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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价格时效解释给四川省物价局的复文

时间:2024-07-12 10:54: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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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价格时效解释给四川省物价局的复文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价格时效解释给四川省物价局的复文

1989年10月23日 [1989]价政字755号

你省物价检查所十月六日来函询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有关国家定价的时效问题,现解释如下:
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其他项中所称的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均含收费标准)是指买卖双方成交当时必须执行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所规定的价格。凡卖方已按成交当时的价格向买方开票并结清价款,尔后价格又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的,双方都不再退补价差款。对卖方向买方补收价差款的,应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但是,卖方由于事前获悉调低价格的机密而提前强行向买方增拨商品,以转嫁调价损失的,则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其强行增拨部分,应按新价结算并视情节对卖方给予处罚。


教育部关于高校网上合作研究中心正式运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高校网上合作研究中心正式运行的通知


2001-08-06

教技函〔2001〕30号


  根据专家对1999年启动建设的高校网上合作研究中心验收报告的评审意见,经研究,我部批准数学与应用数学网上合作研究中心等10家通过验收,并作为教育部网上合作研究中心开始运行。

  希望各网上合作研究中心加强管理,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和合作工作,充分发挥多学科综合优势。在已有的基础上,以开展网上合作研究为工作中心,继续探索发展的模式和途径。 

教育部网上合作研究中心名单

领域
中心名称
主要依托单位
备注

数理领域
数学与应用数学网上合作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
1999年启动

应用物理网上合作研究中心
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等
1999年启动

固体微结构网上合作研究中心
南京大学、山东大学、吉林大学、

东南大学、复旦大学等
1999年启动

化学领域
应用化学网上合作研究中心
吉林大学、北京大学
1999年启动

计算机信息科学领域
IC设计网上合作研究中心
清华大学、东南大学、北京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
1999年启动

数字技术网上合作研究中心
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天津大学
1999年启动

现代设计与制造网上合作研究中心
西安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1999年启动

智能科学与技术网上合作研究中心
浙江大学、清华大学
1999年启动

生命科学

农业领域
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网上合作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中山大学、天津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1999年启动

设施农业网上合作研究中心
同济大学、兰州大学、浙江大学、

复旦大学、南京农业大学
1999年启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等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科委、财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和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
〔1999〕143号)的规定,科研机构转制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做好这些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根据《研究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47号
)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1999年7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
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
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50%;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3
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的标准计算;事业单位离退休金以1999年7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三)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科研机构转制后的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经贸委、科委、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使转制科研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作平稳过渡,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础管理,认真核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尽快为转制单位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要实行全额收缴的基金结算方式,及时拨付应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转制科研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进行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要高度重视并保证科技人员退休后应有的生活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应由单位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发生拖欠。
(四)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转制科研机构,继续执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原来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金支付办法不再改变。



2000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