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有效性,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主要增加了创业板发行人的特别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09年6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009年9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指引编制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作书面说明。发行人未披露本指引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经本所同意。
本指引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在本所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的,对在本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不适用。
第四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本指引披露。
第五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 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上市公告书应符合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上市公告书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上市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发行人的名称、“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公告日期等,可载有发行人的英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
(六)上市公告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八条 发行人应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
在本所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将上市公告书的提示性公告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
提示性公告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XXXX年XX月XX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全文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www.xxxx.xxx),供投资者查阅。”
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简称;
(二)股票代码;
(三)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
(五)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发行人可将上市公告书或提示性公告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在上市公告书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或利用相关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XX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还应当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承诺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批文及其主要内容等;
(三)本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上市地点;
(二)上市时间;
(三)股票简称;
(四)股票代码;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应以表格形式列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各股东名称、所持股份数量和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以及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职起止日期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等。
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为个人,应披露身份证号码以及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投资情况;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披露营业执照号及最近一个年度报告期的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数量;
(二)发行价格;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六)募集资金净额;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期间刊登上市公告书的发行人,其上市公告书中当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以下要求披露:
(1)若招股意向书中已披露当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则上市公告书中不需再次披露;
(2)若招股意向书中未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则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市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年度报告;
(3)若招股意向书中未披露年度报告以外的当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发行人可以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市后不再披露当期定期报告;或者在上市公告书中不披露,上市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当期定期报告。对于招股意向书中引用的财务数据最近一期截止日超过6个月的公司,其上市公告书中应至少披露前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第二十二条 在非定期报告披露期间刊登上市公告书的发行人,如未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应在提交上市申请文件时提供以下文件并与上市公告书同时披露:经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报告期及上年度期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报告期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报告期的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以表格形式披露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具体格式见附件),并简要说明报告期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对于变动幅度在30%以上的项目,应说明变动的主要原因。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已发生的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三)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发行人资金是否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等;
(五)重大投资;
(六)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十二)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保荐机构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等。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
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流动负债(元)
总资产(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利润总额(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全面摊薄)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是山东省新闻出版最高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主办,省新闻出版局承办。
第二条 为了保证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新闻出版奖各系列奖项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四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先进文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通过评选精品出版物、优秀新闻出版单位、优秀新闻出版人物,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环境,形成我省新闻出版业的精品方阵和人才梯队,促进全省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每3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奖励名额、标准与范围、条件
第六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奖励名额、标准山东省新闻出版奖下设3个系列奖项:山东新闻出版精品奖、山东新闻出版优秀集体奖和山东新闻出版优秀人物奖。精品奖每次评出图书奖30个,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奖15个,报纸期刊奖15个,印刷复制奖10个,装帧设计奖10个,每个精品奖金2万元;优秀集体奖每次评出30个,每个集体奖金1万元;优秀人物奖每次评出30个,每人奖金5000元。
第七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范围(一)出版物: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在山东省登记的新闻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并公开发行的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物、报纸和期刊。(二)新闻出版单位: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及网络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复制企业、发行企业、版权机构等。(三)人物:在新闻出版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业绩的人员;在新闻出版科研、版权、教育单位从事科研、著作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八条 新闻出版精品奖参评条件
(一)参评出版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体现多样化,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益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有益于中华文化的发展和传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参评的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必须出版半年以上,报纸、期刊必须创办3年以上,出版质量合格。
3.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二)参评出版物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政治思想性强,全面准确地宣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2.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社会效益显著,经济效益优良。
3.深受人民群众欢迎,内容积极向上。
4.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文化、艺术和学术价值。
5.印刷复制工艺先进,质量优异,代表我国印刷复制技术先进水平。
第九条 优秀集体奖参评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新闻出版导向,模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依法经营,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在全省同行业中管理科学、技术先进、业绩突出。
(三)领导班子团结,富有创新精神,积极推进改革,重视队伍建设,人员整体素质好。(四)出版物的专业化水平高,特色鲜明,在国内外出版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五)3年内无违反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优秀人物奖参评条件
(一)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新闻出版导向。
(二)自觉执行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坚持原则,诚信服务。
(三)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锐意改革创新,在本职岗位上成绩突出。
(四)具有较高的业务素养、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深的专业造诣,在推进新闻出版改革、加强业务建设、促进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提高管理效率等工作中有重大贡献。
(五)在现岗位工作3年以上,5年内没有违反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十一条 成立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行政管理人员、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新闻出版局推荐,商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每届任期3年。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推荐评选工作采取基层推荐、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法进行。评选推荐工作分别由各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济南铁路局和胜利石油管理局新闻出版办公室、大众报业集团、山东出版集团和省直各新闻出版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照主办单位商定的推荐名额和办法,统一推荐报送。
第十三条 申报山东省新闻出版奖,须报送推荐意见,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推荐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并按规定的时间统一报送省新闻出版局。
第十四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推荐;单个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能形成相互间紧密联系有机整体的同类项目可以合并推荐。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各奖项评选实施细则,并按照实施细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按得票多少,评定获奖名单。
第十六条 经评审委员会投票产生的评奖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结果,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获奖名单,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申报国家有关新闻出版奖项,原则上从获山东省新闻出版奖的新闻出版精品、优秀集体和优秀人物中择优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山东省新闻出版奖评选及奖励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核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