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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调研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9:34: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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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调研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调研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局草拟的《城乡维护建设税条例(送审稿)》已于去年末上报国务院审议。为进一步研究确定城建税的改革方案,做好税负测算、政策协调等项准备工作,现将调研工作事项布置如下:
一、调研的目的
税改方案要求,为使城建税体现享用市政设施与纳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对城建税按流转税额附加征收改为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使其成为独立的地方税种。城建税税制的改革,必然影响到方方面面面的利益分配关系,因此,为更好地研究确定城建税的改革方案,需要各地对部分行
业、企业新税制实施前后城建税的附征办法进行税负调查;对城建税附征办法与独立征收办法进行税负测算和利弊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尽可能减少新税出台后发生新的矛盾和问题。
二、调研的内容
按照本通知附件所列“调研要点”及其“税负调查表”的项目要求进行调查、测算。
(一)对附件中的典型企业进行调查测算(详见“企业税负调查表”)。调查时,采取抽样方式,依每个附件中的要求选择不同城建税税率、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五至十家企业进行调查测算;
(二)对上述企业的调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编制“典型企业税负调查汇总表”,表样同“企业税负调查表”;
(三)对附件中的行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调查中一些难以取得的情况可以通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解。
三、调研的要求
(一)以上调查测算,要认真填写“企业税负调查表”、“典型企业税负调查汇总表”。做好调查表所列项目、指标的搜集整理和审核工作。
(二)根据“调研要求”及其“企业税负调查表”、“典型企业税负调查汇总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了解的情况,认真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要有情况、有数据、有原因分析、有意见和建议。
(三)调查报告中应结合每个附件的调研情况,对城建税附征办法与独立征收办法进行利弊分析,并对城建税的改革方案提出倾向性的意见。
(四)调查情况请务必于9月中旬上报我局。
鉴于城建税的调查研究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主管局长主持抓好这一工作,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高质量完成调研工作。调查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映。根据调研材料上报情况和工作需要,我们将召开小型调研会议。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1994年8月17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9]9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主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呼和浩特市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生态环境,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生态建设规划,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加快首府生态市建设步伐,依据在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拍卖后的“五荒”主要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在保证造林(种草)、治理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合理、科学开发,把保护、建设、治理和开发结合起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五荒”资源,是指权属明确的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沟(荒水)、荒滩(不含行洪区内的滩地)和荒草等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五荒”资源拍卖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拍卖工作。各旗县区的“五荒”资源拍卖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五荒”资源拍卖和管理工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拍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拍卖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五荒”资源实行拍卖,主要是指拍卖地面、地面覆载植物和辅助设施使用权。“五荒”范围内的地下资源、村庄建设用地、农田基本建设工程和公用设施、国防交通、邮电、军事等工程设施,永久性标记占地以及未经勘定又存在争议的边界地区不能拍卖。
对原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的耕地、以及探明矿产资源丰富的荒山不在拍卖之列。
国家因经济建设征用已拍卖的“五荒”资源,土地使用者应服从国家利益,不得拒绝征用。
第六条 “五荒”资源中的荒山及坡度在十五度以上的退耕地,全部划为造林(种草)用地,并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限期绿化并监督实施,成林后换发林权证。原拥有“五荒”使用权者依法拥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第七条 对原已承包、租赁的荒山,如原合同中规定的治理内容为造林(种草),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由承包者粥经营,执行原合同。治理内容不是造林(种草)的,必须修改、补充合同或重新签定合同,把造林(种草)作为治理内容。经营者在自愿的前提下可购买使用权。并享受本办法中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五荒”资源使用权优先拍卖给本村的村民,也允许拍卖给本村以外的任何具有治理开发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具体组织形式可采取独资、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贫困地区应划出一部分与贫困人口比例相当的“五荒”资源,以优惠的方式卖给贫困户开发经营,为贫困户脱贫致富提供资源保证。

第三章 拍卖的程序

第十条 各旗县区“五荒”资源拍卖领导小组会同林业、水利、水保、农牧、土地、区划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五荒”资源进行登记造册,并按因地制宜的原则,编制保护建设和治理开发规划方案,明确“五荒”资源治理和生态建设时限、标准和措施。
第十一条 各旗县区“五荒”资源拍卖领导小组对所要拍卖的地块进行实地勘测,并根据地块的自然条件,治理难易程度和开发潜力大小,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评估定价。
第十二条 按平等、公开、竞争的原则,将各种条件公诸与众,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一次性拍卖。在同等条件下,按原承包经营者、村域内、乡镇域内、县域内等顺序优先购买。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中标者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发放《“五荒”资源土地使用证》,凡规划为非宜林地的荒地、荒草、荒水、荒滩,由还林(草)地及已规划为宜林地的其它地块,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者(或旗县区人民政府)签定限期绿化协议,并履行法律公证程序。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拍卖的荒山和十五度以上的退耕还林(草)地以及规划为宜林地的其它地块;水保部门对已拍卖的非宜林地的荒地、荒山、荒水、荒滩资源,要分别建立档案,根据治理规划、拍卖协议中的治理时限和标准每年进行一项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 “五荒”资源购买金原则上一次交清,对不能一次助交清的应交足一半,另一半在6个月内会清本金、利息。
第十六条 “五荒”资源拍卖金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所代收,资金的使用原则为旗(县、区)、乡、村按1:2:7比例分配,所得收入作为各级“重点生态建设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户款专用,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实行村有乡管县监督制度。
旗(县、区)、乡政府可以从各处所得的拍卖资金中提取3%的管理费,作为“五荒”资源的调查、规划、土地登记、发证和组织拍卖等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林业、水利、水保、多种经营等部门及乡综合服务站要引导经营者将治理与开发融为一体开辟致富门路,要为他们提供市场信息,优先供应土地使用者所需的物资、资金、动力、机械、苗木等,搞好拍卖后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在“五荒”资源治理过程中,土地使用者有义务认真保护好“五荒”区域内的国防、交通、邮电、水利等公共设施,,要按照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第十九条 “五荒”区域内的公墓区不得任意扩大,非公墓区的坟地,由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土地使用者可按无主坟处理。
第二十条 依法改变“五荒”使用权及地上部分所有权的(换发林权证不在此列),要输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部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同时由转让人根据有关规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五章 优惠政策及权益

第二十一条 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经营期限50年不变。在经营期内使用权允许依法出租、转让、继承、抵押和参股联营。各级政府依法保护购买“五荒”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凡购得十五度以上坡耕地使用权,并按要求实现了退耕还林(草)的,经有关部门核准,享受免征农业税,提留款和义务工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凡在“五荒”上植树造林,用材林20年,果树7年免收一切税费。
第二十四条 “五荒”资源使用者享受国家对农业开发的信贷、税收等所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因国家经济建设征用“五荒”资源而造成的损失,由旗县区“五荒”资源拍卖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定,由征用单位给予补偿。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治理开发“五荒”资源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旗县区“五荒”资源拍卖领导小组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重新拍卖。
(一)未按批准的“保护、建设和治理开发规划方案”实施的;
(二)未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标准完成的;
(三)未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采伐要求进行采伐或虽符合采伐要求,但采伐后不按期更新造林的。
第二十八条 在十五度以上禁止开垦的坡地及其它禁止开垦范围种植农作物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停止开垦,收回使用权,并处以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破坏“五荒”区域内的国防、交通、邮电、水利等公共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面上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呼和浩特市拍卖“五荒”使用权试行办法》(呼政发[1995]15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对外开放30周年回顾展脚本撰写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对外开放30周年回顾展脚本撰写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信字[200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本部各直属单位,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中国对外开放30周年回顾展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改革开放30周年重要纪念活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对外开放30周年回顾展”材料征集工作的通知》(商信字[2008]25号)印发后,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要求迅速成立了展览资料征集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及时报送了各自工作领域的大事记、反映对外开放重大事件的图片及反映各自领域发展状况的统计数据和文字资料等,为展览大纲的设计创造了条件。
  
  中国对外开放30周年回顾展筹办过程包括大纲设计、脚本撰写、材料审核、制作布展、现场解说等各个环节,目前展览筹办工作已进入脚本撰写阶段,这是整个展览筹办过程的核心环节。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展馆布局情况
  
  根据展览内容和展馆情况,本次展览主要设置开放历程馆、开放实践馆和互利共赢馆3个展馆。

  开放历程馆按年度展示我国对外开放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历史事件。
  
  开放实践馆设有先锋墙(26×1.5米)、部委区(12×1.5米)、地方区(8×1.5米)、专题区(9×1.5米)。先锋墙主要展示在我国对外开放中具有第一次意义的历史事件。部委区主要展示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旅游业等各行各业的对外开放历程和成就。地方区主要展示32个省(区、市)的对外开放历程和成果。专题区主要展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利用外资、开发区建设、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对外开放的法制建设、加入世贸与自贸区建设、港澳台地区在对外开放中的重要作用等内容。
  
  互利共赢馆设有国别区(2×1.5米)、专题区(9×1.5米×2块)。国别区主要展示我国与171个建交国双边经贸往来和互利合作情况。专题区主要展示中国与亚洲、欧洲、美大、非洲的经贸关系及中国与多边和区域经济组织的合作关系。
  
  二、各单位工作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在脚本撰写阶段主要任务:一是负责开放实践馆地方区的脚本撰写工作,包括撰写展览脚本、撰写解说词、提供展览图片,提出布展示意图。计划单列市的有关内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二是负责向开放实践馆的先锋墙推荐展览内容。

  本部各直属单位在脚本撰写阶段主要任务:一是牵头或配合开放实践馆、互利共赢馆专题区的脚本撰写工作,包括撰写展览脚本、撰写解说词、提供展览图片,提出布展示意图;二是负责向开放实践馆的先锋墙推荐展览内容。
  
  各驻外经商机构在脚本撰写阶段主要任务是负责互利共赢馆国别区的脚本撰写工作,包括撰写展览脚本、撰写解说词、提供展览图片,提出布展示意图。未设立驻外经商机构的建交国的有关内容由代管经商参处负责组织。
  
  所有撰写展览脚本的单位均是本次展览的参展单位,对所提供的展览内容负责。
  
  三、关于脚本撰写的内容、格式及报送要求
  
  展览脚本要体现思想性、系统性和艺术性,对重大事件的描述要交待前因后果,注重运用综合图表来展现展览内容,图片的选择要有代表性,有视觉冲击力。
  
  地方区主要展示本地区对外开放的总体情况、主要方面和辉煌成就。国别区主要展示双边经贸合作的重大事件、重点项目和合作成就。专题区主要展示本领域的总体情况和主要方面。
  
  脚本要求有总标题和一级标题,部分一级标题下可有二级标题。一级标题或二级标题下是图片及说明或图表。标题一般不超过15字。解说词要紧扣展览内容,具有系统性和概括性,突出重点,便于讲解员现场讲解时使用。图片说明应提供所反映事件的背景和意义,字数以60—120字为宜。解说词、标题和文字说明应提供英文译文,有困难的单位可由筹展办负责翻译,但不对翻译的准确性负责。
  
  为方便各单位脚本撰写工作,筹展办分别为地方区、国别区、专题区提供了设计模版供参展单位参考。脚本撰写、照片选择及布展示意图鼓励创新,不强求千篇一律,各单位可对设计模版进行修改。
  
  各单位脚本、解说词、照片及布置示意图的最迟报送时间为2008年7月31日。其中各省市的脚本撰写工作将视情况召开会议进行布置。各驻外经商机构提供的脚本、解说词、照片和展览示意图应于驻外经商参赞会议期间进行工作衔接。
  
  四、关于大事记、视频资料和实物清单
  
  为全面系统地展示各地区、各领域对外开放的历程和多双边经贸合作历程,弥补展出面积有限的不足,展览期间将在各展区设置资料查询台,供观众查询对外开放和双边经贸合作大事记及配套图片。没有报送大事记及配套图片或报送不完整需要补充的单位请务必于2008年7月31日前完成报送。
  
  本次展览在各展区备有视听设备,请各参展单位收集并提供有关视频材料。并将视频材料及清单于2008年8月31日前报筹展办。
  
  为形象展示我国对外开放的历程和成就及多双边经贸合作历程和成果,展览期间将在有关展区设置实物展台。请各单位将拟展出的实物、模型清单及尺寸于2008年7月31日前报筹展办,实物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五、关于参考材料和联系方式
  
  为帮助各单位撰写好展览脚本,开放展网站(http://kaifangzhan.mofcom.gov.cn)新增了图片查询系统和资料查询系统,供各单位在撰写脚本时参考。
  
  因办公室调整原因,筹展办材料组电话变更为010-65683187(孔丽莉)、65197840(韩清晨),传真变更为010-65683718;综合组电话变更为:010-65683692(王兵)、65198454(赵秀芬),传真变更为010-65685300。其他联系方式不变。详细联系方式可到开放展网站查询。

  附件:1、中国对外开放30周年回顾展展览大纲(初稿)
     2、中国对外开放30周年回顾展展馆布局平面图
     3、开放实践馆地方区参考模版1—3
     4、互利共赢馆国别区参考模版1—3
     5、开放实践馆专题区参考模版1—3
     6、互利共赢馆专题区参考模版1—3
     7、开放实践馆地方区脚本报送表(标题、解说词、图片图表清单、图片图表说明)
     8、互利共赢馆国别区脚本报送表(标题、解说词、图片图表清单、图片图表说明)
     9、开放实践馆专题区脚本报送表(标题、解说词、图片图表清单、图片图表说明)
     10、互利共赢馆专题区脚本报送表(标题、解说词、图片图表清单、图片图表说明)
     11、开放实践馆先锋墙资料推荐表
     12、信息查询系统大事记推荐表
     13、视频资料推荐表
     14、展览实物及模型推荐表
     15、图片说明示例


商务部办公厅
二OO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