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章程》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决咨委)是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的由专家、学者和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且实践经验丰富的机关部门与行业实际工作者、企业家组成的智囊团。
第二条市决咨委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充分反映客观事实,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主题;以深入调查研究,搞好分析论证,推进决策咨询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根本任务,解放思想,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为促进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实现萍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市决咨委的工作方针是:紧扣时代主题,关注经济社会,提供发展咨询,服务政府决策。
第四条市决咨委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决策咨询研究,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对策建议,为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服务。
(二)负责对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进行动态分析,对涉及全局的重大政策出台和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并对决策的实施跟踪调查,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三)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委员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积极主动搞好课题调研,收集整理有关信息,供领导和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市决咨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7—9名,负责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六条市决咨委委员由市决咨委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聘期5年,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届中可增聘。
第七条市决咨委可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主任、顾问。名誉主任、顾问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委员职责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政府召集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会议并听取有关报告。
(二)积极为市政府领导收集、整理本专业、本行业的信息资料,完成市政府交办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认真参加市决咨委组织的专业活动,努力完成市决咨委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全体委员会为市决咨委最高决策机构,每年召开1—2次全委会。其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市决咨委工作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主任工作报告。
(三)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条主任职责
(一)主持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召开主任办公会,研究处理日常工作。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不定期召集有关专业方面的临时性会议,必要时召集委员扩大会议。
(四)搞好市情通报,安排、协助好专业活动小组和全体委员的调查研究、考察学习等工作。
第十一条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年度奖励优秀委员。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设立若干个专业活动小组和课题组,负责有关方面的专业工作和组织课题调研活动。
第十三条专业活动小组职责
(一)接受主任办公会委托,完成专题调研、分析、论证工作。
(二)积极组织本组委员开展学习考察、交流等活动。
(三)完成主任办公会下达的临时性任务。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负责解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非典型肺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保证有关消毒产品的供应、
使用安全和消毒效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严格管理和规范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过氧乙酸的生产、
使用。目前,针对过氧乙酸的大量需求,我部决定,在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期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过氧乙酸产品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作出是否允许生产、使用的决定,不需向我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批件:
(一) 产品杀菌成份仅为过氧乙酸(不含二元包装);
(二) 产品原液中的过氧乙酸含量≥15%(W/V);
(三) 只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用于传染病消毒处理。
过氧乙酸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2002年版《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生产企业产品说明书应包括详细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二、 切实加强与预防非典型肺炎有关的消毒产品的卫生监督。
各地卫生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与预防非典型肺炎有关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监督,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检,确保产品的使用安全和消毒效果。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要禁止生产和销售。要严厉打击使用劣质材料生产消毒产品的不法行为。
三、 加强宣传,引导群众科学使用消毒产品。各地要结合实际
增强消毒产品宣传的科学性,防止盲目性。同时,各省卫生行政部门
要将已获得有效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已获我部批准的消毒产品可在卫生部网站上查询。
四、 对于新研制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消毒产品,我们将及
时组织有关机构进行检验,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以保证产品的使用安全和消毒效果。其他消毒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
卫生部办公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