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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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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3〕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使用本市财政预算资金或全部使用纳入本市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其它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的标准和规模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赔偿、垫资等为理由,或以非关键性相关专业为理由,要求直接发包。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市计划、经贸、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力、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行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本省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三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发包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发包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方可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
(一)发包申请审批;
(二)招标组织机构的确定;
(三)送审草拟的招标文件,安排招投标日程;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发放;
(五)招标文件购买或发放;
(六)投标报名;
(七)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预审;
(八)投标人核定核准;
(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十)投标;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计委或者省、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代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至少5日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备案。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办公地址;
(二)投标须知,包括招标工程名称、结构形式、性质、地址和招标内容或范围、规模和标准、投标有效期、工程承包方式、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招标工程相关技术指标和要求、评标办法、招投标活动日程安排、开标地点、获取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投标书的格式和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
(三)工程量清单内容;
(四)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五)其他附加说明。
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的办法和标准应尽可能地详细、具体、量化,能够充分体现工程的经济、技术要求和需要。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需要对投标申请人依法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有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第十八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作为正式投标人。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酌收招标文件工本费用。

投标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是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和要求作出响应、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工程项目的资质资格能力,并在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时间、地点等)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撤回、补充其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六条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要求投标人提供保证金或由银行、保险公司等提供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总造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抖浙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九条开标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或委托交易中心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条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
地点,无特殊j清况,三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大厅应确定为公开开标的场所。
开标应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交易中心对招投标的开标、评标过程进行鉴证。重大工程项目还可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
第三十一条标底是公开的或无标底工程招标,投标人标书可以不进行密封;标底是保密的工程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专家评委库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评委的确定应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交易中心专家评委库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评标公开、公正的需要回避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专家评委库不能充分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建测于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增加从异地交易中心专家评委库抽取的专家评委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公平、公正、客观地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评标结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确定抖铭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拒因素而无法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有关资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及有关材料5日内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和交易中心共同核发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
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所标示承包价为合同价,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其他协议条款。
第三十九条中标人不得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可经招标人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t工作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完成,分包人须具备承担分包工程相应资质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资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能分工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拘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修正)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修正)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9月1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教育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以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置教育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公安、司法、
计经委、劳动、人事、教育、民政、农业、粮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安置教育工作。
第三条 安置教育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工作应坚持“给出路”的原则,给予他们参加学习、工作、劳动的机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积极自谋职业。
第四条 对改造表现好,又有一定专业知识或者生产技能的刑满释放人员,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又有增人或者补员指标的,经考核合格,可以录用。
第五条 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由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合并或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单位安置;原单位撤销或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安置后的工资待遇,由安置单位根据本人的实际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重新考核、评定;工龄计算,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未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应与其他社会失业人员一样,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对改造表现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改造机关出具证明,可优先录用:
(一)原系大、中专毕业生,科技人员,或者经考核具有真才实学的技术人员,犯一般刑事罪的;
(二)过失犯罪、渎职犯罪的;
(三)初次犯一般刑事罪、罪行轻微、刑期在三年以下的;
(四)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 保留职工身份的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由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合并或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单位安置;原单位撤销或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第八条 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应当符合国家人事和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凡安排到国家机关、国有或者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应服从就业安排;对不服从就业安排的,安置单位不再负责安置。 凡安排到国家机关、国有或者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一律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第十条 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原系城镇无职业的和未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进行就业登记,并与一般待业人员同样对待,不得歧视。劳动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按现行政策,广开就业门路,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安置。对自谋职业从事
个体经营的,要鼓励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照章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原系农业人口的,由其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接收安置,并与村民同样对待。 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期间,其责任田(山)、自留地(山),一般应由其亲属继续承包或者经营;没有亲属的,由村民委员会留作机动
,以便在其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能得到及时妥善地安置;已被收回的,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村民委员会给予解决。 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村后,没有生产、生活用具的,可由其亲属帮助解决;没有亲属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帮助解决。

第十二条 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其房屋和生产、生活用具等合法财产被他人占用的,应归还本人;如有毁损,占用人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 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因老、弱、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有法定义务的亲属赡养、扶养或者抚养。确无依靠又无生活来源的,由本人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社会救济的有关规定给予解决或者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第十四条 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原系在校学生,凡符合学龄规定,现实表现好,经考试合格的,应允许复学。 刑满释放人员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应按照《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入学,学校应接
收就读。 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具有相应学历或者同等学历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其他各类职业学校或者业余学校。凡符合录取条件的,院校应予录取。
第十五条 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户口、粮食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劳动改造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应分别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填写出监、解除劳动教养登记表,移交其安置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做好回访工作。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对本单位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助教育制度和措施,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帮助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做好思想转化工作。 公安机关
应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助教育工作的指导。
第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应自觉接受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的帮助教育,加强政策、法律的学习,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自尊自爱,努力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第十九条 对执行本规定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进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凡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教育工作,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对《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由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合并或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单位安置;原单位撤销或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二、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未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应与其他社会失业人员一样,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对改造表现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改造机关出具证明,可优先录用......”
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删去。
三、第七条二款合并为一款,修改为:“保留职工身份的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由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合并或分立的,由合并或分立单位安置;原单位撤销或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应当符合国家人事和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在这一条“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原系城镇无职业的”之后增加“和未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对执行本规定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河南省安置教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暂行规定》根据本修改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1994年4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第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双代手续费)自2002年纳入预算管理以来,国家税务局系统认真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 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65号)的规定,发挥了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作用,对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发现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搞虚假代征,不按规定签订代征协议或签订虚假协议;二是虚报虚列代征税款;三是超比例计算支付手续费;四是虚报虚列手续费支出;五是截留、挪用手续费。这些作法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损害了税务部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规范和加强双代手续费管理,严肃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总局决定在国家税务局系统全面开展双代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 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65号),对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0日期间的双代手续费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彻底地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不签订代征协议(无委托)代征或不按规定签订代征协议代征及签订虚假代征协议,把税务部门正常征收的税款划为代征税款和虚报虚列代征税款的问题。
  (二)有无超比例计算支付双代手续费问题。
  (三)有无直接由国库退库,提取双代手续费问题。
  (四)有无代征单位给税务部门返还双代手续费问题。
  (五)有无截留、挪用双代手续费问题。
  (六)有无虚报虚列双代手续费支出问题。
   二、清理整顿的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分为自查自纠、复查和重点检查3个阶段。自查自纠阶段和复查阶段从2004年1月15日至3月31日,重点检查阶段从4月10日至4月30日。
  (一)自查自纠阶段。各省国税局应制定具体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对下布置本省自查自纠工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双代手续费的有关文件规定各负其责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下列问题应坚决纠正:一是属于正常代征的税款,已支付手续费,但没签订代征协议或代征协议不完善的,应立即补齐相关手续;二是虚假代征和虚报虚列代征税款取得的手续费,已支付代征人的,应追回或扣回,税务部门留用的应作冲账处理;三是接受代征单位返还的手续费,应作冲账处理;四是违规超比例计算支付的双代手续费,已支付代征人的,应追回或扣回,税务部门留用的,应作冲账处理;五是 2002年1月1日以后直接由国库提取的手续费,应立即作退库处理;六是截留、挪用双代手续费弥补经费不足的,应作调账处理;七是虚列虚报双代手续费支出,应作收回支出处理。
  (二)复查阶段。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省国税局应根据本省情况开展复查。复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填报《虚假代扣代收代征情况表》及说明和《违规取得、支付、使用双代手续费情况表》及说明,并逐级汇总上报,纸质表由上级留存备查。省国税局应于2004年3 月31 日前以正式文件将汇总纸质表一式五份(不含说明表)及数据软盘一份报送总局(财务管理司)。     
  (三)重点检查阶段。总局组织人员对各省双代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双代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深刻认识规范双代手续费管理的重要性,认真组织清理整顿工作,对当前双代手续费管理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彻底清理,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
  (二)查出的问题应立即纠正。对本次清理整顿自查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和纠正。清理整顿工作中如发生阻挠、干扰以及不配合或有错不纠、包庇掩盖问题的情况,监察部门应对有关人员做出处理。
  (三)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要把职责落实到各部门。今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各相关部门应切实负起双代手续费管理责任,法规部门主要负责代征范围、代征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征管部门主要负责签订的代征协议以及双代手续费支付比例是否合规。计统部门主要负责对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中所列入库税款情况,以及对双代手续费计算比例进行确认。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双代手续费的支付手续是否完备,列支是否合规。审计部门在每年1月15日前,对上年双代手续费收支情况进行审验,主要检查有无截留、挪用双代手续费,有无虚报虚列双代手续费支出,有无收取双代手续费返还等。监察部门负责对严重违规并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做出处理。
  (四)加大处罚力度。双代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再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监察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理。

  附件:1.虚假代扣代收代征情况表
  2.虚假代扣代收代征情况说明
  3.违规和手续不全收取、支付、使用双代手续费情况表
  4.违规和手续不全收取、支付、使用双代手续费情况说明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