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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路交通标志板等34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3:01: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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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路交通标志板等34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4]606号



关于发布公路交通标志板等34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公路交通标志板》等34项交通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34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JT/T 279-2004 公路交通标志板(代替JT/T 279-1995)

2、JT/T 280-2004 路面标线涂料(代替JT/T 280-1995)

3、JT/T 452.2-2004 公路收费非接触式IC卡技术条件 第2部分:电气特性

4、JT/T 593-2004 公路沿线设施塑料制品耐候性指标及测试方法

5、JT/T 594-2004 公路沿线设施太阳能供电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6、JT/T 595-2004 锥形交通路标

7、JT/T 596-2004 公路防撞桶

8、JT/T 597-2004 LED车道控制标志

9、JT/T 598-2004 塑料防眩板

10、JT/T 599.1-2004 公路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 第1部分:通则

11、JT/T 599.2-2004 公路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 第2部分:管箱

12、JT/T 599.3-2004 公路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 第3部分:管道

13、JT/T 599.4-2004 公路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产品 第4部分:防眩板

14、JT/T 600.1-2004 公路用防腐蚀粉末涂料及涂层 第1部分:通则

15、JT/T 600.2-2004 公路用防腐蚀粉末涂料及涂层 第2部分:热塑性聚乙烯(PE)粉末涂料及涂层

16、JT/T 600.3-2004 公路用防腐蚀粉末涂料及涂层 第3部分:热塑性聚氯乙烯(PVC)粉末涂料及涂层

17、JT/T 600.4-2004 公路用防腐蚀粉末涂料及涂层 第4部分:热固性聚酯(Polyester)粉末涂料及涂层

18、JT/T 601-2004 高速公路监控系统地图板装置

19、JT/T 602-2004 公路收费车道控制机

20、JT/T 603-2004 公路收费非接触式IC卡收发卡机

21、JT/T 604-2004 汽车号牌视频自动识别系统

22、JT/T 605-2004 公路收费车道图像抓拍与数字化规程

23、JT/T 606.1-2004 高速公路监控设施通信规程 第1部分:通用规程

24、JT/T 606.2-2004 高速公路监控设施通信规程 第2部分:环形线圈车辆检测器

25、JT/T 606.3-2004 高速公路监控设施通信规程 第3部分:LED可变信息标志

26、JT/T 607-2004 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标志信息的显示和管理

27、JT/T 608-2004 隧道可编程控制器

28、JT/T 609-2004 公路隧道照明灯具

29、JT/T 610-2004 公路隧道火灾报警系统技术条件

30、JT/T 611-2004 公路隧道环境检测设备技术条件

31、JT/T 612-2004 逆反射测量仪

32、JT/T 613-2004 路面车辙自动测定仪

33、JT/T 614-2004 沥青老化烘箱

34、JT/T 615-2004 沥青软化点仪



以上发布的34项交通行业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重新核定劳动合同鉴证每份收费三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一元、续订合同(指办理续订手续时,只更改合同期限,内容没有变动)不收鉴证费。新规定发出后
,大部分地区能够严格执行,但也有少数地方没有执行。主要问题一是仍按原标准,每份收费5元;二是对同一合同一式三份的,每份收费三元,共收九元;三是采取其他方式变相多收费。这些做法已造成不良后果,影响了劳动部门的声誉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加强劳动合
同鉴证收费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鉴证费,并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意义,严格收费标准。对于不按国家规定,未经地方财政、物价部门行文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企业和职工有权按国家规定交纳。
三、凡属不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收取劳动合同鉴证费的,一经查出,超标准收取部分一律上交国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鉴证收费管理,并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工作常抓不懈。今后,劳动部要对劳动合同鉴证费的收取、保管、使用进行检查,确保这项工作健康发展。



1993年11月26日

关于做好2011年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

国家粮食局


关于做好2011年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

司便函发展〔2011〕1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各有关粮油加工重点企业: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10〕209号)要求,在连续开展2009年、2010年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半年报工作的基础上,我局继续对全国粮油加工重点企业开展2011年上半年生产情况统计调查。为做好2011年半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请各重点企业填报《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见附件)。

  二、报送企业范围

  重点粮油加工企业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年加工能力10万吨及以上(即日处理粮油原料在400吨及以上)的粮油加工企业(全国约1618家)及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集团。

  三、报送时间和方式

  各重点企业应在7月15日前报送《上半年报统计调查表》,按“年报”报送的程序向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管理部门报送纸质报表材料一份,详细要求见《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国粮办展[2010]209号)。统计时点为6月30日24时,填写2011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发生的相关数据。本年度新增的重点企业,还需填报去年同期发生的相关数据。

  四、报送要求

  (一)各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均按照2010年上半年半年报报送程序报送。7月20日前将本地《粮油加工业上半年报统计分析报告》,以电子和书面形式报送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要求简明扼要,突出本地运行特点。

  (二)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加强数据审核,提高数据质量。

  联 系 人:温朝晖 夏丹萍 谭本刚

  联系电话:010-63906903 63906837 63906972

  传  真:010-63906932

  电子邮箱:fzzh@chinagrain.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

  邮  编:100038

  信息系统网络技术支持:中华粮网  联 系 人:续亚峰

  联系电话:0371-68085901

  附  件: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