包括事前评估、事后评估和应用评估。按照“科学、公正、客观、实用”的原则,效果评估可以由第三方机构执行。效果评估内容包括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实效性,是否符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要求,是否符合推行政务公开和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等。
  第十八条事前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立项前进行的效果评估。市信息办在项目筛选时,对拟立项项目组织评估,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初审的依据。
  第十九条事后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完成后进行的效果评估。市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今后申报项目的依据。
  第二十条应用评估是电子政务项目在运行、应用过程中进行的效果评估。市信息办视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应用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以及资金投入和支付运行维护费用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电子政务项目效果评估标准和实施方案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  
第二十二条对以虚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报单位,暂缓下一年度电子政务项目的申报:
 (一)未按年度计划完成项目进度的;
 (二)未按时报送项目《进度表》的;
  (三)没有通过验收的;
  (四)在电子政务项目专项审计中问题较多,且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五)采用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技术标准的;
  (六)拒绝向指定的机构提交数据交换接口资料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资源共享或拒不执行市信息办协调会议决定的;
  (八)违反本办法其他原则和规定的。
 第二十三条其他项目申报单位的电子政务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