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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9:32: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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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7号

1994-09-1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分税制”和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的需要,加强税收票证管理,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征求各地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税收票证式样共21种(式样及其说明附后),现检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使用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从现在起即按统一式样印制和使用税收票证。现有的票证可继续使用,但最迟不超过1995年底。
  二、票证各栏目尺寸大小、字体规格及计税栏下留多少空行等,可由各地根据需要自定。各地之间以字号相区别,国税与地税以字号及表头的“国”、“地”两字相区别。手工票与计算机票可以分别印制,计算机票可以不印金额分位线及大写金额单位,其他一切都必须按统一式样印制。
  三、税收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票证字号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名称、机构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票证用量自定。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4年印制的“税收缴款书”,字号应编为“(94)京国缴××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1995年印制的“税收完税证”,字号应编为“(95)苏地完××号”。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同一种票证,应连续编号。单独印制计算机票的,其字号应单独编制,编制方法为:在票证种类后面加“电”字,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1994年印制计算机使用的“税收缴款书”,字号应编为“(94)京地缴电××号”。
  四、所有票证各联(税收定额完税证在收据联)都必须印有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机构区别标记,标记印制方法为:在票证右上角字号上方设置直径为1厘米的圆形或方形标记,圆线内为“国”字,方线内为“地”字,字体为2号正楷。标记颜色与各联本色相同。
  五、税收票证监制章样章、各种票证样张、填写说明等,国家税务总局将陆续制发各地。
  六、国家税务总局将研究修订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地仍按现行有效的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共21种)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共21种)
  (注:因排版需要,以下票证式样非标准尺寸,标准尺寸详见说明)  
  一、税收缴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 收 缴 款 书


隶属关系:

    (94)京国缴××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人) 代  码   预


目 款  
全  称   项  
开户银行   级次  
账  号   收款国库  
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 税款限缴日期    年  月  日
品目名称 课税数量 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 税率或单位税额 已缴或扣除额 实 缴 金 额
                     
                               


金额合计
(大写)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一联(收据)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

  

税收缴款书第二联至第六联下端各栏式样:


第二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从缴款单位(人)账户支付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会计分录
借方: 
贷方: 
转账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员 记账员

备 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会计分录
借方:
贷方:
复核员 记账员

备 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五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六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说明:
  1.本缴款书是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后向银行汇总缴纳各项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产品税收除外)、基金、附加、滞纳金及罚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书。此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2.本缴款书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报查)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白纸紫油墨);
  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三自”纳税的由纳税人送基层税务机关(白纸黑油墨)。
  各地需要增设联数的,可以增设第七联,但前六联的次序、用途和颜色不得改变。采用计算机开票的,第六联(存根)可以不要。
  3.本缴款书的边沿尺寸规格为14.55cm×21.2cm(此尺寸是按850mm×1168mm规格的平板纸计算的,即850mm÷4张=212.5mm/张,1168mm÷8张=146mm/张,每张票留0.5mm的纸张裁切偏差,则缴款书的边沿尺寸为14.55cm×21.2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4.本缴款书“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亿”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亿”位。
  5.计税栏目“已缴或扣除额”栏的填写内容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消费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准许抵扣的税额,速算扣除数,以及准予抵扣的其他税款。缴税时,如同时涉及前述两项以上内容的,必须先将各项数额相加,然后按相加后的合计额填写。
  6.“课税数量”栏填写课税数量及其数量单位。
  7.使用本缴款书收取滞纳金、罚款和非法所得时,必须在计税栏目的“品目名称”栏分别填写“加收滞纳金”、“罚款”或“没收”;在“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栏分别填写“滞纳××元”、“补税××元”或“非法所得××元”;在“税率或单位税额”栏分别填写“滞纳金2‰”、“罚款×倍”或“全部没收”。
  8.本缴款书填开时必须一税一票(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随主税征收的除外)。实现税务、国库(银行)计算机联网的地区,计算机填开的缴款书可以自行设计一票多税格式,但要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意。
  9.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随主税征收的收入,是否在缴款书中设栏,由各地自定。
  10.本缴款书分别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第一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二、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 


代  码:
(94)ga  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位 全  称  





款 消 费 税
开户银行   项 一般消费税
账  号   级次 中   央
购货企业名称   收款国库 总 金 库
销售发票号码   税款所属时期  
税款限缴日期  
产品名称 课税数量 单位价格 计税金额 税率(额) 实缴税额
           


金额合计
(大写) ¥
缴款单位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一联(收据甲)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作完税凭证

  说明:
  1.本缴款书是缴纳出口产品消费税的专用缴款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国家税务局系统专用。此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2.本缴款书一式六联。联次、各联用途、颜色、尺寸规格与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印制的相同。
  3.“课税数量”栏填写课税数量及其数量单位。
  4.本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加设防伪标记。
  5.随消费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滞纳金及罚款等收入,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单独使用“税收缴款书”。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94)京国投××号


经济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征收机关: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人) 代  码   预


目 款  
全  称   项  
开户银行   级次  
账  号   收款国库  
税款所属时期
年 月 日 税款限缴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项目名称和性质 单位工程名称 计税金额 税 率 实 缴 金 额
                     
                             
                           
                           
金额合计 (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一联(收据甲)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第二联至第六联下端各栏式样:


第二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从缴款单位(人)账户支付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会计分录
借方:
贷方:
转账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员 记账员


本次税额占年
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收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会计分录
借方:
贷方:
复核员 记账员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五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六联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盖章)
填票人(章) 上列款项已核收记入收款单位账户
国库(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


备注


逾期不缴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说明:
  1.本缴款书是纳税人缴纳和扣缴义务人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专用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2.本缴款书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甲)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作完税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乙)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缴款单位(人)送计(经)委(白纸黑油墨);
  第三联(付款凭证)缴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四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五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白纸绿油墨);
  第六联(报查)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白纸紫油墨);
  各地需要增设联数的,可以增设第七联,但前六联的次序、用途和颜色不得改变。
  3.本缴款书的边沿尺寸规格为14.55cm×21.2cm(尺寸计算方法与“税收缴款书”相同,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4.本缴款书“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亿”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亿”位。
  5.“投资项目名称”按总投资项目全称填列;“投资项目性质”按“基建”、“更改”、“其他”分类填列。
  6.计税栏按不同的单位工程分行填列,一张税票填不下的分票填开。
  7.分次预缴的,“计税金额”栏按与所缴税款相应的投资额填列。
  8.总投资项目中某单位工程适用零税率时,也应在计税栏填列,并在“税率”栏填写“0”。
  9.本缴款书分别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第一联和第二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四、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94)京国汇××号


无银行收讫章无效







位(人)
代  码   预算级次
全  称   收款国库
开户银行   税款征收日期
账  号   税款限缴日期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品 目
名 称 实 缴 金 额
款 项                  
                 


金额合计
(大写)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缴款单位(人)
(盖章)
经办人(章) 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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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26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落实。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功能,通过提高统筹层次,确保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一、市级统筹的原则和实施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原则是,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应当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各类从业人员。
二、规范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1.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28%,其中用人单位20%,职工个人8%。个人缴费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缴费费率为20%;个体工商户业主为雇工缴费费率为12%,雇工本人缴费为8%。
2.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300%的按300%计算,超出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原则上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核定。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可在高于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基础上自主申报缴费基数,三年内逐步过渡到按照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缴费结算期由原按自然年度改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公示制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要经职工确认,不经职工个人确认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造成的职工个人损失,由用人单位补偿。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和支付项目
全市参保范围内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实行统一项目、统一标准,及时按国家和省要求增加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和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未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不列入市级统筹发放范围。
四、严格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预决算。
1.基金预算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各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以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原则,以市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指标为依据,实行零基预算编制,确保收支平衡。在收入预算安排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要达90%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要以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准,且实际缴费人数不低于应参保人数的90%,养老保险历年欠费清欠率达20%以上,缴费基数要超过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上级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安排的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均作为收入项目列入当年预算。要继续加大扩面征缴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在支出预算安排中,要对影响养老金增减的各种因素进行预测,合理确定基金支付指标。
基金预算的审批和执行。年度基金收支预算草案,由市劳动保障、地税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批准。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预算,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地税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批准后调整。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预算的执行率。
2.基金决算
年度终了后,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基金财务报告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统一管理和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设立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建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务,分级核算基金收支和结余。各级国库要确保养老保险费及时入库,将养老保险专用联次及时反馈地税、财政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编制日报表,按月对帐,保证入库数准确一致。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入库的养老保险费和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及时划入财政专户,按月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专户收支票据合法复印件,按月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1.基金征缴。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数额,向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进入同级国库,由市人民银行负责按日从县(区)国库上划到市国库,市财政部门从市国库及时划拨到市财政专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进入市财政专户,按预算按月拨付县区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进入县区财政专户,按季划入市财政专户。
2.基金使用。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基本养老金的用款计划,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经劳动保障部门复核,于每月5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8日前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和县(区)的财政专户。县(区)财政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商业银行根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支付凭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金。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或劳动部门的拨款凭证或转帐支票后,应及时划款。各发放网点在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应及时划入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个人储蓄帐户。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区当期征缴和转移支付计划情况拨付的资金,少于县(区)当月实际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部分,由县(区)财政弥补。
为确保发放,财政部门在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上预留50万元的发放周转金。
3.结余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经审计确认后仍存放在各县(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用于弥补基金支出缺口。市级统筹后,各县(区)超额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部分,其中50%结转到该县(区)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弥补基金缺口。
六、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流程,全面推进金保工程建设,提高工作效能。要严格退休审批程序,实行退休条件提前一个年度预审及养老金增长预核制度。正常退休的,由县区劳动保障局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待遇核定后,将退休审批表和养老金待遇审核表各一份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提前退休的,由县区劳动保障局初审并公示后,集中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市劳动保障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县区退休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实行市级统筹后,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均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时,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中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退休审批手续。
七、市级统筹工作的考核奖惩
市级统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强化预算机制。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地税、财政部门于年初根据预算及省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报市政府批准,向各县(区)及市直联合下达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扩面、征收、清欠、发放等目标任务。年中考核一次,基金拨付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年度结束后,市政府对上年度各县(区)及市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奖优罚劣。
县区在完成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后当期发放仍存在基金支出缺口时,有结余基金的,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同级结余基金弥补;没有结余基金的,先由同级财政垫支,年中结算一次,年终总结算,由市和县(区)按3:7比例分担。
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当期发放存在基金支出缺口时,有结余基金的,其缺口部分的50%,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同级结余基金,其余部分由同级财政弥补;没有结余基金的,全部由同级财政弥补。
为促进征缴,市本级在完成年度目标征缴任务后,市财政对本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按15万元标准安排专项补助经费。县、区如能完成年度目标征缴任务的,同级财政也要相应参照市本级标准按定额或一定比例安排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专项补助经费。
八、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投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科学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核算并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和职工个人帐户管理工作;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网络平台,做好企业职工参保扩面和稽核工作,切实履行缴费基数核定和对单位缴费的稽核与监察职责,监督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申报缴费。
财政部门要强化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投入;及时将专项资金全额拨付到财政专户,及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极参与缴费稽核工作;要增加对基本养老保险网络建设经费的投入,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市县两级基本养老保险网络建设和软件开发。
地税部门要强化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依法查处工作,积极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和稽核工作。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实施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监督。
各级监察机关要监督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营,并查处违规行为。
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对市级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检查。
县、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因对本《暂行办法》执行不力,造成养老金拖欠及其他情况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其他恶性突发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对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

杨兰芳 赵建明


一、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 90%为女性。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
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近些年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市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 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国外家庭暴力状况也较严重。英国近期的一些研究成果显示,在伦敦北部,有30%的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12%的妇女在过去的一年报告过家庭暴力。据美国司法部估计,美国每年要发生420万宗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其中 95%的受害者都是妇女。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影响美国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乃至生活安全的重要因素。据调查, 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施暴者多为丈夫。在家庭暴力行为中,妻子欺凌丈夫甚至勾奸杀夫的现象,从古至今时有发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则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2000年底,在“21世纪中国婚姻展望”研讨会上,专家预测,新世纪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将仍是婚姻暴力的主体。
3、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4、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四、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探析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1、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
2、家庭婚姻“腐败”现象诱发家庭暴力的发生。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大多已由以前的夫权思想作怪,转化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所致。一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之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这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3、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4、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
5、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五、预防和整治家庭暴力的方法
第一,注重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联合国 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我国也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2条规定,“禁止残害妇女”。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 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并考虑到与其他法律有关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相衔接,修改后的《婚姻法》作出了规定:第一,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第二,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 43 条第 1款)。第三,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第43条第2款)。第四,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3条第3款)。第五,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45条)。第六,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32条)。第七,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第二、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就是要求国家的司法力量(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我国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司法处理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对于构成刑法规定伤害罪和遗弃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逮捕,经过检察机关的起诉,最后由审判机关定罪量刑。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受害人本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无法告诉,检察机关才代为向人民法院告诉。实际上,这两种处理途径都不利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真正解决。这两种司法解决的方式都要求进入正式的司法审判程序,对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而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犯罪。受害人与施暴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生活关系,彼此有着感情的联络。很多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施暴人的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刑罚处罚。对于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特别是对生活压力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的定罪量刑,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为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现实生活问题。这种司法手段的介入不是对被害人的帮助,而是给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痛苦。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除了极为恶劣的暴力行为,应在遵循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之上,由公安机关作为进行家庭暴力处理的主要机关。
第三、健全机构,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在我国,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调查,近年来,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级党政领导和工青妇组织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三是上海、北京等地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中心, 开辟了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北京丰台区铁营医院成立国内第一家反对家庭暴力行动的医疗机构;北京、青岛、江苏等地也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确凿的伤害证据。近年来,美国一些地方法院纷纷设立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法庭,以便及时、有效地帮助那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据统计,美国加州马丁县的家庭暴力法庭建立三年来,家庭暴力案件下降30%。
第四,注重调解劝阻与惩罚制裁相结合的措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提出的请求,经过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提高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转变妇女的屈从和依附观念,更重要的是要防止受害者采取极端报复行为而成为触犯刑法的罪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48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各级妇联组织要对妇女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这是改变妇女家庭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当自己的力量不足以抵制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求助于邻居、街道、所在单位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扼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选择法律而不是选择极端的报复手段,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道德规范就教育人们要具有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展开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此外,对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要通过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及时地曝光和谴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基层组织及公检法司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家庭暴力防范体系,把家庭暴力消灭于萌芽状态。
因此,对家庭暴力应实行综合治理,发挥社区、单位和执法机关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每年的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从1999年联合国确定这一纪念日至今,中国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并在多个省、区、市建立了多部门干预机制,法院、检察、公安、妇联、社区及其他部门的介入推动了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表明了中国政府消除家庭暴力的决心。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防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行为将得到有效地遏制。

(杨兰芳:胜利油田钻井职工培训中心干部;赵建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电话0546-2521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