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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施行《民政部教材经费使用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2:00: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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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施行《民政部教材经费使用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施行《民政部教材经费使用规定》的通知

1989年5月13日,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行(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部属各院、校:
现将《民政部教材经费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特此通知。

附:民政部教材经费使用规定
一九八八年三月,民政部教材建设小组下发了《民政部教材建设暂行办法》。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教材经费,特作如下规定:
1.教材经费使用范围是:列入部出书计划的教材;部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编译的有关图书资料。
2.申请列入部出书计划的教材或资料的程序是:由写作单位(或个人)向有关教材编审小组提交准备编写教材或资料的书面计划(包括编写教材或资料的名称、使用对象、内容简介、社会需求情况、承担人编写能力、经费预算、编写进度计划等);各编写小组将建议编写教材或资料的书面计划送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正、副主任审批。
3.由教材建设领导小组正、副主任签批同意的教材或资料,可获得教材的“编写资助费”。“编写资助费”由教材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拨付。
4.“编写资助费”由主编支配,用以解决教材的编写、审稿会议、资料和文具等费用。由于经费有限,一般情况下,不再发放其余名目的费用。
20万字以下的教材或资料,编写资助费以二千元为限;30万字以上的教材或资料,编写资助费放宽至三千元。
5.列入部出书计划的教材或编写资料,在联系出版单位、发行单位前,写作单位(或个人)要主动与教材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汇报出版、发行进展情况。
6.需要量少或达不到出版水平,但确属必须的教材或资料,原则上内部印刷。内部印刷仍有经济亏损,可向教材办公室申请“出版补贴费”(包括申请理由、支付稿费的标准、人数等)。
需要量较大,已达到出版水平的教材,可送出版社出版。但如因开印数有限,仍有少量经济亏损者,可向教材办公室申请“出版补贴费”。
出版(包括内部印刷)前,不与教材办公室联系,没有书面申请出版补贴的教材,擅自寻找出版单位或发行单位造成亏损的一律不予补助。
7.发行量大(包括内部印刷)的教材,在支付正常的开支以后,其纯收入不足三千元者,可由写作单位(或个人)、发行单位自行商量分配。其纯收入超过三千元者,应取超过部分的50%,上交教材办公室,由教材办公室收入教材经费帐户。
8.正式出版的教材,稿费、审稿费由出版单位支付。
内部印刷发行的教材,可视实际情况适当支付稿酬。
9.凡接受部教材经费资助之教材、业务书籍、资料者,成书时在书封左上方署“民政部试用教材”、“民政部业务丛书”“民政部业务参考资料”字样,并向部教材办公室送样书20套。
10.各司、直属单位自行编写的各种教材、资料,未经教材建设领导小组审批,不得以部的教材名义出书。其经费自理。
此规定自文发日起生效,凡有与此文相抵触之条文,均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06〕59号


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确保法制统一,2005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4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进一步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规定》,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载体和方式,对于政府推动改革、发展经济、维护秩序、服务社会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内容和制定程序的规范,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有效性,十分必要。《规定》 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规范、统一审查和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制定主体、制定程序、行文对象等,建立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制度和统一发布制度。可以说,《规定》的修订和实施,是我市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适应WTO规则,保证政令畅通和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规定》实施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二、贯彻实施《规定》应正确把握的几个问题
  1、正确理解规范性文件的内涵。根据《规定》要求,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都属于《规定》调整的范畴。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包括,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和部门归口管理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均不得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实行中央、省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规定》的适用范围。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内部管理规范,包括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规定》,但是不得附加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各区县、各部门应正确地把握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和实质,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规定》明确的程序、规范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2、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制度与备案制度。根据《规定》要求,各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发布前必须报市法制部门进行前置法律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发布。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事前交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核。市法制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从内容和制定程序两方面,对报备案、前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备案、报审查的格式及提供的材料应严格按照汕头市法制局《关于印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的通知》(汕市法函〔2005〕24号)、《关于印发部门规范性文件提请法律审查格式的通知》(汕市法函〔2005〕25号)执行。
  今后凡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提请市法制部门进行前置法律审查,各部门在起草过程中,不宜将市法制部门作为被征求意见的单位。
  3、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开发布的载体应当是容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悉、方便查阅的载体。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4号)规定,统一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发布。对未经市法制部门审查同意以及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市法制部门将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行政机关在发布公文、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中引用市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市政府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并说明该文件在《市政府公报》的具体位置。
  各区县政府可参照市的做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决定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但应当坚持统一、公开发布的原则。
  4、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日期。根据《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确定具体生效日期应遵循的原则是:规范性文件在法定载体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的一个具体的日期,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生效日期可确定为该文件在法定载体发布当日。
  5、规范性文件的定期评估制度、清理制度。根据《规定》要求,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综合指标,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是否达到制定目的,是否达到制度设计的管理效果和作用而进行的跟踪调查评估的一种机制。规范性文件的评估主体一般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作为评估主体;联合行文的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作为牵头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在规范性文件实施满1年后,应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实施是否达到制定目的,是否达到制度设计的管理效果和作用,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估,并在实施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将评估意见通报市法制部门,以后每年度评估一次,并将评估意见通报市法制部门。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日常清理工作,对主要内容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不一致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发生变化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并及时将清理情况向市法制部门报告。
  三、切实做好对已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为贯彻实施《规定》奠定基础
  为配合《规定》的实施,对《规定》实施前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自2006年4月20日起,由市法制部门负责对已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清理。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内涵,对本地、本部门已经发布并现行有效的各类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已经备案、前置法律审查的,填写目录登记表,上报清理工作小组;对未经备案、前置法律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停止执行。清理结束后,市法制部门将在市政府公报上公布已办理备案、前置法律审查手续(含补办)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凡未纳入目录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执行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具体清理工作方案另行通知。
  四、建立和完善制度,确保《规定》的贯彻实施
  (一)完善公告制度。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法制部门备查。今后市法制部门应每年1-2次在《市政府公报》公告通过备案、通过前置法律审查并在市政府公报上公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凡未列入公告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执行效力,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1、市法制部门应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效能办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或个案专查的方式,对各区县政府、各部门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前置法律审查以及公布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对未经备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未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同意以及未经规定载体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将依照《规定》对予以撤销或宣布无效的文件,向社会公示。
  2、设立投诉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向市法制部门提出异议。
  3、将区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案、报审查工作与执法监督工作相结合,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内容。
  (三)建立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市法制部门应探索规范性文件备案、前置审查的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建立内部工作规则,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前置法律审查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区县政府、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报备案、报审查工作制度,促进本级政府报备案、本部门报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把《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积极探索建立各项工作制度,把《规定》确立的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规定》的实施,不仅增加了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的工作职能,同时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也将承担更为重要的责任。因此,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配备相应力量,做好各项工作。同时,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也要强化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造就出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队伍,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把规范性文件质量关。
  六、各区县政府应依照《规定》及本通知,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规定》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市法制部门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

林护发〔2008〕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象是国际高度关注的濒危物种。正确处理好象保护与象牙合理利用的关系,对维护我国象牙雕刻传统工艺这一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兼顾象保护和象牙雕刻传统工艺的传承,我国在强化象牙加工销售规范化管理和执法监管等方面逐步探索、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建立起象牙雕刻品定点加工、定点销售、统一标识管理制度及信息系统,有力遏制了走私及非法加工销售象牙及其制品的犯罪势头,成效显著,并得到国际社会主流的认可,最终促使2008年7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57次常委会批准我国可以从南非、纳米比亚、博茨瓦纳、津巴布韦四国一次性购买和进口其政府库存象牙原料,为解决我国象牙雕刻传统工艺面临的原料紧缺问题奠定了基础。
  但必须看到,我国获得合法进口象牙原料地位后,国际社会必然进一步关注我国象牙加工销售管理及执法监管状况,也要求我国在国际象保护事务中更好地履行义务。另一方面,还要防止原料在短期内消耗殆尽、危及象牙雕刻传统工艺的可持续发展。对此,为切实处理好象保护、象牙原料合理利用及象牙雕刻传统工艺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经认真研究,现就进一步强化象牙及其制品加工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非洲象保护管理级别。按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将非洲象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对其活体及其产品,按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管理。
  二、全面核查库存象牙原料及其制品。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近期内对本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库存象牙原料及其制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对保管点、责任人、数量及来源情况逐一登记造册,经核实后于2009年3月1日前报送我局。特别是要强化监管进口原料,在其入境后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我局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的监督下,逐一实施标准化封装和登记注册。对各地象牙原料统计、注册情况,我局将组织抽查,确保对上述象牙原料或其制品的严格监管。
  三、对象牙加工经营活动开展清理整顿。为提高全行业象牙雕刻工艺水平和进一步强化对象牙加工经营活动的规范管理,我局决定自即日起到2009年3月底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一是象牙加工企业须于2009年3月底达到以下条件或标准:象牙加工场所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工作台、设备、灯光等配置合理、整洁、安全,流程科学;有独立、安全、具备必要温湿条件的象牙原料保存场所,且记录台帐清晰明了、不可更改;注册资金达到200万元;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技师不少于2人;建立了规范的管理制度,具有长期发展的规划,且科学合理可行。对届时未能达到上述条件和标准的企业,将不再批准其购进象牙原料。二是要求象牙制品销售单位,具备供货渠道、适宜的销售场所及专用柜台,并严格按要求在醒目位置摆放象牙定点销售标志牌;建立了规范的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能对象牙制品标识作出正确说明和解释。对届时未能达到上述条件和标准的单位,各象牙加工企业应停止向其供货。三是企业工作人员均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四是对存在涉嫌走私、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象牙及其制品的,一经查实,依法查处。按照上述要求,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立即对本区域内象牙加工销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于2009年5月1日前将核查情况和象牙加工企业及销售单位的材料一并上报我局,我局将适时抽查,并对清理整顿后企业情况进行评审和公告。
  四、严格控制新增象牙加工企业和象牙制品销售点。在象牙原料紧缺的情况下,为维护象牙雕刻传统工艺的可持续发展,对象牙加工经营规模要实施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再新增象牙加工企业,新增象牙制品销售点也要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状况和监管能力,按照“控制规模,合理布局”的原则,从严掌握,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增象牙加工企业或象牙制品销售点的,都必须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符合条件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象牙原料或制品来源证明,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我局统一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我局将统一公告。
  五、进一步完善象牙制品标识管理试点措施。为确保对象牙制品的严格监管,所有象牙制品须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方可出售、陈列、展览或申办允许出口证明书,并按照象牙制品分类标准使用专用标识,做到“一物(制品)一标(标识)、物标同行”。按照《公约》规定,利用从非洲四国进口的象牙原料加工生产的象牙制品不得再次出口,因此,对这类象牙制品,在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时,须明确加注“禁止出口”的字样。象牙制品定点销售场所还要摆放定点销售、警示用语标牌,散发宣传卡,确保消费者了解国家相关政策,自觉遵守国家规定。
  六、严格限定象牙原料年度消耗量,优化原料配置机制。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我国将难以补充象牙原料。为防止我国现有库存的及进口的象牙原料在短期内消耗殆尽,每年度全国象牙原料消耗总量原则上将控制在5吨以内,确保维持象牙雕刻产业15—20年的原料需求。行业协会推荐的象牙原料进口企业或有库存象牙原料的企业,要从维护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拟定原料出售或调配计划、合理价格,分期分批向我局申请行政许可,经科学评审通过和批准后方可实施。象牙加工企业,须于每年5月15日前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向我局申请本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利用象牙原料计划,经统一评审,我局将依据科学评审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健全象牙原料及其制品信息管理系统。为强化对象牙原料及其制品的监管,防止从非洲四国进口象牙原料经加工后再出口的情况,要进一步完善象牙信息管理系统,对从非洲四国进口的象牙设立专门的数据库,对经标准化封装和登记注册的进口原料在国家和企业两级建立相互衔接的核销制度,确保象牙制品的标识与核销的象牙原料相吻合,实现对象牙原料及其制品的动态跟踪和监控。
  对个人保存及合法进口的象牙及其制品经核实来源,确认合法有效后方可予以注册标识,并纳入信息库进行管理。
  象牙及其制品标识技术服务机构,还要加强“象牙及其制品网络查询系统”建设,便利公众或执法机构、管理机构的查询和准确掌握相关信息。
  八、加强行业自律,提升雕刻工艺水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引导和带头作用,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积极提供政策咨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引导合法竞争,维护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象牙雕刻技艺的研究和交流,提高工艺水平,集中力量创作艺术精品和佳作,培养一批艺术大师,逐步形成各有所长、优势互补的良好发展格局,使具有悠久历史的我国象牙雕刻传统工艺得以发扬光大,并不断创新。
  九、完善执法合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针对仍然存在的通过互联网或在古玩市场、收藏品市场、宾馆饭店商场、机场商场等场所非法销售象牙制品等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文化、海关、工商等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和宣传,在情况严重的区域要适时组织专项治理行动,切实遏制走私及非法加工经营象牙及其制品的犯罪势头。对上述执法工作中,各企业、经销点要积极配合,及时举报非法活动动向,提高执法效率。此外,为履行《公约》相关义务,各地应及时将有关执法信息汇总上报,以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和实施国际共同打击行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