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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祛

时间:2024-07-22 19:48: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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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祛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祛


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裔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爷石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备,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八十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观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亡网服务营业场所及消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招“网昭”棵供的上网服务)。
第三条 国务烷亿息产业主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并有安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间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迂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吐审批和服务质量少’,
公安部门负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新交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合有色情、暗懒、暴力、愚昧述倍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朗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起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职务营业场所,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过册后,方可提供服务。
末取得审核批准文件、经营许可正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冈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职务营业场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良好的朋务,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倍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社会监督。
在互联网上网蹬务营业场所上网的用户?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冈,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
第六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育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缩,安全设施齐备.
(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阴屑设备;
(三)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
(四)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六)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七)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1规定。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历应当具有的计算机设备的具体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会同
同级安全、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投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各自的职责
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
获得批准文件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还,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庐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呐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项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持批推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厅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研。
第八条 获准开办互联网上刚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手镀,开签汀信息安全责任书,无批形文件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互联网接入服务考不得向其提供接入服务。
第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需要与国防联网的,应当使用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考的矮入问络通行国际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目际网。
第十条 互联网亡网职务营业场所经营考,应当腰行下列义务。
(一)在核准的经营荒国内提供服务;
(二)在显著的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助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四)不得擅自出棋.转让营业场所或者接入线路;
(五)不得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述倍等不校康内容的电脑湿残;
(六)不得在本办江限定的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末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用岁以下的末成人进入其营业场所;
(七)落实网络倍息安全管理措施;
(八)制止、学报利用其营业场所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奈所列行为.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蕾者和上闷用户万得从事下列穴害网络安个和常点令令的行力:
(一)制作或者故意传攒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法律、行政法规荣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用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台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顺量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根、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愚昧思想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饰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授窖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黎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历的营业时间由经营者自汗殃定;但是,向未成年入开放的时向阳于国家法
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末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倍管理机构依据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关闭营业场所,没收从寥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86门依照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收违法历得,处以罚藏,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进行国际联网或者接入线路,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互联网信息职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再次违反规定的,贸令关闭营业场历,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的雍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做存备份、未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厦行安全管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枷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雹或者拒不敢正的,责令关闭营业场
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招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上冈用户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洲自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图治安管理处罚条例》、t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互联网上网肠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考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危窖网络实会郝信息女生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漳法信息,或者对上网用户实施上述行为不予制止、疏于瞥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前就规定给予处罚,并由有关主管部责令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笨主管部门撤销批淮文件,用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限定时闽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历,或者允许无监护人暗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入进入其营业场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处删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规定
的,责令停业整顿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三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今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蕾部门撤销批难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火执黑,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经营含有色愉、赌博、暴力、愚昧端等不健质内容电脑游戏的,由文化行度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做法所扔,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叙:再次违
反规定的,除给予上述处罚,责令关句营业场所,井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办理企业登记过册开办互联网上两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扎照、超范团经营的,由工商行政密理婶门依法给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g关都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足蔷许可证的,应在被抵消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册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总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相关主管部门对及联网上闻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办法汉定的行为应记录在案。 被撤销批淮文件、用销经营许刁、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直新申请开办互联冈上闷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迫究其法律宝任外,对有失职、毖现行为的审批瞥理部门直接负资和直接责修人.依法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办法于2001年4月16日发布)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府〔2009〕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中关于积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推进我市制造业标准化工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就是将标准化引入到制造业中,从而推动科技和产业进步、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保证可持续发展,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秩序,促进贸易发展。

第三条 制造业标准化工程经费在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

第四条 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和市经贸局是推进我市制造业标准化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目标、原则与任务



第五条 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东莞八大工业支柱产业为主攻方向,加强我市技术标准战略的研究,积极推动技术创新,建立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的相互促进转化机制,加强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的研究分析和推广应用,完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和技术标准支撑服务体系,促进我市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升我市制造业的综合竞争力。

第六条 具体目标:到2011年,全市制造业标准化水平明显提高,综合竞争力明显增强。

(一)我市参与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少于50项,其中主导制定的比例不低于30%。

(二)有80%以上的主要工业产品达到或超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水平。

(三)依据我市支柱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建立企业标准体系的企业不少于80家,获得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少于40家。

(四)培养200名以上懂外语、技术和市场的复合型标准化人才。

(五)建立8个技术标准试点镇街和50家技术标准试点企业。

(六)争取在我市设立3—5个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

第七条 主要原则:

(一)政府引导:切实加强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领导,完善联合推动机制,建立相关的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由市分管领导牵头的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组织领导。

(二)企业主体:根据我市产业特点和技术发展需求,设立相关的技术标准项目,采用“谁受益,谁参与,谁投入”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以市场为需求,研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标准,积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三)中介协助:发挥行业协会在标准化事业发展过程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提升行业协会在组织制定和推广应用技术标准方面的能力。

(四)示范带动:根据东莞特色产业的特点,采取有关政策措施,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创建技术标准示范镇及示范企业。建立“科研成果—试点示范—研制标准—应用推广”的科研成果产业化体系。

第八条 主要任务:

(一)建立东莞技术标准战略研究的组织管理体系。探索建立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相互促进转化的运行机制,推动企业由单纯被动的执行标准向结合企业技术创新研究标准转变。

(二)大力构建技术标准体系和扩大行业示范范围。进一步完善服装和毛针织品、家具等特色行业和IT产业的技术标准体系,逐步建立电气机械和五金模具、玩具、造纸及纸制品、化工制品等行业的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对我市支柱产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能力;建设10个技术标准示范专业镇街。

(三)建立和完善技术标准社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信息资源库和技术标准服务网络的建设,着力解决企业在获取国际、国内相关技术标准、技术法规信息上的严重滞后问题,为企业提供公益性开放式的技术标准信息服务。

(四)构建与东莞出口贸易相适应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紧紧围绕电子信息、机电、家具、服装和纺织品等主要出口产品和主要出口目标国、新兴出口市场,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进一步完善东莞市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建立东莞市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通报制度。

(五)加快技术标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技术标准人才培训、评价考核与激励机制,培养200名以上熟悉国际标准规则、业务强、外语好的复合型标准化人才,形成一支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相适应的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资助范围:

(一)制定技术标准;

(二)研究技术标准;

(三)组织技术标准活动;

(四)建设技术标准平台;

(五)推进技术标准示范;

(六)采用国际技术标准;

(七)培养技术标准人才;

(八)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技术标准化重点项目。

第十条 资助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等)。

(二)符合东莞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东莞的核心竞争力。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及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有利于提升东莞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六)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七)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规被行政处罚两年未满两年;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 制定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一条 制定技术标准的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1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5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3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0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5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5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10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20万元。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是经法定部门正式批准发布的。联盟标准是指联盟协议在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后由联盟企业实施的标准。

第十二条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进行资助。

第十三条 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执行。



第五章 研究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四条 研究技术标准的资助额度:

承担省级或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市财政分别按省财政和国家财政奖励经费的1︰0.5和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获得各级财政经费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研制费用总额的50%。

第十五条 研究技术标准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方法操作规程》执行。



第六章 组织技术标准活动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六条 组织技术标准活动的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组织技术标准活动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执行。



第七章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及培养标准化人才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八条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和标准化人才培养的资助额度:

每年在专项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额度用于资助东莞标准信息服务网(www.dgis.cn)和东莞市技术贸易壁垒预警系统(www.dgtbt.cn)的建设,标准化人才培养,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和重要标准的宣贯。

第十九条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培养标准化人才和标准宣贯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执行。



第八章 推进技术标准示范的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条 推进技术标准示范的资助额度:

(一)每年资助一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每家企业奖励3万元—5万元。

1. “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的企业奖励5万元。

2.“标准化良好行为”AAA级的企业奖励3万元。

(二)每年资助2—3个技术标准试点镇街,每个试点镇街资助20万元;每年资助10家技术标准试点企业,每个试点企业资助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推进技术标准示范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执行。



第九章 采用国际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资助额度:

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奖励2000元。

第二十三条 采用国际标准资助的申请与评审具体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得立项的单位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市科技东莞工程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制造业标准化工程经费进行监督管理。对于申请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和市经贸局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制定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



第一条 制定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的对象:

(一)必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

(二)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建立比较健全的企业标准体系。

第二条 制定技术标准的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省级地方标准,奖励1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5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3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0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5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15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10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20万元。

第三条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联盟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进行资助。

第四条 项目申请每年从1月1日起开始受理,截止受理到3月底。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须登陆http://dgstc.gov.cn,进入申请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依托单位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经国际、国内批准发布技术标准的文本。

3.《技术标准简介表》。

第六条 申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申请材料交到所在的镇(街)科技办,由镇(街)科技办汇总提交到市科技局;市属的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和市经贸局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八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通知。



第二章 研究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



第九条 研究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的对象:

(一)必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

(二)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建立比较健全的企业标准体系。

第十条 承担省级或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市财政分别按省财政和国家财政奖励经费的1:0.5和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获得各级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研制费用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每年从1月1日起开始受理,截止受理到3月底。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相关材料一份(A4纸):

(一)申请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二)技术标准研究项目任务书。

(三)《东莞市制造业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质监局核实申请单位的项目实际经费支出情况后,会同市科技局和市经贸局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通知。



第三章 组织技术标准活动的鼓励和扶持



第十六条 组织技术标准活动奖励和资助的对象:

(一)必须是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法人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

(二)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企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建立比较健全的企业标准体系。

第十七条 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每年从1月1日起开始受理,截止受理到3月底。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提交相关材料一份(A4纸):

(一)申请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二)《东莞市制造业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同意设立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文件等承担相关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质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贸局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通知。



第四章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和培养技术标准人才的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三条 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和培养技术标准人才的资助额度:

每年在专项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额度,用于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我市技术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对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和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以及标准化基础知识普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和重要标准的宣贯,以及实施奖励或资助项目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经费。具体由市质监局按已批准的项目经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第五章 推进技术标准示范的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四条 推进技术标准示范的资助额度:

(一)每年资助一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每家企业奖励3万元—5万元。

1.“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的企业奖励5万元。

2.“标准化良好行为”AAA级的企业奖励3万元。

(二)每年资助2—3个技术标准试点镇街,每个试点镇街资助20万元;每年资助10家技术标准试点企业,每个试点企业资助5万元。

第二十五条 资助对象:

(一)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或AAA级确认的企业。

(二)技术标准示范专业镇:按省质监局制定的《广东省建设专业镇(产业集群)标准化示范点试点方案(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三)技术标准试点企业:培养以探索建立优势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标准化活动、实施标准化工作的新机制,探索企业“联盟标准”和“区域标准”研制新模式,探索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方式为目标的试点企业。

第二十六条 申请技术标准示范专业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镇所涉及的产业应以工业为主,所辖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宜以内销为主。

(二)基础较好、标准化工作较成熟的专业镇(产业集群)。

(三)所在地政府、行业协会(商会)对标准化工作要有较高的认识,对开展试点工作有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申请技术标准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市具有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企业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

(三)有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意识,并有一定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请每年从1月1日起开始受理,截止受理到3月底。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一份(A4纸):

(一)申请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二)《东莞市制造业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

(三)《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示范专业镇和技术标准试点企业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实施计划和开支预算。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十一条 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市质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贸局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示范专业镇和试点企业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市质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贸局组织评审和考察后,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质监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通知。



第六章 采用国际技术标准的鼓励和扶持



第三十三条 奖励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奖励 2000元。

第三十四条 项目申请每年从1月1日起开始受理,截止受理到3月底。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一份(A4纸):

(一)申请单位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

(二)《东莞市制造业标准化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

(三)《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第三十六条 申请单位将资料提交到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市质监局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十七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质监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贸局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通知。



第七章 资金拨付、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单位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单位;市直属以上的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和市经贸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资助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文化合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文化合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26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为实施两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间的文化合作,决定签署本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派三至四人组成的文化代表团进行为期二周的访问。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互换文化艺术书籍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名图书馆专业人员考察对方图书馆事业的状况并交流经验,为期十天。

  第四条 双方互派由四至五人组成的文化工作者代表团访问,考察、了解对方国家在开展文化活动方面的经验。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双方鼓励互办造型艺术展,互派艺术家访问。中方拟于一九九三年在约旦举办水彩展。

  第六条 双方互派剧团、乐团、演奏家和民间艺术团访问。艺术团的人数等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鼓励参加图书馆、文献、档案方面的会议、讨论会及学习班。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互换图书、出版物、手抄本影印件、历史文献和研究的影印件。

  第九条 双方鼓励有关单位互办图书、文献资料展并参加对方举办的书展。

  第十条 中方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建立约旦国家图书馆提供技术援助,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教育与高等教育

  第十一条 约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名奖学金名额。中方根据需要派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约方向中国留学生提供住宿、免收学费、教材费和医疗费,每月按约旦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二条 中方每年向约方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选派学生类别及所学专业由双方协商确定。中方向约旦留学生提供住宿、免收学费、教材费和医疗费,每月按中国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鼓励派由三至四人组成的教育代表团互访,为期一至二周,考察和交流经验。

  第十四条 双方根据对方的要求,鼓励互换教育用品,教育方面的英文出版物和资料。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建立直接校际联系,互换资料、学术研究计划和出版物,鼓励两国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相互进行讲学和学术交流,并执行中、约大学间签订的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约方努力创造条件接收中国学生在约旦的大学学习护理专业,约旦大学护理学院部分课程用阿拉伯语教授。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成立一个双边联合委员会,从事教学大纲、学术指南、学术用语的编写、翻译和开发。

               三、新闻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通过互换广播、电视节目在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和通讯社代表团进行互访,鼓励在新闻培训方面交流经验。

  第十九条 双方努力为对方新闻采访代表团的访问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二十条 双方根据可能互换反映两国历史与文明的民间艺术广播节目和录相片。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互换本国国庆的专题节目,于对方国庆之际,在广播、电视节目中予以有选择地播放。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互换阿拉伯语或英语的各种儿童电视节目,以便相互吸取对方处理儿童题材的经验。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约旦通讯社(佩特拉)与中国通讯社(新华社)签订合作协议,以便继续互换新闻,鼓励为双方通讯社记者提供方便并相互交流经验。

             四、体育与青年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通过举行两国间的比赛和互派体育专业人员发展体育关系。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体育界负责人互访,了解对方体育成就并交流体育各方面的经验。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青年代表团互访,考察了解青年工作领域的各种经验。
              五、社会事务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政府官员及专家进行互访,考察、了解对方的成就及活动并交流经验,探索开展合作项目的可能性。

               六、卫生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卫生领域进行学术经验交流、专业互访、考察了解卫生领域的体制和工作程序,并进行培训。
  1.派医疗卫生方面的专业团组互访。
  2.在家庭、社会医疗、医务人员培训方面进行合作。
  3.交流关于卫生干部方面的经验及教育培训计划。
  4.鼓励互访,考察了解对方在初级卫生保健方面的经验,特别是母亲保健、学校卫生、食品监督、卫生教育、流行病防治等。
  5.交流关于药物、药品监制、注册和推广的经验。
  6.考察中国在运用中草药理疗和中国针灸方面的经验。

               七、文物

  第二十九条 双方派考古专家互访,考察了解对方的古迹和文化名胜,举办若干考古讲座。

  第三十条 两国文物机构和部门互换有关考古发掘、博物馆方面的图书、出版物及研究资料。

  第三十一条 约旦文物局将根据约旦文物法和双方直接签署的协议,接待中国考古队来约旦进行考古研究、对与两国密切相关的文物古迹如:陶瓷、玻璃制品、纺织品、金属品或建筑物等进行保护、维修。

               八、总则

  第三十二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两个月将代表团访问的日期、期限、目的和人数,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接待方。

  第三十三条 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具体协商增加本计划以外的其他合作项目。

  第三十四条 代表团、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食宿、交通费;
  3.接待方负担紧急医疗费。

  第三十五条 举办展览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展品的保险费;
  2.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费、举办展览和宣传费,如广告、请柬印刷及场地费;送展方负责印刷展览说明书。
  3.承展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为执行本计划所需的其他费用,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财务制度商定。

  第三十七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满。
  本计划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安曼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运甲            萨夫旺·图干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