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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湖北省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5:32: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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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湖北省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关于下发《湖北省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发改办发[2011]293号



各市、州(林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环保局、林业局、旅游局(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鄂西圈办)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等部门代拟的《湖北省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 省环境保护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林业厅 省旅游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湖北省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环“一江两山”(长江三峡、神农架、武当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工程建设成果,维护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以下简称鄂西圈)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鄂西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包括从武汉出发环绕三峡、神农架、武当山景区的骨干交通沿线可视范围特色民居、绿化景观、旅游交通标识标牌、服务区及出入口建筑景观、村庄环境等。

法律、法规、规章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文物保护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突出地方特色,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应当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和文明户、模范户的带头作用。



第五条 市、州(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生态文化旅游资源,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培育大市场,完善服务体系,促进本地及鄂西圈旅游业发展、人民富裕。



第六条 省推进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鄂西圈办)负责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总体规划管理,编制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省推进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根据职能分别负责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特色民居改造、植树造景、旅游交通标识标牌设立与维护、服务区及出入口建筑景观完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行业管理,以及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会同工商、公安、物价、文化、文物、卫生、园林、技术监督等部门及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所在地的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工程实施与维护管理、普查、统计工作;沿线乡镇要充分发挥沿线各村在景观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并把景观工程维护管理作为村庄整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省及市、州(林区)执法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查处损害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超出县市管辖权限的事项,由所在市、州(林区)负责查处。超出市、州(林区)权限的,上报省鄂西圈办协调处理。



第七条 省鄂西圈办、省直相关部门、市、州(林区)政府对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文化景观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对管理良好的地方政府及部门予以适当奖励,对管理不善的予以相应的处罚。具体奖惩方式为增减安排“以奖代补”投资项目、通报表彰或批评,以及其他适当方式。



第二章 特色民居改造管理

第八条 特色民居改造应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做好各地特色民居的实施方案,力求体现地方特有的文化元素和历史传承,并与自然地理环境相融,鼓励就地取材,倡导生态环保,使之成为当地有代表性的民房建筑。各级政府在制定特色民居改造实施方案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尤其是要听取民居所有权人的意见,并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第九条 明确项目实施责任。各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当地政府指定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沿线景观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项目建设,市、州(林区)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在实施特色民居改造时,要尊重民居所有权人的意愿,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民居所有权人对改造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对民居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民居设计要充分体现地域建筑特色。将民居改造与宜居村庄建设、新农村建设试点、城乡一体化试点、脱贫奔小康试点、整县整镇推进村庄环境整治、移民搬迁、村庄连片整治、一建三改、小城镇建设等工作和工程有机地结合起来。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新建民居风格要与改造民居风格一致,形成沿线特色民居风景。



第十一条 民居改造的标准要因地制宜,控制房屋立面改造成本,以花钱少、简洁明快为原则。充分尊重居民意愿,调动农民积极性。在推进民居改造工作中,严禁大包大揽、大拆大建。



第十二条 对已经通过验收的民居改造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建筑形式、外观色彩等。确需改动的,应由当地有关部门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确保与周边民居整体风格和色调保持一致或协调。

鼓励完善民居改造后的旅游旅居功能,尽可能构建适宜的盈利模式,发展旅游经济,促进村镇居民增收。



第三章 植树造景管理

第十三条 切实保护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植树造景树木(含乔灌花草,下同)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一)农民在其土地上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二)组织公民义务种植的树木,归土地权属单位所有;

(三)单位或者个人投资种植的树木,归投资者所有。

(四)认养树木按协议明晰所有权。



第十四条 严禁下列损害植树造景的行为:

(一)刻画树木、攀折树枝、采摘花朵、果实;

(二)利用树木、绿篱、护栏等牵线挂灯、牵拉钢筋;

(三)在草坪、花坛、绿篱、风景林地等绿地内堆物作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停放车辆、焚烧物品、燃放鞭炮、挖沙、取土、采石、放牧、打猎;

(四)距草地、绿篱、花坛、行道树干边缘1.5米内设置有炉灶的摊点;

(五)其他损毁植树造景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严禁擅自砍伐或移植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植树造景规划范围内的树木、绿篱,确因国家建设需要砍伐或移植的,经所在市、州(林区)鄂西圈办(或发改委)组织交通、林业等主管部门联审联批后,方可进行。经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其所有者或管理者要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树木严重倾斜,妨碍交通、电信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过熟林分。涉及砍伐、移植、更新公路行道树的,报请所在市、州(林区)鄂西圈办(或发改委)协调林业、公路等管理机构同意,并按时完成更新补种的任务。



第十六条 严禁占用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植树造景形成的绿化用地。因重点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景观带绿地的,所占用的景观面积由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单位按占一补一的标准在指定地点还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景观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给予绿地权属单位相应的补偿后方可占用,且占用绿地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期限,到期必须归还,并负责恢复绿地。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植树造景的花、草、树木。涉及修剪公路行道树的,报请所在市、州(林区)鄂西圈办(或发改委)协调林业、公路管理机构同意。为保证电力、路灯、电信等管线的安全使用,以及解决旅游交通标识标牌遮挡问题,需要修剪树木的,由管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或监督管线部门组织修剪,相应费用由管线管理部门承担。



第四章 旅游交通标识标牌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交通标识牌设置应遵守相关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由公路管理部门会同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交通标识牌进行规范性审查,旅游部门负责旅游交通标识牌的设置安装,交通部门予以配合支持。高速公路上的景区旅游交通标识牌的安全管理及日常维护按国家规定由交通部门,或旅游部门移交交通部门具体负责,非高速公路上的景区旅游交通标识牌的安全管理及日常维护由旅游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导览图、影视播放设备和旅游信息资料等由交通部门安装设置,并负责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服务区所在市、州(林区)旅游部门负责提供旅游宣传资料和有关信息资料。服务区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设施摆放场所及影视播放服务。

非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导览图、影视播放设备和旅游信息资料等由服务区所在市、州(林区)旅游部门安装设置,负责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并负责提供旅游宣传资料和有关信息资料。服务区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设施摆放场所及影视播放服务。



第二十条 在路政路权范围以内设置旅游公益广告牌,应符合《湖北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经过省鄂西圈办协调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旅游公益广告牌的使用权和产权归当地政府所有,其维护管理由当地政府负责。公益广告牌的内容主要宣传鄂西圈旅游公益形象,各地旅游形象广告经省鄂西圈办和省旅游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同一广告的保留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广告统一版面格式,左上角标明“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字样,右下角标明“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办公室、湖北省旅游局监制”字样,或者标明经省鄂西圈办和省旅游局联合审批的其它字样。省鄂西圈办出资、地方代建的广告牌,由各市、州(林区)政府维护、管理。

清理现有影响景观效果的标语、口号及广告等,按照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总体规划,统筹建设适宜广告文化景观。



第二十二条 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以外旅游交通标识牌的设置、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综合景观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公路路政路权范围内的非公路标志标牌的设置,必须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公路及景观的安全管理。在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以及穿跨越高速公路埋设、敷设管(线)等占用高速公路行为,必须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保护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防治水土流失,减少污水排放,恢复山体植被,保持路容路貌整洁美观。



第二十六条 对于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景观及旅游节点等服务设施,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及时进行养护,保障公路、景观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第二十七条 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除公路养护、防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抛洒、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三)取土采石,挖损路面,堵塞通道、涵洞,填充边沟;

(四)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五)利用公路边沟排水、蓄水灌溉、养殖;

(六)其他侵占、污染等损害生态文化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公路整洁美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环“一江两山”交通沿线公路环境整治力度,定期清理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搭建物、建筑物以及影响交通环境景观的遮阳物;清理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边沟外侧1米范围)的堆放物品、摆摊设点,开设维修点、加水点等;清理占用公路排水设施,利用公路设施设置围栏、修建围墙;查处在公路两侧乱倒工业废料和垃圾的行为;查处在公路及公路两侧乱设广告招牌,干扰和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鄂西圈办负责解释。




广东省驻港澳地区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驻港澳地区企业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各地区、各部门驻港澳地区企业(包括独资、合营、合作企业,公司代表处,以下简称驻港澳企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国家多创外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驻港澳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驻港澳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由省财政厅委托粤海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公司)统一管理,省财政厅选派若干财务管理干部组成财务监理小组常驻粤海公司协同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进行财政监督。各归口主管部门对其驻港澳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具体指导、督促
和检查。
第三条 驻港澳企业必须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归口主管部门要选派熟悉财会工作的干部担任企业财会主管或副(总)经理,按照《会计人员职责条例》组织领导企业财务会计工作。
第四条 驻港澳企业的投资资金,属自筹(包括企业留成基金再投资)和银行借款的,由归口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属应上缴财政或财政下拨的,由归口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涉及外汇调入内地的,由归口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计委和省外汇管理
局审批。
第五条 向驻港澳独资企业或合营企业投入的资本金,须取得企业签发的符合当地法律的股权证书;以私人名义投资和购置物业,须经归口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当地法律办理投资委托书手续,股权证书、投资委托书的原件(正本),须上交归口主管部门存档,不得由私人保管,不得复
制,复制件无效。
第六条 驻港澳独资企业和合营企业中方,须按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制度并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拟订各项财务收支办法,报归口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粤海公司、省财政厅备案。一切收支原则上均须有原始凭证,并经财务人员审核,企业主管领导批准,才能报帐。独资企业购置产业,须
列明资金来源,报归口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如属特大项目(外汇投资折算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须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合营企业的特大项目投资,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中方董事方能行使投票权。
第七条 驻港澳地区独资企业实现的利润,合营企业我方所得盈利、分红、股息、社会工资结余以及其他纯收入,实行留成办法,具体留成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归口主管部门商定。原则上大部分留给企业,小部分上缴同级财政和归口主管部门;企业留成部分,必须主要用于发展对
外贸易业务和国内外扩大再生产,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和奖金发放必须按港澳工委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八条 1986年1月1日起经批准新办的企业,开办时是以贷款投资的,在开办头三年内实现的利润、盈利、分红、股息可全部用于归还贷款和扩大企业业务;三年期满后,因特殊情况,未能还清投资贷款的,由归口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优惠期限

第九条 归口省属主管部门的驻港澳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省财政的收入,统一上缴粤海公司“代管财政帐户”,由粤海公司指定专人管理,并按季编制报表报送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代管财政帐户”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安排使用。省
专业外贸公司的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我方分得的利润、股息、社会工资结余等收入,按规定应上交部分,暂定统一上缴粤海公司“省经贸委帐户”。其资金安排使用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属于各市(地)、县驻港澳企业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的收入,由当地财政部门报当
地人民政府批准安排使用。
第十条 驻港澳企业中方派驻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开支,按财政部、经贸部和港澳工委制定的有关制度、标准执行。部分企业因工作需要须作补充规定的,可由归口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粤海公司批准,并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驻港澳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向粤海公司、归口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准确、全面、真实反映企业经济状况和我方资金运用状况。粤海公司、省级主管部门、各市(地)财政部门须按省财政厅的规定,对各驻港澳企业的年度决算会计报表(包括我?
阶式鹱纯觯┙猩蟛椋⒒阕鼙ㄊ〔普背褪【澄?
第十二条 驻港澳企业的负责人(或合营企业的中方负责人)应支持中方派驻企业财会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参与经营管理,维护企业经济权益,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如因负责人造失职成企业帐户不清、财产混乱或经济损失的,归口主管部门要追究其责任。中方派驻港澳企业的人员应严
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外事纪律,接受粤海公司和省财政厅的管理和监督,向查帐人员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瞒、虚报或阻挠。
第十三条 未经省财政厅同意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我省驻港澳企业抽调、挪用款项,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各项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
各驻港澳企业必须对成立以来的经营帐目作全面清查,填列“驻港澳地区企业我方盈余资金情况表”(样式附后),于本暂行规定发布后两个月内将情况分别报粤海公司、归口主管部门、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1986年3月20日

上海市房改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房改资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1年4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搞好住房制度改革资金(以下简称房改资金)的存贷、结算及融通等业务,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房改资金系指公积金、住宅建设债券资金、出售市统建住房和直管公房所得的资金、其他由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认可的住房资金。
第三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代表市房委会负责管理上海市房改资金。房改资金的金融业务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承办。有条件时,可成立上海住房储蓄银行,专门负责房改资金及其他住房资金的金
融业务。
第四条 公积金的缴交与结算办法
1、公积金由职工单位负责集中,通过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向公积金中心缴交。职工单位应将职工个人缴交的公积金连同单位提供的部分,在每月发工资日后5天内通过转帐托收方式,开具公积金缴款书和转帐支票到指定的经办银行办理结算,将款项缴入公积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
贷部的公积金专户内。
2、各单位在首次缴款时,须向经办银行一次性申报公积金汇缴清册,由经办银行将汇缴清册登录入帐。以后每月缴款时,需向经办银行申报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3、经办银行每年6月30日结息后向单位和职工发出公积金对帐单,并办理单位与职工查询公积金的业务。
第五条 存入的公积金,其利息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第六条 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由公积金中心发行,上海市人民政府担保。住宅建设债券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建行市信托投资公司)代理发行,组织发售和兑付。
建行市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发售住宅建设债券归集的资金按期缴入公积金中心的债券资金专户。
第七条 住宅建设债券每年发行一期,分两段计息,上半年购买的住宅建设债券,自3月31日起计息;下半年购买的债券,自9月30日起计息。1991年发行的住宅建设债券年利率定为3.6%,不计复利,5年后一次归还。住房建设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可以按规定进行流通
、转让。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购买市统建住房与直管公房时,应将购房款缴入公积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售房资金存款专户内,由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出具缴款证明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按照市房委会的要求,每年编制房改资金贷款计划,委托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专项贷款或其他贷款。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向单位、职工发放的住房专项贷款实行低息优惠政策,月贷款利率按照高于公积金与债券同期平均利率的1.5‰确定。贷款结息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贷款单位与个人必须按期归还本息,逾期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
加收逾期利息,直至由担保人负责清偿。
第十一条 发放单位住房专项贷款,应根据单位名下职工公积金和单位职工购买住宅建设债券的额度确定贷款金额。建房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购房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职工个人建房或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自建住房造价或购房价的50%,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住房贷款,需按有关规定凭有关证明办理抵押贷款或单位担保手续;单位申请住房贷款,需根据贷款计划,并提供银行认可的经济法人担保,经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审核认可后,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公积金、住宅建设债券、售房资金存款、其他住房资金存款专户和贷款基金户,各专户存款的利率应视同银行同业往来利率。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的房改资金存款免缴银行存款准备金。
第十五条 各有关银行应按照房改资金归集与结算办法的规定,将房改资金及时转划到公积金中心在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的房改资金专户中。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各类住房资金专户中资金调度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进行资金融通,在确保住房建设资金供应的前提下,促使住房资金滚动增值。
第十七条 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将房改资金用于建房专项委托贷款指标和信贷指标,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专项审批下达。
第十八条 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应搞好房改资金的贷放与催还业务,管理、监督有关单位住房专项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