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锦政办发〔2008〕85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锦州市人民政府印章的管理,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锦州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印范围及审批
(一)报请市长审签的公文
1.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含邀请省领导出席有关活动公文)、意见,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2.市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和登记表,向省有关部门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报表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由市长签批(市政府表彰决定并附名单已经市长签批的,视为已经市长签批)。
3.市政府向市委报送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议案,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4.市财政局编制的财政总决算报表、有关专项决算报表,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批。
(二)经市长授权,可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审签的公文
1.各类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人员聘任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土地批件》、《革命烈士批件》等有关批件,加盖(套印)市政府公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2.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3.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各部门就某一方面工作签署的目标责任书,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4.市政府部门代市政府出具的行政答辩状、不予受理决定书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该部门工作的副市长签批。
5.海域使用(填海)市级权限内审批,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6.与省有关部委联合发文,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7.市政府与省各部委签署的责任书、协议书、备忘录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同时报请市长阅知。
8.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慰问信、感谢信、聘书等,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批。
9.市政府领导去省政府及省各部委汇报工作或去外地学习考察联系公务的介绍信,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签批。
10.市政府报送省各部委的文件(包括邀请省部委、有关单位联合主办或邀请省部委、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活动),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批,同时报市长阅知。
11.对境外国际友人、华侨捐赠物资批准文件,加盖市政府印章,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批。
(三)其他需加盖市政府印章(或使用市政府印模)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签。重要的,须报市长签批。
二、用印的管理
1.市政府印章(包括印模、市长名章)实行专人管理,使用保险柜存放,并严格按市政府用印审批程序用印。
2.凡加盖市政府印章,除正式公文应由文电处履行公文审批程序,报请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审批外,承办单位应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3.印章专管人员对用印情况要认真进行审核并登记,留存有关复印件。加盖市政府印章,须按规定持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的审批原件办理。
4.加盖市政府印章,必须坚持一次审批一次使用,不得一次审批重复使用。凡需加盖市政府印章或套用市政府印模的,原则上应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或市政府机关印刷厂承办。
5.市政府印章必须保持字迹、图案清晰,加盖印章时要做到印章端正、清洁、美观,符合使用规范。
6.印章专管人员要定期将市政府领导审批用印件及有关文件等及时存档备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24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提高市场准入监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稳健发展,总行决定取消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集中审批的年度规划管理方式,改为主要依据审慎监管要求,按标准即时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依据的审慎监管标准:
(一)资本充足率(按五级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后计算)。申请设立分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般应达到8%,其中,对资本充足率低于4%的银行,应严格限制其设立新的分行;同时,申请银行应具有规定的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二)资产质量。申请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般应低于15%,并且其他资产质量良好;对不良贷款率高于15%,但不良贷款的余额和比率逐步下降的银行,可结合其他因素适当予以考虑。
(三)内控与管理水平。重点考察公司治理是否良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业务经营是否依法合规等。考察依据主要以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报告和有关风险评级结果为准。
(四)资产扩张速度。对于资产增长过快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将适当限制其新设分行的数量。
总行对上述要素分别给予不同权重,得出综合评价,以综合评价作为申请银行分行准入数量的基本依据。各申请银行每年度分行准入数量一般控制在3家以内,对在西部设立分行的可适当放宽到4家;新设分行的具体数量按上述标准并结合监管情况确定。
二、申请银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人民银行可暂停其新设分行的审批: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发生可能导致银行重大风险损失事件的;
(三)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出现严重缺陷的。
三、调整后的审批制度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划未执行完毕的,仍然有效;规划执行完毕的,其全年新设分行数量根据新的评估方法并扣除跨年度因素确定。
各商业银行新设分行的审批程序不变。但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对规划执行完毕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提出的新设分行申请,应先向总行请示,在总行答复后方可正式受理该银行设立分行的申请。
自文到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第一条关于核准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发展规划、第三条关于设立分行应符合人民银行批复的机构发展规划的内容不再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