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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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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暂行管理规定

公安部


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暂行管理规定

《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暂行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6日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安民警的伤亡抚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公安民警英烈抚恤补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来源
(一)公安部、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职工的捐款;
(二)中央财政拨款;
(三)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
(四)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人和团体的捐款;
(五)其他形式的捐赠。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以利息或定向捐款为全国公安英烈家属提供各种一次性补助。补助项目包括:烈士抚恤补助金、英烈子女助学金和英烈抚恤慰问金。
根据基金的筹集和收支情况,适时调整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基金管理的组织机构为基金管理委员会,隶属于公安部政治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职责为:
(一)制订、修改基金管理规定;
(二)筹集基金;
(三)每半年听取一次有关基金筹集、运作和基金利息支出、发放情况的汇报;
(四)决定其他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工资抚恤处。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对外宣传工作;
(二)管理基金;
(三)审批、发放补助金、助学金和慰问金;
(四)每半年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基金筹集、运作和基金利息支出、发放的情况;
(五)不定期在公安部政治部内部刊物上刊登基金工作情况。
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财务工作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行政财务处兼管;
(二)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三)基金要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和有关法律办事,积极实现稳妥的增值,其主要途径是购买国库券、债券或存入国家各商业银行生利取息,购卖或存放的选择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经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保持本金不动,以其利息支付补助款项;
(五)不定期在《人民公安报》上刊登捐款情况和补助对象一览表;
(六)每年接受一次审计,并在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上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条 捐款的接收和回报
(一)接收汇款(包括银行汇款和邮政汇款)、支票(包括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或现金;
(二)开具统一收据;
(三)对社会上捐款达到一定数额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荣誉卡。
第八条 烈士抚恤补助金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1997年1月1日后因公殉职并被批准为烈士的公安民警的家属;
(二)发放标准:10000元。
第九条 英烈子女助学金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2000年1月1日后在大专以上学校就读的所有烈士、因公牺牲和负伤致残(二等乙级以上)英模的子女;
(二)发放标准:
1、大专生:3000元;
2、本科生:5000元;
3、硕士生:6000元;
4、博士生:8000元;
5、博士后:10000元。
第十条 英烈抚恤慰问金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和形式
1、在由公安部统一组织的重大节日慰问活动中,向烈士、牺牲和伤残的英模家属发放慰问金。
2、公安部及政治部领导看望英烈家属时,送上慰问金。
(二)发放标准:1000至2000元。
第十一条 各种抚恤补助金的申报、审批、发放程序
(一)由各地公安机关的政工部门根据本规定,分别填写《全国公安英烈抚恤补助金审批表》和《全国公安英烈子女助学金审批表》,逐级上报至基金管理办公室;《全国公安英烈抚恤慰问金审批表》由承办单位填写,直接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
(二)以上各表经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作为支付各种补助金的依据,基金管理办公室将补助金和《全国公安英烈抚恤补助金发放通知书》一并寄往被补助对象所在单位;
(三)委托被补助对象所在单位(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代表公安部和全国百万民警,将补助金和《全国公安英烈抚恤补助金发放通知书》送至被补助对象,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供正式收据;慰问金可由指派人员直接送到被补助对象手中或按上述办法办理;
(四)支出结算以收款单位正式收据作为依据;因补助金直接送至被补助对象手中而无法提供正式收据的,由承办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入账。
第十二条 各种抚恤补助金的发放顺序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和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弟妹;
(六)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十三条 各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公安边防、消防和警卫部队官兵,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公安机构人民警察,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全国公安英烈抚恤补助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部署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2012年)》(工信部消费[2010]549号)要求,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经征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制定了《2011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把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把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建设食品安全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对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认真落实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密切协作和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10-68205639 68205677)




2011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011年工作部署,组织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0-2012年)》(工信部消费[2010]549号),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保障能力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特制订2011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1年推进食品工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全面铺开、选择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全国食品行业加快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在乳制品、肉类食品行业开展诚信试点基础上,扩大试点到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行业企业,加强诚信标准宣传和贯彻指导,加快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制定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营造食品行业诚信氛围。

具体工作目标是:组织专家指导4000家食品企业按行业标准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其中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100%建立并实施诚信管理体系;在北京、河北、福建、广东等4省市分别选择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等重点行业开展诚信试点工作;选择400家食品企业试行诚信管理体系评价试点工作;继续支持地方和行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建立2-3个省级诚信信息管理平台。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工作机制。一是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2010年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并协调解决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二是成立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简称“诚信办”)。诚信办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司,具体负责制定工作实施计划、组织专家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审核并管理企业诚信信息和评价机构备案信息、建立并维护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标准制(修)订和升级等工作。三是组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开展诚信管理培训、参与企业诚信评价等方面的作用,形成诚信咨询和管理服务机制。四是建立部与省、行业组织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各省、行业组织在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任务,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的责任。五是建立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督查及信息报送制度。检查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情况,对地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简报和半年、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二)完善诚信制度和标准体系。一是编制扩大试点行业实施指南和评价细则。按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通用要求》和《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编写调味品、葡萄酒、罐头、饮料等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指南,制定乳制品、肉类食品、调味品、葡萄酒、罐头、饮料等行业诚信评价实施细则。二是完善诚信信息管理规定。研究制定诚信信息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信息征集项目、渠道、方式,规范信息的使用和披露。三是研究制定诚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完善诚信评价申报、审核、评定、申投诉等流程和评价证书(或报告)的发放、暂停、撤销等管理环节和程序;规范诚信服务机构和服务行为,培育诚信服务市场。

(三)加快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一是开展培训。开展诚信建设标准宣贯工作覆盖31个省份;培训地方诚信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师资。二是加强指导。平均每省选择指导10-20家企业作为示范,指导其建立诚信管理体系,积极推行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并对每家企业按实际需求,培训食品安全和诚信管理人员,充实企业管理队伍。三是开展交流。组织罐头、调味品、饮料和葡萄酒等行业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学习交流活动,推动企业加强原料管理,建立健全诚信经营档案,同时,督促食品企业完善检验检测手段和健全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控制点(HACCP)等质量自控体系,提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四)建立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一是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和查询披露系统。促进部门间诚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信息。二是加快地方、行业、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两化融合。作为平台建设试点,拟在黑龙江、上海等省市指导建立地方食品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三是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做到依法采集和披露企业诚信信息。

(五)建立并完善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一是组织先期试点的乳制品、肉类食品等行业企业开展对标达标自查自评活动。二是开展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试评价。由企业自愿申请,地方工业和信息化、质监等部门推荐,由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诚信服务机构,在乳制品、肉类食品、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等行业选择400家(包括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基础较好的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试评价。三是开展诚信等级试评价。对已通过诚信管理体系评价试点的企业,开展诚信等级试评价。

(六)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行业协会要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在行业内开展诚信宣言、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律活动;食品工业行业协会要促进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部门间、上下游行业间的有效应用,要加强对会员企业信用风险知识的培训,协助会员建立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企业要重合同、守信誉、依法生产经营,倡导文明诚信经商,提高企业和员工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形成有效的企业自律机制。同时,建立诚信管理体系的乳制品、肉类食品、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等行业企业要建立内部失信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七)加强诚信宣传与诚信文化建设。一是宣传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程。指导北京、河北、福建、广东分别在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等重点行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现场交流会;组织消费者进诚信试点企业开展参观活动,宣传试点地区、行业及企业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二是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及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3月份组织3.15诚信宣传、6月份举办第三届食品安全高层论坛和9月份举办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三是组织开展诚信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企业诚信文化交流等活动,探索交流国际诚信管理经验。

(八)加快诚信奖惩机制建设。研究诚信激励惩戒措施。利用现有政策及资金渠道,包括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级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提高食品企业诚信保障能力;在国家食品储备、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核准、技术改造、融资授信、有关资金政策、信用担保、社会宣传等方面参考使用企业诚信信息及评价结果,对诚信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同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食品企业,要高度重视食品质量安全,把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对诚信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要结合行业企业实际,制定地方工作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要研究建立地方诚信管理配套制度,加大标准宣贯力度,全面推进食品工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三)加强工作协调。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健全地方部门协调工作机制,促进信息和管理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规范与自律作用,形成全方位、多层面合力推动、协同推进的格局。

(四)加强诚信宣传。继续大力营造诚信建设的舆论氛围,加强地区间、企业间交流,宣传好的做法和经验;组织开展“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及企业诚信专题宣传活动,巩固社会舆论监督成果。

附表:1.2011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表(略)

2.2011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工业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指导计划一览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1985年)

中国政府 加蓬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85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八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加蓬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加蓬医务人员密切合作,进行诊断、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和加蓬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经验交流。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利伯维尔中加合作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加方供应。加方没有的中成药、针灸器具以及其他医疗供给,由医疗队协助加方编制订货单,经加方审核签字同意后提交中方,由中方负责供应,所需费用(包括至奥旺多港口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由加方以当地货币支付。中方在每批药械发货后,即向加方航寄所发运药械的发货单及费用结算单证,加方在收到供给物品后最迟六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蓬大使馆经济参赞处交付所列费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中成药、针灸器具、其他医疗供给和生活用品等物资,由中方负责运至利伯维尔——奥旺多港。加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加蓬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加方规定的假日,并且工作每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八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延至在下年度补休。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加方的法律和尊重加蓬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加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加蓬与中国的旅费(包括二十公斤行李超重)及生活费、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提供带有水、电、空调设备、家用电器(冰箱、煤气灶)、必要的家具、卧具的住房、交通工具及维修、油料、司机。
  中国医疗队人员每人每月的生活费(即伙食费和零用费)标准确定如下:
  一级:队长、医生    十八万非洲法郎
  二级:医务技术员、译员 十三万非洲法郎
  三级:厨师       七万非洲法郎
  上述生活费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一月开始执行。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按月支付)和旅费由加方拨付给中国驻加蓬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帐号为:加蓬联合银行 564579/06)。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加蓬工作期间,加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一切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异议,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半,从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加方要求延期,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蓬共和国政府代表
       何 康           米歇尔·昂舒埃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