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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村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14:58: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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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村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村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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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府发[2003]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村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七日

成都市村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村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本村组范围内,为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向本村组村民筹集资金和要求本村组村民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已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的地区。

第四条 村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向村民筹资筹劳,要尊重村民意愿,遵循量力而行、村民受益、民主决定、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组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村组筹资筹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组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组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又急需解决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和维护村组道路等集体公益事业。

第七条 向村民筹资或筹劳,由村组根据村民的意愿选择,二者只能取其一,并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向受益的本村组村民收取,村、组合计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特殊情况确需超过的,必须报所在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执行;所筹劳务,由受益的本村组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村、组合计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

第八条 村民小组需要向村民筹资筹劳的,应事先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村组需要向村民筹资筹劳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年初(除特殊情况外)制定方案,包括事由、预算方案、分摊办法等,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进行一事一议讨论决定。一般每年不得超过两项。超过两项的,须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筹资筹劳事项,应当有本村组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组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认可。

村民小组经本组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及村民或户代表签字名单等书面材料应报村民委员会初审。

村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及村民或户代表签字名单等书面材料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所在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的项目、标准,由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列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分户登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放、通知到户,并在村务、组务公开栏公布。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

第十条 向村民筹资一般应当在农作物收获后收取。向村民筹劳在农闲季节。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跨村组使用,不得用于村组的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 向村民筹资筹劳时,应当向出资人或出劳人出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农民筹资专用收据”或“农民筹劳用工登记卡”。未出具的,村民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因病、伤残或者家庭确有困难及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的农户,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给予相应的减免。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户,不承担筹资;有劳动能力的,应当承担筹劳。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烈属、五保户、在校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

第十四条 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在年初公布,并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村组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向村民筹集的资金,属本村组村民集体所有,按村组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按一事一议议定方案安排使用,设专户存储,分村组核算。村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一事一议执行过程和筹资筹劳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乡(镇)和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每年进行定期审计。

村组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村组干部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主理财小组由5名以上代表组成,其中每个村民小组应有一名代表。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至5名代表组成。筹资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项目,资金使用要由村组民主理财小组牵头实行招、投标管理。筹资的收支情况和筹劳的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及时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除遇特大防洪、抗旱、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或村组出资、出劳开展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农民或村组有权拒绝上述筹资筹劳要求,并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第十八条 村组违反本办法,未按一事一议程序决定和未经批准向村民筹资筹劳的,所作决定无效。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村组违反本办法强行向村民筹资和强制以资代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款项退还村民。逾期不退还的,依法追回,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村组违反本办法强制村民出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给予村民相应的经济补偿,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可依照村民自治章程和村民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组干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贪污、挪用所筹资金,应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施行。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疾控综合便函[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爱卫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爱卫会办公室:
200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实现“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部党组的中心工作,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落实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抓住机遇,勤奋工作,努力开创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
现将《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卫办)200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卫办)2003年工作要点

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

抄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

附件: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卫办)2003年工作要点

一、综合能力建设
1、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重点研究指导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改革工作。
2、落实国债资金和国外政府贷款,加强中西部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提升疾病预防控制综合能力。
3、制定《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考核办法》和《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考核标准》。
二、传染病防治
1、大力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部门协调,共同落实《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加大宣传和健康教育力度;加强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建设;召开第二届全国防治艾滋病大会。
2、落实重大疾病防治规划,重点控制鼠疫、霍乱等疾病流行,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暴发疫情、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反恐斗争的快速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
3、不断完善国家卫生信息网功能,为及时控制疫情及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信息服务。
4、进一步做好国家大型经济建设项目中的卫生支持和保障工作。
5、开展全国结核病防治督导、评估工作;正式启动全球基金结核病控制项目。
6、积极探索低流行地区麻风病防治工作策略,保持麻风病防治工作可持续发展;以“基本消灭麻风病考核验收”为手段,以云、贵、川、藏、湘、青等省、自治区为重点,强化麻风病人早发现、早治疗,预防残疾。
三、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
1、按照分类指导原则,健全和完善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机制;组织修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2、坚持“春查秋会”制度,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的血吸虫病联防协作。
3、配合国家计委、水利部,继续做好对中西部10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性氟(砷)中毒改水项目的检查督导及新一轮项目规划的制定。
4、正式启动全球基金疟疾控制项目。
四、免疫规划工作
1、重点加强农村计划免疫工作,努力消除免疫“空白人群”,改进免疫服务形式,提高免疫服务质量,加强预防接种安全注射。
2、继续实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策略和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3、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严格控制和规范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
五、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
1、依据《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医学诊疗规范(试行)》,开展以群体预防为目的、以个体化服务为特点的预防医学诊疗工作;继续推动慢病社区综合防治示范点工作。
2、完成“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分析近10年社会经济发展对我国居民膳食结构和健康状况的影响。
3、落实《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开展精神疾病防治试点工作。
4、推广《中国糖尿病防治指南》、《中国肥胖预防与控制指南》和《高血压防治基层实用规范》。
六、爱国卫生工作
1、召开全国爱卫会第十三次全体委员会议。
2、继续参与重大疾病、地方病防治工作及大型建设项目中的卫生防病工作。
3、加强建成自来水水厂管理,引导农村改水向适度规模发展,开展全国农村百佳水厂评比活动。
4、召开全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示范村现场会,探讨村镇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模式。
5、召开创建国家卫生城镇工作研讨会,探讨创建工作新思路。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份,被告人覃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山县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0000元的信用卡。2011年9月至10月期间,覃某持该信用卡多次透支共计人民币29800元来旅游、日常生活等开销。到期后银行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催收,覃某仍不归还。在本案审理期间,覃某通过家属于2012年11月28日偿还了全部透支款息和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39004.20元。

  分歧意见

  本案的发生过程相对简单,但关于案件的定性,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覃某使用一张信用卡,共透支高达近两万元,已达到了犯罪数额的标准,且透支超过银行的规定期限不返,经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条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覃某使用一张信用卡透支,主观上具有“恶意”,总透支也超过20000元以上,表面上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是使用的是一张信用卡,信用卡透支款是多次透支,不是一次透支数额,不符合此罪的立法初衷,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评析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有四种: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是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根据其危害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类,即违规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

  所谓“善意透支”,是与恶意透支相对而言的概念,是一种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透支,可以分为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当的善意透支两种:合法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遵照信用卡章程和有关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限额和规定的期限内透支,并按时偿还透支款和透支利息的行为;不当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虽然超越了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规定的限额或者期限透支,但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银行催收后能够及时归还透支款和透支利息的行为。[

  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意志内容的不同,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目的的是善意透支,否则便是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类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属于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1万元为起点),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10万元为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恶意透支的行为人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既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

  本案的被告人覃某在使用信用卡透支了29800元后,银行的工作人员在2011年11月起通过挂号邮件、电话通知、上门等多种方式多次催收其还款,但其超过三个月后仍逾期不还,已经属于恶意透支,综观本案,覃某持有信用卡,大量透支银行款,经发卡银行的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性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情形,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结果

  2012年12月6日,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作者单位:广西蒙山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