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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0:08: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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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程序,提高政府定价效率,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我们制定了《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附后),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25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委(价格司)。

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国家计委定价目录的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药品,应由生产经营企业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国家计委;列入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经营企业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
第三条 列入国家计委及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已上市销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再申请报批,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调查资料审定价格,在审定新价格前可暂按原价销售。
第四条 未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专利药品及一二类新药,有试生产期的,转正式生产时应通过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国家计委核定价格;没有试生产期的,在取得国家正式生产批准或首次进口注册许可满一年时,由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报
国家计委核定价格。
国家计委审批价格前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制定的试销价格,在其产品上市销售前应报国家计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国产药品和进口分装药品由生产企业向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或报备案。进口药品由国内代理商或经销商向所在地或口岸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或报备案。
第六条 对同一种药品,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价格。在此期间,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药品实际购销价格等情况及时调整价格。生产经营企业也可根据市场供求和生产成本变化,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第七条 企业申请定调价的报告,应说明要求定调价药品的基本情况、定价成本、要求核定价格的具体意见及理由,并附定调价品种的生产、经营、财务等资料(见附件一、二)。
第八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企业定调价申请后,对属于省级政府定价的药品,一般在2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参考专家评审意见核定或调整价格;属国家计委定价的药品,经审核企业定调价申报资料后,在收到企业定调价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上报国
家计委,因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而补报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九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国家计委的报告应包括企业申请定调价药品的简要情况、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情况、对申请定调价药品价格核定或调整的建议等内容。
第十条 国家计委收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的定调价报告后,组织药品价格评审专家进行审议。国家计委参考专家评审意见对定调价申请进行审定。上述工作一般在收到定调价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而补报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申请单独定价的药品价格申报审批程序,按药品单独定价论证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正式行文批复有关单位,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备案,并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告。国家计委制定的药品价格,由国家计委正式行文批复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通过电子邮件通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并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告。


附件一:国产药品定调价申报及价格备案要求
一、国产药品定调价申报要求
(一)国产药品定调价申报报告
申请定调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定调价药品的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2、剂型、规格;3、药品适应病症及药理;4、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5、定调价理由;6、要求核定的价格水平建议。其中,调价申请报告还应包括该药品市场实际出厂和零售价格水平。
(二)填写国产药品价格申报(备案)表(见附表一),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三)国产药品价格申报附属资料
1、药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及营业执照和批准生产文件、药品使用说明书及企业上年度利润报表的复印件。
2、取得GMP资格的证明。
3、属原研制或享有国家专利、行政及新药保护的证明。
4、申请定价的,要提供申请定价药品与国内市场同种(类)药品的质量、临床疗效、安全性和价格水平等方面的比较材料。
二、国产药品价格备案要求
填写国产药品价格申报(备案)表(见附表一),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附件二: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定调价申报及价格备案要求
一、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定调价申报要求
(一)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定调价申请报告
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定调价申请报告应说明:1、进口药品的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2、剂型、规格;3、适应病症及药理;4、国外生产厂家、国内经销商、代理或分销商的基本情况;5、进口数量;6、定调价主要理由;7、要求核定的价格水平建议。其中,调价申请报告还
应包括该药品在中国国内市场的实际零售价格水平。
(二)填写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申报(备案)表(见附表二、三),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三)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申报附属资料
1、申请定调价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进口分包装批准文件。
2、合同及代理或经销协议书。
3、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代征增值税缴款书。
4、药检报告书和药品使用说明书。
5、购货发票和信用证。
6、港口发生的各种杂费(包括报关费、药检费、卫生检疫费、储运费等)发票。
7、在中国专利保护或行政保护情况及国外专利保护证明材料。
8、申请定调价的进口药品在生产国的出厂价、零售价情况及其销往其他国家的到岸价(离岸价)、零售价情况。
9、定调价品种与国内市场同种(类)药品的质量、临床疗效、安全性和价格等方面的比较。
以上九项附属资料可以提交复印件。其中第1、3两项须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原件,阅后退回。
二、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备案要求
填写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申报(备案)表(见附表二、三),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国产药品价格申报(备案)表
附表一: 金额单位:元
---------------------------------
| 品名(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
| | | |
|---------|---------------------|
|年生产|本年预计 |是否专利| | 几类 |
| | | | 专利起止日期 | |
|能力 | 销量 | 药 | | 新药 |
|---|-----|----|----------|-----|
| | | | | |
|---------|---------------------|
| | 上年实际 | 本年预计 |
| |----------|----------|
| 项目 | |占无税厂价| |占无税厂价|
| |单位金额| |单位金额| |
| | |的比重% | |的比重% |
|---------|----|-----|----|-----|
|一、制造成本 | | | | |
|---------|----|-----|----|-----|
|其中: | | | | |
|---------|----|-----|----|-----|
|1、原料及主要材料| | | | |
|---------|----|-----|----|-----|
|2、包装材料 | | | | |
|---------|----|-----|----|-----|
|3、燃料动力 | | | | |
|---------|----|-----|----|-----|
|4、直接工资 | | | | |
|---------|----|-----|----|-----|

|5、制造费用 | | | | |
|---------|----|-----|----|-----|
|6、其它直接支出 | | | | |
|---------|----|-----|----|-----|
|二、期间费用 | | | | |
|---------|----|-----|----|-----|
|1、销售费用 | | | | |
|---------|----|-----|----|-----|
|2、财务费用 | | | | |
|---------|----|-----|----|-----|
|3、管理费用 | | | | |
|---------|----|-----|----|-----|
|三、完全成本 | | | | |
|---------|----|-----|----|-----|
|四、销售利润 | | | | |
|---------|----|-----|----|-----|
|五、无税出厂价格 | | | | |
|---------|----|-----|----|-----|
| 含税出厂价格 | | | | |
|---------|----|-----|----|-----|
|六、零售价格 | | | | |
---------------------------------

----------------------------------
零售单位 |主要适应症: |
--------|------------------------|
| |
--------|------------------------|
| |企业全部药品| |
新药保护起止日期|是否达到GMP标准 | |企业在职职工人数|
| | 年销售额 | |
--------|--------|------|--------|
| | | |
---------------------------------|
本年比上年| |
单位金额上| 一、主要原料及材料 |
升% | |
| |
| |
-----|---------------------------|
| | | | 上年实际 | 本年预计 |
-----|名称|计量单位|单 耗|------|--------|
| | | |单价|金 额|单 价|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 二、主要包装材料 |
-----|---------------------------|
| | | | 上年实际 | 本年预计 |
-----|名称|计量单位|单 耗|------|--------|
| | | |单价|金 额|单 价|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计| | | | | | |
----------------------------------
填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地址: 生产企业(公章):

进口药品价格申报(备案)表
附表二: 金额单位:元
------------------------------------------------------------
| 品名(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计量单位 |主要适应症: |
|----------|------|------|--------|------------------------|
| | | | | |
|----------|------|------|--------|------------------------|
| | | | | | |企业全部药品 | |
| 本年预计销量 | 是否专利药|专利起止日期|注册证号|原产地| 进货量 | |企业在职职工人数|
| | | | | | | 年销售额 | |
|----------|------|------|----|---|-------|-------|--------|
| | | | | | | | |
|----------|------|------|----|----------------------------|
| | 上年实际 | 本年情况 | | |
| 项目 | | | 说明 | 一、该产品在产地及周边国家零售价格情况 |
| |(单位金额)|(单位金额)| | |
|----------|------|------|----|----------------------------|
|一、到岸价(CIF)| | | |国别(地区)| 品名 | 剂型 |规格|零售价格|备注 |
|----------|------|------|----|------|----|----|--|----|---|

|二、汇率 | | | | | | | | | |
|----------|------|------|----|------|----|----|--|----|---|
|三、关税率(%) | | | | | | | | | |
|----------|------|------|----|------|----|----|--|----|---|
|四、增值税率(%) | | | | | | | | | |
|----------|------|------|----|------|----|----|--|----|---|
|五、口岸地费用 | | | | | | | | | |
|----------|------|------|----|------|----|----|--|----|---|
|1、药检费 | | | | | | | | | |
|----------|------|------|----|------|----|----|--|----|---|
|2、检疫费 | | | | | | | | | |
|----------|------|------|----|------|----|----|--|----|---|
|3、运杂费 | | | | | | | | | |
|----------|------|------|----|----------------------------|
|4、报关费 | | | | 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情况 |
|----------|------|------|----|----------------------------|
|六、口岸价格 | | | |品名 |剂型| 规格 |零售价格|产地| 说明 |

|----------|------|------|----|---|--|----|----|--|--------|
|七、零售价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地址: 申报企业(公章):

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申报(备案)表
附表三: 金额单位:元
---------------------------------
| 品名(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
| | | |
|---------|----------|----------|
|年生产 |本年预计| | |
| | | 是否专利药 | 专利起止日期 |
| 能力 | 销量 | | |
|----|----|----------|----------|
| | | | |
|---------|----------|----------|
| | 上年实际 | 本年预计 |
| |----------|----------|
| 项目 | |占无税厂价| |占无税厂价|
| |单位金额| |单位金额| |
| | |的比重% | |的比重% |
|---------|----|-----|----|-----|
|一、制造成本 | | | | |
|---------|----|-----|----|-----|
|其中: | | | | |
|---------|----|-----|----|-----|
|1、原料及主要材料| | | | |
|---------|----|-----|----|-----|
|2、包装材料 | | | | |
|---------|----|-----|----|-----|
|3、燃料动力 | | | | |
|---------|----|-----|----|-----|
|4、直接工资 | | | | |
|---------|----|-----|----|-----|
|5、制造费用 | | | | |
|---------|----|-----|----|-----|
|6、其它直接支出 | | | | |
|---------|----|-----|----|-----|
|二、期间费用 | | | | |
|---------|----|-----|----|-----|
|1、销售费用 | | | | |
|---------|----|-----|----|-----|
|2、财务费用 | | | | |
|---------|----|-----|----|-----|
|3、管理费用 | | | | |
|---------|----|-----|----|-----|
|三、完全成本 | | | | |
|---------|----|-----|----|-----|
|四、销售利润 | | | | |
|---------|----|-----|----|-----|
|五、无税出厂价格 | | | | |
|---------|----|-----|----|-----|
| 含税出厂价格 | | | | |
|---------|----|-----|----|-----|
|六、零售价格 | | | | |
---------------------------------

-------------------------------------
计量单位 |主要适应症: |
---------|--------------------------|
| |
---------|--------------------------|
| |进口分包装批准文| 企业全部药品 | |
注册证号 |原产地| | |企业在职职工人数|
| | 号 | 年销售额 | |
-----|---|--------|--------|--------|
| | | | |
-----|------------------------------|
| |
本年比上年| |
变化 | 一、大包装进口成本 |
| |
| |
-----|------------------------------|
| 规格|计量单位|CIF| 汇率 |关税%|口岸地费用|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二、该产品在产地及周边国家零售价格情况 |
-----|------------------------------|
| 国别(地区) |品名 | 剂型 |规格 |零售价格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情况 |
-----|------------------------------|
|品名 | 剂型 |规格 |零售价格|产地 | 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地址: 生产企业(公章):



2000年11月21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5年3月3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1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订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2月24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7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具体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当年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书面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应将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特殊情况需要推迟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解放军驻厦部队选出的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全体代表推选团长、副团长的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确定临时召集人主持。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举行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并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个别调整提出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作出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为: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可以就重大专门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进行。
第十五条主席团可以决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会议议题和议案发表意见。组织大会发言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有关事项并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必须向所在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请假,由代表团汇总情况报大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可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提前发布公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二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时,经主席团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十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议案须在大会规定截止时间前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二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同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和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十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准备交付大会表决的决议草案提出书面修正案。修正案最迟必须在大会表决前举行的主席团会议前两小时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团审议和提请大会表决,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团审议和提请大会表决。
第二十七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主席团交付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对于没有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必须于本次会议闭会后两个月内审议完毕,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审议通过后,应当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大会会议议程,并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
第三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审查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上年度计划、上个五年规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本五年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计划草案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以下简称预算草案报告)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市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后应提出审查报告,并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发全体代表。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将年度计划草案报告和预算草案报告及相应资料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日前,五年规划草案及相应资料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发全体代表。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同时审议市人大财经委的审查报告。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事先将调整、变更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工作报告、计划草案报告、预算草案报告未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由主席团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第五章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二十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提出。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推荐。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八条会议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按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得票数应当向大会公布。
第四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分别从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七章的规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写出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以及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五条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七条受质询的机关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进行调查、处理, 并向下次大会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第四十九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全市一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二条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
第五十四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五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六条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的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规案,《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在《厦门日报》上公布,并按照规定分别报有关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属大会主席团;闭会期间,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6〕6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以适应我省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勘察设计工作统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各市、地、州建委(建设处)是各市、地、州基本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领导与管理所在市、地、州的勘察设计工作。省直各委、办、厅、局负责管理直属勘察设计单位,并协助各地区基建主
管部门管理本系统基本建设和勘察设计工作。
第三条 开放设计市场,打破地区、部门界限,实行设计招、投标办法,鼓励竞争。一般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或直接择优委托设计单位。
第四条 允许成立集体和个体勘察设计单位,建立以全民所有制设计单位为主体,集体和个体三者并存的勘察设计体制。
第五条 凡从事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包括装修设计单位)都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领取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并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按规定的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驻我省的直属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证书,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并到省建设厅登记备案。国外和外省到我省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都必须到省建设厅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承担设计任务。禁止无证单位和个人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任何建设单位均
不得拉无证单位或个人搞设计,任何部门领导也不得指定无证单位或个人搞设计。
第七条 全省勘察设计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发。
第八条 有证设计单位之间开展协作,必须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勘察设计单位在接受勘察设计任务时都要与委托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按省政府吉政发〔1985〕1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登记。
勘察设计证书是从事勘察设计工作资格凭证,不准转让、出租或买卖。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经主管部门核定,允许统一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承担部分勘察设计任务,并按规定付给报酬。
勘察设计人员不准自行组织业余设计,也不许自行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条 经批准的勘察设计单位,因故停、歇业,要书面申报,到原批准机关和工商部门办理停、歇业手续。对营业期间承担的工程设计和停、歇业后有关遗留问题,要自找持证设计单位,并支付一定费用,以合同方式委托保管全部设计技术档案。但对工程的质量、技术问题,仍由停
、歇业单位的原法人代表负责。
第十一条 对违犯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处以罚款,直至吊销勘察设计证书。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
设计文件要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水文、工程地质和有关协议等基础资料进行编制。没有可靠的设计依据,不能设计,更不能提供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初步设计要按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410号文《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建筑工程要符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设字第922号文批准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
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要积极采用适合我省的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有效的革新科研成果,促进技术进步,不断提高设计技术水平。未经批准推广的技术,不准应用于工程项目上。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时,要做到设计基础资料齐全可靠,计算结果准确,文字说明清楚,图纸清晰,杜绝“错、漏、碰、缺”。设计文件和图纸必须逐级审核签字,切实保证设计质量。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要对工程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投资效益进行分析,保证工程合理的技术经济效益。
设计概(预)算,要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386号文和计标(1983)1038号文规定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均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标准的条件下注意节约。对于无地质资料,任意加深基础以及不经结构计算和任意提高结构安全度等设计造成的浪费,除扣发直接责任者的奖金外,还要对单位处以罚款,缴回部分或全部设计费。对发生设计质量事故的项目,根据情节轻
重、损失大小、严重程度,由主管部门确定处以罚款,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所罚款项由被罚单位在盈余留成中支付,不抵扣工程设计费用。主管部门收取的罚没款,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全省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优秀设计活动,奖优惩劣。
第十八条 各级设计审查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审查机构,配备一定的技术力量,组织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技术经济人员参加审查工作。对聘请人员可按技术咨询有关规定付给一定的报酬。
第十九条 各单位提报的设计审查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可靠,符合国家的规定要求,否则不能进行审查。设计审查部门和有关人员要对文件审查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有关规定中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下列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由省建设厅负责审批:
1.省属大、中型或投资限额二千万元以上工业建设项目以及投资五千万元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
2.十二层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建筑项目;投资限额五百万元以上的单项民用建筑项目;一千五百座以上的影剧院;五百床位以上的医院;新建的旅游馆、体育馆和永久性纪念建筑物;省指定审查的重要建设项目。
3.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设计的建设项目。
4.省级标准和通用设计。
第二十一条 下列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各市、地、州建委(建设处)或省主管厅、局进行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1.省属小型或投资限额二千万元以下的工业建设项目。对长春、吉林、延边和吉化公司自行平衡资金、材料的项目投资限额应为三千万元。
2.十一层以下及其他民用建设项目,均由各市、地、州建委(建设处)负责审批。
3.投资五千万元以下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审批由水利厅负责确定。市、地、州审批设计任务书的城建项目,由市、地、州建委(建设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国家各部、委在我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由各部、委进行审批,省建设厅可协助和参加。国家和我省合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国家主管部、委会同省建设厅共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总体设计和厂址选择报告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相同。施工图设计除主管部门指定要审查的主要项目外,一般不再进行审查,由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审查部门要按初步设计审查权限,积级参加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要将全套设计文件,在审查前一个月报送审批部门。审批部门要做好审查的准备工作,对具备审查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组织审查,并在一个月内进行批复。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审批后的设计文件,不得任意修改。凡涉及设计任务书主要内容的修改,要由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对施工图的修改,要由原设计单位同意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凡有条件各类工程的构配件(零部件)通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项工程,都要编制标准设计。统由省建筑标准化管理所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省标准构配件图集和各种标准设计图集,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积极采用,需要重新设计的,要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对省标图集,不得自行翻印和复制。
第二十九条 各勘察设计单位都应承担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的调查和编制工作,积极完成下达的任务,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凡我省制定的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设计标准、规定、标准设计、产品标准和对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补充,均由省建设厅统一批准发布或由省建设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