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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理论研究的意见

时间:2024-07-21 19:25: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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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理论研究的意见

全国妇联


〔2000〕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理论研究的意见

  加强妇女理论研究,是妇联组织从宏观上驾驭和指导妇女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工作。面临世纪之交,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妇女发展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要求从理论上给予阐释和回答,妇女工作的实践也迫切需要得到理论支持和理论服务。为了适应跨世纪妇女运动的发展要求,充分发挥理论研究在妇女工作中的基础和先导作用,全国妇联对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妇女理论研究的重要性
妇女运动的实践从来离不开正确理论的指导。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运动的领导人和妇联领导机关,一直把妇女理论研究摆在重要位置上。正是由于妇女理论研究的必要支持,妇女工作才日益显示出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即将到来的21世纪,科技的竞争将更加激烈,经济全球化趋势会更加明显,知识和信息将成为经济发展的要素。根据党的十五大确定的跨世纪发展目标,我国改革和发展都会加快步伐。经济成份和经济利益的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会组织的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必将对妇女生存和发展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影响。跨世纪的妇女运动发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科学的妇女理论的支持和指导。妇联领导机关应当切实加强理论研究,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敏锐的洞察力分析新形势给妇女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思考跨世纪妇女发展的目标和途径,适时提出对妇女发展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指导意见。
二、妇女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原则
妇女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着眼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对妇女发展重大实践活动的理论概括,从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出发,进行切实有效的研究。妇女理论研究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在实践中发展妇女解放理论。理论研究要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营造民主团结、相互探讨的良好氛围。妇女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为妇女运动实践服务的基本原则,及时回答重大的妇女问题,切实推动妇女问题的解决。
三、妇女理论研究的主要任务
中国妇女运动需要有我们自己的妇女解放理论来指导。妇女理论研究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面向新世纪,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体系。
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体系,应当紧密结合时代特征,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马克思主义,包括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是科学,它必定随着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可能一成不变。我们要解放思想,勇于探索,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的基本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吸收借鉴国内外有关的理论与方法,对妇女的历史、现状、未来,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家庭多角度进行分析,科学地解释妇女地位变迁的轨迹,以及妇女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本质。特别要回答如何认识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妇女问题,说明在国家走向现代化进程中的妇女发展特点,揭示我国妇女发展的规律,建立起比较系统、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体系。
在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体系的过程中,我们要完成以下具体任务:
1、推进妇女基本理论建设。要深入学习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妇女解放与发展的思想,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妇女的实际出发,对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进行系统的研究、阐释。在此基础上,系统地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发展的主要特点、基本动力、根本任务、发展战略、制约因素、主要途径、主客观条件、地位作用和社会环境等基本理论,揭示中国妇女发展道路的特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体系。
2、着力开展妇女现实问题研究和对策研究。要抓住社会现实生活中涉及妇女生存与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影响男女平等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比如,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给妇女提供的机遇和挑战;劳动力市场中的平等就业政策;农业步入新阶段与农村妇女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与妇女权益保障机制;民主政治进程与妇女参政;法制建设与社会丑恶现象蔓延问题的解决;大众文化的发展与男女平等观念的确立;中国妇女运动与国际妇女运动的关系以及在全球妇女发展中的作用等等。在对重大的妇女现实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提出对策建议,既为国家制定法律政策提供依据,也对妇女工作实际进行理论概括,又对妇女社会生活进行指导,形成比较系统的宏观思路,对妇女发展的实践起到指导作用。理论研究的目的是解决现实问题,只有正确地回答和解决了重大的妇女现实问题,才能真正体现妇女理论研究的价值。
3、加强妇女工作理论研究。工作理论是重要的社会科学门类,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对提高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要学习、总结和发展妇女工作理论,提高运用其指导工作的自觉性。要加强对妇联组织职能研究;新时期妇女工作对象及需求研究;工作方针和战略思想研究;群众团体活动方式和方法研究;干部队伍建设研究等等。要培养理性思维习惯,善于对鲜活的妇女工作实践进行理论概括和理论升华,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工作和妇女组织发展的规律,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妇女工作理论。
4、重视妇女运动历史研究。为了借鉴历史经验,需要研究中国妇女运动史。要系统地了解妇女运动历史上的重要事件、重要人物、重要思想,认真收集、研究和整理我国妇女运动历史文献资料,通过历史和现实的比较,不断丰富对历史和现实的理解,敏锐地观察和了解历史上重大事件的背景、影响、重要人物的作用,提高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认识与评析历史的能力,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在研究妇运史的同时,还要注意研究近现代和当代妇女思想史、文化史、婚姻史、生活史等,为现实的妇女运动提供历史借鉴。
5、加强国际妇女运动研究。注意关注国际妇运思潮,及时了解其中有影响的新情况、新经验,译介和分析国外各种妇女理论和方法,积极举办或参与国际妇女研讨会议。交流的目的在于学习和借鉴,吸收国外妇女研究的一切有益理论和方法。学习借鉴要坚持为我所用的原则,要结合本国实际消化吸收,不能生搬硬套。归根到底,我们要解决中国妇女的问题,不断提高我国妇女研究的水平。同时,也要为国际妇女运动的发展作出中国妇女的贡献。
6、促进妇女学学科建设。一种成熟完善的学科,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社会实践的积累、学术争鸣和理论归纳才能形成,妇女学学科建设也是如此。妇女学本质上是一门跨学科的学问,与其他社会科学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需要从妇女的角度审视和变革哲学、史学、文学、社会学、人类学、人口学等传统学科,弥补人类知识的缺失与不足;也需要吸收、总结、借鉴上述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来研究妇女,逐步构建起妇女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和方法,建立比较系统完善的妇女学学科体系,使之成为社会科学中一个重要分支,成为妇女理论的组成部分。
四、加强妇女理论研究的措施
1、把妇女理论研究作为妇联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位置妇联要把妇女理论研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总体工作之中,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妇联领导同志要带头参与妇女理论研究,每年听取理论研究工作的汇报,交任务,对理论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并注意抓检查落实。妇联机关业务部门每年至少要完成一个以上的调查研究课题,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真正沉到妇女群众中,及时了解和捕捉现实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切实进行理论研究,用以指导工作。妇联所属的妇女研究机构,每年要完成几个重大研究课题。
2、制定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妇女研究规划面向21世纪的妇女理论研究,需要制定一个五年规划,包括马克思主义妇女基本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研究、妇女法律政策研究、妇女工作研究、妇运史研究、妇女学学科建设、国际妇女研究等。结合各地实际,完成哪些任务,应有明确目标。同时,提出年度计划,力争每年妇联都有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产生出来,为实践所用,以进一步提高妇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估今后在确定重大调查和研究课题的基础上,定期进行优秀论文和调研报告的评选工作。对直接影响党和政府政策和妇联决策的研究成果,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将调查和研究成果列入干部考核的内容,在妇联系统形成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的浓厚氛围。
4、加强妇女研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妇女研究所(室)、女子院校、妇女报刊在妇女理论研究中的骨干作用,发挥机关业务部门在调查研究中的主体作用,以中国妇女研究会为依托,建立妇女研究网络,联合党政部门、高等院校、社科系统、新闻出版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重大课题研究。注意加强对妇女研究队伍的培训,每年就开展妇女研究的方法及成果进行交流,注意发挥妇女报刊在研究信息交流上的作用。对研究人员要提供尽可能多的条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政治、政策、法律及妇女工作业务学习。
5、重视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对有价值的优秀研究成果,一是向党委、政府报送专题报告,向人大和政协两会提出提案和议案;二是确定妇联工作任务时,充分考虑妇女研究中提出的关键意见;三是注重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大众传媒以及信息网络,宣传文明进步的妇女观;四是把研究成果贯穿到各级党校、高校和女子院校对妇女和妇女干部的教学培训之中,作为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动力。各地妇联要根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工作的总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贯彻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下气力狠抓落实,不断提高妇女理论研究的水平,为实现妇女工作的新跨越作出应有的贡献。
全国妇联
2000年1月28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2年2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审议和通过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颁布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下列规范性文件,均属本市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或者具体规定;
(二)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市的实施,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规定、规则和作出的规范性的决定、决议;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单行法规;
(匹)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有关本市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问题制定的条例、规定、规则。

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包括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附立法依据等有关资料。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以前提出。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在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以前,对法规草案中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并且分别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

、市长、院长、检察长签署。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由提案人共同签署。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本市各政党市级组织和市总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按照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在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提出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年度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同意
,列入常务委员会本年度工作要点,分别交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九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下列国家机关组织起草:
(一)有关本市经济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二)有关本市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分别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草;
(三)有关本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他人起草。
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认为需要由它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第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包括制定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实施部门、生效时间等基本内容,并且与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
第十一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机关和人员,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过程中可以对起草情况和有关问题进行了解,提出意见。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审议和通过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认为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不符合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可以交由提请审议的机关进一步完善或者补充,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主任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七日以前,将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时,应当宣读法规草案全文,并听取提请审议的机关负责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该法规草案的说明,然后由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需要经过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主要审议该法规草案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是否与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是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法规草案的结构、体例、条文、法律用语是否准确和合乎规范。

提请审议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回答提出的询问。
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初步审议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报告;或者交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修改,经主任会议审议后,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报告,提请下一次或
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说明。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认为该法规草案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先经常务委员会初步审议,并将初步审议的意见整理印发代表。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机关和五人以上联名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法规草案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一天,书面提出对法规草案的修正案。
法规草案的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法规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前,应当宣读交付表决的法规草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再次作修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对,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颁布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解放日报》上全文刊登颁布。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七条 属于本市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者作出规定。
属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解释。
第二十八条 对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或者规定,应当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并且通知有关的主管部门。
对本市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作出解释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补充、修改或者废止的,参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的,提请审议的机关一般应当在法规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制定和颂布实施细则,并自颁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2年2月19日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函〔2012〕16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海洋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二、山东省濒临黄渤海,拥有黄河入海口和我国最大的半岛。全省海洋资源丰富,海湾潟湖密布,海域生态环境良好。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全省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3.45万公顷以内,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达到55万公顷,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管辖海域面积的11%以上,保留区面积比例不低于1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0%,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240公里;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得到保障,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得到初步控制,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四、《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区划》范围、海岸线和海洋功能区类型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的要求。要尽快完成沿海市、县(市)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批报工作。
  五、要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方针,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带开展综合整治修复。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修改工作的管理,对《区划》的实施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
                              201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