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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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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淮政发〔2005〕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淮安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加强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根据《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6〕第78号令)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残联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苏财社〔2004〕1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及部、省属和外地驻淮各单位等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未按上述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均应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 按规定每年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标准足额缴纳保障金,按比例安排不到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缴纳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90%。

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从业残疾人员: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障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地地税部门负责征缴。为方便地税部门操作,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未提供征缴金额的单位,地税部门可按下列简易方法计算征缴:

单位应缴纳保障金=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本地当年人均征缴标准。(征缴标准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各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的具体审核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单位统计年报表,包括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残疾从业人员名册、相关人员的残疾人证和伤残军人证、残疾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逾期不报送上述资料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保障金,实行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的被征单位当年10月底前必须将本单位上述资料报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当年11月份审核完毕,并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通知单》,被征单位凭此单到财政部门退款。保障金退款时间为每年12月份。

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于5月底前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交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数据。

第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征收期为每年7、8、9三个月。

第九条 征收期结束后25日内地税部门将征收情况反馈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 保障金一律实行就地征缴、分级筹集。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一律向当地地税部门缴纳。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开具税务部门统一使用的缴费凭证。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通过基金过渡户管理,按户设立征收台帐,待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后,按新规定办理。各级地税部门应于征收期终了及时将征缴的保障金缴入同级财政社保专户。市地税部门缴入的保障金,由市残联、市财政局社保处在核退工作办结后,余额按单位隶属关系,市属、开发区及驻淮部、省属和外地驻淮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市国库,清河、清浦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入区国库。其它县(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缴入本县(区)国库。

第十三条 保障金属社会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审批,保障金的存款利息计入保障金本金。

第十四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在银行开设保障金收入、支出账户。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汇缴入库工作。每年收取的保障金,应在年末及时缴入国库。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中列支。企业和其它各类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为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残联可按实际征收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同级地税部门征收业务费和奖励费。

第十八条 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地税部门认定后,可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如数补缴。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作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决定,拒不履行缴纳决定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逾期不缴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第二十条 各级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财政、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核定职责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程序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的使用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用款计划,报经同级残联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拨入支出账户。并严格按批准的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 组织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 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 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五) 按比例上缴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作为全省保障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一级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地税、残联部门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保障金的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市财政、地税、残联部门每年定期对县(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保障金的具体征收方法由各级残联会同财政、地税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淮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淮财社〔2000〕26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2]12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山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业管理,科学利用水域滩涂,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农业部有关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规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实行持证生产经营。
第三条 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机构在受理调查、处理案件时应以养殖证及其登记的内容为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养殖证主管机关。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水域滩涂使用的申请、审核和养殖证的发放工作,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协助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域滩涂勘查、核实工作和养殖证发放工作。
第五条 核发养殖证应以水域滩涂综合利用规划为依据,以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与水利、防洪、港口、航道等专业规划相协调,不得在航道、锚地、港口及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传统捕捞作业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活用水保护区等重要水域滩涂核发养殖证。
第六条 存在争议或界限不明确的水域滩涂,暂不发证。水域滩涂渔业生产者之间对界线或权属有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七条 核发养殖证,应优先安排当地渔业生产者。
第八条 利用水域滩涂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一)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二)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三)内陆水域开发养殖池、高位池养殖场、工厂化养殖场和培苗室的,依法申领养殖证。
第九条 由农民承包经营的非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不得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基本用途。
第十条 办证程序:
(一)申请。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有关土地承包合同影印件、养殖场地界四至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及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二)调查踏勘。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者填写的申请表会同当地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三)审核。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调查踏勘情况进行审核,并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四)公告。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审核结果(公告时间30天),告知相关权利人并接受群众监督;
(五)批准。公告期满后,对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六)登记造册。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实行登记造册,已发证的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对经审核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告期间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成立的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申请人,按有关争议处理程序处理后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养殖证有效期最高年限分别为:
(一)池塘30年;
(二)浅海、滩涂15年;
(三)湖泊、水库、河沟10年;
(四)临时养殖区2年。
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与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第十二条 养殖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需提前3日到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养殖证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60日向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因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市人民政府可终止该水域滩涂养殖使用,但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文件、界至图及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填写档案卡,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不开发利用的,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吊销其养殖使用证。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26日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4〕51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4〕24号),保留市经济贸易局,挂市中小企业局牌子。市经济贸易局是负责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制定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职能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局。
2.将反倾销、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的职能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3.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业和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划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
市盐业总公司(珠海食盐专卖局)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经济贸易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民经济运行的方针、政策,拟订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监测、分析全市工业商贸运行态势,调节工业商贸业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和发布相关的经济信息。
(三)贯彻实施产业政策;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工作;提出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措施意见并负责实施有关政策;宏观指导工业、商贸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推动名牌带动战略。
(四)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指导、协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宏观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业行业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工业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地方性的工业行业发展计划、行业规章以及经济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六)拟订和执行国内贸易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组织推动流通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对商贸行业实施行业管理;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调控及流通管理。
(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盐业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盐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酒类专卖行政管理工作。
(八)编制全市地方电厂电力分配及发电运行计划,实施电力行业管理;参与交通、邮电及信息产业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
(九)指导和协调工业商贸企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发展。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济贸易局设10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文电运转、秘书事务、政务信息、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保密、档案、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人事、工资福利、职称改革、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干部档案等工作;负责监察、纪检、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科
综合分析工业商贸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和提出工业商贸经济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目标;组织推动相关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负责局内调控手段的综合协调;指导工商领域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中介组织规范运作,促进其健康发展;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协调对外宣传,分析和发布重要经贸信息;提出相关行业法规的拟订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各科室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相关经济法规的执行情况;承担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经济运行科
监测、分析工业商贸运行态势;研究提出近期工业商贸经济主要预测性指标;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商贸经济运行调控目标;负责经贸统计工作;负责日常经济运行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生产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等问题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市场预测,研究提出调控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与交通、邮电通信有关的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
(四)企业发展科
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拟订重点发展大企业集团和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和经济运行质量分析;承担中小企业(含乡镇企业)的统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拟订发展和扶持中小企业的法规和政策;指导中小企业改革,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工作;指导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革工作;指导乡镇企业规范和发展。
(五)中小企业科
指导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信用担保、创业服务等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的工作;协调银企关系,促进金融机构建立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指导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工作;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和市场开拓工作;承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工作。
(六)工业科
组织实施工业产业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计划,研究提出重点发展行业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对各工业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编制和实施电力生产和供应的调控、配置方案,协调处理电网运行、电力系统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实施电力行业管理、行政执法与监督;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工作;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按规定负责承装(修)电力设施施工企业资质审核与管理;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七)技术质量科
拟订促进工商领域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的政策和措施,编制企业技术改造计划;组织审查、上报需经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指导工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编制并组织实施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指导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等工作;指导、推动产学研联合;指导区域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宏观指导工业商贸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分析重大质量事故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负责产品质量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参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与应对工作;负责全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有关工作。
(八)流通服务科(挂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流通服务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流通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流通体制改革工作;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等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按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广告业的发展;指导老旧汽车更新、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按规定对酒类进行监督管理;编制和实施全市煤、油调控、配置方案;按规定审核煤、油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九)市场建设科(挂市经济协作办公室牌子)
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按有关规定审核上报外资开办商品零售、批发企业;制订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和推进商品流通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中型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监测分析重要商品的供求并实施调控,组织重要商品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组织实施关系人民生活的重要商品(肉、糖、菜等)的市场调控,协调有关部门拟订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购销、调储计划并实施管理;指导、管理和规范国内展览行业;指导和组织对内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和帮助本市企业开拓市场;指导工商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组织缔结友好姐妹城市的工作;负责全国各地、中央各部门、各企业在珠设立办事机构的协调管理;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十)盐业管理科(挂市盐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盐业的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食盐销售、调拨等专营工作实行管理,维护食盐运销秩序,确保合格碘盐供应;组织实施全市盐业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走私盐等活动和组织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负责审核和发放有关食盐许可证和运输准运证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经济贸易局机关行政编制5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主任)10名,副科长(副主任)10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盐业总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由市经济贸易局承担。市盐业总公司根据市经济贸易局提出和确定的盐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具体承担盐的生产经营职能。
(二)根据职能调整,从市经济贸易局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12名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市经济贸易局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中,划转2名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