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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7 19:5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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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消防局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消防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的管理,确保避雷装置检测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消防局是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的认证、年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气象局归口管理本市防雷设施的技术检测工作。
第四条 经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消防局审查合格的各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独立地开展检测工作,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第二章 审查认可
第五条 所有检测机构均需取得市劳动局、市消防局共同审查合格颁发的《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
第六条 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二)具有规定技术职称的专业、专职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检测级别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所有检测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具有完善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包括:
1.年工作计划,总结、汇总、报盘制度;
2.各类人员的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避雷装置的检测、复检和质量判定制度;
4.检测报告的填写、审核和批准制度;
5.检测用仪器的使用、保管、维修和计量校准制度,并有完善的操作规程;
6.原始数据和其它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7.检测事故的分析报告制度;
8.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申报程序和处理制度;
9.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业务考核制度;
10.勤政、廉政制度。
第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该检测机构应向市劳动局、市消防局提出换证申请。审查合格者,换发新的《许可证》;审查不合格者,限期三个月整改后重新对其进行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检测资格。
第八条 《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年审。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况者,将不予进行年审,并取消其下一年度检测资格。
(一)超出标准的检测范围和等级进行检测的;
(二)检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
(三)不遵守报告制度,不按时报盘,报工作总结,不接受抽查复检的;
(四)未按时完成当年检测率的;
(五)经抽检,检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六)超出收费标准乱收费的;
(七)转借、转租《许可证》的。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北京市气象局成立“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负责对全市各检测站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全市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三)承担未建站地区和各检测单位检测级别以外的避雷装置的安全检测;
(四)对各检测站的检测质量进行抽查复检,抽查比例为5-10%;
(五)对各检测站上报的检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并组织有关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的技术交流工作;
(六)负责制定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七)对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发现的重大或疑难问题组织专家评议或研究;
(八)组织避雷装置安全检测非标检测仪器设备的开发,并负责督促各检测机构检测仪表的校验检定工作;
(九)承担北京地区避雷装置质量争议或事故的仲裁检验;
(十)完成市劳动局、市消防局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各检测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按时完成各自范围内的检测率,并保证检测质量,按时报盘;
(三)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四)完成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安全检测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检测时需向受检单位出示《许可证》副本,并持证上岗,严格按检测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如实填写检测报告。检测时,检测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中不得弄虚作假。检测结果除按规定向受检测单位出具或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外不得泄漏。对查阅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检测级别和范围进行检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23日
是“见义勇为”还是“因工负伤”
-----由“湖南师范大学易亮救人案件”谈起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马婧

案情简介:2011年4月9日上午,湖南师范大学大学生易亮由于伸出双手去救从七楼楼顶跳下的同学张毅而导致肩、颈、肋骨等十多处被砸成粉碎性骨折,身体终身伤残。事后,虽然学校对易亮进行过医疗费用的部分分担,但是易亮家人仍然承受不起易亮后续的治疗费用,无奈将母校湖南师范大学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支付后续治疗费、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35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易亮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特征,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并非其家人所称的“因工负伤”。最终一审法院宣判仅由湖南师范大学对易亮的损失分担10万元,对其提出的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显然,将此案简单地认定为“见义勇为”,由学校仅仅分担10万元,这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不管是从物质上,还是从精神上,打击都是不言而喻的。
笔者认为,此案定性应为“因工负伤”,但中间又夹杂着“见义勇为”的成分。“见义勇为”仅仅是一种道义上的褒奖和赞誉,并不能简单地成为法官为这起案件定性的根据。
第一,将此案定性为“见义勇为”并不符合当时事件发生的前期情况。即:与事实不符。何为“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行为。第二类是抢险救灾的行为。从事件发生的情况来看,易亮勇救他人的情况可以归类为第二类:抢险救灾中的抢“险”。也就是说:当时同学张毅从七楼跳下,在法律上可以看作为一种危险的行为。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从见义勇为的定义和特征来看,易亮救人案件似乎与“见义勇为”非常相似。但是,仔细分析当时易亮救人的情况却发现不然。
案情细节回顾:“2011年4月9日早晨,我还在睡梦中,彭凯叫我,说刚刚接到班主任电话,张毅情况很不好,要我和他一起去处理。我原本不想去,头天下午爬山晚上要帮同学找软件,我真的很累。不过,我还是去了。我想,假如张毅真的出了事,作为同学我没有拉他一把,那我还不内疚死?”“想到自己是班上的组织委员,同学间帮一帮是应该的。”于是,易亮便和彭凯去陪张毅了。
可见,易亮当时所反应的第一态度,也就是当时被同学叫醒后的主观心态并不想去,他说自己很累,但是,同学彭凯告诉他,班主任的电话,并叫他一起去处理。这里注意到,是班主任说叫他们一起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易亮又想到和张毅是同学,所以,最终,善良的他还是去了。而“见义勇为”的 主观方面是怎样定义的呢?“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在这里,我们可以肯定,易亮当时并不是“积极主动”的。之所以决定最后去,主要还是班主任的话:叫彭凯和易亮一起去处理。这是他决定去的关键因素。所以,易亮当时的主观心态是:我是组织委员,班主任又打电话叫一起处理。这当然和“见义勇为”中的“积极主动”并不相符。所以从这点看,简单地将易亮的行为定性为“见义勇为”不仅仅单薄,而且并不符合当时案件前期的实际情况,再者,对易亮整个行为的评判也不全面。
第二,易亮前期和彭凯一起去救人属于在工作期间履行自己组织委员的职责,后来受伤完全符合“因工负伤”的外延和内涵。何为“因工负伤”?“因工负伤”,又称为“工伤”,指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这里要区别“因工负伤”和“因公负伤”,后者主要适用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显然,本案中,易亮是在校大学生,对象不符。那么,根据“因工负伤”的定义,易亮应该属于“因工负伤”中所受到的“工作伤害”。何为“工作”?在汉语大词典里,“工作”的其中一种解释为:业务、任务。我们并不能简单地把“工作”理解为“职业”,这并不全面并有失偏颇。那么,本案中,易亮认为自己是班级的组织委员,自己肩膀上有一种责任,班主任老师也把“救人”作为一种“任务”下达给他和同学,因此,我们可以认定易亮的行为是:因为工作原因而负伤。另外,对易亮进行的“七级伤残”的鉴定结果也充分认可了易亮因为工作原因而负伤的等级。
第三,从后来易亮赶到现场,伸出双手去接从七楼摔下来的张毅的时候,结合当时易亮的主观心理状态和实际行为,可以确定易亮当时是“见义勇为”。
案情回顾:“我(易亮)大叫一声不好,对彭凯说毅哥跳下来了!接住他!”“出于本能,一个念头闪现在我脑海中,我伸开双手,冲着那从天砸下的黑影奔了过去。”
可见,在危险情况发生的情况下,易亮不管不顾个人安危,积极主动的去避免险情发生,用自己的生命去挽救同学。在救人的那一刻,易亮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特征。
第四,将此案简单定性为“见义勇为”,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将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社会法的主旨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一个案件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直接产生一种轰动的社会效应,这种效应表现在公众将其作为一种自身行为的评判标准和底线。这简简单单的一个判决结果,其意义非同小可,将对所有公众的认知力,甚至早已形成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进行扭转和改变。“南京的彭宇案”、“天津的许云鹤案”的判决结果让所有的人大跌眼镜,从此,老人倒地,不会有人去扶,公众均避而远之。是的,道德的底线—我们最具有公信力的法律,司法者的判决结果告诉所有的公众,去救人的结果,或者被判决赔偿,或者牵扯到诉讼中去反复的上诉辩驳。做了好事,没有赞许,更无鲜花,到来的却是无休止的诉讼。这两起案件,导致社会道德的极大滑坡。如果“易亮救人案”再简单的以“公平原则”盖棺定论,将责任方归结于救人者,学校仅仅是补偿,那么,你让英雄情何以堪?我们应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还英雄一个公道,用正义的法还事实一个本源,我们的司法者,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纵观本案前后,易亮救人的行为在他接到班主任的任务赶去救人,后来由于这个救人的原因造成了自身伤残的结果,可以总的认定为“因工负伤”。在救人的具体细节上,他又存在着“见义勇为”的因素,但是,“见义勇为”只能作为一种道义上的褒奖,由政府给予奖励,以弘扬这种舍己救人的美德,但是作为一个法律案件,如果简单的定义为“见义勇为”,那必然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不公平的回复,是一种不全面并且非常抽象的定义。另外,学校少量的补偿与易亮今后巨额的医疗费用相比,不仅是杯水车薪,而且也并不“公平”。我们的英雄,也需要社会,公众去认可,而不是一味的推卸责任,摘清自己。英雄的泪流干的时候,也正是我们整个社会道德沦陷的时候,难道,这不岌岌可危吗?


在京中央直属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财政


在京中央直属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财政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29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财务关系隶属于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教育部所属大学的在京教学医院、卫生部直属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所属医院、中国中医研究院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在京中央直属医院)执行本办法,其中,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在30%以下的医院的药品收支结余不上交。
二、在京中央直属医院的药品收支结余上交工作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财政部管理。
三、医院应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加强医院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医院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准另设账外账,医疗收支、药品收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医院要严格控制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杜绝浪费。医院的管理费用和提取的
修购基金,按制度规定分月分别摊入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严禁扩大支出范围和乱摊成本。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加大对医院药品收支核算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各医院的季度报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年度财务报告于下年的一月底之前报送。有关报表、财务报告将作为主管部门对医院考核和上交返还的计算依据。各医院的季度报表、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五、为加快药品收支结余返还的时间,药品收支结余前三个季度采用按上年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预交,年终按本年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调整的办法。
年初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决算报表数据计算上年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下达各医院;第一、二、三季度,各医院根据下达的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及各医院本季度药品实际收入数计算当季药品收支结余上交数,于季度结束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上交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上交财政部;第四季度主管部门根据本年实际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出当年的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对各医院全年上交数进行调整,书面通知各医院第四季度应上交数,并同时下达第二年的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各医院按照下达应上交
药品收支结余数,于年度终了后40日内(节假日顺延)上交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节假日顺延)上交财政部。
卫生部开户行:工商行地安门分理处
账号:032-890097-91
国家中医药
管理局开户行:工商行朝阳支行营业部
账号:144032-82
财政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
账号:261009993
药品收支结余上交计算公式:

上年药品收入合计-上年药品支出合计
上年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100%
上年药品收入合计

某医院季度上交金额=某医院当季药品收入×上年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

当年药品收入合计-当年药品支出合计
当年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100%
当年药品收入合计

某医院第四季度上交金额=当年药品收入×当年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已上交数
六、为加强药品收支管理,达到降低药品收入的目的,对医院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为报告期与基期的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增减水平、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增减水平、平均住院床日费用增减水平等。根据考核指标,计算各医院的返还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计算公式:
(报告期药品收入占 基期医院药品收入医院业务收入比重-占医院业务收入比重)
某医院的修正系数=1- -------------------------------------
基期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重

(报告期平均 基期平均门门诊人次费用-诊人次费用)
×药品比重权数-------------------------×门诊费用权数
基期平均门诊人次费用

(报告期平均 基期平均住院日费用-住院日费用)
-----------------------×住院费用权数+专科医院修正系数
基期平均住院日费用
七、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分为三部分返还,一是用于弥补医疗成本亏损部分,二是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三是用于事业发展。
(一)药品收支结余返还首先用于弥补医疗成本亏损。主管部门采用平均医疗收支亏损率计算办法。各医院医疗收入加离退休人员经费减医疗支出(含离退休经费支出)为弥补医疗亏损总额;根据医疗亏损总额,计算平均亏损率;各医院当期医疗收入乘以平均医疗收支亏损率计算返还
额;再根据各医院考核指标,对其返还金额进行修正,计算出返还弥补亏损数。主管部门对返还弥补亏损资金于上交后的一个月内(除特殊情况外)返还给各医院。其中,主管部门于资金上交10日内,将返还资金申请书报财政部;财政部于10日内对申请返还资金进行审核后拨付主管部
门;主管部门于10日内将财政拨付资金拨付给各医院。
计算公式:

医疗成本亏损总额=全部医院的医疗收入+离退休人员经费-医疗支出

医疗成本亏损总额
弥补医疗成本的返还比例=--------×100%
医疗总收入

某医院弥补医疗成本返还金额=某医院的医疗收入×弥补医疗成本的返还比例×某医院的修正系数
(二)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的资金按弥补医疗亏损后药品收支结余的5%提取,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实行项目管理。
(三)用于事业发展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药品收支结余在弥补医疗成本亏损后和扣除用于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的资金,其余全部用于事业发展,实行项目管理,与财政专款统筹安排。项目建立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综合考虑患者的需求和医院发展的要求。近期项目领域范围
是:基本医疗条件改善、重点学科建设、事业发展等。
各医院事业发展项目与年度预算同时上报,分轻重缓急编列。为保证原已批准的项目继续执行,各医院在报送项目时,随文附带原有项目批准文件,以便及时返还资金。对医院新立的项目,在报送项目时,同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药品收支结余的会计处理。医院上交药品收支结余时,借记“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返还款时,按用途分别核算:用于弥补医疗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科目;用于医院发展建设,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九、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医院药品收支管理进行检查或组织互查,在检查中,如发现医院有乱摊成本的,经查实后,将对医院乱摊成本部分资金实行全额上交,不再返还。对医院无特殊情况不按时上交药品收支结余的,主管部门将收取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十、本办法从2000年第三季度开始执行,请各医院按照以上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办理药品收支结余上交手续(交拨款书样式略)。



200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