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严格审批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6-28 14:21: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严格审批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紧急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严格审批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紧急通知

([2000]外经贸合发第261号)

信息产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近来,一些境内外不法商人利用我企业急于对外开展业务、部分劳务人员急于出国挣钱的心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等弱点,虚构劳务合作项目进行诈骗,致使劳务人员出国后无劳可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扰乱了对外劳务合作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外造成恶劣影响,也给国内的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鉴此,请各有关单位在审批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时务必严格把关,并认真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对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332号)的要求,对派遣人数较多的劳务合作项目必须征求我驻有关国家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意见,否则不予审批。
同时,各有关企业要端正经营思想,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市场风险意识,提高防诈骗的自觉性和警惕性,守法经营,切实维护国家、企业的利益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五月十七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上海金属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上海金属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1995年4月22日  证监发字[1995]56号

上海市证管办、上海金属交易所:

  现将《关于上海金属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

附件:关于上海金属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问题的会议纪要

附件:

关于上海金属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问题的会议纪要

(1995年4月10日)

  最近,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剑阁同志邀请上海市政府、国内贸易部等有关部门在上海开

会,专题研究了上海金属交易所会员制改造问题。上海市计委、经委、证管办、物资局(物

资集团公司)和国内贸易部市场司、中国证监会期货部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会议指出,我国期货市场目前处在试点阶段,必须按照“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

过试验和从严控制”的原则稳步发展。去年(1994年)以来,一些试点交易所都不同程度地

出现了期货风波。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交易所的章程和交易规则不健全、风险管理

机制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和客户的承受能力较弱等。为了进一步规范期货交易所,1994

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试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通知》(证监

发字[1994]181号),要求各试点交易所按文件要求修订章程和交易规则,并把现有的管理

体制按照国际惯例改为会员自律管理的非盈利性组织。

  会议一致认为,试点期货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有利于加强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和风险

控制,有利于交易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交易,方向是正确的。上海金属

交易所不仅是上海的市场,而且是全国性的市场,有较好的基础,进一步完善上海金属交易

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使这个交易所进一步规范和稳定,对全国的期货市场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上海金属交易所率先进行会员制改造,理顺管理体制,将对其他交易所产生积极的影响。

  会议要求.上海金属交易所要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由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的上海市政

府和国内贸易部推荐的新领导班子候选人和现领导班子及上海市证管办共同组成改制领导小

组,按照中国证监会[1994]181号文件精神,从长远出发,从大局出发,尽快进行会员制改

造,争取在2―3个月内完成这项工作。

  关于上海金属交易所理事会、监事会、总裁班子换届问题,会议认为,为了使上海金属

交易所领导班子较为稳定,换届工作应与会员制改造同步进行,一步到位。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的上海市政府和国内贸易部推荐的交易所领导班子候选人必须按照会员制要求经选举产

生,新领导成员和全体工作人员要与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脱钩。

  会议指出,国内贸易部、上海市物资局(物资集团公司)在上海金属交易所的筹建中发挥

了重要的作用,对交易所的发展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交易所实行会员制改造后,对上海金属

交易所的产权应保持完整,按国有资产有关条例管理,不宜把产权问题复杂化。同时,按照

尊重历史、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对于国内贸易部、上海市物资局(物资集团公司)过去对上

海金属交易所在人力、物力上的支持,在适度范围内,可视为无形资产投资给予一次性回报,

回报方式和回报金额由上海市政府和国内贸易部协商确定。会议充分肯定了上海市政府、国

内贸易部、上海金属交易所管委会在上海金属交易所组建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肯定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市期货监管部门在上海金属交易所规范化运作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与会同志一致

表示,今后要进一步搞好协调,帮助上海金属交易所做好会员制改造工作,并继续关心和支

持上海金属交易所的规范、稳定和发展。

  出席人员: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剑阁

       中国证监会期货部主任耿亮

       国内贸易部市场司副司长赵杰

       上海市计委副主任许冠库

       上海市经委副主任王国荣

       上海市证管办主任扬样海

       上海市物资集团董事长顾文荣

       上海市物资集团总裁李厚圭



印发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强化社会监督,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8399 6983,传真:8320 8350)



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举报案件。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负责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核、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和举报奖励意见的提出。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实行按年度预拨,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方式等。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其他方式举报。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并及时答复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

  第八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

  (三)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条 举报以下食品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属于奖励范围:

  (一)生产制售含有违禁成份的农药、兽药、饲料等食用农产品投入品,或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无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的,伪造产地或者伪造厂名、厂址、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九)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十)未经正常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上述所列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受理查处的举报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以下举报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有证据证明该举报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举报人根据有关规定已获得举报奖励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及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八条 依据举报级别,奖励额度分别按案件罚没款入库金额的6%、4%、2%计算,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奖不超过10万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500—1,000元奖励。

  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的举报案件,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的奖励金低于1万元的,或者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添加物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奖励金额可以根据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适当上浮1%—2%。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二十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应当告知举报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以及领取举报奖励的要求和程序。

  (二)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或者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举报级别、奖励标准和拟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填写《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建议,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罚没款缴款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经审核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励金,并负责核实后发放给举报人。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需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申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四)申报奖励的举报案件应在奖励金兑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回执单》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弃领的,申报单位应当在领取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金返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举报奖励办法,奖励标准不应低于本办法所列的标准。但是,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举报案件,具体的奖励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2.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回执单

http://www.foshan.gov.cn/zwgk/fsgb/fsrmzfbgs/201207/t20120702_37318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