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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产业政策

时间:2024-07-04 04:17: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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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产业政策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3年第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高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加快培育和发展煤层气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等法律法规,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煤层气产业政策》,现予发布。



                           国家能源局
                          2013年2月22日



附件名称:煤层气产业政策.doc
http://zfxxgk.nea.gov.cn/auto85/201303/P020130322371979253997.doc


附件:

煤层气产业政策


   煤层气是赋存于煤层及煤系地层中的烃类气体,主要成分是甲烷,发热量与常规天然气相当,是宝贵的能源资源。煤层气产业是新兴能源产业,发展煤层气产业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科学高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加快培育和发展煤层气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产业政策。
发展目标
   第一条 坚持市场引导,统筹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加大科技攻关,强化政策扶持,强力推进煤层气产业发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把煤层气产业发展成为重要的新兴能源产业。
   第二条 “十二五”期间,建成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形成勘探开发、生产加工、输送利用一体化发展的产业体系。再用5—10年时间,新建3—5个产业化基地,实现煤层气开发利用与工程技术服务、重大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总结和推广高阶煤煤层气高效开发技术,加快突破中低阶煤煤层气开发关键技术,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和装备。
   第四条 完善煤层气与煤炭资源综合勘查、合理布局、有序开发、高效利用等政策,加快并妥善解决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重叠问题,形成煤层气与煤炭资源协调开发机制。
市场准入
   第五条 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的企业应具备与项目勘探开发相适应的投资能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煤层气勘探开发企业应配齐地质勘查、钻探排采等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从事煤层气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业务,应按照国家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第六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成立专业化煤层气公司,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煤层气开发利用骨干企业和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形成以专业化煤层气公司为主体、中小企业和外资企业共同参与的产业组织结构。
产业布局
   第七条 国务院煤炭(煤层气)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国煤层气开发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国煤层气开发利用规划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勘探开发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有关地方政府和重点企业应编制本地区、本企业煤层气开发利用规划,落实全国规划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第八条 加快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等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建设,大幅度提高煤层气产量。加大新疆、辽宁、黑龙江、河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等地区煤层气资源勘探力度,建设规模化开发示范工程。在河北、吉林、安徽、江西、湖南等地区开展勘探开发试验。
   第九条 煤层气以管道输送为主,就近利用、余气外输。煤层气优先用于居民用气、公共服务设施、工业燃料、汽车燃料等。鼓励建设储气库等调峰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分布式能源系统,适度发展液化气或压缩气。统筹规划建设区域性输气管网,鼓励煤层气进入城市公共供气管网和天然气长输管网。输气管网运营企业应为煤层气用户提供公平、公正的管道运输服务。
勘探开发生产
   第十条 煤层气勘探开发应遵循整体部署、分期实施、滚动开发的原则,注重提高区块开发总体效率,努力降低建设运营成本,提高项目经济效益。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原则上按照评价选区、重点勘探、先导试验、探明储量、编制开发方案、产能建设、生产运营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坚持普查与重点勘探相结合,地质研究与勘探工程相结合,鼓励采用低成本的地震、钻探、测井、试井等多种勘探技术进行综合勘探,准确查明煤层气藏地质特征和各项参数,获取探明储量。复杂构造煤层气区块可通过三维地震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勘探。
   第十二条 煤层气总体开发方案应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合理确定煤层气产能规模、建设工期和项目总投资,优化井型井网部署、钻井与完井工艺、排采集输技术,因地制宜采用直井、丛式井或水平井。根据产能建设实际情况,对钻井、完井、增产改造、排采等工艺技术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合理制定煤层气井排采工作制度,有效控制煤粉产出、生产压差和排采速度,实现煤层气井高产稳产。统筹规划建设煤层气田集输管网,合理确定集气站、增压站位置和数量,优先采用低压集输工艺流程。
技术政策
   第十四条 坚持自主研发和引进相结合、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相结合,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973”计划和产业化示范工程,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发展技术咨询服务,提升煤层气产业科技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加强煤层气富集规律、产出机理等基础理论研究,突破中低阶煤、构造煤、深部煤层、多煤层等不同地质特征的煤层气勘探开发关键技术,掌握水平井钻完井、二氧化碳助排及泡沫压裂、水平井分段压裂、高压水力喷射等工艺技术。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煤层气开发利用重大装备自主研发,推进高性能空气钻机、连续油管成套设备国产化,提升水平井钻完井、压裂排采设备性能,研制高效压缩、液化设备和燃气发动机。
   第十七条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空气钻进、大排量高效压裂、低压集输等先进技术,推进煤层气开采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煤层气标准体系,加快出台勘查开发、生产加工、集输利用标准。
煤层气与煤炭协调开发
   第十八条 煤炭远景区实施“先采气、后采煤”,优先进行煤层气地面开发。煤炭规划生产区实施“先抽后采”、“采煤采气一体化”,鼓励地面、井下联合抽采煤层气资源,煤层瓦斯含量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开采煤炭资源。
   第十九条 在设置煤层气或煤炭探矿权的区域,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层气和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提交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综合勘查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
   第二十条 在已设置煤炭矿业权但尚未设置煤层气矿业权的区域,经勘查具备煤层气地面规模化开发条件的,应依法办理煤层气勘查或开采许可证手续,由煤炭矿业权人自行或采取合作等方式进行煤层气开发。在已设置煤层气矿业权的区域,根据国家煤炭建设规划5年内需要建设煤矿的,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煤层气与煤炭资源开发方案相互衔接、项目进展定期通报、资料留存共享等制度。煤层气开发必须兼顾煤矿安全生产,钻井井位应与煤矿采掘部署做好衔接,废弃钻井必须按有关规定封井,不得留下安全隐患。煤层气、煤炭生产企业应妥善保存地质和工程资料,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安全节能环保
   第二十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煤层气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煤层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节能降耗,推进煤层气产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煤层气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节能评估,推广使用高效节能设备,降低煤层气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坚持最大化利用原则,加强勘探试采期煤层气的回收利用。
   第二十四条 煤层气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选址应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敏感区域。严格执行煤层气排放标准,禁止煤层气直接排放。煤层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等做到达标排放,妥善处置固体废物,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煤层气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和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煤层气资源调查评价,增加勘探区块投放数量,为煤层气规模化开发提供资源保障。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煤层气资源,择优确定开发主体。提高煤层气最低勘探投入标准,实行限期开发制度,对于已设置矿业权的区块,勘探投入不足或不能及时开发的,依据有关规定核减其矿业权面积。
   第二十七条 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和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境外资金参与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为煤层气项目提供授信支持和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煤层气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完善煤层气价格政策,加强煤层气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煤层气开发、输送、利用等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投资主体、性质和规模,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有关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银行贷款等手续,不得享受财政补贴、税费优惠等政策。
   第二十九条 加强煤层气对外合作管理,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督促引导外国合同者加大勘探开发投入,加快推进对外合作区块规模化开发。根据签订的对外合作合同和执行情况,定期调整合作区块。
   第三十条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强创新型、技能型和复合型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在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三十一条 加强政策宣传和工作协调,保障现有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研究完善煤层气开发利用扶持政策,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加大税费优惠力度,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优先安排煤层气开发利用项目及建设用地。
   第三十二条 加强煤层气行业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完善煤层气开发利用考核机制,对煤层气开发利用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根据考核结果在项目审核、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政策。
   本产业政策适用于地面煤层气勘探、开发、生产、加工、集输、销售、储配与利用等,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126号


《山西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规定》,已经1998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保护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侵害时,能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人员。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或本省公民在外省见义勇为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工作,日常工作由见义勇为协会负责办理。
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人事、卫生、教育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相互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工作。
第五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新闻单位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六条 有下列见义勇为行为之一的,应予奖励:
(一)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二)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获违法犯罪分子的;
(三)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罪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犯罪案件的。
第七条 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组织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可以给予下列单项或多项奖励:
(一)授于荣誉称号;
(二)记功;
(三)发给奖金;
(四)其他奖励。
第八条 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英雄”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由三晋见义勇为协会授予,获此称号者可作为评选省级劳动模范的主要依据:“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由县级以上见义勇为协会授予。
第九条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 报请县级以上见义勇为协会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向县级以上见义勇为协会申请。见义勇为协会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奖励的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诬陷和报复见义勇为者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及时查证,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或拖延治疗。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和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学生等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应当由加害人赔偿的医疗、误工生活补助等费用,依照公安司法机关的裁决或判决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对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残并给予优待和抚恤。
因见义勇为牺牲符合烈士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负伤后,治疗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经地(市)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可享受工伤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补贴或生活补助。
第十六条 受到县以上见义勇为协会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住房、晋升工资、土地承包等优先权。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见义勇为协会报请劳动部门批准,商本人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同意后可照顾招收符合招工条件的配偶或一名子女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被招工的配偶或子女属农户的,由公安、粮食部门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七条 因见义勇为获得三晋见义勇为协会及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经省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给予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属企业职工的,经省劳动部门批准,所在单位可以给予晋升二级工资的奖励。获得地(市)见义勇为协会表彰的职工,经
同级劳动部门批准,所在企业可给予晋升一级工资或给予一次性奖金的奖励。
第十八条 受到地(市)见义勇为协会以上表彰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毕业分配时,优先安排就业。
第十九条 驻晋部队军人见义勇为受到地(市)以上见义勇为协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的,转业或复员时,可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条 对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状况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拨款;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士和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国际友人的捐赠;
(四)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见义勇为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和生活困难的伤残人员提供资助及康复经费;
(三)为见义勇为人员办理保险;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社会各界为见义勇为事业进行捐赠;新闻单位应大力宣传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因未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履行维护社会治安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或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人,应当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本规定未得到保护的,本人及亲属或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对拒不执行本规定的责任人,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公安部 建设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意见
(公安部 建设部 二000年二月十六日)

  近年来,全国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的需求迅速增长,而道路交通供给却严重不足,一些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不完善、交通综合运输体系不健全、交通运输结构不合理、路网结构不科学、道路交通设施匮乏、公民交通法制意识淡薄等问题日益突显,城市道路交通面临的社会要求高和管理水平低的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现为一些城市交通3拥堵严重,交通秩序较乱,交通事故不断上升。上述问题导致了运输效益和安全度降低,加重了环境污染,制约了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改变上述状况,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城市实施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的“畅通工程”,大力解决道路交通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我国道路交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
  “畅通工程”的指导思想是:紧紧依靠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在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充分发挥公安和城市建设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管并重,标本兼治,以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为中心,集中力量解决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步伐,努力为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  畅通工程”的实施范围是: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等36个大城市,以及各省、自治区确定的2个地级市和2个县级市。2001年以后逐年扩大实施范围。
  “畅通工程”的工作目标是: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现状,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分为模范管理(一等)、优秀管理(二等)、良好管理(三等)和合格管理(四等)4个等级。实施范围内所有城市争取在一年内达到四等管理水平标准,其中部分城市争取达到三等、二等管理水平标准;每个城市中心城区都要建成一个“严管街(区)”。经过2至3年的努力,36个大城市力争全部达到三等以上管理水平标准。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强统一领导,综合治理城市道路交通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道路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和交通安全责任制,发挥公安部门的主导作用,明确有关部门责任,针对本地城市道路交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共同把城市交通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要组织开展军、警、民共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秩序整顿和交通安全检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维护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努力改善交通环境。
  (二)实行统一规划,加快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步伐。要在通盘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完善城市交通发展政策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近期、中长期规划,加强道路交通法制建设,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要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停车场(库)、交通指挥中心和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投入,按照国家标准和客观要求,提高其拥有量和完好率。
  (三)进一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法制意识和交通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规划,做好“畅通工程”的宣传工作。要针对不同对象,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宣传交通法规,宣传爱护道路交通设施,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动员广大群众积极配合“畅通工程”的实施,主动参与到“畅通工程”中来。
  (四)严格控制占用道路,充分发挥现有道路功能。要严格对道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占用、挖掘道路以及乱停车、乱设摊点、乱设广告和占路擦洗车辆等违章行为的整治力度,防止和制止将停车场(库)挪作他用的现象。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审批要统一管理,权限集中在城市建设部门和公安部门,不得随意分散和下放。
  (五)狠抓科学管理,切实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公安部门要按照科学、法制、公正、高效的要求,抓重点,攻难点,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的路子,尽快改革交通组织模式,完善交通设施,科学合理地组织交通流量和流向,挖掘道路和管理资源,切实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严格管理,严格执法,切实树立交通法规和交通民警执法的权威。要坚持不懈地抓好交通安全工作,努力减少交通事故。城市建设部门要结合路网改造和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和投资决策,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城市收费道路和桥梁,应尽量采取不停车收费等先进收费方式,提高通行能力。
  (六)加快城市道路的建设和改造,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城市建部门要加强交通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加快城市道路、停车场(库)及配套市政设施的建设步伐,改造、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网络结构。要做好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及养护维修工作,提高设施的完好率。要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和主导作用。有条件的大城市要开辟公共交通专用道和港湾式停车站台,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营速度。要加快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及时更新公共交通车辆,确保公共交通的运营安全。同时,要积极开展规范化服务,提高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规范经营秩序,强化从业人员的优质服务意识和交通法制观念。
  四、评价项目
对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实行评价制度。评价工作由群众、专家及管理部门共同承担。评价项目分为交通有序畅通,管理科学高效,执法严格文明,服务热情规范,宣传广泛深入,设施齐全有效等6个方面,每个方面设若干项指标。达到具体指标的,综合评价为相应管理等级。
  (一)交通有序畅通。交通秩序达到公安部行业标准的要求;交通阻塞率明显下降,平均时速提高一个新的标准;车辆和行人通行有序,交通违章行为明显减少,机动车和行人遵章率达到标准;违章停车、占路等静态交通秩序明显改观。
  (二)管理科学高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交通指挥中心;及时发布交通信息;科学组织交通,挖掘现有道路通行能力;警力、勤务安排合理,灵活有效,指挥层次少,对道路实施昼夜有效控制;接警处警迅速,恢复交通及时;事故处理工作依法、公正、公开、高效;警队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务管理规范、严格,纪律严明,警务公开。
  (三)执法严格文明。健全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实行交通违章罚款银行收缴和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管理;执勤交通民警警容良好文明执勤,礼貌待人,处罚依据动用准确,程序符合要求,手续规范完备,无侵犯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
  (四)服务热情规范。群众观点和服务意识强,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采取管理措施时,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方便群众,做到“有警必接、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群众满意率高;热情接待群众,耐心解答问题,积极为群众排优解难,办事效率高。
  (五)宣传广泛深入。以“遵守交通法规,保护个人和他人的安全;崇尚现代文明,塑造自己和城市的形象”为宣传主题;大张旗鼓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深入单位、家庭,广泛宣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尊重、服从交通民警管理和执法。
  (六)设施齐全有效。按照规范设置信号灯,信号灯大幅度增加;改建、渠化路口,渠化率达到要求;增设、更新、施划交通标志和线;根据需要,隔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按照规划建设并有效使用停车场(库);提高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根据需要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网密度、人均拥有道路面积和道路等级明显提高,道路照明设施功能齐全,排水设施完好。
  五、组织领导
  (一)由公安部和建设部组成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协调工作小组,并在公安部设立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并对“畅通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实施“畅通工程”工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和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研究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精心部署,加强督促指导检查,确保“畅通工程”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