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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0:17: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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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6月23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及金安区、裕安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确有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直接征收。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具体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具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
  (四)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代本级人民政府拟制房屋征收决定;
  (六)组织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
  (七)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
  (九)建立和管理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十)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参加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工作中所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强制执行案件;
  (十一)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财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按照规定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建设活动下达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项目用地范围。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确定的项目用地范围,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天。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及补偿的依据;
  (二)征收范围;
  (三)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方式;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标准;
  (五)临时过渡方式;
  (六)政府给予奖励和补助的标准及方式;
  (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先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据被征收地块的调查资料,拟定征收补偿费用的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费用的预算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总面积乘以上一月份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用于房产调换的房屋可折价计入。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征收政策的基本情况及其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对征收政策出台的时机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
  (三)对征收政策的出台可能引发的矛盾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群众的反应、有关部门的意见、专家的意见;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论。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市辖区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不配合的,调查结果以有效证照或有效证明资料记载为准。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城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征收部门、国土资源、城管、城乡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认定结论应在被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二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鼓励通过设定提前签约奖、按时履约奖、一次性补助等方式对主动配合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规定评估确定。
  第二十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被征收人的姓名、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用途、结构以及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主动接受被征收人的咨询。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组织代表参与,以公开抽签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预。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可比照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逾期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日起向被征收人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一条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期间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
  第三十二条 征收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装潢及附属物等补偿补助费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公布。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
  (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价格;
  (三)产权调换后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奖励和补助费;
  (七)违约责任及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其他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条款。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二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浅析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王春胜


  一、家庭环境因素
  家庭结构残缺对子女的影响:家庭是人们以婚姻、血缘为纽带形成的生活共同体,它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未成年人生活和成长的第一个场所,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家庭环境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甚至可以其决定性的作用。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外来的思想、文化冲击着人们传统的价值观念,家庭同样经历着历史与现在、传统与外来摩擦之洗礼,各式各样的发展冲击着家庭领域,缩小了它的活动范围和功能,造成了代际间的紧张和疏远,其变化影响之大可能是史无前例的,而且现代社会发展,还引发了各种形式的懈怠行为、犯罪和流浪.这可以说是与传统的生态社区环境的破坏和家庭模式的解体同时而来的。在传统家庭模式解体的过程中,家庭失灵开始显露出来,同时催化了许多不正当的外在干扰,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社会的急剧变化造成残缺家庭大量出现,对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因父母离异、分居等导致的家庭结构残缺,破坏了健全家庭中父母角色的正常功能。心理学研究表明,父亲与母亲在家庭中的作用是不完全相同的,缺少任何一方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都是不利的,会导致未成年人产生情绪与人格上的障碍。未成年人过早失去父母之爱、家庭之乐,感情上受到创伤,经济上缺乏保障,造成内心痛苦、精神忧郁,由于长期的心理失衡,渐渐地产生了心理偏差,而且残缺家庭不像健全家庭对子女会有严格的监督,往往会疏于对子女的管教,失去家庭温暖的子女对家庭的依附性逐渐减少,极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做出违法犯罪之事。
  家庭关系恶化对子女的影响:研究表明,和父母缺乏正常关系的少年更容易陷入青少年犯罪的生涯。家庭关系是人间最亲密的社会关系。即使家庭结构是完整的,如果父母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冲突,也容易导致子女有越轨行为。因为不顺利的婚姻生活往往使父母无暇顾及子女的事物,这种控制力量的消失正是未成年人越轨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它比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负面影响还要大。子女夹在父母之间,心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和不良影响,慢慢会在个性上出现缺陷,容易养成空虚、烦躁、不安和失望的情绪,往往性格内向、孤僻自卑。为逃避紧张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如果子女在家庭中能和父母有良好的沟通,得到父母充分的关爱,他们会远离犯罪;如果亲子关系疏远,子女在家里得不到安全或情感上的满足和慰籍,就可能逃离家庭,在社会上寻求支持与认同. 实践中发现,未成年罪犯往往用不太喜欢的语气评价他们的父母,未成年罪犯的家庭中往往缺乏积极的交往和情感表达。而不少未成年罪犯也表示如果当初父母能够对自己多一点关心,自己也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积极、健康的家庭管教方式能弥补家庭结构和家庭功能的缺陷和不足,而消极甚至错误的家庭管教方式不仅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而且可能成为促使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许多家庭的管教方式都存在不当之处,溺爱型、粗暴型可以说是我国最普遍的两种不良家庭管教方式。溺爱型家庭管教方式一味满足子女物质、生活上的任何要求,受溺爱的子女易形成自私、任性的性格,缺乏责任感,不懂得尊重别人,其社会化进程在相当的程度上受到阻碍。一旦此种不健全人格外化,又会受到家庭的纵容与包庇,从而使子女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溺爱会形成子女畸形的需求,而当其习惯于多次无原则的被满足之后,若稍有不顺,就会不择手段甚至以身试法去满足自己的欲望。同时,此类家庭管教方式使子女易受伤害、敏感,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自控能力不强,因而易受坏人的引诱,导致犯罪。粗暴型家庭管教方式粗暴化、简单化,对子女干预过多,采取专制的手段使其绝对服从父母的目标与期望价值,稍有不从就对子女实行打骂体罚等粗暴手段。体罚这种教育方式的运用,只能使那些相信体罚有利于孩子教育的父母满足自身使用暴力的欲望,而不能起到正确教育的作用。经常使用体罚,会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攻击性的榜样,对其自尊心、自信心也产生不利影响。而且,体罚引起未成年人的认知不协调,对这种不协调所带来的焦虑,未成年人会采取抑制退缩或对抗发泄的方式。粗暴型管教方式使子女意识不到家庭的温暖,体罚可能使子女逐渐懂得“更有权威的力量可以操纵他人并能够成为一种维护高于他人的地位,满足欲望和实现目的的功能性手段”。在暴力家庭中长大的未成年人对家庭缺乏归属感,性格闭锁、孤僻、粗野、不顺从、残酷,没有通过家庭完成社会化,个人的价值观、世界观存在着重大的缺陷,一旦脱离家庭的束缚,非常容易演变为蔑视社会权威,行为反应过激,极端自我,在社会生活中一旦遭遇挫折容易把握不好分寸,甚至陷入犯罪泥潭。
  家长素质低劣,言传身教失当:我国目前文盲、半文盲占人口比例还相当高,一些家长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许多家长也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纵欲主义影响,狂热地追求金钱、追求物质享受。他们不但忽视了对子女的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其本身的行为也把子女往相反的方向引导。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时期,差别交往能力强,辨别是非能力差,他们还不知道社会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①。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行为就是孩子学习的榜样这个学习过程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父母行为端庄正派,有助于子女养成良好的习惯和品德;父母形象不良、行为不轨,将误导子女走上歧途。有的家长缺乏社会责任感,道德意识差,自私自利,见利忘义,独断专行,心胸狭隘,为获取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对子女的教育与自己的言行不一致,其身不正,染有恶习,子女自然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不良影响,在难以辨别是非的情况下沾染不良习气,并为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打下了基础。
  家庭道德教育缺失:正确的家庭早期教育是未成年人的良好习惯、品德、意识和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所在,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因素。家庭的道德引导和教育,曾在一个很长时期内被认为是家庭功能的主要方面。但在社会转型期,父母教育子女持“工具主义”观念,只关心子女成21,逼子女从小就学会竞争,忽略了对子女应有的道德启蒙教育,如教育子女如何做人,教育他们学会关心他人、孝敬父母、正直谦让等,而使子女变得自私、冷漠,缺乏真诚、善良,不会关爱包括父母在内的其他人。有些父母对子女“唯钱独尊”,时刻在子女面前说钱言物,无形中将子女的兴趣引到对吃喝玩乐的追求上,而缺少远大理想和抱负。这样,家庭文明的基础出现了空间,家庭进步的连环出现了裂痕,长期下去必然形成未成年消极的个性品质和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这种不良品质一旦遇到一定的条件和时机,就会发展成为犯罪行。
  二、学校教育因素
  师资队伍中的不良品行对学生的影响: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实施系统教育的专门机构,是未成年人从家庭走向社会的中间环节.未成年人处于学校的阶段正是他们身体猛长、心理变化大、情绪反应强烈、精力充沛的阶段,这个时期,他们不仅对物质需求日益增长,而且对精神需求增长更快。“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为人师表,人之楷模,这样才能熏陶出一批又一批心灵净化,意志坚定,品学兼优的栋梁之才。但是有些教师的品行实不足以为人师表,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成长。如上课不负责任,马虎了事,没有进取心,贪图玩乐,为了一些事争权夺利、勾心斗角,社会上流行的请客送礼办私事的风气也在这些老师身上表现出来。更有甚者有些人头上顶着教师的神圣光环,竟利用教师与学生接触的特殊之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有关这方面那的报道已是屡见不鲜。
  学校教育内容失衡、不协调:部分地区教育经费投入、教育资源分配失衡,尤其是城乡差别大,认为地划分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不仅导致“择校费”问题产生,也容易使非重点学校的学生及其家长有自卑感,受到歧视,从而影响学生的正常发展。学校只注重升学率,偏重知识的填鸭式传授,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性。这种不恰当的做法往往会造成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失去平衡,对于那些领悟力略差一些的学生,尤其有可能从中遭受升学的挫折和压力,继而被老师、同学、家长视为学习无能。久而久之,连学生本人也感到自己确实不如别人,难免遭受淘汰,从内心深处产生自卑感。这种否定自我的结果,有可能导致他们逃出校门,与社会上有不良行为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混在一起。这种不良结合,不但影响了学生依恋学校、家庭,同时也影响了学生依恋正常同辈群体的可能,使其陷于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大增。法制教育十分薄弱。因为学校的法制教育具有系统性、渐进性和集中性的特点,所以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教育学生知法守法,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非常有效的途径。但目前中小学校的法制教育仅限于小学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初高中(含中专、技校)基本上没有开设。缺乏统一的法制教育教材,除初中开设的《思想政治》含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和高中均无正式的法制教育教材,也较少根据学生年龄、文化程度的不同设置相应的教学内容。在师资方面,多由政治课教师讲授,法律专业水平相对有限,授课质量难以保证。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但是教学却并非他们的专长,同时受课程安排和时间、精力所限。由于法制教育不到位,部分中小学法制教育课形同虚设,学生不懂法、不守法、不会依法自我保护的局面难以得到根本改观。一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反映在学校时几乎没有接触过法制方面的教育。有的学校的法制教育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没有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相适应的价值观,没有引导学生将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自己的需要和行为动机,这样的法制教育不但不能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预防作用,反而可能让一部分未成年人由于了解法律的规定而钻法律的空子,进行犯罪行为。
  学校教育方法缺陷:某些学校和老师习惯于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人为地将学生分为三六九等,并给予不同“待遇”。对“优等生”爱护有加,高度重视,其结果一方面可能使他们产生高人一等的骄傲自大心理,另一方面也可能使他们背上“优等生”的沉重包袱,如果再不注重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对挫折的心理承受力差,遇到失败、困难或逆境时飞则可能产生偏激行为。对所谓的“双差生”、“问题生”敷衍了事、任其自由发展,甚至视为包袱而讽刺、挖苦,动辄训斥,甚至打骂体罚.这不仅使后进生更为后进,而且还可能使有的学生“破罐破摔气有的教师对犯错误、有缺点的学生,只是简单、生硬地处罚了事,不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敢于指出自己缺点的学生打击报复,等等.所有这些不适当的教育方法,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减弱学生对学校的依恋,甚至使某些学生产生消极情绪而厌学、弃学、逃学,加之许多学校借口“不能带坏一批学生”对“问题生”予以劝退或开除,这些流失生往往成为日后未成年入犯罪的根源。
  学校对学生闲暇活动管理不足:一些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也总是习惯于加班加点,延长学生的学习时间。一些家庭望子成龙,让学生参加各种各样的“技能班”或“补习班”,致使学生大量的闲暇时间被无休止的补课或活动所填满,苦不堪言。这样“闲而不暇”的生活会使未成年人经常处于疲劳状态,产生厌学情绪,不仅影响了教学实效,而且为了发泄,他们极有可能铤而走险,参与一些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甚至走上邪路。同时,学生闲暇活动放任自流,一直以来没有得到学校应有的重视。一方面许多学生面对闲暇时间感到手足无措,闲暇生活普遍形式单调,单调的生活必然是一种无效的闲暇,会让学生感觉孤独、无聊、烦闷难耐,容易“无事生非”,导致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学生的闲暇活动内容庸俗,他们多沉迷于电视、游戏机、网络、闲逛,甚至沉迷于具有色情、暴力、赌博等内容的书刊、录像、游戏之中,还有为数不少的学生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消极不当的闲暇活动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很容易诱使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社会环境因素
  金钱万能、拜金主义观念盛行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传统的道德观、价值观受到极大的冲击,尤其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主义,对世界观尚未定型的未成年人造成了很坏的消极影响;社会竞争和矛盾加剧,就业就学跟不上社会福利和财富分配不均,社会转型期的诸多问题还没有解决好,特别使消极腐败和黄赌毒、封建迷信等丑恶现象,极易诱发一些意志薄弱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金钱万能,追求过度享乐,拜金主义的盛行,私欲的膨胀,使有关黄、赌、毒犯罪滋生和蔓延。一些人为了追求金钱和享乐,大肆进行卖淫嫖娼犯罪。一些娱乐场所为追求经济利益,成为藏污纳垢的场所,使卖淫嫖娼屡禁不止。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吃请受贿、追求享乐,一定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也总是有形无形地给未成年人一种示范和暗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的追求起了较大的变化,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人,而此种不良风气,却刺激了他们的“高消费”的意识,但“未成年人往往对满足需要的手段的意义缺乏了解,只要他们感到需要本身的无可非议的、合理的,他们就较少考虑满足实际需要的具体手段是否为社会道德和法律所允许,甚至不择手段地去满足自己的需要,以致犯罪①。
  同时,过度的贫富差异也对未成年人犯罪造成了影响。基尼系数是国际上通用衡量一个国家贫富差异程度的指标,据官方统计,我国在1999年的基尼系数为0.39,也有资料显示为0.45,就已经超过了0.4的警戒线②。过度的贫富差异,会强化人们的贪婪心理、攀比心理、嫉妒心理、仇恨心理,这些都有可能转化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刺激犯罪的滋生,成为犯罪的诱因。
  受消极文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一般认为,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指人类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文化指的是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消极文化即通常所说的亚文化。
  首先,在经济全球化的带动下,世界不同文明相互交汇融合,彼此取长补短,成为大势所趋。但是全球化在加强中西方文化的交流和接触的同时,也带来西方文化思潮和黄、赌、毒对社会主义文化的污染。西方的生活方式对中国人的生活方式的“模式”抉择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们不但在行动中努力地模仿“西式”的家庭外表,如时髦的家具、流行的服饰等,好逸恶劳、爱慕虚荣、向往奢侈的生活,崇尚西方社会休闲娱乐观念和思潮,甚至追求“性开放”、“性自由”的没落生活方式。充满色情的淫秽物品所体现的黄色文化主要从精神和肉体两个方面来危害未成年人,使其身心不健康地成长。庸俗、低级、淫秽的录像、电影、书刊、印刷品的毒害信息量很大,刺激性特别强。未成年人正处在发育阶段,好奇心强,因此对这些“黄货”对他们特别具有吸引力。这些淫秽物品扭曲了未成年人的性观念,从精神上毒害未成年人,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从而诱发未成年人走上性犯罪的道路。黄色文化产品的来源,绝大多数都是先从境外流入,再在境内出版部门复制印刷。据海关总署较早的统计资料,1980年进口的印刷品中没收淫秽色情印刷品19000多件,比1979年增加4.1倍;1989年海关共查获违禁印刷品和音像制品233万件,比1988年增加30倍。1989年8月的“扫黄”中,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90年底,全国共缴获封存违禁出版书刊约3200万册,音像制品240多万合,查获没收走私进口的违禁品出版物78万多件,依法查处违法分子近8万人。
  其次,帮会文化业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支遗毒,“帮会”文化目前在文化市场上仍占据一席之地。许多地区播放的影视片所传播的“帮会”文化,刺激着黑社会的繁衍与扩展,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起着直接的教唆作用。那种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的黑风恶浪,给未成年人以极坏的影响。使有些未成年人认为,在社会上要混出个名堂来,没有几个哥们不行。他们为了“行帮”、团伙的利益合哥儿们的交情,根本不顾他人的利益、国家的法律,把“行帮” 、团伙、哥儿们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重于一切。为了他们的私利和“友情”不惜践踏国家法律,以身试法。先进社会上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和一些“两劳”释放人员对黑道老大的人生准则、生活方式的顶礼膜拜、刻意模仿,从某种意义上讲,使帮会文化诱导的结果。此外,一些侦破文学为了追求真实,用纪实的手法把犯罪的过程无保留地“奉献”给读者,无形之中不仅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法,且还有意无意地使他们学会了一些反侦破的方法。
  另外,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海淀检察院近期对海淀看守所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发现:73名有上网经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39人承认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上网引起或与上网有关,占53.4%。网络中通过互发电子邮件或聊天、在线游戏等手段进行交往,可以向对方隐瞒真实身份、年龄甚至性别等特征。由于网络本身的这种隐蔽性,上网便成了很多处于心理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虚拟的人物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未成年人的心理随意性被无限放大。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他们往往难以协调,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的纠正和引导,就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自我需要而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利益。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
  四、个人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 生理上的突飞猛进,尤其是性器官的发育成熟,使他们的性意识、性冲动,性体验等接踵而至,这给他们带来了种种困惑或疑虑,产生各种神秘不安的复杂心理。与此同时,他们的心理成熟却明显滞后。他们没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为因为生理成熟产生的种种困惑解难释疑,无法合理地为自己减轻心理的重负。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成人感逐渐增强,对于内心的困惑和疑虑不愿轻易向他们吐露,于是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未成年人处于这种自我封闭之中在心理上与成年人产生隔阂,不愿相互交流思想、感情,因而产生孤独感。但是这种孤独感并不是他们所希望的,他们渴望被人理解,希望与人交往,希望在人际交往中有一定的地位,希望能在同龄人中出类拔萃,以维护自尊。因而人际交往的需要较为强烈,这种在心理上既感到孤独,又渴望交往的矛盾,可能使青少年陷于苦恼的境地。他们不愿与父母老师沟通,却希望与同龄伙伴拉帮结伙,有的甚至离家出走,出外寻找“友谊”。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少,认知狭窄、片面,分不清是非美丑,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上当受骗,稀里糊涂地就加入犯罪团伙,不知不觉地就走上犯罪道路。
好奇心强和辨别是非能力低的矛盾:未成年人对一切感到新奇,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尚未发展成熟,对许多社会现象和科学的准则还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响,看问题时以偏概全、固执己见,自己认为正确符合自己兴趣爱好的知识就不加考虑的片面接受,以致受到不良的社会风气和一些宣扬暴力、色情的不良亚文化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
  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矛盾:随着成人感的产生和增强,未成年人对自己估计过高强烈要求独立自主,想从心理上改变过去依赖成年人和受人监护的状态,即取得与成年人相同的地位,离开父母的管束,完全独立。但是,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且社会生活经验欠缺,不能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因此未成年人在生活上还要依赖于父母,在社会上还要依赖成年人。这种在心理上想独立,而实际生活中又不得不依赖父母的矛盾可能激发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冲突,加大代沟的裂痕。在现实社会中,有的因对父母的严格管束十分不满而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进而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出现了弑亲现象。
  强烈的情绪冲动和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未成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有时,当个人需要受到限制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挫折感,进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这时理智的控制能力却显得无能为力,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计后果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向有关当事人或无辜群众实施攻击行为,进行报复。
自我意识的矛盾: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自己已经形成的心理特点和正在发生进行的全部心理活动的认识,以及自己与外界事物相互联系的认识。未成年人由于独立性意向的发展,开始将对外界及外界事物与自己的关系的关注转变为对自己心理活动的关注。这样自己既是观察者,同时又是被自己观察的被观察者,自我意识被分成两个处于不同地位的部分:前者为理想的自我;后者为现实的自我。一般来说,现实的自我总是落后于理想的自我这样一来,二者的不一致便产生了自我意识的矛盾.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的矛盾通常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过高的自我评价,另一种则是过低的自我评价。过高或过低的自我评价往往导致个体自我意识确立过程中的过分自负或过分自卑这两大心理缺陷。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共青团中央印发《共青团全国调查研究工作会议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印发《共青团全国调查研究工作会议纪要》

(1984年5月20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现将《共青团全国调查研究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查研究是全团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对于贯彻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团的工作新局面具有重大意义。希望各级团委按照纪要的精神,对团的调研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工作方法以及调研机构的设置和使用等问题,认真进行研究,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以更好地为开创团的工作新局面服务。

 

  共青团全国调查研究工作会议于一九八四年五月七日至十三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团各省、市、自治区委,总政组织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调研部门负责同志,部分团内刊物编辑人员及部分城市团委负责调研工作的同志,共八十人。团中央第一书记王兆国代表书记处作了重要讲话,团中央研究室主任高运甲作了调研工作报告,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国家经委、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作了专题报告。会议总结了团十大以来全团的调研工作,交流了经验,讨论了今后调研工作的方针、任务。会议要求全团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为全面开创团的工作新局面服务。

 



  会议认为,近年来团的调查研究工作逐步走上正轨,日益显示出在全团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面对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后的新形势,团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党当了“耳目”,为确定新时期团的工作方向、方针、任务起到了参谋作用。越来越多的团干部通过调查研究得到了锻炼与提高。各地适应新时期对调研工作的要求,陆续建立调研机构,并愈加显示出它特殊的职能作用。广大调研干部脚踏实地、兢兢业业,为团的各项工作付出了辛勤劳动。团的内部刊物为传递各种信息,反映调研成果,指导团的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同现实生活的要求相比,团的调查研究工作还存在明显的差距:调研工作“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挤掉”的现象仍然存在,团的领导机关花在调查研究上的时间、精力和人力还不够;对全局工作有预见性、有思想深度的调研成果还不多,情况的掌握和反映是个薄弱环节;专职调研机构人员少且缠于日常事务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会议认为,以上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团委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会议指出,进一步提高全团尤其是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对调研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是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关键。调查研究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共青团基本的工作方法,是开创团的工作新局面的先决条件。不搞好调查研究,就不可能作出正确的决策,也无法对工作进行正确的指导。我们国家正处在大变革、大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农业改革向纵深发展,工业和其他战线改革正在加快进行,给团的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这就使加强调查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当前团的领导机关确实存在会议多,文件多,调查研究少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领导带头,把调查研究工作列入各级团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在手里,努力做出成效。各级团委要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各项工作。团的各级机关的各个部门,都要下功夫抓调研,在摸清情况,抓准问题,提出切实可行措施的基础上开会议、搞活动、发文件。团的干部要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各种能力,但最基本的应是调查研究的能力,没有这一条,就不能算是称职的团干部。团的领导干部尤其要身体力行,在调查研究上做表率。今后应把调研工作的好差和调研成果的大小作为衡量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团的工作的重要标准,把调查研究的能力和效果作为考核和选拔团干部的条件之一。

 



  会议确定,团的调查研究工作的方针是: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促进全团工作开创新局面服务。具体地说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从党和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全面地、深入地了解、研究、分析青年和青年工作的现状,为指导和推动团的工作出主意、当参谋。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围绕党中央提出的“一个目标、两个文明建设、三大任务”和团十一大提出的“劳动、学习、创新风”的具体任务来确定调研题目,特别要立足改革,研究改革,适应改革,使团的工作跟上飞速发展的形势。

  共青团的调查研究工作,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以应用性课题为主。要特别注重有现实的针对性和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既不要把团的调查研究搞成脱离实际的纯学术研究,也不要陷于事务,就事论事,而应具有理论高度、政策水平和一定的预见性。

 



  会议认为,调查研究是一门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有认真的态度、正确的作风和科学的方法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一)调查研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从客观实际出发,真实地、准确地了解情况,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识。切忌先入为主,先作结论,后找依据的错误做法。(二)要把典型调查和全面调查结合起来。准确地选择同一类事物之中的典型来剖析。不仅可以防止走马观花的毛病,切实了解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而且可以大大提高调查研究的效率。在进行典型调查的同时,还要注意了解全面情况,了解各种不同类型的问题,进行量和质的分析。(三)搞调查研究要沉下去,直接到基层,到广大团员青年中去,诚心诚意地同调查对象接近,以平等、谦逊、热情的态度赢得他们的信任,直接了解那些最真实、最新鲜的情况。我们还应当开阔视野,伸长触角,凡是与青年和青年工作有关的问题,都应该接触,以扩大信息渠道。(四)调研工作要加强计划性。团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团委每年都应制订调研规划,按期检查实施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原有计划。(五)面对无限广阔和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需在全团形成一个上下贯通、左右相联的信息网络,对形势的发展和青年的变化作出灵敏反应。同时,还要调动社会上关心和热爱青年工作的人员都为团的调研工作做贡献,把各方面零散的、有益的调研成果变成集中的、系统的成果。(六)要加强研究和综合分析工作,不仅要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而且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加强调查研究专业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是搞好调研工作的重要保证。会议要求团省、市、自治区委都要设立研究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省会城市团委最好也有这样的机构,实在无条件设立的,也应确定专人做这项工作。要选择思想素质好,有基本的理论修养,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文字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同志到研究机构工作。各级团委领导要充分发挥研究室的作用,善于培养和恰当地使用这支队伍,从工作安排上给他们以调查研究的机会,创造务虚的条件,而不是仅仅把他们当成“写作班子”。此外,还要尽可能为他们提供接收最新信息、阅读文件、参加会议、学习理论、进修业务等条件。调研机构的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便积累经验,并在政治待遇、工作安排和生活方面给以必要的关心。调研设备与经费也应给予保证。

  调研干部必须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做到党性强、作风实、反应快、知识广。调研干部要发扬勤奋刻苦、兢兢业业、不计名利、甘心当无名英雄的精神,努力做好工作。要坚持党性原则,具备求实的品格,不要“蜻蜓点水”,不要“人云亦云”,不要不懂装懂,老老实实搞调查、写文章。调研干部要具有敏锐的眼光,创新的意识,及时捕捉各种最新信息和提出最佳方案,为团的工作搞好预测。调研干部要刻苦自励,努力学习,不断丰富、更新自己的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水平。

  为了充分发挥调研部门搞调研、当参谋的作用,要正确处理务实与务虚的关系、掌握上情与了解下情的关系、报喜与报忧的关系以及发挥调研部门作用与协调全团搞调研的关系。要学习和逐步掌握国内外先进的调查研究方法,提高调研的科学性。

 



  会议还就改革文风和办好团的内部刊物问题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要以准确性、鲜明性、生动性的要求来衡量团的内部刊物和团内文件。团的文件、报告、刊物都要力戒冗长空洞、大话套话、千篇一律等八股味。全团干部都要下苦功提高写作水平,力求做到文章通顺、语言精粹、内容新颖、含意深刻。

  团的内部刊物是团的领导机关向上反映情况,对下指导工作的重要工具,也是反映调研成果的阵地,一定要明确办刊方针,提高刊物质量。《团讯》要体现内部指导工作的特点,给基层出思想,找规律,传信息,尽可能走在实际工作的前面。《团的情况》要注重抓新动向、新矛盾、新成就,保证及时、准确、有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