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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20:18: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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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农办〔201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财务司(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报经财政部领导同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决定自2013年起进一步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从2013年起,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发机构)对本地区拟立项的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和地方切块资金安排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进行评估、审定,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国家农发办批复。
  省级农发机构要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对农业综合开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运用项目评审权力。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做好项目评估、审定工作。要坚持原则,不能随意降低立项标准;要秉公办事,防止上人情项目;要廉洁自律,防止评审立项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国家农发办将加强对省级农发机构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加强对项目评审工作的考核,国家农发办将按照一定比例,对省级农发机构上报的存量资金及增量资金安排的备案项目,分别组织专家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对于抽查不可行的项目,将等额扣减该省份当年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对于抽查项目不可行或基本可行比例较大的省份,下一年度将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并将把抽查结果作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在分配下一年度资金时予以体现,奖优罚劣。
  项目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后,省级农发机构的项目评审工作量将明显加大,省级财政部门要在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经费中相应增加项目评审费,保证项目评审工作需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中国银行关于加强储蓄定期存款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加强储蓄定期存款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营业部:
去年总行下发了《中国银行储蓄定期存款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办法》,大部分分行陆续开办了此项业务,对吸引和稳定储蓄存款起到较好的作用,但在办理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保证此项业务健康顺利地开展,再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存单抵押贷款一般不予办理展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展期,应由申请人写出书面报告,按现行抵押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办理展期的条件要严格限制,原则上只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按期还贷的给予通融。每笔贷款在被抵押存单到期日内只限展期一次,展期最长不超过
原贷款期限,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计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按6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自展期之日起按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
二、要妥善保管抵押品,应建立批贷与存单保管两分离制度,被抵押存单、票据须通过“0563代保管有价证券及票据”表外科目核算,并由双人签封入库保管。
三、办理存单抵押贷款业务,须建立“存单抵押贷款登记簿”,记载抵押贷款的发放、收回、展期、逾期及抵押品的处理情况。
四、各行要严格执行关于“不办理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抵押贷款”的规定,严禁随意扩大抵押品的范围。无记名存单、化名存单及有价证券一律不予办理抵押贷款。
五、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及手续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严禁在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给予贷款。
六、严格抵押贷款审批制度,严禁越权审贷批贷、自批自贷、单人批贷和截留贷款利息收入。
七、已办理抵押的存单,须在其底卡帐上注明“已抵押贷款不得挂失支取”等字样,在存单到期支取时,应先核实其抵押贷款是否已归还后方可办理。
八、对被抵押存单须核实是否凭印鉴或凭密码支取,并在“被抵押存单资料”中加以注明,同时在抵押贷款合同中增加遇纠纷时,在贷款人拒绝提供印鉴或密码的情况下,贷款银行有权凭所抵押存单及预留印鉴印模或密码处理抵押品的条款。
九、存单抵押贷款应在“724质押贷款”科目下按借款户名设立分户帐。
十、各行应制定对存单抵押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特别是对逾期贷款要加强监督。
对以上要求,请各行结合《办法》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总行。



1994年7月1日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考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考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24日工考委第14次扩大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考评人员队伍的建设,保证工人技术等级和技师考评工作的质量,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四条 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且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一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
  (二)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三年以上。
  (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具有一定的实际考核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考评人员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考核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考评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考核所用的设备、设施等认定工作。
  (二)负责本专业的考核工作,及时处理考核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三)按照国家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对工人的技术业务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进行评判。
  (四)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更改考核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六条 聘用考评人员的审批程序
  (一)各专业培训基地根据工作需要,商有关单位同意后,向本专业考评领导小组推荐候选人员,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考评员审核表》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高级考评员审核表》。
  (二)各专业考评领导小组将《考评员审核表》和《高级考评员审核表》及本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报工考委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
  (三)资格审核合格的人员,由工考委办公室组织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经秘书长审批,由工考委正式聘任为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颁发聘书及胸卡。
  第七条 考评员、高级考评员的聘任期为三年。期满后,本人提出申请,经工考委办公室重新审核同意,可以续聘。
  第八条 考评人员在考核活动中要遵守以下纪律:
  (一)自觉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考核任务,严格执行考场规则。
  (二)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分项目和考核规程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
  (三)严禁泄露考核内容,不得擅自公布考核成绩。
  (四)自觉遵守考核回避制度,不得介入本单位人员或亲属的考核事宜。
  (五)进行考核工作时,必须佩带胸卡,衣着整齐,语言、举止文明礼貌。
  对违反上述纪律者,由工考委办公室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考评人员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考委各专业考评人员。凡未经工考委审批聘用的人员,不得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工考委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