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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严格联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1:40: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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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严格联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严格联行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1986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兹将人民银行总行银发(86)第290"关于严格联行管理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中纪委驻金融系统纪检组,在关于认真清查盗用联行资金问题的通知中所指出的问题,我行也不同程度的存在,联行资金被盗案件已经发生几起,为此,总行在今年曾连续发生了几个加强联行管理的通知,并作为全国会计工作大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有些行执行制度不严,管理不善的问题仍未彻底纠正。人民银行通知中的六项要求,各行均应遵照执行,考虑到我行的实际情况,现对联行凭证、联行印、押的管理具体补充如下:
(一)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属于重要空白凭证,要按规定建立健全联行凭证保管、领用制度。为此,总行已决定修订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增设凭证编号,见总行(86)建总会字第155号文),并即将制订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印发各行严格执行。
目前,我行使用的联行凭证由于没有凭证编号,暂不便进行表外科目核算,但须建立入库、领用登记手续,没有入库的要立即清理入库。所有联行空白凭证均要入箱、入柜加锁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会计负责人要定期对联行凭证的库存数与登记簿全面进行检查。
(二)联行印、押的管理,按人民银行通知要求具体规定为:
1.联行印章原则上由一名会计负责人亲自保管与用印,地(市)以上管辖行也可以由会计处、科长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保管与用印。
联行印章只限于签发联行划款凭证和联行对帐签证单使用,联行往来帐目的查询、查复等一律使用业务印章
2.联行密押(包括密押编制办法和密码表),由会计负责人指定一名政治上可靠、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保管。使用密押人员不得超过两人(编押、核押人员各一名),不得扩大知密范围。
(三)联行凭证、联行印、押必须坚持分管,分管空白联行凭证人员,不得兼管联行密押和联行印章。经办联行业务人员不得兼管联行凭证和联行印章。分管人员临时离职,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接交手续,并指定专人监交。
(四)加强联行管理,保证国家资金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制度,各级行领导要亲自抓好这项工作,精心组织。为严格执行制度而必须增加的会计人员,各行今年年底以前务要保质、保量配足。按人民银行通知规定,今后凡不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包括会计负责人和行处领导)的责任。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联行管理制度的通知(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16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征用耕地三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三百亩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四条第三款:“本条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下级人民政府行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6日

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暂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暂行规定
省政府


种子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提高农业生产的重要条件。为了加强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工作,有计划地繁殖推广优良品种,防止和克服品种多、乱、杂现象,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充分发挥优良品种的增产作用,加速农业现代化的建设步伐,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农作物品种报审条件
1、凡有连续二年以上的品种比较试验和多点试验结果的品种,均可申报参加 省区域试验,根据省区域试验结果,择优进入生产示范。
2、报审品种,一般应较当地推广品种的原种,在生物统计上表现增产显著或 具有某种特殊优良性状,如优质、早熟、抗逆性强、适应性广等优点。纤维作物要有正式的纤维物理性能测试与试纺结果。油料作物要有含油率、油脂品质的测定。
3、送审品种单位要保证提供省区域试验和生产示范所需的种子,并保证种子 不得带有检疫性病虫害。
4、报审品种应填写品种审定申请书,并附有全株、果穗和籽粒(或果实)的照片和标本。
二、审 定 程 序
1、品种审定的过程,从参加省区域试验开始到生产示范结束为止。凡报审的品种,首先由选育和引进单位填写品种审定申请书,报送地、市品种审查小组签注意见,再推荐报省;省直单位可直接 报送。经批准后,参加省区域试验,成绩优异的进入生产示范,经过二年以上的试验,按
结果进行审定。
2、经审定合格的品种, 发给品种审定合格证书,并确定其适应推广地区,再由种子部门加速繁殖、推广。
三、品 种 命 名
1、经审定合格的品种一律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登记命名,并建立品种档 案。新品种的名称,一般应简单易记。地、市审查小组及选育单位都不得对品种命名。
2、引进品种一般应采用原名,如原先未命名者,亦可征得原单位同意予以命 名。
3、新品种与原来品种基本相同,属于提纯夏壮范围的,一律不另命新名。
四、奖 惩
1、经审定合格批准推广的品种,对选育(引进)、区试、示范以及在繁殖推广上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2、对目前生产上已使用的品种,要分期分批进行审查,对同意继续推广的予以追认。今后凡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不得推广。审定合格的品种,只能在批准范围内推广,不得越区;对任意推广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理,在生产上造成损失的
,应追究责任。
3、对承担区域试验和生产示范的单位应给予经济补贴;对由于不负责任造成报废的应给予批评,并停止发给补贴。
4、区试和示范的种子价款及粮油指标,由省统一核销。
五、附 则
本暂行规定实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有关品种审定的实施细则另定。



198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