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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一年以内的企业不得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通知

时间:2024-05-31 15:2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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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一年以内的企业不得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一年以内的企业不得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厦门分
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最近,一些地区连续发现不法分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后,到外汇局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用人民币现金及储蓄存款在外汇指定银行突击购付汇,事后外汇局催办核销时才发现企业已人去楼空,造成国家外汇流失

为防止此类事件发生,现就调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管理的有关做法通知如下:
一、从10月1日起,对工商营业执照上有效期为一年(含一年)以下的进口企业不得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这些企业的购、付汇,需事先逐笔到其所在地的外汇局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进口售、
付汇手续。
二、外汇局在发放进口付汇备案表时,应注意了解和审核以下方面:
1、进口单位的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与所申请购、付汇之间是否匹配;
2、进口单位申请进口商品是否为生产或经营所需;
3、了解进口单位的付汇情况与企业生产规模是否相当;
4、了解进口单位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来源情况。
三、外汇局应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列入名录的进口单位进行清理,对属于本通知第一条所述企业,应将其从名录中撤除;对逾期不办理核销手续的,应尽快查处;查无下落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遵守关于名录管理的规定,以外汇局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逐个核对申请购付汇的进口单位;对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为其办理售付汇手续。
五、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外汇指定银行立即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1999年9月15日

汕头经济特区统一征地及划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若干问题的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经济特区统一征地及划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若干问题的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为保证汕头经济特区土地统一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适应特区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汕头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精神,现就特区范围实行统一征地及划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特区范围内可供开发的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国家建设需要,由市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统一征用(包括成片预征),市国土局负责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直接征用集体土地。
二、由市国土局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分期分批确定征地范围,统一按规定与被征地单位商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合同书(或预征协议书)。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哄抬地价,不得任意附加条件或以其他种种理由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违者,依法
处理。
三、未经市国土局批准,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原有土地的地形地貌和使用性质;严禁违章兴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物。
四、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预征的土地在未正式建设使用前仍由当地农民继续耕种,市国土局按照征用面积和补偿标准先付百分之十的补偿款,以后每年支付百分之三十,至全部付清为止。超过三年尚未付清的
部分,应把物价上升指数补上。被征地单位的“农转非”由市国土、计划、公安、粮食等部门按实际征用耕地面积给予办理手续(超过上级下达指标部分由市自行解决)。
五、被征用土地除属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其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征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就近兴办企业,解决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力的就业安置,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和挪作他用。
六、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可按被征耕地面积百分之十的比例向市国土局申请划留集体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预留自用地)。预留自用地主要作为村发展第二、三产业用地以及按规定标准安排农村居民宅基地。预留自用地由市、区国土和规划部门给予划界树桩,明确权属范围,并根据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各村建设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划安排建设。获准划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按规定交纳耕地占用税和征(用)地管理费。
七、农村预留自用地需要进行建设时,应报市国土和规划部门批准,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非农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凡未经批准转为国有土地和未开发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八、农村预留自用地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按核定应征全额的百分之十计收;其自筹资金兴建公共福利设施的用地给予全额免交。
农村预留自用地经开发建设后确需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的,应具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报市国土局批准,转为国有土地,并由市国土局按规定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和按规定确定土地使用年限、补交地价款。
九、农村被征用的土地和预留自用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征购任务,按规定相应核免。
十、市直有关部门和区、镇政府优先安排被征地的村发展“三来一补”企业,区、镇办的企业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十一、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村征地补偿补助费的使用、“农转非”指标的安排、预留自用地的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2月15日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科〔2002〕96号

(2002年7月24日)

  为了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的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促进我市软科学研究活动,根据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软科学研究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的软科学研究经费是用于资助本地区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专项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对软科学研究经费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按合同管理的办法。
  第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签定《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软科学研究项目)》时,应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的开支,以保证收支平衡,满足完成项目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完成经费预算后,应先报本单位财务部门,由其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严格审查。
  第五条 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全权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一经发现经费预算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时,有权驳回该预算方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另行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方案,并重新上报。
  第六条 经费使用合同一经签定,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户头、帐号和开户银行等办理拨款,其经费按如下规定拨付:
  (一)经费不足3万元的项目,分两次拨款,可先拨付70%,结题验收后拨付30%;
  (二)经费在3-10万元的项目,分两次拨款,可先拨付50%,结题验收后拨付50%;
  (三)经费超过10万元的项目,分三次拨款,可先拨付40%,中期拨付30%,结题验收后拨付30%;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进度中期,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提交《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和项目阶段研究报告,经审查合格后,再予办理续拨款手续;
  (五)由有关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匹配投资的项目,待匹配投资已落实或下达后,软科学研究计划批准的经费,如数额不大,可一次拨付。
  第七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规定。
  (一)经费开支范围: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图书资料费和翻译费等;
  3.研究资料文印费;
  4.计算机机时费;
  5.专家咨询费和技术论证费等;
  6.必需的分析化验费和有关试验费等;
  7.必需的会议费等;
  8.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其它费用。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软科学研究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等;
  (三)已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等费用,不得在软科学研究经费中开支。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按照下述规定对软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实行财务监督和管理。
  (一)专项经费,专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设置"拨入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和"拨出软科学研究专项资金"科目;
  (二)项目经费实行承包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财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拥有监督权。财务部门一经发现课题组经费开支违犯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有权不予借款或报销。课题组应自觉接受本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
  (三)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项目经费拨款后,应及时将收据寄回。在经费管理过程中,财务部门如发现课题组有违反财会制度等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第九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其项目经费原则上拨给项目的主持单位。因研究工作需要,项目主持单位需向各协作单位下拨经费时,应由项目主持单位制定拨款分配方案,报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项目主持单位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由一个单位承担的项目,因研究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承担部分研究任务,需拨付研究经费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拨款。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经常组织专门检查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对开展研究工作不力,研究效率和研究质量低劣,或不能胜任研究任务的,可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部分的余款。
  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偿还全部经费,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经费和违约金上缴给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
  对经批准中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中止或撤销通知后,应如实填写项目经费最终决算表,报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并在两个月之内将余款上缴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如有结余,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报告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可将结余经费作为该单位的软科学研究基金,用于资助有利于该单位发展的软科学研究活动。
  对携带结余经费申请继续承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单位,市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因项目中止或撤消而停止拨款后结余的软科学研究经费,暂留在市软科学管理部门帐户中滚存,当结余资金滚存至50万元或不足50万元且滚存时间超过三年时,由市软科学管理部门安排软科学研究计划,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由深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