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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日本关于两国商标保护协定有关规定的换文

时间:2024-07-09 16:18: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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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日本关于两国商标保护协定有关规定的换文

中国 日本


中国和日本关于两国商标保护协定有关规定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7年9月29日 生效日期1977年9月29日)
             (一)对方来文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任王耀庭先生:
  关于执行日中商标保护协定,请告贵方对以下各点的意见:
  1.日本国民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提交由日本国政府发给的,证明在日本国内已经申请商标注册并已决定将发表申请公告或已受理商标注册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此予以受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商标,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交由日本国政府发给的、证明在日本国内已受理商标注册的证件,以上理解可否?
  2.日中商标保护协定第一条的规定不包括缔约国的一方参加而另一方未参加的工业产权多边协定所规定的给予申请商标注册方面的特殊优惠。以上理解可否?
  3.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有效期自注册开始为十年,并可多次提出续展注册,请告中国如何对待日本国民在中国的商标的有效期限和续展注册?
  4.请告在商标管理条例和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哪些条款不适用于外国人(包括日本国民)。
  包括日本国民在内的外国人认为,没有文字只有图案的商标,在中国也得以注册,可否?

                            特许厅长官
                            熊谷善二
                            (签字)
                         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二)我方去文

日本国特许厅长官熊谷善二先生:
  根据您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来函,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考虑到日方的具体情况,我们同意日方来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可先提供日本政府有关当局发给的该商标在日本已经正式提出申请注册的证件,俟该商标在日本获准注册后,再向中方补交注册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商标保护协定》第一条关于中日双方在商标注册问题上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不包括对方国家参加的有关商标注册多边协定规定的任何特殊优惠待遇。

 三、我国商标管理条例(一九六三年四月十日国务院公布)和施行细则(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中下列条款不适用于外国,包括日本。
  商标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即最后一段),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
  对于只有图形而无一定名称的日本商标,我国政府也可接受申请。

 四、鉴于中国在日本申请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可以多次申请继续注册,日方来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也为十年,可以多次申请继续注册。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任
                           王 耀 庭
                           (签字)
                        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关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关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发扬社会主义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正确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密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秩序,推动改革和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组织控告、检举的权利;有提出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三条 公民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上简称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和权利;对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组织控告、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是地解决人民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
第四条 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应按地区、部门、单位的职责范围,分级负责,归口办理,通力协作,就地解决问题。
第五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设立信访局。各级信访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工作机构。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对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信访任务较大的政府工作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充设立信访机构或配备信访工作专职干部。
各级信访工作人员,必须是懂得政策、熟悉业务、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为群众办事的干部。
第六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受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维护来信来访人的合法权利;
(二)承办上级机关;、同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
(三)向同级和下级单位交办有关信访案件;
(四)按所辖范围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办理信访案件,提出处理建设,检查办理情况;
(五)协调处理单位之间的信访案件;
(六)综合研究信访工作情况,及时向领导机关提供有关信息;
(七)管理信访档案,保守信访机密;
(八)向人民群众提供有关信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第七条 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工作程序:
(一)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一般应由雠民人所在单位或与问题有直接关系的单位负责处理。
(二)重大疑难案件,由信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会商处理;涉及几个地区或部门管辖范围的信访案件,由受理单位同有关地区或部门协商处理;有争议的问题,由上级信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三)信访人对所在单位已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申请复议:经复议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四)凡属重要或不宜向下转办的信访案件,受理单位应摘报有关负责人或转交信访人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五)违纪案件,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或监察部门处理;属于控告、举报负责人违纪、失职的案件,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六)凡属刑事、民事的控告、申诉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七)凡属撤销或合并单位的信访案件,由其现在单位或原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 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原则
(一)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不得推诿拖顶;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讲清情况,做好思想工作。
(二)对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予以处理。
(三)对于提出过高的或无理的要求,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说服教育,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第九条 已受理的或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查处,在三个月内处理结案。交办机关在收到承办单位的处理结果报告后,如认为事实不清或结论、处理不当的,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复核处理。
第十条 禁止对申诉、控告、举报人进行威胁、恐吓、压制、追查,或者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禁止将控告、举报材料转给或泄露给被控告、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禁上将附有上级机关或负责人批示的信件交给当事人。
处理信访问题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不徇私情,维护来信来访人的合法权益。
对在来信来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来信来访者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禁止利用来信来访的名议,捏造事实,歪曲直相,蓄意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 公民向领导机关反映和要求解决问题,必须维护安定团结,不应采取防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聚众集体上访行动。
对已发现和可能出现的集体上访,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进行说服劝阻、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不听劝阻、执意到领导机关集体上访领导机关有权让其推选三名至五名代表进行商谈,其余上访人员应立即返回。
第十四条 上访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级信访工作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无理取闹、长期纠缠、蛮横要挟,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不得冲击机关、冲击会议、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人
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不得堵门拦车、堵塞交通、破坏公私财物;不得张帖、铺设、散发“大字报”、“小字报”和煽动闹事标语、传单,捏造事实,公然诽谤侮辱他人、毁坏国家机关声誉;禁止“打砸抢”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
对出现上述行为,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有关单位予以劝阻和制止。
第十五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机关 分别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对上级机关或负责人交办的信访杂件推诿不办的;
(三)对下级机关、单位请示的信访案件,逾期不作答复处理的;
(四)泄露信访机密,将控告、举报材料转给或泄露给被控告、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
(五)对来信来访人进行威胁、恐吓、压制、追查或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的;
(六)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
(七)隐匿、销毁或伪造来信来访人信件、证件的;
(八)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 来信来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或由民政、公安等主管部门分别予以收容遣送、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上访为名,到处流窜、行骗,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故意歪曲、捏造事实,蓄意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三)无理取闹,蛮横要挟,长期纠缠,屡教不改,屡遣屡返的;
(四)将老、弱、病、残人员和儿童舍弃在机关或接待单位进行要挟的;
(五)聚众闹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
(六)冲击机关、冲击会议或扰乱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好果和恶劣影响的;
(七)堵门拦车,堵塞交通,搞“打砸抢”,破坏公私财物的;
(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的。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年迈老人、残疾人上访,接等单位应通知其亲属、监护人或所在单位负责接回,并对其提出的合理要求,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9日

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直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直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细化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分解、细化到末级科目。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组织工作,市直各部门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负责所属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的汇总、审核、监督等管理工作。

(四)绩效考评、追踪问效的原则。项目预算要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市财政局和市直部门对项目预算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市财政局统一设计项目库管理系统,制定项目申报文本。

第八条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分为预算单位项目库、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

(一)预算单位项目库:市直预算单位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经严格评审、论证及合理排序后纳入市直预算单位项目库。非市直预算单位的支出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编入市直一级预算单位项目库。

(二)部门项目库:市直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金额、资金来源、分类科目、论证材料等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财政项目库: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要求,对各部门通过项目库提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结合财力可能,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九条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市直部门及单位要对项目进行清理,将未到期的有时限项目和经常性项目自动滚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在此基础上,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条项目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五)项目计划必须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市直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以下统称“前三类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以前年度延续的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支出项目”之外,部门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市财政局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四)市直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直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部门对其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排序,对“前三类支出项目”中的延续项目予以优先排序,其他项目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排序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科技局、信息产业局、经委、外经贸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建委、城建局、规划局、环保局、教育局、民政局、旅游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等具有专项资金再分配权的部门,也要按本办法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提高年初项目支出预算到位率,增强部门预算的完整性。考虑现状,采取逐年过渡的办法解决。

2009年预算编报阶段,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要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控制数,至少将30%的资金建立项目库,编入部门和项目库;2010年比率为60%;2011年比率为80%;到2012年,全部建立项目库。



第四章项目审核



第十七条项目审核包括市直部门审核和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重点: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基本信息是否完整,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八条对预算金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原则上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市直部门和市财政局项目审核流程

(一)市直部门:市直部门财务处(或承担财务管理职能的处室)提出本部门项目初审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确定项目预算安排的重点和原则,结合部门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核定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五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市直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要对项目的申报、审核、论证等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项目库中当年申报而未安排的项目,否则不予安排。对未按本办法建立项目库的部门和单位,市财政局将不安排其当年项目支出预算,或扣减下年度预算规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直主管部门;市直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市级财政安排的支出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各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起施行。市财政局《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