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中国和大韩民国在釜山市和上海市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韩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中国和大韩民国在釜山市和上海市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2年12月30日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30日)
(一)对方来照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就大韩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互设总领事馆事宜通知如下: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地确认大韩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就相互设立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大韩民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釜山市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釜山市、庆尚南道和庆尚北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大韩民国政府在上海市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三、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两国政府应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各项原则、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
五、总领事馆可在双方互换照会确认本谅解之日起开设。
上述谅解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将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印)
中国北京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于北京
(二)中方去照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KCP--92--242号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对方来照,略--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上述照会所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于北京
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6月17日,财政部
一、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所有企业的规定,股份制试点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财务制度。
二、为适应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1.股份制试点企业从事单一经营的,应执行相应的分行业财务制度和本规定;实行多种经营的企业,按其主营业务性质,执行相应行业的财务制度和本规定。
2.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折旧按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如发生选定的折旧年限短于国家规定折旧年限的,在纳税时要按国家规定的最短年限进行调整。
3.股份制试点企业仍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标准由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进行核定。
4.股份制试点企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支出仍在营业外列支,其中滞纳金和罚款应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5.股份有限公司税后利润,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6.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费用支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进行调整。
三、本规定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股份制试点企业在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以及本规定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性资金对公存款调存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政办〔2007〕114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性资金对公存款调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财政性资金对公存款调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财政性资金对公存款调存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更好地促进贵港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调存对象
调存对象为本市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工行贵港分行、农行贵港分行、中行贵港分行、建行贵港市支行、贵港信用联社、农业发展银行贵港分行。
二、调存办法
根据本市各金融机构存贷比、贷款余额情况,测算各金融机构的分值,按各金融机构分值占金融机构总分值的比重调整市本级财政在各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
三、各金融机构分值的测算
(一)总分值的测算
各金融机构总分值的计算公式:
金融机构分值=该金融机构存贷比分值+贷款余额分值
(二)存贷比分值的测算
1、测算各金融机构当年的存贷比,即当年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的比重(农业发展银行贵港分行贷款余额不包括政策性贷款,下同),每10%存贷比得1.5分;
2、以各金融机构当年的存贷比与上年的存贷比相比较,每增长5%,增加1.5分,减少5%,扣减1.5分。
(三)贷款余额分值的测算
贷款余额分值按某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全市贷款余额的比重及该金融机构单笔贷款发生额为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下同)的贷款余额占全市单笔贷款发生额为500万元以下的贷款余额的比重分别测算。
1、对某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全市贷款余额比重分值的测算
以该金融机构当年贷款余额占全市贷款余额的比重及核定的分值测算,该项分值核定为35分。
2、对某金融机构单笔贷款发生额为500万元以下的贷款余额占全市单笔贷款发生额为500万元以下的贷款余额比重分值的测算
以该金融机构当年单笔贷款发生额为500万元以下的贷款余额占全市单笔贷款发生额为500万元以下的贷款余额比重及核定的分值测算,该项分值核定为15分。
四、测算数据由市人民银行提供。每半年测算一次,具体测算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市财政局根据测算结果以1000万元为单位相应调整在工行贵港分行、农行贵港分行、中行贵港分行、建行贵港市支行、贵港信用联社、农业发展银行贵港分行六家金融机构的财政性资金存款,调整额度不达到1000万元的,可不作调整。
五、财政性资金存款包括:
(一)财政专户资金存款;
(二)政府性融资资金专户存款;
(三)预算外资金存款;
(四)住房公积金存款。
六、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