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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4:01: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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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国税函[2003]324号

2003-03-2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并通知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 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鉴于截止2003年3月底,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下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经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从2003年4月1日起,在辽宁省范围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同时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从2003年7月1日起,辽宁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特此公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利用林地栽种人参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利用林地栽种人参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参业生产共同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利用林地栽种人参作如下规定:
一、利用林地栽种人参必须提出用地申请报告,并附有森林调查资料、县级以上参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人参发展计划(已搞林参间作的还要附原用林地上林参间作或参后还林情况),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利用国有宜林荒山荒地、林中空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采伐迹地的,由县
(市)林业局或国营林业局(经营局)审批;利用集体林地的,由县(市)林业局审批;利用其他国有林地的,由省林业厅审批。对符合批准条件的用地申请,审批单位要在申请的当年予以批准。
二、利用林地栽种人参,应主要从荒山荒地、林中空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采伐迹地中批给。凡有上述林地未利用的地方,不得从其他林地中批给参业用林地;利用上述林地确实解决不了的,可以批给少量成过熟林地和低质次生林地。对已经达到批准生产规模的人参生产单位,要按
还林的面积批给种参用林地;不还林的不拨给种参用林地。
三、种参用林地内的树木,由用地单位负责采伐,合理造材,并按批准文件中指定的地点集中堆积,交林木所有者,由林木所有者付给工时费。用地单位必须向林木所有者交纳林木损失补偿费,其标准按林地面积计算,每公顷疏林地五百元,成过熟林地一千元,天然次生林地二千元。

各地现行标准超过本规定的,可按原标准执行。林木损失补偿费要列入育林基金,统一管理使用,不准挪作他用。
四、利用林地栽种人参,必须实行林参间作或参后还林。利用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成过熟林地和天然次生林地种参的,必须实行林参间作,起参后补植成林;利用荒山荒地、林中空地种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林参间作或参后还林,还林费用由种参单位承担。
五、用地前,用地单位要与林地所有者签订林参间作或参后还林合同,并按照下列要求开展还林工作:
(一)还林要以营造针阔混交林为主,其面积不准低于还林面积的百分之六十;营造杨树和落叶松纯林要限制面积,其面积分别不准高于还林面积的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二十。
(二)林参间作每公顷的造林密度不准低于三千三百株,起参时保存率不准低于百分之九十,起参后补植到四千四百株以上,还林后要抚育管护三年,其保存率要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三)参后还林每公顷的造林密度不准低于三千四百株,还林后要抚育管护三年,其保存率要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经过验收合格后,交林地所有者。
六、参业生产所需要的柱脚和大梁杆用材,可在开垦参地采伐下来的小规格木材中,按国拨价(扣除“下段工本费”)拨给。具体数量由县(市)林业局或国营林业局(经营局)根据实际需要掌握。
七、各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要积极支持参业发展,对种参用林地,要在可能的范围内予以安排解决。森林经营单位要积极为参业生产单位提供森林调查资料,并协助其制订利用林地发展人参生产的规划。
八、各级林业、参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要建立种参利用林地和参地还林情况档案,做好参业用地的使用管理和参地还林检查验收工作,促进林业和参业生产的共同发展。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86年11月3日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04年“五一”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为做好“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有关工作。假日旅游是我国国内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五一”黄金周是一年中城乡居民出游规模最大的旅游黄金周。因此,做好今年“五一”黄金周旅游的各项工作,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加快我国旅游业的恢复振兴步伐,进一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待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力抓好各项工作,突出抓好旅游安全工作,确保实现“健康、安全、秩序、质量四统一”的目标。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接此《通知》后,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时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继续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的方针,全面启动“五一”旅游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继续发扬不怕疲劳和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绷紧健康安全第一这根弦,杜绝松劲侥幸心理,更加全面、周密地制定和完善“五一”黄金周的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细化责任,恪尽职守,并在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主动配合和统筹协调意识,积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
  4月20日前,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接待单位的准备工作要全部就绪。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应对公共性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消除旅游安全隐患。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吴仪副总理在今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民航、铁路、交通、卫生等部门都要负起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和责任制,对各种旅游住宿、经营场所的防火防盗和防止食物中毒、旅游车船和运输工具的安全运行、各类特种容器装备的安全,要经常检查,切实排除安全隐患”的要求,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穿于“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始终,周密安排,狠抓落实,杜绝各类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要切实抓好应对各类公共性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督导本系统各接待单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应对非典等传染性疾病的防控预案,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在最快的时间和最小的范围内予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告制度。各地在“五一”黄金周期间举办的节庆及其他公众聚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要求主办单位精心制定好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条件,并在4月10日之前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其中重大聚集性活动的举办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各类旅游景区(点)要制定好应对游客拥堵等突发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做好重点地段扩容、安全防护设施修缮以及旅游高峰时段分流等工作。
  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和观念,切实抓好“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各项安全防范与安全管理。4月20日前,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各类接待单位认真扎实地开展一次全面的旅游安全大检查。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等游客运载工具,对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装备,对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大众娱乐场所、餐馆摊点等设施和场所,要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各景区(点)、饭店和餐馆等旅游接待单位要特别做好供水、供电、卫生检疫工作,严防火灾、盗窃、爆炸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一直是黄金周旅游安全事故的主体。各地要继续将抓好旅游交通设施的技术性能检查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放在首要位置。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协调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在4月20日前集中进行一次旅游客运大检查,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和车辆带“病”运营、超载运营、超时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时,必须选择信誉好的车队、技术性能合格的车辆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并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理赔偿办法。要强化对驾驶员和旅行社陪同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司机的违章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对于容易发生旅游行车事故的危险路段,要设立警示牌,及时清除交通障碍,必要时可采取非常规措施,确保旅游行车安全。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督促当地的航空、铁路、水运等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确保“五一”黄金周旅游客运万无一失。
  各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要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特别要密切注视、有效防范恐怖暴力案件的发生;要制定黄金周期间紧急救援工作预案,有关人员要24小时值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方面和全国假日办。三、整治和维护“五一”黄金周的旅游市场秩序,努力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广大旅游者的正当权益。整治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旅游者的正当权益,是贯彻“以人为本”方针,确保黄金周旅游健康有序运行的关键。随着国内旅游市场的快速恢复,一些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可能重新抬头。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净化“五一”黄金周旅游市场为内容,组织当地旅游、工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五一”黄金周前和黄金周期间开展联合行动,全面整治旅游市场秩序。
  要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整治旅游客运秩序,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要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要重点查处“黑社”、“黑店”、“黑车”和“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强迫购物等不正之风,打击非法“陪游”、“伴游”等丑恶现象;严厉打击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拉抢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要督导各旅行社抓好迎接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申不准组团社和接待社之间因合同纠纷而扣留“人质”、特别是扣留旅游者的纪律,重点加强对以往黄金周期间投诉比较集中的服务环节的监管,对顶风违纪者坚决严惩。
  “五一”黄金周旅游的主体是国内旅游,但出境旅游也日益成为黄金周旅游消费的热点。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结合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的“春雷”专项治理行动,以“五一”黄金周为重点,大力整顿出境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利用出境游渠道非法偷渡,并严肃查处负有直接或连带责任的出境游组团社,进一步遏制“零负团费”等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促进我国出境旅游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认真抓好春节黄金周期间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4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四、认真做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和宣传报道工作,保障各项具体工作环节的衔接和通畅,保证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正常高效运转。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要继续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黄金周统计制度和全国假日办《关于开展2004年“五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全国假日办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并向当地有关媒体发送有关信息,确保工作有条不紊、信息准确无误。
  要进一步重视和抓好“五一”黄金周旅游的新闻宣传工作。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与有关新闻媒体积极合作,加强以引导性为主的宣传报道。要结合“2004百姓生活游”主题,积极开展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符合健康安全卫生要求的农业旅游、工业旅游、民俗旅游、体育旅游、科教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大众性旅游项目,下功夫做好对本地“五一”黄金周旅游的组织准备、健康安全保障、旅游新产品、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接待单位的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进一步提高本地区旅游的知名度和吸引力,推动我国旅游业恢复振兴势头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旅游对经济社会综合拉动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五一”黄金周期间,各级假日办必须做到: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坚持24小时值班;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各级假日办与组成单位之间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与全国假日办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确保黄金周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以及“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值班电话、值班负责人及联系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各级假日办(或当地旅游局质监所)的旅游投诉电话及负责人、联系人姓名、职务,于4月20日前一并传真报全国假日办综合服务中心(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电话:010-65201010,65122847;传真:010-65201055)。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