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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0:15: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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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工业发展迅速,成绩显著。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供应充足,基本满足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电力工业进入了以大机组、大电网、超高压和自动化为特征的新阶段。根据电力工业发展的要求,为促进电力工业提高效率、升级换代,国家从“九五”后期相继出台了关停小火电、“老机组替代改造、上大压小”等一系列结构调整的方针和政策,并多次重申项目建设要遵循有关建设程序。但是,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违反建设程序,擅自审批和开工建设了一批单机容量13.5万千瓦以下的燃煤火电项目。如河南、山东、江苏和广东4省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审批和开工建设了相当一批数量的13.5万千瓦及以下燃煤火电项目,建设规模达700—800多万千瓦。
燃煤火电项目的违规审批的无序发展,严重违反了电力工业的产业政策,造成能源的建设资金的巨大浪费,加重了环境污染,干扰了电力工业的结构调整,影响了“西电东送”战略的实施,必须迅速制止。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经国家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违反建设程序,擅自审批和开工建设燃煤火电项目。当前,尤其要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的火电机组。凡未经国家批准在建的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以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独立供电区域、工业性试验和新技术示范等名义建设的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项目,需报国家批准。
二、所有银行和非金融机构不应该继续对违规建设的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项目发放贷款或给予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有关机械制造企业不得继续为违规项目生产、供应设备;各级电网企业不得收购违规项目的电力电量,与违规项目单位签定的上网调度协议一律废止。
三、中地区、各部门要尽快对1998年以来,以各种名义违规审批和开工建设的13.5万千瓦及以下燃煤火电项目进行检查和清理。清理结果于2002年4月底以前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
四、对5万千瓦及以下服役期满小火电的关停工作,各地区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的精神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营口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7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7]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广大群众的要求,借鉴省内兄弟市的做法,现就《营口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营政发[1995]2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每年农历腊月三十至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可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烟药爆竹的地点和范围

(一)繁华街道、火车站、客运站、码头、影剧院、公园等公共场所及其周边距离10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油站、库区和露天存放易燃物品的场区及其周边距离20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向过路行人抛甩点燃的烟花爆竹。

对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关于请协助编辑出版《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2005年版)》的函

交通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厅函信息[2005]17号



关于请协助编辑出版《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2005年版)》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交通企事业单位,部管社团:

  为更好地为交通行业和全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交通行业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促进相互了解、沟通,建设和谐的交通行业,人民交通出版社决定编辑出版《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2005年版)》。该书主要内容:一、本年度交通行业重大新闻简述。二、交通行业单位以及与交通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基础数据,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网址、Email、主要职责和经营范围等。基础数据部分拟按以下类别编排:交通行政主管机关;交通科研与教育、规划、设计、勘测、施工、监理、咨询、设备与材料供应等。
  希望各单位积极支持,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协助人民交通出版社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人民交通出版社文件

社通编发(200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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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辑出版《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2005年版)》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交通企事业单位,部管社团:
  21世纪是信息经济的时代,信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更好地为交通行业和全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交通行业之间、交通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更好地为交通行业和全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促进相互了解、沟通,建设和谐的交通行业,做好交通信息的基础工作,应交通行业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要求,我社决定编辑出版《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2005年版)》。
  交通部办公厅已发函(厅函信息[2005]17号),要求交通系统各单位积极支持。该书是目前我国交通行业信息量最大,涵盖面最广,最具权威性和实用性的行业工具书,具有同类出版物不可替代的作用。该书将在国内外公开发行。
  为高质量地完成该书的组稿和编辑出版工作,特与北京中智联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门成立采编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事宜。请各单位按照交通部办公厅文件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附件一:《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收录内容
  附件二:《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广告协议书
  附件三:《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收录表


人民交通出版社(章)
二○○五年八月四日
附件一:
《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收录内容
一、本通览收集单位类型
1. 交通行政主管机关;
2. 交通科研、教育、规划、设计、勘测单位;
3.交通施工、监理、咨询、物流、设备与材料供应单位;
4. 与交通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本通览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网址、E-mail、主要职责或经营范围。登录单位在规定字数内免费登录(300字以内)。同时本通览刊登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宣传广告。
三、本通览技术规格
国际流行开本889×1194(mm)1/16[即大16开,成品尺寸为:210×285(mm)],封面和封底采用300克进口铜版纸四色精印,插页彩色广告采用128克进口铜版纸四色精印,插页黑白广告和内文采用70克胶版纸精印。
四、本通览采编联系方式
《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采编办公室
电话:010-63701497,63701641 传真:010-63701641
联系人:李静
人民交通出版社对外合作部
电 话:010-85285373, 86716871,86716552。
附件二:
《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广告协议书
本通览刊登部分宣传广告,欢迎有关交通企事业单位刊登,广告费用如下: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电 话
经 办 人 电 话
选择版类 金 额
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甲方授权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乙方授权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 北京中智联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北京银行北洼路支行
账 号 账 号 01090307400120108123058
普 通 版 特 殊 版
类 别 规格(mm) 价格(元) 类 别 规格(mm) 价格(元)
彩色全页 285×210 13800 彩色封面 待定 90000
彩色半页 140×210 7800 彩色封底 285×210 80000
黑白全页 285×210 9800 彩色封二 285×210 60000
彩色拉折 285×420 50000 彩色封三 285×210 70000
彩色专题 285×210×4 50000 彩色扉页 285×210 40000
签约须知: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协议一经签署,甲方应在6日内付款,10日内交付刊登资料,并将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协议、刊登资料一并用邮政特快专递寄到相应的联络部。收到款项后乙方即开具发票寄给甲方。
3.广告内容需符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4.乙方收到资料后,在尊重甲方意见的基础上在20日内设计出小样,并征求甲方意见。小样待甲方确认后,出版人在指定日期内负责发行,发行有效期为一年。
5.如单方面毁约,应赔偿对方总金额30%的违约金。
附件三:
《中国交通企事业单位通览》收录表
单位名称
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路(街) 号
邮政编码
电话 (区号: )
传真 (区号: )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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