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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3:55: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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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9月,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33号),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科研生产合同的审核签证章问题进行了明确。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反映,1998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原邮电部与电子
工业部的基础上组建了信息产业部。原电子工业部承担的军工电子行业管理的政府职能,包括科研生产规划、计划和合同的管理职能,统一划转到信息产业部。
为使军工电子科研生产的税收征管工作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合同的审核鉴证工作相衔接,信息产业部对军工电子研制合同和生产(订货)合同的审核鉴证,需加盖“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和“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附印模式样),并以此作为免税
印鉴的依据,原电子工业部审核鉴证合同的相关印章停止使用。
附件:1.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印模式样(略)
2.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印模式样(略)



1999年12月13日

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应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省、地辖市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暂定水冶、明港两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城市郊区、县城城郊的国营企业,税率分别为百分之七和百分之五。
四、工矿区内的企业,税率为百分之五。
五、凡是不在上述一、二、三、四项范围内的企业,税率为百分之一。
六、市区与郊区、县城与城郊以及工矿区的划分,由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备案。
第五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实行批发扣税的,应由扣税单位按照当地税率,在扣交营业税的同时扣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从事临时经营的,在经营所在地就地缴纳。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照顾的,也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时,对其滞纳税款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亦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纳税人偷、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被税务机关按规定处以罚款时,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亦同样处以罚款。
五、对群众检举偷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案件,需要按照罚款或补缴的税款给予提取奖励的,其罚补税款亦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内。
第六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但由于征收业务费用增加过多,各地可按征收税款适当提取一部分征收费用。
第七条 有关本细则的解释,授权省税务局办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原执行从上年利润中(集体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作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从工商税中提取百分之一附加等办法,同时废止。




1985年3月27日
略论两人股东公司内部治理障碍

陈殿斌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只要符合二至五十人的规定即为有效,五十名以上股东的有限公司和一人股东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在我国是不存在的。但从公司实际运作及管理看,股东人数不论过少还是过多都是存在一定弊端的,本文仅就股东人数过少,尤其是在两人股东的情况下,公司运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在两人股东的情况下,首先涉及到的是股权结构问题。所谓股权结构是指公司股东的构成,包括股东的类型及各类股东持股所占比例、股份的集中或分散程度,股东的稳定性、高层管理者的持股比例等。在两人股东的情况下,股东所持股权要么差距悬殊,要么相差不大,不论如何,肯定一方股东能够控制另一方股东;或者股东所持股份干脆持平,对于公司事务如果一方反对,决议就无法形成。而且在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大股东侵犯小股权利益的行为,形成一言堂。小股东自身意志无法在公司事务中得到体现,就会导致其寻求其他非股东表决权利的事项间接地影响公司事务。比如小股东为法人股东(简称A公司)的情况下,在其参股的公司(简称B公司)与其自身发生关联交易时,A公司的股东代表在B公司股东会上表决时会倾向于哪一方的利益呢?如果A公司在该关联交易中获得利益大于其在B公司基于股权所获得的收益,在利益驱动下,A公司是不会看重自己的股东身份的,因而在该项交易中其会竭力争取A公司的利益,从而减少了B公司的利益,这与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是相悖的。
因此,股权相对集中甚或一股独大看似在公司事务中处于有利地位,实则在一股独大的背后隐藏着很多隐性的、潜在的的危机,并不利于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国家已经认识到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的危害性,因此提出“国企改制”,优化股权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
由于两人股东公司股权结构上的不足和缺陷,进而导致在决策关联交易问题时无法有效地建立回避制度。按市场经济原则,交易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而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有利益上的牵扯,交易并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可能给公司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保证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某种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
1997年财政部就有关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的决策中主要采取回避制度,即与该关联交易有关的股东不参与表决并且其股权不计算在内。为避免关联交易的弊端,实现关联交易的好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借鉴上市公司做法,建立相应的回避制度。但在两人股东的情况下,如果与一方股东发生关联交易而又让该股东回避的话,另一股东又和谁去谈该交易呢?显然,在此种情况下,无法建立关联交易回避制度,因而也不能保证关联交易的实施能够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两人股东公司无法在关联交易中建立回避制度,由此,深一步探看,我们会发现两股东之间缺少一个应变调和的空间。如果一方股东利用某种优势制约另一方股东,双方在决策上存在分歧会造成两种极端结果的出现,第一,矛盾不可调和,可能导致公司的解体。第二,一方作出让步,被动地接受决议,影响到决议的实际执行;或者其寻求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意志或者以损害公司利益的手段去追求更大的收益。因此,两人股东为了维护双方的和谐关系,会在某些方面进行妥协,妥协的结果伴随着利益的减少。如果在两者之外,还有其他的股东,那么可以对另一方的意见选择用脚投票,表示反对,因为,两者之间还有第三方作为调和的空间;或者是其他股东出现意见分歧,为了达到自身意志的体现,都会转而拉拢本股东的表决,这样,本股东的意志是很容易得到体现的,甚或左右局势。
由此可见,两人股东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存在一些先天性的缺陷,无法有效地建立某些激励约束机制,妨碍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实现,笔者窃以为股东人数至少在三名以上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