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9:48: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3)9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实验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

          关于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与植物检疫有关禁止进境物(以下简称“特批物”)的,引进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第三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受理申请时,按下列原则审理:

  (一)“特批物”是否属于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需要;

  (二)根据其种类、用途、使用和存放方式对能否造成传播、蔓延进行危险性分析;

  (三)引进单位是否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条 引进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出具以下证明和说明材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详细说明“特批物”的品种、产地和引进的特殊需要、使用方式及管理措施。

  第五条 办理特许审批手续的步骤为:

  (一)引进单位应先将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和说明材料,交所在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验核,验核合格的可领取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单;

  (二)引进单位将填写后的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单连同证明和说明材料一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审批。

  第六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特批物”入境后的用途、使用方式,提出检疫要求、指定入境口岸,并委托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核查、确认其存放、使用、隔离场所和防疫措施。

  第七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特批物”的用途、可能传带病虫害的危险性、确认的存放、使用场所以及指定的隔离检疫场所接受的能力,决定其审批数量。

  第八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有特殊检疫要求的,可应邀派检疫人员到输出国家或地区产地进行初检、验货、监装或疫情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求的协定

中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相互资产要求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6月5日 生效日期1987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以下简称“联合王国政府”),为最终和全面地解决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前历史遗留的所有相互资产要求,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中国政府承允,它既不为其本身也不代表中国自然人和法人就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前的任何资产要求向联合王国政府进行追究,亦不支持任何此类资产要求,特别是下述历史遗留的资产要求:
  一、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或从事商业活动的英国国民,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前所欠中国政府或欠中国任何地方当局的债务的索赔要求;
  二、对前“中国航空公司”和“中央航空公司”的资产要求;
  三、对前善后事业保管委员会的五艘渔船的索赔要求;
  四、对“永灏”油轮被征用和关于“南茜摩勒”号轮船载橡胶所产生的财政损失的索赔要求。

  第二条
  一、鉴于中国政府的上述承允,联合王国政府同意向中国政府支付3800000美元,中国政府同意接受这笔款项。
  二、本条第一款中所提及的款项将分两次平均付清。第一次于本协定生效之日起第六十一天支付,第二次将于第一次付款之日期满一年后支付。

  第三条 联合王国政府承允,它既不为其本身也不代表联合王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就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前的任何资产要求向中国政府进行追究,亦不支持任何此类资产要求,特别是下述历史遗留的资产要求:
  一、对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前中国历届旧政府所举借的包括它们所发行或担保的债券在内的旧外债的索偿要求;
  二、对在中国境内原属联合王国国民所有,但在中国政府直接或间接干预下失去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任何资产以及对在一九八六年两国政府商谈中提及的英国公民的某些银行存款的索赔要求;
  三、对在中国境内被征用的英国前领事馆舍和修复被损坏的英国外交馆舍所支出费用的索偿要求;
  四、对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前受旧中国政府或在其管辖下的任何市政当局雇佣的联合王国国民的养老金和退休金的索偿要求。

  第四条
  一、鉴于联合王国政府的上述承允,中国政府同意向联合王国政府支付23468008英镑,联合王国政府同意接受这笔款项。
  二、本条第一款中所提及的款项将按本协定第二条第二款中所提及的日期分两次平均付清。

  第五条 一俟本协定第二条和第四条中所提及的款项支付完毕,中英两国之间在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以前历史遗留的所有相互资产要求即被视为最终和全面地获得了解决。此后,中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依照本协定对第一条和第三条提及的留存在各自境内的任何资产享有全部权利。

  第六条 中国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负责解决本国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要求,并负责向本国自然人和法人分配根据本协定所得到的款项,而不对对方政府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为此,缔约双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政     府        联 合 王 国 政 府
   代   表            代  表
    周 南             伊文思
   (签字)            (签字)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3号


  为提高内地和香港(以下简称两地)跨境支付清算效率,密切两地经济金融联系,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利用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建立两地多种货币支付系统互通安排(以下简称两地支付互通安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两地支付互通安排是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通过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及其在香港的代理行(或分支机构,下同)连接香港即时全额结算系统或香港代理行网络,内地银行和香港银行可分别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和香港支付系统(或香港代理行网络)发起和接收多种货币跨境支付业务的支付清算安排。

二、自2009年3月16日起,两地支付互通安排开通美元、欧元、港币和英镑4个币种的支付业务。

三、两地支付互通安排的业务范围为符合国家外汇法规制度规定可以相关外币进行跨境收付的项目。

内地银行通过两地支付互通安排进行两地跨境外币收付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法规制度的规定。

四、内地银行通过两地支付互通安排将美元、港币、欧元汇往香港银行的支付路径如下:

(一)内地付款银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下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将支付指令转发给内地相关币种代理结算银行。

(二)内地代理结算银行通过其行内系统将支付指令转发给香港代理行。

(三)香港代理行通过香港即时全额支付系统将支付指令转发给香港收款银行。

香港银行将美元、港币、欧元汇往内地银行的路径正好相反。

五、内地银行通过两地支付互通安排将英镑汇往香港银行的支付路径如下:

(一)内地付款银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将支付指令转发给内地英镑代理结算银行。

(二)内地代理结算银行通过香港代理行将支付指令转发给香港收款银行。

香港银行将英镑汇往内地银行的路径正好相反。

六、为方便内地银行办理业务,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应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参与者公布其香港代理行名单以及可通过两地支付互通安排汇款的香港收款银行名单。

七、内地银行和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25号文印发)、《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银发〔2008〕167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两地跨境转汇、退汇和查询查复业务。

八、内地付款银行和内地代理结算银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发起两地跨境转汇业务的报文格式如下:

(一)内地付款银行因客户向境外汇款而向代理结算银行发起转汇业务应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汇出业务)MT103(FMT101)。

(二)内地付款银行因银行头寸调往境外而向代理结算银行发起转汇业务应使用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汇出业务)MT202(FMT201)。

(三)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因客户收境外汇款而向内地收款银行发起转汇业务应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汇入业务)MT103(FMT102)。

(四)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因银行头寸调入境内而向收款银行发起转汇业务应使用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汇入业务)MT202(FMT202)。

九、内地收款银行和内地代理结算银行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发起两地跨境退汇业务的报文格式如下:

(一)内地收款银行因客户向境外退汇而向代理结算银行发起退汇业务应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退汇业务)MT103(FMT103)。

(二)内地收款银行因银行头寸退回境外而向代理结算银行发起退汇业务应使用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退汇业务)MT202(FMT204)。

(三)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因客户收境外退汇而向内地收款银行发起退汇业务应使用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报文(退汇业务)MT103(FMT103)。

(四)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因银行头寸退回境内而向内地收款银行发起退汇业务应使用银行间资金调拨业务报文(退汇业务)MT202(FMT204)。

十、内地相关币种代理结算银行接收内地付款银行汇出业务的起止时间(北京时间,下同)如下:

(一)美元、欧元、英镑汇出业务起止时间为起息当日9∶00至16∶00。

(二)港币汇出业务起止时间为起息当日9∶00至17∶00。

内地美元、港币、欧元、英镑代理结算银行接收其香港代理行汇入业务的起止时间均为起息当日9∶00至16∶00。

十一、当内地收款银行收到香港来账业务无法解付时,应及时查询,并根据查复信息进行相应处理。需要退汇的,应及时退汇。

对于香港付款银行主动要求退汇的,如相关款项尚未贷记收款人账户,内地收款银行应立即办理退汇;如已经贷记收款人账户,内地收款银行应立即将退款请求通知收款人。收款人同意退汇的,内地收款银行应另行发起转汇业务;收款人不同意退汇的,内地收款银行应立即将该情况及解付明细通知香港付款银行,由其通知付款人直接与收款人联系退汇。

对于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制度的转汇业务,内地收款银行应立即予以退汇。

十二、对于两地跨境转汇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清算服务收费方案的批复》(银办函〔2008〕424号)的规定,向有关内地银行或内地代理结算银行收取外币清算服务费。

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可按照其与有关内地银行签订的协议收取转汇费(包括过账费)、退汇费、查询费等费用。内地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方案(包括收费项目、方式、标准等),在实施前向两地银行公布,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