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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野生药用植物保护条例

时间:2024-06-26 12:56: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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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野生药用植物保护条例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桓仁满族自治县野生药用植物保护条例


(2002年1月13日桓仁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 2002年10月30日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永续利用野生药用植物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务院《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药用植物的采集、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野生药用植物保护管理部门。

自治县药品、农业、水利、环保、建设、工商、公安、旅游、国土资源及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做好野生药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已有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品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自治县确定二十一种野生药用植物为重点保护品种。其中:穿龙薯蓣(穿龙骨)、淫羊藿(三枝九叶草)、白鲜皮(八股牛)、木通马兜铃、北豆根(山地瓜)、天南星、党参、黄芪、白头翁(毛①②花)(编者注:①处字,上为草字头,下为骨;②处字,上为草字头,下为突。)、白首乌(红旮旯瓢)、柴胡、平贝母、防风、天麻、马兜铃等十五种野生药用植物的保护按国家二级野生药用植物的有关规定执行;羊乳(山胡萝卜)、猕猴桃(软枣子)、辽东葱木(刺嫩芽)、威灵仙(山辣椒秧)、升麻(苦龙芽)、玉竹(山铃铛)等六种野生药用植物的保护按国家三级野生药用植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采摘木本药用植物果实和嫩芽的,禁止破坏木质部分;采割草本药用植物地上部分的,禁止破坏地下根茎;采挖药用植物地下部分的,须在秋季种子成熟落地后进行;禁止采剥活立木黄柏皮。

第六条 利用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进行药用植物的人工培育,不得破坏野生药用植物资源。

第七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野生药用植物年度采挖计划,根据采挖计划向采挖者核发《采挖证》。

野生药用植物采挖者须向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采挖证》,按照《采挖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挖。

第八条 出售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须凭《采挖证》;出售人工培育药用植物须凭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自产证明。

第九条 收购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到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购证》。收购时应查验、留存出售者的《采挖证》或者自产证明。

收购自治县辖区外本条例规定的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须查验并留存出产地证明。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采挖的野生药用植物并处其价值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采挖证》的,吊销《采挖证》。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售、收购的野生药用植物和全部非法所得,并处其价值或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收购证》。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



附件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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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保 护 级 │

│ 中 名 │ 学 名 ├───┬───┬──┤

│ │ │ Ⅰ级 │ Ⅱ级 │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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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科植物人参 │Panax ginseng │ │ 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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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香科植物黄柏 │Phellodendron amurende │ │ 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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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胆科植物秦艽 │Gentiana straminea Maxim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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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鸢尾科植物射干 │Belamcanda chinensis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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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草科植物紫草 │Lithospermum erthorhijon sieb. etjucc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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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科植物五味子 │Schisandra chinensis(Turcz) Baill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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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兜铃科植物辽细辛 │Asarum heterotropoides │ │ │ Ⅲ │

│ │Fr.var.mandshuricum(Maxim.)Kitag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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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兜铃科植物汉城细辛│Asarun sieboldiimiq.var.seoulense Nakai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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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科植物刺五加 │Acanthopanax senticosus(Rupr.et Maxim.)Harms │ │ │ Ⅲ │

├──────────┼───────────────────────┼───┼───┼──┤

│桔梗科植物桔梗 │Platycodon grandifloum(Jacq.)Dc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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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孔菌科植物猪苓 │Polyporus umbellatus(Pers.)Fries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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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胆科植物龙胆草 │Gentiana Scabra Bge │ │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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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桓仁满族自治县重点保护野生药用植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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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名 │ 学 名 │保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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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檗科植物淫羊藿 │Epimedium grandiftorum Morr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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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猕猴桃科植物猕猴桃 │Actinidia chinensis planch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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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科植物辽东葱木 │Aralia elala(Mig)seem │县重点│

├──────────┼──────────────────────────────┼───┤

│芸香科植物白鲜皮 │Dictamnus dasycarpus Turcz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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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通科植物木通马兜铃│Aristolochia manshunensis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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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科植物平贝母 │Fririllaria ussurienais Mexirn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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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合科植物玉竹 │Polygonatum odoratum(Mill.)Druce.var.plurifl orum(Miq).ohwi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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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已科植物北豆根 │Menispermum dauricum.Dc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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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茛科植物威灵仙 │Clematis chinensis Osbeck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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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茛科植物大三叶升麻│Cimicifuga heracleifolia Kom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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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茛科植物白头翁 │Pulsatilla chinensis(Bge) Reg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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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梗科植物党参 │Codonopsis pilosula(Franch) Nannf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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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梗科植物羊乳 │Codonpsis lanco lata BenthetHook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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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南星科植物天南星 │Arisaema consanguineum Schott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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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摩科植物白首乌 │Cynanchum bungei Decne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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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科植物天麻 │Casrrools elara Blume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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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兜铃科植物马兜铃 │Aristolochia controta Bunge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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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形科植物狭叶柴胡 │Bupleurum scorzonerifolium Willd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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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形科植物防风 │Saposhnikovic divaricara (Turcz) Schischk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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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科植物黄芪 │Astragalus membranaceus (Fisch) Bge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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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薯蓣科植物穿龙薯蓣 │Di oscrea nipponica Makino │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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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附件一中收录的药材名称只是桓仁满族自治县境内受国家重点保护的品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0〕25号)、《吉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项目投资和合理利润。本规定所称节能服务产业,主要包括节能检测、咨询、设计、评估、审计、培训,节能技术和产品提供、节能工程项目实施、节能量交易等。本规定所称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二章 节能服务市场培育

  第三条 省内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要制定行业能耗限额 (标准)。根据能耗限额 (标准),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对不符合能耗限额 (标准)的单位,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省内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的节能改造,应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第五条 省内民用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在实施节能改造时,要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第六条 省内重点用能单位,应重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抓好节能降耗。在实施节能改造时,应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第七条 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对节能改造项目进行整体操作,鼓励节能服务公司直接同重点用能单位进行洽谈。

  第八条 鼓励省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大力发展产业化、社会化、专业化的中小节能减排技术服务机构。鼓励大型能源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大型重点项目业主单位,组建专业化的节能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节能服务。

第三章 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管理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注册所在地的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汇总、审核和备案。满足国家备案条件的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第十条 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含3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财政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须建立第三方审核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第三方审核机构名单,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第三方审核机构工作程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节能服务公司提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等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市 (州)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省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市 (州)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各市 (州)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规模,落实好相应配套资金。

第四章 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及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第十四条 中小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贷款信用担保,其担保条件、担保程序、担保额度、年保费率等按照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执行。担保机构要结合节能服务产业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未来收益权、互保互联、个人资产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中小企业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用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期限可延长至三年。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风险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予以确认,确认后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风险评估报告可作为节能服务公司在银行融资凭证。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将对金融机构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新增贷款,从支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优先奖励。

第五章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第十七条 积极支持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国家财政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条件。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

  第十八条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法受理其相关资料,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会计制度应遵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0〕25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优化外部发展环境

  第十九条 积极支持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掌握先进的节能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性、关键性节能技术和设备,加大节能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力度。

  第二十条 通过节能宣传周、专业论坛、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平台和新闻媒体,大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产业相关知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 财政部


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档案局、
 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是国家重要的科学技术信息资源,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切实做好这一资源的开发利用,为加速科技信息交流,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服务,为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服务。


 第三条 开发科技档案信息资源,是针对本单位及社会有关方面的需求,通过各种方式对科技档案中储存的科学技术信息进行发掘,使其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工作,是提高科技档案工作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 科技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是档案提供利用工作的拓展和深化。各有关档案部门应面向科研、设计、生产和管理,面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及我国产品、技术的出口;积极参与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促进横向经济联系及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为各级领导的计划、规划、预测、决策及可行性研究提供必要的科技档案信息。


 第五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可根据不同情况和条件,采取不同的形式:
  一、开架阅览。对降密、解密的科技档案(副本)开辟内部阅览室,开架服务,使科技档案直接与利用者见面。
  二、信息报道、交流。在做好档案著录、建立起有效的检索系统基础上,可对档案中储存的新理论,先进技术、工艺、方法等信息,以题(目)录、简介、文摘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在行业、地区协作组织内进行交流、宣传、介绍。
  三、科技档案信息加工。对科技档案、原始资料、数据进行归纳、综合、计算、分析、翻译、研究加工。
  1、提供二次、三次文献服务,如对档案信息加工后形成的专题汇编、专业年鉴、专用图集、专项手册、大事记、大全等。
  2、围绕某一专题(课题)或根据某方面工作的需要,对原始数据进行综合、归纳、分析、筛选,提供反映规律性、本质性的信息。
  3、做好引进项目科技档案资料的翻译、整理、汇编、加工,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服务。
  四、配合业务技术部门,为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提供必要的科技档案资料。


 第六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要加强横向联系,促进信息交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科技档案目录中心,承担或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地区及行业的科技档案和目录信息交流。


 第七条 要建立开发利用效果反馈记录。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服务跟踪记录,收集利用效果信息,总结开发经验,使开发利用形式和内容更加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 正确处理开发工作与保密、专利的关系




 第八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要保证国家科学技术机密的安全。任何单位、个人都要严格遵守《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及国家其它有关保密的规定。既要坚持内外有别,又不妨碍科技档案信息交流。


 第九条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科技档案的降密解密工作。档案降密解密经鉴定后,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开发利用。
  国家经济、技术、军事科学研究发展的基本情况资料、数据、观探、监测记录,各类普查统计记录及分析研究报告,凡涉及国家安全和战略决策、布局、尖端技术、攻关项目等重大科技机密的,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发利用。


 第十条 信息开发与专利保护都是为了加速科技成果及时、有效、合法地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借口申请专利而不向档案部门移交应该归档(属于职务发明)的有关文件材料;档案部门有责任在其申请专利的过程中为其保密,对需要进行技术交流、开发或参考使用该项成果科技档案,须经专利申请人(或单位)同意。专利申请获准成为技术商品后,除技术决窍在专利保护期内应保密外,档案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积极为其宣传。对一些不授专利权的科技成果,及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其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第八、九两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档案部门应与科技情报、资料部门协调工作,共同为企事业科研、生产、管理和经营决策服务。
第四章 科技档案信息的使用收费及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有偿使用原则:
  一、各级领导机关因计划、规划、预测、决策所需的科技档案资料应无偿提供或只收工本费。
  二、对社会公益性服务(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保障部门,如气象、水文、地震预报及自然灾害抢救等需要)及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社会公益事业,应无偿提供使用或只收工本费。但利用者不得将档案及复印资料转让其他单位或进行有偿咨询、营利等活动,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三、本单位工作利用可不收费;外单位需要利用原汇交(总)、上报、移交的科技档案,只能收取工本费。
  四、经济效益性服务(指外单位利用开发成果是为生产经营或研究、设计参考,从而获得商品化成果及一定的经济效益)应按成本费、开发转让费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可根据科技档案所反映成果的技术水平,先进程度,根据开发劳动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以及利用档案资料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本着有利于成果推广、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所需我方属于测量、勘察、观、探、监测记录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如地质、水文、气象、测绘及海洋、石油勘探等),收费不应低于其记录成果形成时成本的50%。


 第十四条 收费方法:档案部门配合技术部门参与技术市场、信息市场活动外,独立档案部门还可参照技术合同的方式来规定开发方与受让方(使用方)的义务、费用及违约处理办法。开发利用一旦订立合同,即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保护下,解决开发中费用、收益及其它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费用管理: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的收入(包括计算、汇编、照排、复印、翻译、绘图、晒图及对档案资料二、三次编研加工后直接用于转让、咨询等各种服务方式所得)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企业视同技术转让收入,按财政部(1986)财工字105号文(十二条)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留给企事业单位的收入,其主要部分应用于改善本单位档案信息现代化管理的条件,弥补档案事业费的不足。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对于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信息资源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比照直接从事研究科技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应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