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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时间:2024-07-25 16:4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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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1月11日 生效日期1993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促进两国旅游事业的发展,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决定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由各自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团,经由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或经双方同意的口岸集体进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参团人员应持有效的普通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领队应持有对方指定的旅游部门出具的接待通知函电和旅游团人员名单。

  第二条 旅游团人员名单须备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地、出生日期、护照或证件号码、入出境时间以及对方旅游接待部门的名称,并加盖组团一方指定的旅游部门的印鉴,分别于入出境时交对方边防检查机关查验。

  第三条 旅游团人员应集体行动。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离团者,应凭各自驻对方使、领馆的公函或对方接待的旅游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当地主管机关办理居留手续或签证,所需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四条 中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国家旅游局、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中国康辉旅行社总社、中国职工旅行社总社、中国招商国际旅游总公司、黑龙江省旅游局、吉林省旅游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和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白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白俄罗斯国际旅游”股份公司、“白俄罗斯伴侣”股份公司、“白俄罗斯旅行社”和白俄罗斯旅游协会。
  如有必要,缔约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以互换照会方式变更或增加被指定的旅游部门。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和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前三十天内交换本协定第四条所述各自旅游部门的印鉴式样。如需变更印鉴式样,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互换照会方式确认。

  第七条 在启用本国护照之前,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可持用原苏联普通护照,但须注明系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

  第八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缔约另一方接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第九条 本协定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白俄罗斯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田曾佩            彼·库·克拉夫琴科
    (签字)              (签字)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库[2006]9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为了规范和加强代理银行手续费管理,明确手续费的计付标准和办法,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客观、简便和有利于管理的原则,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代理银行手续费管理,明确手续费的计付标准和办法,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是指为本市实施非税收入收缴分离改革办理收缴(包括退付,下同)业务,以及为实施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改革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本市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银行办理的收缴、支付业务量和服务质量,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各项费用的总称。
  第四条 手续费按照业务量和服务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计算。
  第五条 手续费的计付标准,包括:
  (一)业务量手续费。代理银行办理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按各代理银行收缴、支付笔数,以每笔2.5元计算;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按各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量的0.001%计算,支付给各代理银行。
  (二)服务质量手续费。按各代理银行收缴、支付业务量(笔数)总量,以每笔1元计算综合费用后,根据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等级,支付给各代理银行。
  第六条 业务量手续费每半年结算一次,支付给代理银行;服务质量手续费,每年经过考核后一次支付给代理银行。
  第七条 业务量手续费,每年分别在7月20日、1月20日前,由财政部门根据系统提供的各代理银行收缴、支付业务量(笔数),按实计算代理费用,统一支付给各代理银行市分行(总行)。
  第八条 服务质量手续费,每年2月由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会同相关部门,对上年代理银行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代理银行的服务质量等级,核定最终应支付代理银行服务质量手续费金额,于3月底前,拨付至代理银行市分行(总行)。
  第九条 业务量手续费由各级财政分别核算予以支付。服务质量手续费由各级财政提取,市财政局汇集后按考核结果统一支付。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