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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执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4:29: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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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执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执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选举委员会,各市、地、州选举工作办公室: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决
定,并于1986年12月2日重新公布施行。我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有下列若干问题的规定与现行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相抵触,应按照“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关于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关系。《细则》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领导关系的规定应改按《选举法》第一章第七条第二款关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
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设立和代表资格审查。《细则》第三条关于选举委员会职权第(八)项中的“并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代表资格结果,颁发代表当选证书”一句应予删去。关于代表资格审查
委员会的设立,分别按《地方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规定和第二章第
二十七条“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细则》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中关于代表、选民“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规定,应改按《选举法》第二十六条“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选区划分。《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关于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划分的规定,应改按《选举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关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
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的规定执行(选区的大小,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八项“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代表候选人得票多少才能当选的问题。《细则》第三十三条关于“获得本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全体选民或代表数的1
/3”的规定以及《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关于“补选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本选区全体选民或者本选举单位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的规定,应改按《选举法》第八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
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第二款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和第四款关于“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
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的召集。《细则》第三十四条关于“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由本级行政机关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召集”的规定,应改按《地方组织法》第二章第十五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的规定执行。在撤区建乡(镇)
的地方,可以按《细则》本条的规定:“由选举委员会召集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问题。《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关于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问题的规定,应改按《地方组织法》第二章第二十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
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
、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10至1/5,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
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的规定执行。



1987年1月22日
新时期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初探

在我们几千年沉沉的法蕴中,司法总是被民众赋予了更高的期望,法律、法官,构成了一幅意蕴悠远的哲言。法律作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和谐与秩序的重要规则,法官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古语道:“法平如水,见是非曲直”,在这样的历史底蕴中,在国家审判机关中担负监察职能的纪检监察机关,更是要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做到主题鲜明、思路明确,重点突出,使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能够相得益彰,真正把新时期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抓实抓好。同时,从惩治司法腐败,树立司法权威的角度上讲,加强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也是当前司法机关提高司法公信力、捍卫司法权威的一件大事。因此,在新时期做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保证司法的公正、高效、廉洁和文明,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思想明确,主题鲜明
新时期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从总体上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执行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具体到每个法院本身,要认真体会司法为民的具体要求,把司法为民宗旨贯穿于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始终,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龙头”工程来抓,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真正体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做到通过纪检监察工作达到抓审判强业务、带队伍树形象、建机制重预防的目的,以监督求质量,以改革谋发展,以纪检监察工作树立司法公信、促进队伍建设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协调发展,达到整个法院工作的良性循环。
二、实施“五个加强”,切实抓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
(一)加强“三观”教育,建设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法院
当前中国法院的建设,面临着历史性的机遇与挑战,唯有大胆改革,革故鼎新,只有建设学习学习型法院、培养学习型法官,站在单位看全省、站在全省看全国,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从不断提高法官的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和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入手。而上述目的的达到,开展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和群众观的“三观”学习教育活动是一个必由之路。通过学习教育,指导审判实践,切实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使法院干警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处处慎权、慎欲、慎微、慎独,真正打造一支廉洁高效、务实求真、从法如流的法官队伍。
(二)有力领导,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是我国法院应当长抓不懈的工作任务,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以协助法院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同审判业务紧密结合,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结合,努力优化司法环境,积极发挥职能保障作用。
基于这一考虑,在具体工作中,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领导有力,方案明确。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周密计划,明确要求,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同时,针对法院工作的热点和难点,对症下药,务必出成果、见成效;二是层层落实,范围明确。通过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的方式,在整个法院系统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建立“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监督机制和“不必为”的有效机制;三是监督检查,严格考核。任何好的制度的实施,关键还要看是否具体落实,所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结合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重点,对贯彻情况严格考核,将廉政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三)不断学习,增强司法为民服务意识
司法为民,意识是关键,意识是过程,更是结果,唯有真正树立“为民”的意识,加强和深化职业道德建设,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法院干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深化从源头上治理、用规范约束人、用纪律保护人的意识。同时,学习教育要密切联系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一是对群众反映的案件,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娴熟的法律技巧和高度的责任感加以认真解决;二是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疏理,并负责督促落实;三是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凡发回重审等案件,可以考虑先交监察室审核登记备案,再移交审判监督庭进行案件质量检查,从源头上扩宽监督渠道;四是建立案件质量检查通报制度。对案件质量的检查情况作出通报,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对策,使案件审判进一步公正和规范。
(四) 加强信访督察,真正体现司法为民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点监控区是群众信访,因为群众的意见,相当部分是在信访工作中体现出来的,所以,建立信访初访工作责任制和有效的信访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涉法信访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真正将涉诉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是法院工作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在这一问题上,我们要敢于面对,不怕揭短,勇于面对,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来大胆开展工作,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入手,从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入手,对信访案件认真登记,及时回复,对徇私枉法、损害司法机关形象的害群之马,要严肃处理,以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五)加强制度建设,发挥规范化管理的效果
当前,人们群众对全国上下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寄予了厚望,但是在我们全力改革的同时,也要看到任何改革制度保障才是关键,只有建立健全各项规范制度,做到法院工作的有序开展,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才能不断推进廉政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才能做到改革有成。为此,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必须针对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和内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症下药,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完善制度建设,把管案、管事、管人三者有机结合,在法院的点滴工作中体现制度的作用,真正让法院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和合理化方向发展。
三、把握三种关系,达到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
在做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同时,我们的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也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种关系:一是处理好纪检监察与法院审判工作的关系。一位哲人说过,没有监督的权力都将会导致暴政,而作为掌控生杀予夺司法大权的审判机关,庄重严肃,但如果不慎用司法权,必然会导致司法腐败。在当前的审判监督体制下,人大的监督是宏观意义的,个案意义上的监督还是主要依靠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从这一层面上讲,审判工作与纪检监察具有方向上的同一性,都是为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大局而努力。二是监督与爱护的关系。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教育和查处,这就需要切实把握好监督与爱护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的真正含义在于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使我们的每一位法官在下笔敲键之时,勿忘自己的法律人身份和法律良知,勿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责任感,真正在充满诱惑的社会里保持法律人甘于清贫的本色,时刻牢记先贤“一枝一叶总关情”的古训,时刻体现司法为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和司法惠民的宗旨。三是实现监督与公正的共赢。在我们的法院工作实践中,纪检监察工作与法院的公正司法相矛盾,相反,两者的良性互动却能实现纪检监察工作与司法公正的双赢效应,我们要从改革、发展的角度面对这一问题,从而从根本上实现法院纪检监察的根本目的。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当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和国际司法协作的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这一永恒的主题也被时代赋予了新的内容,作为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只有认真面对日益发展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在纪检监察方面的新方法和新内容,大胆开拓、积极创新,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惩戒制度体系,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才能真正在审判工作中体现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的深刻内涵。


新时期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初探

在我们几千年沉沉的法蕴中,司法总是被民众赋予了更高的期望,法律、法官,构成了一幅意蕴悠远的哲言。法律作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和谐与秩序的重要规则,法官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古语道:“法平如水,见是非曲直”,在这样的历史底蕴中,在国家审判机关中担负监察职能的纪检监察机关,更是要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做到主题鲜明、思路明确,重点突出,使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能够相得益彰,真正把新时期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抓实抓好。同时,从惩治司法腐败,树立司法权威的角度上讲,加强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也是当前司法机关提高司法公信力、捍卫司法权威的一件大事。因此,在新时期做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保证司法的公正、高效、廉洁和文明,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思想明确,主题鲜明
新时期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从总体上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执行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具体到每个法院本身,要认真体会司法为民的具体要求,把司法为民宗旨贯穿于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始终,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龙头”工程来抓,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真正体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做到通过纪检监察工作达到抓审判强业务、带队伍树形象、建机制重预防的目的,以监督求质量,以改革谋发展,以纪检监察工作树立司法公信、促进队伍建设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协调发展,达到整个法院工作的良性循环。
二、实施“五个加强”,切实抓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
(一)加强“三观”教育,建设廉洁高效的学习型法院
当前中国法院的建设,面临着历史性的机遇与挑战,唯有大胆改革,革故鼎新,只有建设学习学习型法院、培养学习型法官,站在单位看全省、站在全省看全国,才能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从不断提高法官的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和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入手。而上述目的的达到,开展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和群众观的“三观”学习教育活动是一个必由之路。通过学习教育,指导审判实践,切实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使法院干警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处处慎权、慎欲、慎微、慎独,真正打造一支廉洁高效、务实求真、从法如流的法官队伍。
(二)有力领导,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是我国法院应当长抓不懈的工作任务,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以协助法院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同审判业务紧密结合,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结合,努力优化司法环境,积极发挥职能保障作用。
基于这一考虑,在具体工作中,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领导有力,方案明确。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周密计划,明确要求,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同时,针对法院工作的热点和难点,对症下药,务必出成果、见成效;二是层层落实,范围明确。通过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的方式,在整个法院系统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建立“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监督机制和“不必为”的有效机制;三是监督检查,严格考核。任何好的制度的实施,关键还要看是否具体落实,所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结合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重点,对贯彻情况严格考核,将廉政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三)不断学习,增强司法为民服务意识
司法为民,意识是关键,意识是过程,更是结果,唯有真正树立“为民”的意识,加强和深化职业道德建设,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法院干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深化从源头上治理、用规范约束人、用纪律保护人的意识。同时,学习教育要密切联系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一是对群众反映的案件,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娴熟的法律技巧和高度的责任感加以认真解决;二是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疏理,并负责督促落实;三是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凡发回重审等案件,可以考虑先交监察室审核登记备案,再移交审判监督庭进行案件质量检查,从源头上扩宽监督渠道;四是建立案件质量检查通报制度。对案件质量的检查情况作出通报,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对策,使案件审判进一步公正和规范。
(四) 加强信访督察,真正体现司法为民
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点监控区是群众信访,因为群众的意见,相当部分是在信访工作中体现出来的,所以,建立信访初访工作责任制和有效的信访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涉法信访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真正将涉诉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是法院工作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在这一问题上,我们要敢于面对,不怕揭短,勇于面对,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来大胆开展工作,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入手,从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入手,对信访案件认真登记,及时回复,对徇私枉法、损害司法机关形象的害群之马,要严肃处理,以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五)加强制度建设,发挥规范化管理的效果
当前,人们群众对全国上下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寄予了厚望,但是在我们全力改革的同时,也要看到任何改革制度保障才是关键,只有建立健全各项规范制度,做到法院工作的有序开展,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才能不断推进廉政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才能做到改革有成。为此,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必须针对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和内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症下药,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完善制度建设,把管案、管事、管人三者有机结合,在法院的点滴工作中体现制度的作用,真正让法院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和合理化方向发展。
三、把握三种关系,达到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
在做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同时,我们的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也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种关系:一是处理好纪检监察与法院审判工作的关系。一位哲人说过,没有监督的权力都将会导致暴政,而作为掌控生杀予夺司法大权的审判机关,庄重严肃,但如果不慎用司法权,必然会导致司法腐败。在当前的审判监督体制下,人大的监督是宏观意义的,个案意义上的监督还是主要依靠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从这一层面上讲,审判工作与纪检监察具有方向上的同一性,都是为审判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大局而努力。二是监督与爱护的关系。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教育和查处,这就需要切实把握好监督与爱护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的真正含义在于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司法公正,使我们的每一位法官在下笔敲键之时,勿忘自己的法律人身份和法律良知,勿忘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责任感,真正在充满诱惑的社会里保持法律人甘于清贫的本色,时刻牢记先贤“一枝一叶总关情”的古训,时刻体现司法为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和司法惠民的宗旨。三是实现监督与公正的共赢。在我们的法院工作实践中,纪检监察工作与法院的公正司法相矛盾,相反,两者的良性互动却能实现纪检监察工作与司法公正的双赢效应,我们要从改革、发展的角度面对这一问题,从而从根本上实现法院纪检监察的根本目的。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当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和国际司法协作的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这一永恒的主题也被时代赋予了新的内容,作为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只有认真面对日益发展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在纪检监察方面的新方法和新内容,大胆开拓、积极创新,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惩戒制度体系,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才能真正在审判工作中体现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的深刻内涵。


作者: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唐时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9月15日 生效日期1988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确立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在可能范围内,促进两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通过交流各经济部门和环境部门取得的科学技术实验成果来实现这一合作。
  双方据各自国家的研究计划和科学及经济中的优先,共同确定上述交流。

  第二条 两国科学技术合作将采取如下方式:
  一、互相派遣研究人员和专家对科学技术成果进行考察;
  二、互相派遣研究人员进行专业实习;
  三、互相聘请专家和专业人员传授科学技术方面的新知识和经验;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或举办科学技术讨论会;
  五、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和情报;
  六、互相提供专用于科学实验的种子、苗木和菌种等样品;
  七、缔约双方根据他们的需要商定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了实施本协定中的科学技术合作,缔约双方将通过他们的外交代表或根据需要派遣特别代表团到对方国家同执行本协定的国家的机构商谈和签订相应的合作议定书。
  如有需要,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并执行未列入计划内的项目,该项目将补列入下一个计划议定书。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根据本协定条款相互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未经缔约的另一方事先正式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国;
  二、通过共同考察和执行拟定的计划取得的科研成果,未事先经缔约双方的正式同意不得向未参加上述工作的任何其他国家转让。

  第五条 如一方须派遣专家或实习生进行考察或实习,必须事先征得接待一方同意。
  被派人员的姓名、身份、居留期限和目的通知接待一方,并征得接待一方同意。

  第六条缔约双方同意,按下列办法分担有关执行本协定的费用:
  一、派遣专家、研究人员或实习生到对方国家考察或实习的一方应负担如下费用:
  --国际旅费;
  --可能出现的实习费;
  --在接待国中有关人员的生活费。
  二、聘请专家或研究人员为了执行研究计划的合作或传授科学技术知识的一方应负担:
  --国际旅费(包括休假往返旅费与国内旅费);
  --住宿费、医疗费和可能因工作需要而支付的办公费(办公用品、实验用品等);
  --按双方商定的工资标准给予专家或研究人员的报酬,这一报酬将在专门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七条 双方将免费提供第二条中所规定的科学技术资料和第二条中用于科学实验的样品,提供样品和资料的一方将上述资料和样品交给对方使馆并在交接凭证上签字。
  提供植物样品的一方必须遵守提供一方国家的现行卫生法的规定。

  第八条 双方各自指定如下机构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科学研究部。

  第九条 双方保证,为执行本协定条款互相派遣的专家、研究人员和实习生应遵守接待国的法律和规定,不得干涉接待国的内政。

  第十条 为执行本协定条款,缔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派遣的专家、研究人员和实习生提供为他们完成任务所必须的一切便利条件和优惠。

  第十一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三年,如任何一方未在协定到期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修改或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顺延一年,以后依此法顺延。
  在本协定终止时,正在履行的合同仍将根据本协定条款予以执行,直至全部完成。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按照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然而,自签字之日起,本协定便临时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五日在阿比让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蔡再杜                 恩蒂亚依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